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78】【中科信息】【2016-12-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国科控股,国科控股是由中科院于2002年4月12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的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体制和具体规定,以及中科院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说明发行人认定其实际控制人为国科控股的原因及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中科院的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2)补充说明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主要技术及其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和区别,该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中科院下属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以及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之间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的核查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中科有限系由中科院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改制成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改制过程,包括不限于:清产核资及审计、评估情况,资产、负债承继情况,人员安置情况;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及风险;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持有的贵州六合15.38%股权尚未过户至发行人,补充说明该部分股权改制时评估作价情况、未完成过户的原因、贵州六合经营情况、未过户是否造成出资不实及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改制时,职工股东以1元/股出资,中科院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698.13万元折股1,127万元。补充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改制时职工股东现金出资中部分来自于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1994年至1999年间的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奖励;2001-2006年,中科有限亦提取了部分国有股红利用于鼓励员工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截至2014年末仍留存493.36万元。补充说明该等行为的合法依据、是否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该等行为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接受奖励的职工股东的确定依据、当时在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的任职情况、奖励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接受奖励的职工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补充说明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尚未注销完毕的原因,2001年改制后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是否仍在研发、经营,如是,说明其研发、经营详细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共同研发、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等情况;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未办理注销是否对发行人构成潜在风险。(5)2010年11月,国科控股将所持发行人的改制时形成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共计2,114.67万元按1:1的比例转增发行人注册资本金。补充说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形成过程、依据,转增发行人注册资本金的依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改制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中科有限设立时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形,2010年发行人对股权代持关系进行了清理,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前,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多次股权转让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股权代持的原因,自然人股东的身份,是否为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职工;股权代持关系形成、解除的详细过程,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2)自然人股东之间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资金来源及工商登记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自然人股东较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或纠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1月发行人增资引入国科瑞祺、上海联升、恒合经纬、埃德凯森、科泰石油等5家机构投资者。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2)发行人控股股东国科控股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国科瑞祺16.76%的股权;国科控股持有上海联升16.33%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国科瑞祺、上海联升的股权结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董事会构成等,说明国科控股是否控制国科瑞祺、联升创投,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3)说明新增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对新增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国科控股持有发行人47.88%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宇中投资持有发行人35.27%股份,为第二大股东;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050万股,在触发股东发售股份条件时,国科控股、宇中投资分别按62.61%和37.39%的比例对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总数进行分摊。请发行人综合考虑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公开发售等因素,披露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股权结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以及针对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相关安排或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董事张勇同时兼任上海联升董事,该公司持有发行人2%的股份;发行人未将该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关联方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7、招股说明书披露:中钞科信是发行人持有40%股权的合营企业,营业期限至2017年3月终止。发行人对中钞科信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是:44.06%、38.07%和35.52%。发行人将中钞科信的印钞检测业务作为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进行披露。请发行人说明将中钞科信的印钞检测业务作为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进行披露的主要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合营企业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合作期间利润分配情况,合作到期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请发行人说明其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对中钞科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因报告期内与中钞科信发生相关交易应调整未调整相关投资收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合营企业中钞科信是否实施了审计及其相关审计工作实施的具体情况。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下属企业计算机应用杂志社于2012年9月取得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准予注销的批复。请发行人说明注销计算机应用杂志社所履行的程序,相关资产、负债处置的具体情况,相关的税收是否缴纳,注销公司的清算所得及分配的具体情况,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其披露的员工人数的具体标准,是否包括中钞科信借用的员工、劳动关系在发行人的杂志社公司的员工;披露报告期内劳动关系在发行人的杂志社公司员工数量、代收代付人员费用的性质和金额;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垫付中钞科信的借用人员费用的性质和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中科科信、杂志社是否存在人员混用的情形,发行人向中钞科信借用员工、为杂志社代收代付人员费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结合与中钞科信借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中钞科信借用员工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公允性;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出租房产价格的基础上说明报告期内中钞科信、杂志社承租发行人房产价格的公允性,说明相关租赁收入列报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为中钞科信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存在向发行人拨款补助的情形,上述拨款补助全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请发行人说明国科控股向发行人拨款补助的性质和金额、相关补助计入资本公积的依据,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本公积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4年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金额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拥有中科石油1家控股子公司,中钞科信1家合营企业、贵州六合1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披露中科石油的历史沿革、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微利或亏损的原因;结合企业会计准备的相关要求,披露认定对中科石油从成立起即拥有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收购中科石油股权的收购日及其确定依据;结合收购日中科石油的净资产,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说明将持有贵州六合15.38%的股权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依据;披露子公司中科石油报告期所得税税率;结合报告期内部交易定价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共进行三次利润分配,其中一次利润分配向部分股东分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历次利润分配的依据及纳税情况,说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向部分股东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增资协议的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申报材料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时,发现审计调整事项,调减了股改基准日及2012年、2013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净资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审计调整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股份制改制、利润分配、增资入股等事项的影响,是否影响上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于2009年4月18日获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已于2012年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到期后发行人实施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部分客户采用脱密处理的方式披露,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脱密涉及的相应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脱密披露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关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产品。(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类型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组成部分,包括软件、硬件等,各组成部分的取得方式(自产、外协、外购),发行人核心技术在各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2)请发行人披露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业务指标、主要产品的结构及各部分的功能、涉及的主要设备、软件、相关材料及服务、主要业务流程及其实施周期。(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说明差异原因。(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度,说明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人员独立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及取得方式,发行人主要的核心技术是否为外部取得、是否对发行人技术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具体情况,包括各承担单位在该项目中具体分工和所发挥的具体作用,项目的投资进展、研发进展及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董监高、员工曾经及目前在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任职及离职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现有员工仍保留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的人事关系的情形,如是,补充说明该等情形对发行人人员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其他应付款-中科院拨款(代收代付离退休经费)”余额1,037.3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笔款项的形成原因、过程,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5)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详细论证发行人在资产、技术、人员上是否对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外部技术合作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形成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Objet快速成型系统、柯尼卡美能达三维扫描仪;国科控股存在向公司拨款补助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向关联方采购的具体产品以及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是发行人产品核心部件;说明国科控股向发行人拨款补助的性质、拨款项目合作模式,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5,313.23万元、20,196.94万元和24,239.03万元,2012年至2014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5.81%。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入季节性波动的具体情况;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披露其他领域收入的具体内容;披露各类业务的定价方式、报告期内销售合同的数量、金额的分布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具体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行业领域的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化原因;披露报告期内技术服务与开发收入的种类、金额及其变动分析;说明核心技术收入占比变化与毛利率变化不一致的原因,核心技术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种类、主要经济内容、合同金额、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合同约定及实际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列表说明报告期内技术服务与开发收入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主要经济内容、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合同约定及实际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946.61万元、5,572.07万元和9,153.25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3%、27.59%和37.76%。请发行人披露各类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结合上述结算周期,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报告期末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具体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符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5名与营业收入前5名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1万元、13万元和0万元,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披露应收票据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的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披露2014年预收账款金额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披露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2012年-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148.11万元、13,253.89万元和17,336.83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99%以上。请发行人披露信息化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与开发的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披露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总金额,披露各类别原材料中主要原材料名称、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披露前10大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种类、主要经济内容、合同金额、收入、预算成本及其构成、实际成本及其构成、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前10大合同客户、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9、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69%、33.15%和27.28%,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技术服务与开发类项目毛利率变动较大。请发行人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披露信息化解决方案分领域的毛利率及其变动分析、技术服务与开发主要业务类别的毛利率及其变动分析和其他业务毛利率及其变动分析;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雇佣临时人员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

31、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3,459.82万元、3,635.42万元和3,677.7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59%、18.00%和15.17%,请发行人披露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披露销售费用中项目间接费用的性质、金额、占比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2014年销售费用中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运输及车辆使用费、项目间接费用、职工薪酬与2013年持平或下降的原因;说明2012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其他的性质和金额;披露研发支出的构成和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收入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32、2012年-2014年,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4,906.17万元、8,236.88万元和10,218.88万元。发行人将存货均归类为未完工项目,各报告期期末金额较大,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采购及供应商管理的相关制度、各类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及服务模式,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均归类为未完工项目的合理性,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

34、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确认为存货的未完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种类、主要经济内容、合同金额、收入、预收款金额、预算成本及其构成、预计毛利、合同约定开工、完工和验收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及预计完工日期、实际成本及其构成、与预算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工期滞后或成本超支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2012年-2014年,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184.84万元、2,101.12万元和2,102.62万元,设备和其他成新率较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是730.41万元、711.39万和692.38万元,主要系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说明土地使用权系2001年整体转制时作价入股取得,但相关证书编号显示为2014年取得的原因;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产出租的具体情况,包括出租房产的原值、账面价值、面积、单价、租金收入及其列报情况、是否履行了租赁备案程序;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说明折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的测试情况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的列报情况;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应付职工薪酬中预计内部退休职工费用的原因、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实际支付情况;其他应付款中中国科学院拨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其经费的原因、拨付方法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内实际拨付、支付及其期末余额情况,说明相关金额达1,222.49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拖欠相关人员工资及其经费的情形;说明留存国有红利的依据、转入原值、是否应缴纳相关税收、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的余额情况、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其未来的使用计划;说明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及过程、使用情况及报告期内的余额情况、长期挂账是否应缴纳相关税收及其未来的使用计划。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等9项生产经营许可及资质证书,上述经营许可及资质证书多为2012年、2013年以后取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经营许可及资质在发行人具体业务、产品中的运用和体现,发行人取得上述经营许可及资质之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具备经营许可及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是否已经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经营许可及资质;说明上述经营许可及资质的取得、展期条件,展期是否存在障碍,未来是否存在无法展期,从而导致发行人无法承接相关业务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复审进展情况;子公司中科石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再申请的原因,中科石油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说明中科石油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信息化解决方案、软件开发收入、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业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业务流程,分析并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对于软件开发收入、服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发行人未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主要原因;结合各类销售模式产品销售的具体流程,进一步披露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4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研究所改制以及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未履行,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4、发行人大部分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政府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政府、国有企业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