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79】【电连技术】【2017-04-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自然人股东是否均在公司任职或曾经在公司任职,如不在公司任职,请详细说明其入股背景及原因,补充披露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的详细简历,说明孙兴新的简历及其控制企业的名称及主要经营业务。(4)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琮碧睿信的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主要内容,补充披露周阳的简历。(6)陈微微和林爱英作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是否须将其股份锁定期延长至上市后36个月。(7)子公司南京电连的少数股东黄文彬为公司研发总监,请说明上述安排是否构成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输送。(8)历史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过变动,如有,请说明变动情况及原因。(9)琮碧睿信的非自然人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结构化融资、杠杆融资、资管计划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类资金等情形,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背景信息及任职情况、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核查琮碧睿信合伙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其所投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交易或利益输送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香港电连的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公司代理出口销售并为公司代收销售款项的具体方式及原因,注销的原因、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2)电连香港为发行人实现境外销售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补充披露其他关联方中实际控制人亲属的名称及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持股5%以上股东的名称及亲属名称和之间关系,说明上述关联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业务竞争,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合或者存在关联关系;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还需说明报告期经营业绩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人员流动和业务往来。(5)深圳市凯利泰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注销原因、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注销前主要财务指标、相关资产、人员安置情况;深圳市益晟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转让原因、转让前业绩情况、受让人名称、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其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核心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形成。(2)核心技术人员大部分为大专学历,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适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3)补充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上述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及时间和职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主要产品订单获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2)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发行人业务建立时间、交易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3)出口销售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名称、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往来时间、报告期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采购产品用途,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模式。(4)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按具体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结构。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情形,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到位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将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电镀环节委托给外协单位完成的具体原因,委托加工的流程及方式,电镀环节是否为发行人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是否对发行人主要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的生产体系是否完整,报告期主要外协单位名称、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往来时间、发行人向其采购内容、金额及外协成本占比。(2)报告期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厂房和员工宿舍的房产出租人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上述厂房或房产出租人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相关厂房或房产是否为违法违规建筑物,相关厂房的用途及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场所、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何时开始租赁、租赁的合法合规性、上述厂房面积及占发行人厂房总面积的比例、占发行人租赁厂房总面积的比例、出租人名称及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年租金金额并对比说明租金的公允性,上述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法律风险。(2)自有房屋建筑物的取得时间、方式、来源、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目前用途。(3)如上述租赁厂房或房产涉及集体土地,请说明出租人取得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来源、用途、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生产人员的职能、在发行人生产环节中的主要作用,报告期生产人员人数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人数)及原因,报告期生产人员年均薪酬水平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不正当压低员工薪酬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发行人营业收入:(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主要型号或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数量、单价,并对历年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重点说明电磁兼容件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其他两类产品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项中包含的产品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将产品寄存在客户,待客户实际使用后再确认收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该模式下收入占比、客户类型、收入确认时点,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及如何对寄存产品进行管理;(4)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大类别内销、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数量、单价,并对历年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5)请发行人结合市场同类可比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合理性;(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6)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非标产品、标准产品的收入、成本、数量、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出口收入的核查过程,对海关函证情况及差异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0、关于发行人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各期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毛利率;报告期内内外销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对某一客户依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1、关于发行人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请发行人明确说明其供应商与宏信精密、浙江博穆精密、深圳凯利泰精密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请中介机构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结果,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并进行相关说明;(3)请发行人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2、关于发行人生产成本: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单价;并对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请发行人列式各类产品的料、工、费金额,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委外加工,如存在请说明外协加工的内容、相关技术、细分各类产品的相关委外加工成本及占比,说明前五大外协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占比、外协内容,说明外协成本和自主加工成本所占比例,是否对外协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发行人毛利率:(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2)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主要型号或子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收入、毛利率,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3)请发行人列式报告期内各类别内销、外销的收入金额、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进行说明;(4)请发行人以2016年前十大客户为基准,列式历年收入、占比、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变动进行说明;(5)请发行人与可比同行业同产品类型的上市公司(含国外)产品价格、毛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毛利率远高于国内同行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发行人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人工费、交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重量、销售区域,说明运输装卸费、宣传推广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运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人工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研发人员变动、工资政策说明工资变动原因,说明模具开发增加的原因;请说明中介机构费历年明细及用途;说明折旧及摊销费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出口业务结算货币的币种,各种币种结算的比例,说明各期末外币货币资金的结存金额,说明各期汇兑损益的主要产生原因,列示汇兑损益的匡算过程,与账面计提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请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低于其收入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及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说明各期末应收票据的种类及金额,说明期后结转金额及比例;(6)请列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7)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8)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式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6、关于发行人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4)列示最后一期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存货报废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5)请发行人结合生产周期、供货周期、销售模式说明期末存货余额增长快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6)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在产品、发出商品、异地存放存货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关于股份支付: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关于发行人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相关信息;说明单个供应商大额预付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他应收深圳市华丰投资的性质、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详细情况,对价金额及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如何进行减值测试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投资目的及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请发行人列示2016年6月30日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办公、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说明单位建筑成本是否高于当地周边同类建筑物成本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利息资本化相关借款的每笔资金的流向,包括汇出方公司名称、银行信息、汇入方名称、银行信息,是否由发行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每笔付款是否与合同相关约定、实际工程进行相一致,若存在差异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式、分摊方法及各年资本化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重点说明对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否谨慎;说明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及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关于应付账款: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政策说明预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关于税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关于职工薪酬: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明确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有往来业务、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核查范围及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逐条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其他问题

2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