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80】【隆盛科技】【2017-04-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并且存在国有股东退出、出资延期瑕疵的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包括同批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列表说明其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持股数、持股比例、每一次入股时间、价格和数量,是否为公司员工,如果是请说明所任职务,如果不是请说明持股原因,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3)说明引进领峰创投、尚颀投资、国弘开元、瑞经达创投和中孵创投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员工入股价格相比,上述股东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说明上述股东所投资企业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4)说明威孚力达作为国有股东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程序、定价依据、入股价格及转让价格、转让前历年分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说明威孚力达是否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足额缴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是否对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及法律风险;(5)说明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国有股东是否存在转持义务的情形;说明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说明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威孚高科(SZ.000581)曾投资发行人。请发行人:(1)说明威孚力达和威孚高科的基本情况,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威孚力达和威孚高科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竞争情况;威孚力达和威孚高科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重合情况;补充提供威孚高科的关联关系图;(2)说明威孚高科投资发行人的投资情况、投资原因、资金来源,退出发行人投资的情况、退出原因、相关资金收回情况;倪茂生和倪铭父子二人在上市公司威孚高科及其关联方的工作情况;(3)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及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向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是否存在向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协议或安排;(4)说明曾在威孚力达和威孚高科任职的发行人员工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部分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从威孚高科离职创办发行人的背景,上述人员与威孚高科关于技术研发方向、市场开拓等事项是否有特别安排或协议,目前发行人依赖的主要生产技术与上述人员在威孚高科任职期间形成的职务发明或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承接关系,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是否存在潜在的技术纠纷或后续技术研发收入分成的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在股权转让、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未缴纳,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包括与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曾经)控制、参股其他企业、是否存在能实际影响的体外公司,如有请说明其经营情况、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发行人的职工(含离职员工)、发行人的股东、PE股东的出资人(自然人)、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包括与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上下级单位、或上下级公司)任职或担任股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实达精密存在关联采购之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达精密采购的产品、采购原因及合理性、公允性、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担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说明此类关联采购报告期内的变化趋势及原因、未来是否具有持续性;(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独立运作、业绩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162项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41项。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上述专利中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如果有请说明受让方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说明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专利或正在合作开发的项目,如有请明确说明;(2)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说明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是否已具有相关技术或产品;说明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抵押情形;(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关联方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为7,144.64万元、7,133.25万元、10,945.83万元和6,483.18万元,占比分别为76.39%、59.70%、64.02%和65.02%。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模式或现金收付情形,如无也明确说明;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方式、收入及其变化情况和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或定价方式下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情况;说明是否存在OEM或ODM销售模式;(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波动的合理性;分析客户相对集中风险对成长性的影响;披露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前10大客户名称、是否新增客户、销售标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分别披露收入占比并合并计算,说明被合并披露客户的股权结构及被合并披露的原因;说明上述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及渊源、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交易情况,补充披露主要产品应用于客户产品的品牌及车型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变动较大,如果有请解释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说明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补充说明直销模式下报告内产品退货、调换、返修情况;重点说明报告期内直销金额增幅较大的直销商的具体情况及增幅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直销模式下发行人产品的最终应用情况,报告期内直销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直销模式下产品退货、调换、返修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5)说明是否存在向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情形,如果是请说明原因以及销售情况;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6)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境外销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交易内容及金额、收入占比、产品用途及是否为最终使用客户,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说明境外销售的核查方式及过程;(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返利、为客户授信提供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关于细分收入波动。(1)报告期内,发行人EGR阀业务收入增长迅猛,控制单元(ECU)业务收入下滑较快,但传感器业务收入增长迅猛。请发行人结合EGR阀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EGR阀业务收入增长迅猛的具体原因,重点分析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需求上升的具体原因;补充说明控制单元(ECU)业务和传感器业务是否存在替代性,补充分析控制单元(ECU)业务是否存在进一步萎缩的风险;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传感器业务收入增长迅猛的具体原因,重点分析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需求上升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2013年至2014年,公司EGR冷却器产品处于试销阶段,采用外协生产方式;2015年起,公司EGR冷却器逐步转为自主生产,因此,在测算产能利用率时不包括外协生产的冷却器的生产数量。报告期内,公司外协生产的数量分别为2.77万台、7.67万台、6.30万台和1.72万台。请发行人结合EGR冷却器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EGR冷却器业务收入增长迅猛的具体原因,重点分析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需求上升的具体原因;补充说明EGR冷却器由外协至自产变更的过程中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配套件及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收入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补充说明主要客户情况,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配套件是否与其正常业务需求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控制单元(ECU)业务收入下滑较快对成长性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实际业绩下降、鼓吹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以编造成长性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2,537.34万元、4,259.11万元、4,812.48万元和2,534.88万元,占比分别为43.54%、48.52%、44.43%和42.6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与之合作渊源或背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2)结合报告期三年每年的主要产品产销量、电力采购单价、数量和金额等数据,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电力采购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1)结合发动机废气再循环(EGR)系统说明EGR阀、控制单元(ECU)、传感器、EGR冷却器等产品之间的关系,上述产品销售时是否具有配比关系、是否存在多种产品混合销售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嵌入软件产品的销售情况,说明软件退税收入的计算依据及过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原材料采购风险;说明项目购买土地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格保护的相关规定;(4)发行人募投项目中有是液态气体的产品,而液态气体报告期价格持续下降。请说明相关募投项目产能能否顺利消化,液态气体价格变动趋势如何,募投项目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收益。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3、关于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产品运用于客户产品的具体流程,未采用上线结算方式的原因,发行人现行方法确认的收入和上线结算方式确认的收入的差异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的合规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情况,补充分析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与成本核算。(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机加工件、冲压件、电子元器件、塑料件等。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上述四种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合计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0.69%、67.56%、76.67%和78.94%。请发行人分别说明四种主要产品的生产工序及每步工序需要的原材料情况,成本构成及成本控制手段;分别说明四种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定义,总采购金额的定义,四种主要原材料仅占总采购金额80%的原因,其他原材料是什么、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分别说明四种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的生产过程,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的成新率,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情况、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外协。(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一(三)2、生产模式”补充披露外协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产品哪道工序外协、外协的原因、外协的业务流程、外协厂商的选择方式、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及外协金额,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十名客户、发行人的前十名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外协价格的公允性,中止外协的原因,外协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外协的总体情况、外协的主要内容、外协的原因、主要外协方与外协加工内容、主要外协加工方的股东背景、是否有发行人的前员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外协加工零部件的数量、单价、支付的加工费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外协加工的市场周期是否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毛利金额的具体构成,按照对毛利金额的贡献从大至小依次披露各主要产品毛利金额变化情况及原因,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调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恰当性。

18、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但销售费用中包括三包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三包费的具体内容,是否为产品质量保证金,未采用预提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因,未预提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应收账款的分析中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客户的收款(结算)方式和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有重大差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库存商品”和“产成品”科目在会计核算中是否通用。(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计提跌价准备的产成品的具体情况,为何计提跌价准备,跌价准备的确定依据;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盘点的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存货盘点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2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职员工人数为245人。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生产人员与产能的匹配性。

23、请发行人说明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4、请发行人依次披露各项期间费用的百分比构成情况,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混入其他无关支出。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混入其他无关支出。

2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29、请保荐机构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0、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了2次利润分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补充营运资金5,051.89的确定依据,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33、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36、2015年度,发行人4种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依次为106.48%、2.66%、101.72%、36.33%;2016年上半年(产能按全年产能的一半计算),发行人4种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依次为108.98%、4.96%、153.97%、90.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生产的组织方式,各产品产能利用率差异的原因,产能未能充分利用对成长性的影响,结合募投项目是否扩充发行人现有产能情况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消化现有和新增产能的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7、2013年9月5日,公司财务总监荣恬因个人原因辞任财务总监职务,公司聘任常俊庭为公司财务总监。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财务总监荣恬辞职的原因,荣恬的目前状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2)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二)简要利润表”中补充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披露,并修改其他相应文件;(4)招股说明书披露,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和市场开拓,公司与国内知名的汽车整车厂和发动机厂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主要产品已配套多个国内主要汽车及发动机制造商,包括江铃汽车(SZ.000550)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发生在报告期之前。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0、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梳理并修改招股说明书。

41、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其他问题

42、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研发人数、薪酬水平等,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均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等部分书面文件的纸质版与电子文档不一致。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提交修改说明。请发行人将本次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内容进行比较,列表说明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招股说明书中出现数字标识、字体等错误,请发行人予以更正。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