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81】【英搏尔】【2017-04-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7年1月,李永利将其持有公司30%股权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朱善琴;姜桂宾将其持公司30%股权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孙庆峰;刘鹏将其持有公司15%的股权以1万元价格转让给孙庆峰。2007年6月,朱善琴将其持公司30%股权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姜桂宾;孙庆峰将其持公司25%股权以12.5万元价格转让给姜桂宾;孙庆峰将其持公司20%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红雨。吕宏2009年11月受让、2012年6月转让发行人股权的价格均为1元/出资额。
请发行人说明:(1)吕宏的基本情况及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所投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往来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关系;(2)吕宏2009年入股发行人而2012年11月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对吕宏存在其他利益补偿或安排,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3)姜桂宾2007年1月将所持发行人30%股份以1万元转让,2007年6月以15万元受让发行人30%股份的原因及真实性;(4)发行人历史中大部分股权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5)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及实际支付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化及目前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姜桂宾。李红雨、魏标与实际控制人姜桂宾为一致行动人。
请发行人说明:(1)将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作如上安排的原因,是否恰当;(2)姜桂宾、李红雨、魏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工作简历、目前及曾经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的企业及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往来及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姜桂宾、李红雨、魏标以外的董监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及兼职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人数较多。2015年10月,发行人引进外部股东天桥起重(持发行人5.95%股份)、珠海领先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领先互联”)、阮斌、刘安国、阮小桐、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以及范洪泉。其中刘安国、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未在发行人任职。
请发行人说明:(1)天桥起重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增资定价的依据、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2)天桥起重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控制或参股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是否控制或参股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刘安国、成固平、杨振球、邓乐安等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增资定价的依据,目前及曾经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及往来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具体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同学、校友、同乡、同事、朋友等关系)。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相应证据。
5、领先互联持有发行人2.38%股权。珠海领先互联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领先互联投资”)系领先互联的管理人,杨振球系领先互联投资(杨振球认缴珠海领先互联投资1%出资,珠海市领先动力资产管理中心认缴出资99%)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领先互联基本情况,包括实际缴纳出资、合伙期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一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增资发行人的原因、增资定价的依据、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与领先互联及合伙人的关系;(3)合伙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等;(4)穿透计算领先互联的投资者人数,并说明发行人股权权属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证券法》关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12年经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1000万元。新增950万元出资额由姜桂宾、李红雨以及魏标以货币形式出资。实收资本由50万元变更至250万元,剩余注册资金在2014年6月18日前增资到位。2014年6月3日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已认缴出资尚有750万元未能到位。其中姜桂宾未到位认缴出资525万元、李红雨未到位认缴出资150万元,魏标未到位认缴出资75万元,同意延长出资缴纳期限至2015年6月18日。请发行人说明两次延长出资缴纳期限且延期出资期限合计超过两年是否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桂宾的配偶王少翠持有珠海亿华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电动”)98%的股份。亿华电动是一家专业从事城市环卫保洁电动车辆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服务支持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
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亿华电动的历史沿革,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关于其与亿华电动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说明亿华电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亿华电动主要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3)说明发行人向亿华电动采购的金额占其收入的比例;(4)说明发行人曾经向亿华电动租赁房产目前的使用情况。2016年1月1日,发行人与亿华电动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亿华电动租赁发行人位于珠海市金鼎创新科技海岸科技六路7号综合楼2楼部分房产用于办公。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存在发行人与亿华电动合署办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分红、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当事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1)采购原材料中哪些属于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并说明主要核心部件的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采购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2)发行人供应商中是否包含同业公司,向其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采购核心部件,是否采购整体部件转售,是否存在对同业公司的产品或技术依赖。是否与同业公司存在技术合作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外购原材料采购大幅增加的原因;(4)定量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主要产品毛利率逐年上升、原材料采购单价逐年下降之间的具体匹配关系及合理性;(5)发行人与上海英恒电子签订《采购合同》,向其采购绝缘效应管,合同金额32,350,000元。但并未将上海英恒电子列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说明上海英恒电子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1)区分产品,说明报告期内直销与经销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经销商的区域分布、家数、销售分布等情况,主要经销商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注册资本,是否仅经销发行人的产品,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2)分开披露集成商和整车厂商的销售情况,说明集成商的最终客户及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带有经销性质。说明发行人经销商中是否包含发行人的离职员工。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的产品所标注的品牌是否为发行人品牌,如否,请说明原因、实际所标注的品牌及产品类型;是否存在对同一客户同时销售贴牌和不贴牌产品的情形;(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3)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中是否存在新增客户,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1)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17173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2)所租赁房屋是否具备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机控制器平均销售价格为797.44元/台,1040.79元/台,1280.78元/台。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种类、技术的完整性、先进性及技术储备、所覆盖的下游领域及客户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价格、企业规模等方面的差异,说明“发行人电机控制器产品销量远高于竞争对手,具有突出的规模优势以及市场地位”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属行业为技术密集型,发行人员工人数占比最高的是生产加工人员,研发人员占比较小。请发行人说明:(1)员工结构是否合理,上述信息披露是否准确、一致;(2)人员结构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和规划。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16、目前部分城市出台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法律规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法律规范的施行是否对发行人今后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以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为主,车载充电机、DC-DC转换器、电子油门踏板等产品为辅。请发行人:(1)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主要专注于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对该细分市场的“行业市场需求”进行补充披露;(2)招股说明书多次提及发行人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等特点,并在行业中具有先发优势或处于领先市场地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与同行业可比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其主要优势/劣势;(3)补充说明并披露业务与技术一章中关于关于发行人电机控制器市场占有率测算的具体依据、数据来源及其可靠性、权威性、测算过程的严谨性,是否有充分证据论证其结论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为,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少量外销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收入确认的时点、方法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3)补充说明各年度经济合同的签订、变动及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确认收入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491.10万元、18,893.16万元、42,600.68万元、17,256.13万元,各年第四季度收入确认金额较多,呈现季节性特征,此外,发行人存在少量的外销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实际市场需求、发行人销售政策、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下游行业政府补助政策等原因,补充说明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原因,重点说明2014年、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取得较大增长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补充说明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上下游企业)收入的增长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外销客户订单情况、销售实现情况、海关报关数据、账面收入等之间的勾稽关系,并提供相关外部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于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取得的证据及核查结论。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占比为59.78%、63.32%、54.02%、51.01%。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全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分布情况、获取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2)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限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4)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相关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招股说明书披露,斯科若为吉利康迪汽车集成供应商,补充说明与该客户的合作模式,是否为发行人经销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PCB板、线束总成类、结构件类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产品产能的具体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以及部分年份产能利用率较高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数量、生产设备规模与产能、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补充说明各类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或确定方法、波动原因、公允性,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其合理性;(4)发行人是否采用外协加工的模式,如有,请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总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如否,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35.56%、43.67%、40.12%、43.8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方为代理商的,同时披露最终供应商,下同),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及变化原因;(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披露上述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5,555.58万元、12,898.34万元、27,362.80万元及12,588.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成本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料、工、费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3)补充说明并披露总体及各类营业成本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各主要支出的计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发生,是否具有合规的入帐凭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在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招股书引用数据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和发布渠道,说明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是否引用了付费报告的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请发行人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目前发行人已经成为吉利、众泰等整车厂商的重要电机控制器供应商,发行人产品应用于客户的主力纯电动乘用车”,而发行人披露的报告期内前五大销售客户并没有上述企业。请发行人说明信息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温宗孔曾担任广东省科委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所长,广东省能源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现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请发行人说明温宗孔的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沈梅佳现任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发行人董事范洪泉现任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完整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自然人的简历情况,完整披露上述自然人目前及曾经的任职、兼职经历。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分别为414.00万元、892.37万元、3,988.72万元和1,612.43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情况,是否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是否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4)补充说明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账款方、主要项目、账龄情况,其他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35、请发行人披露披露预付账款相关内容。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在建工程主要为主要为新建厂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资本化利息等情况;(2)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3)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6.18万元、22.53万元、864.01万元、2,296.3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3,067.32万元、9,163.23万元、18,709.72万元和10,195.67万元,主要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采购款。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分析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相适应;(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应付账款方的情况;(3)补充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79.97万元、286.72万元、568.53万元和256.4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3)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分析未缴纳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1)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情况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所得税等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987.52万元、1,223.06万元、252.33万元、785.2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预收账款单位/个人名称、产生原因、金额及占比、对应订单、账龄、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并对长时间挂账的预收账款说明原因,并解释预收账款波动的原因;(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75人、293人、559人、386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规模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补充说明各类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申报期内“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现金”和“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有关情况,以及“现金流量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具体情况;(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31.38万元、828.05万元、1,926.24万元、963.24万元,主要由售后服务费、运输费、差旅费和职工薪酬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补充说明售后服务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对于退换货的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结合与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中关于运输费用的具体条款、客户/供应商的运输距离、实际费用标准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用与采购金额、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解释波动原因;(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故当期差旅费有所增加,请结合2015年发行人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以及销售人员实际出差情况,补充说明差旅费波动原因;(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1,159.71万元、1,637.90万元、2,265.92万元、1,165.69万元,主要由研究开发费、职工薪酬组成。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84%、31.73%、35.77%、27.05%。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单价、成本、客户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对毛利率波动进行对比分析;(3)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发展,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成长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596.95万元、4,757.57万元、14,727.84 万元和12,126.3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方法及其合理性;(2)结合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4)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是否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5)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可比性)、下游行业、客户资质等,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如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取得证据以及核查结论。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833.34万元、7,264.69万元、13,286.74万元、11,126.2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库龄,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是否与订单计划相匹配;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与相关产能、产出、出库、销售数据是否具有匹配关系;(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和计算过程,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价格波动、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重点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足;(5)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四、其他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