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82】【朗新科技】【2017-05-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条件,说明上述结论的核查方式与手段。

2.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1999年9月起搭建海外红筹架构,在2012年12月拆除境外上市架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设置海外红筹架构的合理理由;(2)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后又购回、建立代持关系后又解除,直至最后解除红筹架构的具体过程,上述各种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已依法缴纳,是否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境外投资许可及外汇登记、变更、备案等手续;(3)海外投资者具体情况,其取得股权及之后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过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控股权的安排或约定;(4)2010年至2012年期间徐长军、郑新标将其持有朗新新开曼权益交由Lau Lee Kwok和Ho Chi Sing来代持的真实原因,2012年6月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彻底,是否仍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境外主体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资产,相关资产是否已完整转回至发行人,北京实达朗新与杭州朗新之间的关系;(6)朗新BVI等境外上市主体所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是否按规定调回境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2年12月,朗新有限实施了债转股增资,股东朗新BVI将对朗新有限的1,100万美元债权转为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说明2012年12月实施的债转股增资中相关债权的具体形成过程,借款逐笔发生的时间、金额,是否真实,历次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借款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未转为股权的债权,未转为股权的借款的清偿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债转股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请发行人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发行人先后引入国开博裕、诚柏基金、海南华兴、上海云鑫作为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先后引入投资机构国开博裕、诚柏基金、海南华兴、上海云鑫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2)补充说明上述转让或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投资倍数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出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补充披露国开博裕、诚柏基金、海南华兴、上海云鑫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合伙人)结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4)补充说明国开博裕、诚柏基金、海南华兴、上海云鑫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3月,由公司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无锡富赡、无锡道元、无锡羲华从控股股东无锡朴华及YUE QI等股东处受让发行人部分股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3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无锡富赡、无锡道元、无锡羲华从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东结构的变动情况,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除发行人外,还直接或间接控制着包括易视腾科技、易视东方、易汇伟达、传神网络等多家从事IT业务的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所控制的包括易视腾科技、易视东方、易汇伟达、传神网络等在内的各家公司之间运作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拥有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家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说明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方式与手段,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易视腾科技采购财力、提供劳务,向关联方朗新天霁采购劳务,从关联方支付宝处获得缴费服务收入等经常性关联交易,以及向关联方易视腾科技收购资产,与易视腾科技之间关联担保等偶发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构图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汇总表;(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阿里云之间关联交易内容,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对方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或相关商品的市场公开价格,未来关联交易的持续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易视腾科技收购资产、与易视腾之间关联担保、从朗新天霁处受让商标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的完成情况;(4)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在拆除境外上市架构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原境外持股平台公司Eagle Sunrise Limited(BVI)、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已相继注销,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ayman)、YST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HK)的股权已对外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Eagle Sunrise Limited(BVI)、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在报告期内注销是否已根据当地法律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注销前与发行人应收应付情况,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Eagle Sunrise Limited(BVI)、Sunshine Wisdom Limited(BVI)、Allied Portfolio Limited(BVI)、Softease Company Limited(BVI)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股权结构及其演变、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报告期内上述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其他往来,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自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和资产的形成及变化情况,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分工,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明细,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目前业务主要集中于电力信息化行业中的用电领域,主要为国网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各年度源自国网公司及相关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是否为新增客户及变化原因、如何成为发行人客户及合作历史;(2)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内容及方式,销售金额及比例,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所占比例;(3)进一步披露对国网公司及相关企业存在依赖的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审慎核查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向供应商主要采购技术服务、服务器和交换机等设备、大屏幕系统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采购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大,特别是2013年与2014年前五大供应商完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相关采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商标权人变更至发行人名下手续办理以及“朗新天霁”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指控侵权诉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16日,发行人与广州从兴签署《资产及业务转让协议》和《服务协议》,收购广州从兴电力事业部的软件相关的资产、业务;2015年1月29日,与天正信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天正信华100%股份。(1)请发行人披露广州从兴和天正信华的主营业务、收购的目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财务指标、占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比重;(2)请发行人说明与广州从兴签订的《资产及业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主要资产转移的作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3)请发行人说明与广州从兴签订的《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广州从兴未执行完毕的主要合同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请发行人说明广州从兴和天正信华的财务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五家全资子公司——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1)请发行人披露北京朗和朗新智能的总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成本、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将易视腾科技业务转移给北京朗新的具体安排,对北京朗新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说明北京朗新大幅亏损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新设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投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的主要目的、具体的运营模式、资金交付方式、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等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股东无锡朴华、YueQi以较低价格向公司员工持股企业无锡富赡、无锡道元和无锡羲华转让部分股权,发行人于当期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7,740.8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此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因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而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的具体依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条件与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是否存在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2)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税收优惠的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有东软集团、中电普华、Oracle、SAP等公司,并具有成熟的项目生命周期管理优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所处的电力行业信息化细分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行业的市场容量、技术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的进入壁垒;(2)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信息;(2)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争格局、该等产品与服务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产品与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通过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比较分析,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构成,各自的技术专长领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就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该等数据、资料是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还是已在社会公开,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分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维护服务、支付宝缴费服务收入四类。(1)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关于软件开发业务,请发行人按照具体软件开发内容进一步划分,提供不同大类软件开发业务报告期内的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期末完工进度及计算过程、期末确认收入金额、成本结转金额、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确认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并说明报告期内通用软件与定制软件的收入及占比;(3)关于系统集成业务,针对外购第三方软硬件业务,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的外购内容、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针对系统集成服务,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的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毛利率、确认验收的外部证据;(4)关于维护服务业务,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维护服务的业务内容和运营模式,提供报告期内的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期限、期末分摊比例及计算过程、期末确认收入金额、毛利率;(5)关于支付宝缴费业务,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支付宝的合作模式、分账比例、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硬件产品采取自主生产方式,其中PCB、结构件等少量组件采用外协加工生产模式。(1)请发行人说明硬件产品生产的产品内容、数量、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总收入比重;(2)请发行人说明外协加工的主要工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者关键技术、外协原因、金额及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第四季度确认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较大。(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季度签订合同情况、合同项目的执行周期、第四季度签订合同于当季度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度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节性特征,说明其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关于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程序。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8.14%、35.03%、32.05%。(1)请发行人说明主营业务的招投标具体流程、国网总部是否统一对外招投标、与具体电力公司的合作模式、结算模式;(2)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合并前与合并后分别提供)的销售情况,如是产品销售业务,请提供销售内容、销售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如是劳务服务业务,请提供对应项目、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验收时间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结转成本金额、毛利率,并说明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业务的定价模式,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4)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5)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的竞争对手又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与中电普华的业务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合作背景、交易的公允性,并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客户的情形;(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7)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业务所需的采购内容包括第三方软硬件采购、项目外包、人力外包,其中,报告期内项目外包采购占比分别为30.48%、43.33%、59.48%。(1)请发行人说明项目外包和人力外包的业务模式、开展外包业务的原因和背景、具体明细构成、相关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合规;(2)请发行人说明项目外包金额逐年上涨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与对应类型的业务规模变化相匹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4.42%、41.40%、43.53%。(1)请发行人分别提供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以及外包业务的前五名供应商的外包内容、金额、占合同的比重、结算方式、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外包业务前五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外包业务前五名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的的现金分别为16,955.57万元、22,516.93万元、25,106.83万元,职工人数分别为1,277人、1,489人、1,828人。(1)请发行人说明人工成本的构成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员工薪酬与人员数量增长、收入增长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研发人员薪酬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技术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人均薪酬,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当地平均薪资水平,说明员工薪酬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调节利润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5,065.43万元、18,445.94万元、26,239.44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主营业务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业务类型说明其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并说明主要结构变化原因;(3)请发行人人工薪酬、差旅费与相关业务收入增长是否匹配;(4)请发行人比较人工及差旅费占软件开发成本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0.90%、63.36%、57.49%。(1)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分年度说明各类型业务的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2)请发行人针对具体类型业务,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0,491.94万元、35,092.49万元、45,420.6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3.18%、69.70%、73.59%。(1)请发行人说明国网统筹统推项目的主要内容、从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管理到资金拨付结算详细介绍其业务模式,并说明统筹统推项目与普通项目在招投标、验收、结算之间的差异;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收入构成和经营业绩的影响;(2)请发行人说明与三产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背景、结算模式,报告期内收入规模增长的原因;(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国网统筹统推项目和三产公司承接项目的主要客户、项目内容、收入及占比、应收账款及占比、账龄、信用期;(4)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账龄结构,并说明1年以内应收款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并对账龄超过1年仍未收回的款项进行解释;(5)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2,080.34万元、1,318.74万元和4,416.26万元。(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款单位、内容、关联关系、金额及占比、账龄,对于账龄较长款项说明未收回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存续时间,并说明保证金金额与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金额之间的匹配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其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952.27万元、823.99万元和1,313.52万元。(1)请发行人分年度披露存货各明细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存货构成项目的明细项目,列示其主要项目、合同金额、已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未结转金额、完工进度、约定验收时点;(2)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或已验收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构成项目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7)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销售实现或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818.00万元、714.09万元和682.51万元,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3,899.54万元、3,360.24万元和2,767.4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明细构成;(2)请发行人说明无形资产各明细项目的摊销政策及其合理性和充分性;(3)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575.79万元、1,170.02万元和2,707.59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金额及占比、内容、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账龄,并说明超过一年尚未支付的原因,报告期内逐年增长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2.06%、58.10%、35.83%。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期间费用率,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解释差异原因,结合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收到时间、会计处理方法及时点,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012年度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13年度和2014年度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情况;(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缴纳、期末数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金额的计算过程,以及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