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86】【智动力】【2017-05-0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所涉当事方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化以及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申请文件4-5“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未披露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价格的原因,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法合规性,自然人股东未纳税所依据的深圳市政府《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自然人股东是否已按财税[2015]41号文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认定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2012年12月,陈奕纯、吴加和分别将27.4%、7.63%股权转给吴加维,此前吴加维未持有发行人股权;另外,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刘炜担任。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加维2012年受让发行人35.03%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情况、吴加维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吴加维之前未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吴加维之前未持有发行人股权以及本次受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相应的利益安排,该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陈奕纯、吴加和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存在为吴加维或其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吴加维的详细工作经历,包括任职单位(包括发行人)、任职时间、所任职务、实际从事的具体工作,吴加维在受让发行人股权之前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参与或控制发行人经营管理及其具体时间,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吴加维在发行人处所发挥的具体作用。

(3)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工商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规定,以及刘炜在发行人所发挥的实际作用,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分别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而由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刘炜担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吴加维、陈奕纯不具备担任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等情形,是否存在两人规避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监管规定等情形。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加维曾用名吴振智的背景、更名时间,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说明对该问题的核查方式、核查手段及其充分性、合法性。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自然人股东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曾经或目前的任职情况,如未任职,补充说明该自然人股东的具体工作经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的多名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或者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背景、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日常经营中发行人对该等人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执行情况及有效性,上述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健全性、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的儿子、外甥、外甥女、侄子等对发行人出资的资金最终来源及合法性,该等人员持股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说明对该问题的核查方式、核查手段及其充分性、合法性。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4、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多家企业,报告期内部分关联方注销、部分关联方转让。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以及两人的近亲属曾经及目前实际控制或投资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企业设立的背景、设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各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设立以来尤其是报告期内与各企业在业务、资产、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实际控制人处所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地位、各企业相互之间的定位及具体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加维转让蓝宝旺、吴加维之兄弟吴加和转让深圳晶石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背景、合理性及真实性,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及受让方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与蓝宝旺、深圳晶石在业务、资金、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补充说明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蓝宝旺设立以来业务发展情况,蓝宝旺与东莞泽涛光电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原因及所对应的具体业务关系,东莞泽涛光电受让股权后蓝宝旺未进行生产的原因,东莞泽涛光电是否真实受让蓝宝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智动力实业、粘胶制品厂、智精明实业注销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企业注销的背景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注销前对业务、资产、人员的处置和安置情况,注销时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关联方智动力实业与发行人子公司香港智动力之间在业务、资产、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智明轩投资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投资项目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或投资的企业等。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代收代付部分境外原材料采购款和销售款、加工胶带、销售车辆、提供资金、关联担保等。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智动力实业为发行人代收代付境外货款及采购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该等交易产生的背景、合理性、必要性,该等交易的起始时间以及该期间内智动力实业为发行人代收代付的具体金额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智动力实业在发行人与境外供应商/境外客户之间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实际操作中智动力实业与境外供应商/境外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与发行人与智动力实业之间的资金结算的时间差及其合理性,智动力实业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采购/销售有对应关系,发行人是否向智动力实业支付相应费用及具体金额,智动力实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以199万元向关联方购买5辆汽车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购买关联方车辆的背景及合理性,各车辆的品牌及类型、关联方原始采购金额、交易时各车辆已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车辆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通过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陈奕纯、吴加和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金额、关联方资金来源,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包括已解除担保在内)的具体担保金额、解除时间(如有)。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副总、董秘方吉鑫及其关联方的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高级管理人员方吉鑫担任伟禄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原因、合理性,该兼职行为是否与其担任发行人高管存在利益冲突或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补充说明方吉鑫所任职的伟禄集团、其亲属任职的茂硕电源和英威腾、其亲属持股的新为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采购、销售、资产、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拥有共同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新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运作情况以及日常经营运作的负责人员,方吉鑫是否实际控制该企业并实际负责该企业的日常管理,如是,补充说明该行为是否与其担任发行人高管存在利益冲突或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主要应用于手机等电子产品中,种类品种较多。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业务及相应的主要产品、经营模式的发展演变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在原材料使用、加工工艺、核心技术、性能、产品用途、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共性特征及差异情况,各产品在手机等电子产品中的具体应用及所发挥的主要作用;结合发行人使用的原材料、各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对各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并达到产品性能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实际贡献情况,发行人各产品如何体现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业务领域所包括的具体种类和具体产品,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在披露下游手机行业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处的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况,包括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行业经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行业主要企业情况,发行人在该行业领域所处的市场地位以及具体的竞争优劣势分析。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与主要客户在产品研发、产品供应、收入确认、货款支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补充说明报告各期发行人向组件厂商销售产品所对应的最终电子产品品牌厂商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对于客户而言是否处于较为弱势的市场地位以及对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8、智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设立,实收资本370.50万美元,注册地香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智动力持股70%、丁炳熏持股30%;该公司拟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通过智动力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具体内容、拟生产的主要产品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的关系,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投资概算及具体支出情况、投资资金落实情况、投资及建设进度情况,该项目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产品销售渠道、所需人员及场地的落实情况。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的背景及原因,发行人对越南当地的政治环境、法规环境、投资政策等是否已充分了解掌握,发行人该投资行为是否需要越南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是,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智动力投资是否已取得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的有效批复,发行人该对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商务部门相应法律程序。

(3)请发行人结合上述(1)-(2)问题,进一步评估发行人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或不利因素,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通过下属香港公司智动力投资而为由发行人直接在越南投资建立生产基地的背景及合理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智动力以及丁炳熏对智动力投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以及对越南生产基地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约定及实际出资情况。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丁炳熏的个人工作经历,其与发行人子公司香港智动力合资成立智动力投资以及共同投资建立越南生产基地的背景及合理性,补充说明丁炳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9、目前发行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全部为租赁取得,主要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作为生产制造型企业而厂房和办公用房均为租赁取得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具体原因及合法性,发行人如未能续租或不再租赁该等房产而租赁其他房产所需的时间周期、费用金额以及搬迁停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全部为租赁取得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惠州智动力取得惠府国用(2013)第13021750023号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取得时间、土地价款及支付情况,该土地及对应房产的建设进展情况,该等房产建成后发行人是否继续使用位于深圳坪山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未来计划。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0、2014年4月发行人因部分建筑物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消防备案、消防设施器材等不符合标准,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管大队罚款8万元;2014年6月,发行人因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罚款1万元。2014年7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出具相应确认文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管大队确认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拥有相应权限。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1、(1)请发行人补充解释说明2013年产品销售均价较2012年增加、2013年原材料采购价格较2012年下降,而2013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远低于2012年的原因及合理性;(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向三星销售下降,原因为三星将屏幕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由蓝思等供应商承接,导致其保护膜类产品的采购额下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蓝思既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又作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内该等情形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具体影响,该情形是否在2015年及今后持续存在以及对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及其组件的生产商,2012-2014年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26,266.54万元、37,236.91万元、28,461.49万元,占比分别为78.79%、71.77%、69.82%;发行人产品属于客户专门定制的非标准零部件,种类繁多。(1)请说明发行人手机功能性器件与手机产业链的关系,产品上下游行业特点与应用对象,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行业竞争程度与发行人的竞争地位。(2)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各报告期前五名客户的类型、产品内容、销售方式、金额、占比等情况,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各主要客户之间对于发行人各种非标准零部件的采购比重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三星、蓝思、伯恩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的收款方式、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等。(3)请说明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4)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需原材料种类和型号较多,主要种类包括有泡棉、保护膜、胶纸、导电布等;2012-2014年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分别为45.58%、67.15%、55.48%。(1)请说明上述原材料与功能性器件的产品实体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有何关联性,是否属于简单构造或用于转售。(2)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与占比、采购方式、付款方式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前五名采购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3)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价格变动趋势。(4)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竞争较为充分,行业集中度不高。(1)请合理分析并披露功能性器件行业的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容量与景气度、技术工艺演变趋势,是否存在下游行业需求饱和、恶性竞争引致的风险,上述业务环境对发行人的产品路线和经营发展是否存在限制,请补充相关风险提示。(2)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在技术性能、应用领域、定价能力、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差异,发行人综合实力是否突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15、请发行人针对业务特点和关键影响因素,完善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的披露。(1)采购计划、采购品种、采购价格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合理性,采购渠道与验收依据,备货政策、采购周期与结算周期。(2)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各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及依据,各产品实体的完成主体,产品生产、制造或装配的主要步骤工序。(3)不同类型产品、客户、渠道的销售方式、销售政策、定价方式、收款方式与信用政策,物流方式与验收依据,备货政策与完整的合同执行周期,最终销售的核实依据。(4)披露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金额占比、主要外协对象、是否影响业务完整性等情况,说明相关会计核算方法。(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及其影响因素是否符合常规,交易流程是否合规,权利义务是否清晰,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仅披露,发行人与客户的框架性买卖合同通常对产品的质量、交货、付款、保密等内容进行约定,订单再约定具体型号、交易价格、数量等内容。(1)请说明有关重大合同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请补充分析报告期各重大合同的执行与相应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或违约事项。(3)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4)请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详细说明有关收入审计或核查的执行情况,并举例说明相关重大合同的执行测试过程与结论。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的功能性器件主要应用于三星、华为、联想、HTC、OPPO等知名品牌的手机及其他消费电子产品,2012-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3,339.10万元、51,881.67万元和40,766.23万元。(1)请按照主要客户对象、主要产品分类,分别说明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与变化情况,分析主要销售对象、市场需求特征、产品差异化竞争等因素对发行人功能性器件产品销售收入的影响程度,进一步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2)请量化分析各类别产品平均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影响程度。(3)请分析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和均衡性程度,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及原因。(4)请汇总说明各报告期的合同数据,分析其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财务确认收入数据是否勾稽一致。(5)请结合销售模式具体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请律师核查报告期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8、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为手机功能性器件的营业成本,直接材料占比超过80%。(1)请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七条的要求,说明并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营业成本增减变化的原因。(2)请量化分析成本构成的变动原因及趋势,与收入变动是否匹配。(3)发行人产品种类繁多,请说明各品种生产成本、营业成本、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2%、32.42%和30.56%,呈下降趋势。(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发行人各品种的手机功能性器件的原材料使用、工艺投入、成本构成、定价机制是否类似,对单位成本、单位售价的影响程度,各主要品种的毛利率差异程度及原因。(2)请量化分析并披露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未来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普遍特征,完善相关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七条的要求披露报告期期间费用率的变化、差异对比或异常波动等情况,请予以补充,分析其变化原因,期间费用率是否与经营规模匹配,未来变动趋势。同时,请说明并披露运输费、薪酬、研发费用、利息支出等主要费用项目变化较大,是否与销售量、运输量、员工数量、研发项目、借款、计提折旧资产、租赁、售后服务等因素关联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发行人2012-2014年研发费用为1,667.57万元、2,971.53万元、2,181.40万元。请说明上述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与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相关现金支出项目等内容是否合理对应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06.77万元、6,306.47万元、9,086.23万元。请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八十条的要求补充现金流量的分析,说明上述数据出现较大波动的原因,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存货、应收、应付等项目变动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程度;说明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发行人董监高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安排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删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所获由非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和奖项。

26、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点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发行人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如“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不符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三十条“应当针对该风险的实际情况概括其风险点,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表述”的规定,请发行人予以修改,并对各风险因素明确披露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的历次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任职单位、具体职务。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重大违法行为情况是否属于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650.25万元、14,336.68万元、12,726.02万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7.94%、27.63%、31.22%。(1)请解释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结算流程,说明销售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限以月结90天内为主”的具体含义与实际执行情况,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2)请结合行业变化、产品特点、付款政策等因素,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发行人经营周转的影响。(3)请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各年回款进度,是否符合信用期约定。(4)请说明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0、发行人2012-2014年末存货金额分别为6,905.82万元、8,820.61万元、9,033.91万元,其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占比较大。(1)请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九条的要求,分析存货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根据结合采购模式、生产流程与周期、销售周期,说明并简要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备货政策,分析其金额与占比较高及波动的原因。(3)请分析报告期原材料采购、消耗与结存的衔接关系,其变动是否与生产领用和库存商品形成直接对应;库存商品数量变动与相关产能产出、销售出库是否衔接一致。(4)请说明多个品种下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分类、计量和结转方法,是否存在长库龄情况和减值风险。(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分别为3,180.22万元、4,739.38万元、5,475.51万元,生产场所全部为租赁取得。(1)请分析固定资产规模与构成与报告期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的匹配性,生产场所全部为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务独立性的影响。(2)请说明报告期新增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折旧年限是否谨慎。(3)请说明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的发生与核算情况。(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相关内容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仅2013-2014年末存在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及软件。请说明上述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012年末没有无形资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发行人负债项目主要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负债结构的合理性,主要负债项目的构成变化原因及期后结算情况,薪酬计提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借款利息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26日智动力投资与(越南)大越生产贸易股份公司签订意向合同,约定受让对方位于越南永福省平川县平川工业区面积为44,928㎡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基础设施的使用权以及与土地联缀的财产的所有权,受让金额为250万美元。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该项收购的原因、项目整体情况、目前进展情况,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的必要性,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该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分期数据预计,项目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政府补助的获取、依据与会计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相关内容并发表意见。

36、关于税项情况:(1)请清晰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请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2)请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准确披露纳税分析。(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完善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说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并就股利分配政策作重大事项提示;请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额为72,670.89万元。(1)请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变化情况,募投项目实施完成的影响程度,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3)请说明是否存在因市场变动、销售瓶颈、新增折旧等费用而导致业绩变动风险,如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公司拟采取哪些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就此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