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87】【赛意信息】【2017-06-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非自然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动及原因,补充披露意拓投资、意成投资、意道投资、意发投资的合伙人是否均在公司任职及其职务、每个合伙份额对应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不在公司任职,请详细说明其取得合伙份额背景及原因。(4)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主要内容,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高瓴天成的有限合伙人,请详细说明其认购合伙份额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以保险产品、理财产品或者其他产品资金认购合伙份额的情形。(7)高瓴天成、宏企浩春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界定为国有股,是否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上述企业合伙人以及美的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以金融产品或者资管计划等认购合伙份额的情形,其对外投资企业报告期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者交易。(8)2015年12月1日,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欧阳湘英、曹金乔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示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请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变动及认定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历史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稳定。(9)穿透说明高瓴天成和美的投资的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美的投资和高瓴天成是否须延长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至上市后36个月。(10)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深圳赛意、SEC Global、上海派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主要经营业务、报告期或注销前的经营业绩情况、资产和人员的安置情况、注销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上海派慧报告期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报告期发行人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产生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业务承接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建立业务往来的时间、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详细对比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包括相关项目的实施人数、级别、天数、人均成本等信息,交易毛利占比、结合具体交易类别并与报告期发行人向第三方提供同类业务的毛利率说明上述关联交易毛利率的合理性、交易的具体内容及真实性、关联方业务需求的商业合理性、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占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报告期是否向第三方采购企业信息化管理软件开发实施类服务,如有,请详细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及占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同类业务采购金额比例、项目占用人数及天数、定价依据、支付的人均成本,与向发行人采购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关联方资金拆借的产生原因、资金来源、用途、去向、合法合规性、相关利息的确定原则、公允性及实际支付情况,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金额占发行人对应报告期借款发生额及余额的比例、支付利息或者费用占发行人对应报告期同类费用的比例;是否存在变相使用美的集团资金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5)报告期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产生关联租赁的原因及必要性、租金金额及其定价依据和公允性、相关房产所在地、权属所有人、租赁房产的用途、是否为发行人当时主要经营用场所。(6)报告期发行人向刘国华、刘伟超、张成康拆出资金的原因、用途及合法合规性、去向、收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7)历史上发行人与美的集团的业务关系、人员关系、发行人哪些员工和董监高曾经在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有工作经历,报告期发行人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人员流动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核心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形成。(2)发行人ERP业务主要提供基于Oracle ERP(甲骨文电子商务套件)等软件的咨询实施及相关二次开发服务,报告期甲骨文公司均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请说明发行人历史上与甲骨文公司的关系、人员流动情况、业务往来建立时间、报告期向其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是否存在主要技术来源于甲骨文公司的情形,CRM、SRM、BI、MES等业务是否均基于Oracle公司的技术架构或产品平台,发行人是否对甲骨文公司存在重大技术依赖,是否需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采购流程及采购方式,详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业务承接的渠道和订单获取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承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各类业务承接方式取得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合同数量及金额、占比。(2)根据行业的三种主要经营模式披露发行人主要服务类别的经营模式;按照面向企业级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应用领域细分类别披露报告期收入结构;按照不同服务模式披露报告期收入结构。(3)企业管理软件维护服务是否均面对发行人已开发及实施的成果及对应客户,与发行人的软件实施开发服务的工作量是否存在配比关系,如存在,请说明配比关系及发行人报告期相关收入配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4)发行人与华为建立业务往来的时间,与华为是否存在人员流动,报告期承接华为项目的具体名称、合同金额、约定工期、实际项目起止时间、试运行时间、项目投入员工人数及人均薪酬、服务模式、项目承接方式、报告期各项目收入确认金额,结合华为相关业务的采购制度说明各项目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各项目毛利和毛利率;报告期华为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发行人来自华为各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功能或者技术等方面的逻辑或者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华为将功能上本应整体实现的项目拆分成各个子项目分别授予发行人、或者将合同拆分后授予发行人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报告期发行人来自华为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发行人对华为是否存在重大依赖。(5)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名称、交易内容及项目名称、收入金额及占比、投入人数及人均薪酬、合同金额及签订时间、投入工期、服务模式。(6)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对华为存在重大依赖,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到位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采购服务外包的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服务外包采购金额的比例、对应项目名称、采购服务涉及人数及人均成本、采购的必要性、是否为关键性技术采购、发行人自身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报告期主要技术性采购供应商的主要经营业务及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是否存在直接为发行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报告期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形;发行人进行技术性采购是否需取得客户同意、相关项目客户是否知悉、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技术性采购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技术性采购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报告期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研发及实施开发人员人数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人数)及原因,报告期研发及实施开发人员年均薪酬水平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不正当压低员工薪酬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人员流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房产6处,全部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上述房产的实际使用员工人数及职务、房产所在地与美的集团及其关联方比较接近的原因、上述房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董监高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房产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者职务侵占,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责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490万元和1,300万元,同期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1400万元和2000万元。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上述资金安排的合理性、相关短期借款资金来源及用途、资金成本和收益情况、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场所主要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出租方主要经营业务、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在地是否重合或者接近,出租方深圳市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耿晓同时也列入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报告期各租赁房屋年租金的确定方式及公允性,房屋租赁时间的确定原则,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不稳定导致的重大经营风险、是否存在根据项目工期在客户附近临时租用场所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新增“软件出口服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166,555元。请发行人说明是否符合取得上述财政补贴的条件、上述补贴的目的及用途、发行人取得上述补贴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新增董监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其中哪些来自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美的投资、高瓴天成、意拓投资、意成投资、意道投资、宏企浩春以及意发投资等,以及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4、(1)请发行人补充列表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美的集团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企业设立的背景、设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各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设立以来尤其是报告期内与各企业在业务、资产、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请保荐机构修改相关表述。

1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项目实施开发主要分为基于项目合同的整体性实施开发和人天外包类的实施开发两类。请发行人结合两类项目实施开发,结合售后维护阶段类、无售后维护阶段类、人天外包类、周期性维护类、软件销售及其他类,结合前五大客户从大到小累计百分之七十销售金额进一步细化披露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具体原则、方法、时点和依据。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补充核查、说明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83%、79.36%、83.11%和84.95%,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华为技术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3.53%、59.37%、61.29%和73.85%,客户集中度较高。(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向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销售方式;请说明华为和美的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华为和美的的重大依赖,请说明发行人5%以上股东过往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相关性;(2)请补充分析客户对象的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3)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是否新增客户;(4)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定价方式,并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5)请发行人提供各期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合作历史;(6)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7)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8、(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特别是对甲骨文公司的具体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9、(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利润增长幅度大于收入增长幅度和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企业的原因。(2)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高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3)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4)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5)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6)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901.37万元、11,099.62万元、20,334.69万元和21,507.5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75%、46.00%、49.78%和78.18%。(1)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应收账款增幅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6)有无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到期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2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回款核查的情况进行说明,列式对银行汇款的核查笔数、总金额,若有回款方与签订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保荐人、会计师就对发行人回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对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发表意见。

23、(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5、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内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容及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8、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照工程图纸资料,逐项核查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8、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3、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4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5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