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91】【联合光电】【2017-04-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增资等。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金来源;详细说明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包括同批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每次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发行人估值及PE倍数)、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说明发行人股东光博投资、南海成长、君联和盛、中联光、俊佳科技、兴和投资和联合鸿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说明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上述股东所投资企业的情况,其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说明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署对赌协议;(3)列表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工作履历,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持股数、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和数量,是否为公司员工,如果是请说明所任职务,如果不是请说明持股原因,是否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4)说明SUN ENTERPRISE ADVISORY, INC.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2011年5月,发行人第一次股权转让由外资独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税收优惠措施及金额、由外资变更为内资是否存在税收优惠补缴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5)说明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国有股东是否存在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说明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具有关联关系;(6)说明在股权转让、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历次分红、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未缴纳,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龚俊强、邱盛平和肖明志,合计控制公司2,649.3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1.30%,其中直接持有公司31.97%的股份,龚俊强通过中联光间接控制公司9.33%的股份。最近两年,龚俊强、邱盛平和肖明志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均在40.00%以上。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邓志毅、刘喜旺和李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说明报告期内且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三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安排;补充提供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试用意见第1号”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说明三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有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和联合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子公司和孙公司。请发行人结合联合光电制造和联合光电(香港)的业务情况、业绩规模、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等,说明其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情况;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情况说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时也披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主要对外投资企业、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说明上述关联方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上述关联方除已披露关联关系外,是否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2)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法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资产、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合理性、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转让关联方,如果存在请说明注销或转让前三年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注销或转让的原因、合法合规性、人员、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照产品用途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同时,披露“为了应对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季节性的市场需求变化和公司产能不足,公司在实行纵向一体化生产的基础上,也对部分非关键的工序、零部件和少量定焦镜头产品进行委托加工和外协生产”。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产能、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2)说明原材料中自产、外协、外购的类别、数量、金额及占比,外协价格公允性,区分供料与非供料说明外协生产的种类;(3)区分不同产品说明各产品的外协工序、外协原材料以及外协工序、外协原材料在发行人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中发挥的作用,部分生产工艺采用外协生产的具体原因,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发行人产品涉及外协生产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产能计算依据及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获得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160项、外观专利39项。同时,发行人与华南师范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山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等进行产学研合作。发行人于2012年引进来自美国、德国、日本的共5名技术专家,并经批准组建了中山市“精密光学成像系统”创新科研团队。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上述专利中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如果有请说明转让方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说明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说明发行人与上述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背景和合作渊源,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研究成果是否申请专利、权利归属、经济利益分配等内容;说明中山市“精密光学成像系统”创新科研团队的性质,是否属于公司内部团队,研究成果是否归属于公司,与研究成员之间是否具有其他协议或安排;(3)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说明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是否已具有相关技术或产品;说明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补充披露独立董事的详细履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关联方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838.31万元、31,272.80万元、41,909.31万元、18,741.95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及数据,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除直销模式之外的其他销售模式或现金收付情形,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方式、收入及其变化情况和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或定价方式下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将产品分为安防类、消费类和新兴类的分类标准,以此为分类标准的合理性;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波动的合理性;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是否新增客户、销售标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分别披露收入占比并合并计算,说明被合并披露客户的股权结构及被合并披露的原因;说明上述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及渊源、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交易情况;与客户之间主要的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提供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客户之间的合同(中文版),说明主要条款及变化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变动较大,如果有请解释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说明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向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情形,如果是请说明原因以及销售情况;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5)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前十大客户,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交易内容及金额、收入占比、产品用途及是否为最终使用客户,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说明境外销售的核查方式及过程;(6)说明其与海康威视历年来的合作情况,产品定价依据、与其他安防产品销售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异常;与海康威视未来合作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为应对大客户订单减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对海康威视销售构成依赖,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充分的风险提示;(7)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确认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玻璃镜片、电子零件、塑胶零件以及五金零件等,同时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各期采购原材料种类、采购单价、采购金额等,重点说明新增供应商情况、发行人与之合作渊源或背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各期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量、耗用量与最终产品的产销量是否匹配;(2)说明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商名称、委托加工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委托加工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各期发行人向其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发行人与之合作渊源或背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与外协厂商之间的主要合作条款、定价依据,不同外协厂商之间定价标准是否存在差异;委外加工过程中实物和资金的流转过程,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前十大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与上述外协厂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发行人对外协厂商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构成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核心产品外协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或潜在影响,请发行人对上述情形作重大风险披露;(3)说明发行人是否向竞争对手采购;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司临时且对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用工需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合光电制造还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员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合光电制造共拥有劳务派遣员工67名。请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所从事的工作,认定上述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薪酬待遇、与发行人劳动合同用工待遇的差异及原因、在发行人处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等;说明是否存在调整用工的方案或其他解决措施;说明是否存在因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原材料采购风险;说明项目购买土地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格保护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端光学镜头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所销售主要镜头产品的型号、销售单价、毛利率、对应的主要客户。(2)各期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主要客户情况等。(3)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成本以直接材料为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存在多个产品种类的情况下,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发出销售与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代收境外客户货款、关联担保、关联借款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关联方SUN ENTERPRISE ADVISORY, INC.的注册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报告期各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2)各期SUN ENTERPRISE ADVISORY, INC.代收款对应的主要客户、金额,发行人、SUN ENTERPRISE ADVISORY, INC.、客户之间是否就代收款事项做出约定,具体资金流转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3)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在申报期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发生交易。(4)向关联方联合鸿发借款的背景、是否计提利息,联合鸿发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后与发行人是否继续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19%、13.48%、15.83%、13.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和仓储费用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快递费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17、请发行人进一步梳理公司成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股权激励协议中是否就被激励员工的服务期限做出约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06%、23.87%、24.90%、23.6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并做对比分析。(2)报告期各期各项产品线的毛利及占比。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对不同客户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毛利率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2)高毛利率产品的占比及其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部分客户长期购买高毛利率产品的情况。(3)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859.75万元、11,840.62万元、21,648.65万元和16,913.9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主要客户的货款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当期的采购金额。(5)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034.55万元、11,784.92万元、10,671.22万元和13,356.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及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987.36万元、14,991.58万元、15,958.45万元、15,110.8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3)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451.51万元、1,015.39万元、1,815.89万元、2,303.9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2)各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中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各年底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前景、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将购置长期资产的预付账款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将预缴的税费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将劳务派遣员工薪酬余额重分类至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会计政策变更前后相关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对财务报表各科目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因销售/采购而收到/支付的金额、期末余额等,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2)各期末应付票据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及期后支付情况。(3)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是否有到期尚未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分别为0、1,611.46万元、2,443.85万元、2,328.1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初始余额、摊销期限、摊销方法、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长期待摊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软件使用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软件使用权的具体内容,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摊销期限、后续核算情况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等。(3)各期末对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不需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642.70万元、16,966.65万元、21,754.12万元、15,863.9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应付金额、当期采购金额,期后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0、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研发人数、薪酬水平等,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告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招股说明书中出现数字标识、字体等错误,请发行人予以更正。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