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92】【中环环保】【2017-06-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披露近五年的履历)、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说明中冠投资各股东、中勤投资各合伙人的任职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补充披露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信息,说明安年投资的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4)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主要内容,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6)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界定为国有股,是否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7)中辰投资的股权历史沿革,出资设立发行人后其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动,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8)周孝明的个人履历及入股背景、原因,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9)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结构化融资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从实际控制人处收购安庆清源、桐城清源、泰安清源、舒城清源、全椒清源、寿县清源、望江清源、宁阳清源及宜源环保9家公司股权的过程、履行程序、定价依据、收购价格及公允性、被收购时的经营业绩情况、对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或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公司的主要运营项目及业务建立时间、特许经营权时间等信息,上述相关股权收购是否须履行国资审批程序。(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或者投资的其他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类似或者相同的企业是否均已被发行人收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形。(3)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产生原因、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约定利息及确定原则,如未约定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测算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按市场利率测算的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向关联方取得资金的用途、及偿还资金来源,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用途及去向;中辰投资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中冠投资、信达安徽分公司的原因,发行人与中辰投资票据融资的产生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专项认定意见、相关款项用途。(5)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子公司注销或转让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发行人其他关联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上述关联企业存在注销或者转让,请说明原因等相关具体信息及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上述关联企业是否投资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企业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企业信息;上述企业报告期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6)报告期偶发性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及必要性、交易的定价依据及价格的公允性、租赁关联方房产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且不存在重大遗漏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承接业务的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情形、包括报告期外承接的业务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发行人经营相关资质是否齐全,发行人承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承接业务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能够承接的业务范围或限制。(2)按照披露的不同营销模式披露报告期获得合同数量、名称及合同金额,以及报告期收入结构。(3)报告期分包业务的数量、对应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金额,分包内容、分包合同金额、承包商名称,分包项目的设备或者原材料是否由承包商采购及金额,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情形、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承包商的情形;报告期哪些项目存在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4)发行人报告期相关项目所需物资或者服务是否存在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供应商名称、采购合同金额及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对应资质,是否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须履行公开招投标或其他特定程序采购物资或服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请说明履行公开招投标或其他特定程序采购物资或服务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项目合同金额和报告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相关供应商名称、履行的程序性质等信息,报告期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购的情形。(5)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设计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合同名称、设计内容、设计部分的金额、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6)按业务类别说明报告期项目运营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金额、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情形。(7)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须履行征地拆迁程序,请说明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相关重大风险导致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1)各项目合同中是否存在明确的运营阶段收入确定原则或金额、明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相关特许经营权取得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项目收费来源是否明确并存在保障措施、相关特许经营权质押是否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或者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2)报告期是否存在项目收费原则变化情形或者未按照明确金额收费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项目名称、对应特许经营权金额及每年摊销金额、上述收费原则或金额变化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是否存在项目到期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延期的项目,是否存在项目中止运营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政府部门违约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上述情形的产生原因、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特许经营权金额及已摊销金额、运营时间、项目建立时间、相关项目报告期收入金额及占比。(4)2013年发行人无环境工程业务收入的原因、是否表明当年不存在新建BOT项目,请发行人按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收入结构。(5)报告期发行人哪些项目存在污水处理量未达到基本水量的情形及原因、相关项目名称、报告期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6)发行人与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产生原因、长期未还的原因、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资金来源、款项性质、取得方式及合法合规性、借款利率及报告期利息金额、资金用途及去向,发行人还存在哪些与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及金额、相关资金用途及取得过程和合法合规性。(7)发行人对桐城市东部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345万元项目诚意保证金的产生原因、对应项目的合同金额、项目名称及内容、上述保证金的确定原则、与行业惯例或相关规定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保证金存续时间、是否存在相关资金使用费、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8)安庆市马窝污水处理厂排水工程项目尚未签署委托建设合同的原因、上述业务的获取过程及合法合规性、业务建立时间、具体承接方式、项目金额、报告期是否已运营、建造时间、项目相关收入及占比、发行人目前已支出金额、相关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项目目前状态、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重大损失的风险,是否须披露相关风险。(9)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10)按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名称、相关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特许经营权确认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建设起止时间、开始运营时间或者转移时间、特许经营权期限、报告期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内容、已经运营时间等信息。(1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合同金额不确定的项目,如有,请说明项目名称及具体内容、报告期收入及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证发行人披露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药剂采购的数量及金额、单价,报告期药剂单价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采购劣质药剂的情形、报告期药剂用量与发行人污水处理量是否存在配比关系、药剂采购量与发行人经营规模和污水处理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报告期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建立业务关系的方式和时间、服务项目名称、是否为新增供应商等信息。(3)报告期发行人分包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转包或者分包、层层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项目名称、每层分包或转包金额,发行人对其供应商业务执行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控制措施。(4)发行人自身是否存在建设施工能力,报告期存在哪些完全由发行人自主建设施工的项目及金额。(5)报告期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污染物、如何处理,报告期是否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运营,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发行人环保设备支出以及其他环保支出费用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期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企业侵害公司利益的风险。请发行人说明控制上述风险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是否能够保证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2年5月,宜源环保在安徽华茂国际纺织工业城部分地域分期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宜源环保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宜源环保缴足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后,向宜源环保提供借款,在项目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后奖励宜源环保借款总额的40%,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奖励宜源环保借款总额的40%,在项目投入运行后将剩余借款全部奖励给宜源环保。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业务获取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相关土地出让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资金来源,相关借款金额及利率、借款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上述项目合同金额、报告期收入金额及占比,上述业务约定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张伯中履历中的任职时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污水排放情况,各地区是否有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竞争对手,如有,请补充披露竞争对手的情况。

12、请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内容:(1)各污水处理厂的主要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金额;(2)各环境工程业务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3)在建工程项目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金额。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度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比2013年度增加1,651.10万元,主要原因为新增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或完成扩建所致。请结合各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的具体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单价的变化等情况,说明收入增加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度开始新增环境工程业务,请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技术储备、人员结构等情况,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上述环境工程业务的能力;(2)各环境工程业务项目对发行人日常营运资金的影响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同时开展多项工程的能力。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运营了11个污水处理厂,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运营的各个污水处理厂报告期内的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单价、收入金额,并结合各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规模,说明各个污水处理厂的收入金额与其设计规模、实际处理能力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环境工程业务项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请按照环境工程业务项目名称分别披露各主要项目的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各报告期内实现的项目收入、各项目的开工及完工时点、付款进度,说明各项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2013年末,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分别为6779.30万元、-252.95万元,4,154.17万元、5,456.23万元。其中2015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支付桐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诚意保证金6,723.39万元至年末尚未收回。请说明:(1)结合污水处理业务和环境工程业务项目的收款周期,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是否匹配;(2)桐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招投标过程、项目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发行人的环境工程业务合同中,泰安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合同金额为2,755.61万元,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合同金额为1,151.00万元,宁阳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085.67万元。同时,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中,泰安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于2016年转入无形资产2,787.7万元,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于2015年转入无形资产3,711.38万元,宁阳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于2016年转入无形资产3,182.91万元。请说明:(1)上述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中,自有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环境工程业务同时发生的具体原因;(2)发行人如何在施工进程中区分自有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环境工程业务,财务上如何对在建工程和环境工程业务进行单独核算;(3)发行人获取环境工程业务订单的流程,各个项目是否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4)上述环境工程项目中,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或客户提供资金,使原属于发行人自有的在建工程项目变更为环境工程业务服务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同时,其他应收款中,发行人应收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金额分别为242.51万元、352.39万元、289.65万元,2014年、2015年,发行人对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入增加较快,请说明:(1)对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具体事项和原因;(2)结合环境工程业务收入金额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单价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对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入变化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始终是发行人前3大客户之一,但是安庆市马窝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为2.5万吨/日,仅高于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和安徽华茂国际纺织工业城污水处理厂, 2013年度,发行人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销售收入显著高于报告期其他年度,请说明:(1)对比安庆市马窝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单价情况,说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位于前3大客户的具体原因;(2)2013年度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入显著高于报告期其他年度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2013年末,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合计分别为285人、257人、241人、187人,污水处理业务运营耗用的直接人工逐年增加,摊销/折旧占成本的比例基本维持不变,请说明:(1)结合发行人员工数量变化、工资变动等因素,说明人工成本逐年增加的具体原因;(2)结合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化情况,说明摊销/折旧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2015年度及2014年度,发行人环境工程业务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设备及辅材和土建安装构成,两者合计各年占该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5.85%、96.40%和95.57%。请按照环境工程业务项目名称分别披露各项目的成本构成情况,并说明各项目的成本构成是否有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3年度,发行人药剂采购数量分别为814.95吨、1,224.43吨、1,159.04吨、133.68吨,采购单价分别为0.12万元/吨、0.13万元/吨、0.13万元/吨、0.49万元/吨,请说明2013年度药剂采购数量低于其他报告期、采购单价高于其他报告期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3年度, 发行人电力采购量分别为1,393.71万度、2,354.79万度、2,369.22万度、1,802.19万度,且平均电价逐年下降,请说明:(1)结合各地电价变化情况,说明平均电价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说明各污水处理厂耗电量的变化情况与其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销售收入高于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相关的前5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中,未发现安庆市供电局采购金额,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污水处理厂的电力采购量及电价,并说明各污水处理厂的销售收入与向电力部门采购的金额是否匹配,前5名供应商排名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6月,发行人与中辰投资共同出资设立磁窑中环,2013年8月,中辰投资将所持磁窑中环95%股权转让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发行人将所持磁窑中环5%股权转让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磁窑中环位列发行人应收账款前5名,同时,2013年末、2015年末,磁窑中环位列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前5名,请说明:(1)应收账款中,发行人与磁窑中环发生的具体销售收入实现情况;(2)其他应收款中,发行人与磁窑中环往来款项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3年度,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增加金额分别为6677.33万元、3753.95万元、3517.37万元、12443.33万元,其中2013年购置的特许经营权为6000万元,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计提的特许经营权摊销金额分别为1030.13万元、1589.18万元、1522.22万元、1461.74万元,特许经营权摊销金额增加速度低于其账面价值增加速度,请说明:(1)2013年度购置的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2)结合各报告期特许经营权的账面价值增加及累计摊销年限减少情况,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计提的特许经营权摊销金额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按照预期发生的更新支出按照实际利率法折现后确认为预计负债和长期待摊费用。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7,200.87万元、6,011.91万元、5,174.04万元、4,733.73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分别为3,239.13万元、2,359.98万元、2,137.23万元、2,126.74万元,请说明:(1)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和预计负债的金额是否匹配,预计负债的具体测算过程;(2)报告期内预计负债是否已实际发生更新改造支出,余额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是否已进行相应地会计处理;(3)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如何确定,报告期内的摊销是否充分;(4)是否存在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维修改造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于结算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年以上的工程收入确定为长期应收款。2015年度,发行人对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为1,002.65万元,2016年6月末和2015年末对其长期应收款余额均为1300万元。2014年度,发行人对涡阳县环境保护局收入为1,246.99万元,2016年6月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发行人对其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388.19万元、1,353.58万元、1,246.99万元。请说明:(1)上述项目合同中关于工程验收及结算的具体约定,相关工程的进度情况,在各报告期确认的收入金额;(2)结合合同条款说明上述业务是否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3)发行人对涡阳县环境保护局的长期应收款余额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4)长期应收款未计提减值准备,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辰投资获得了大量无息借款,2015年,发行人向中辰投资进行票据融资合计1600万元,上述借款及票据融资均未支付利息,请说明:(1)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已计提财务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2)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环境工程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污水处理单价、单位污水处理成本、环境工程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情况,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0万元、4700万元、168万元、3886万元,2014年度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300万元,请说明上述投资支付现金的具体原因或事项,相关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规定。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末、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发行人计提的职工薪酬分别为1358.95万元、2222.39万元、1942.07万元、1512.79万元,请结合员工数量、人员结构及工资变化情况,说明污水处理业务人工成本、环境工程业务人工成本、管理人员薪酬与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数据关系。

3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