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93】【盛弘股份】【2017-06-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增资及股权转让较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价格确定的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2)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3)新增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4)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5)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2、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曾签订对赌协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约定;对赌协议签订及履行的程序,关于上市进程、业绩等对赌历年的实现情况,未实现时的解决措施、结果,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对赌协议是否清理完毕,是否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3、请发行人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使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说明认定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说明控制权认定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前两年及申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关联企业较多,部分关联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关联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2)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报告期内集中对一些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原因;(5)注销的关联企业情况,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去向,与发行人的人员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6)对外转让的关联企业,受让方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转让后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7)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包括不限于购销业务、资金往来等交易;(8)发行人的职工(含离职员工)、发行人的股东、PE股东的出资人(自然人)、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包括与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上下级单位、或上下级公司)任职或担任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就关联方(包括已注销)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招股说明书披露外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事项出具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及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具体产品以及价格、数量;与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与关联方(含已注销)资金往来的明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还款时间、金额、利率等,以及期间占款的形成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3)发行人列示的可立克采购价格对比中仅列示三个型号的原因,说明其他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说明其他关联方的采购和销售的必要性和公允性;(4)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对关联方其他应付应收的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自有房产,租赁三处房产用于办公、生产及员工住宿,其中租赁深圳市百旺鑫投资有限公司的两处房产均未取得房产证,共计13,774平方米,租赁合同均于2016年12月19日到期。请发行人说明房产出租方深圳市百旺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两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说明租赁合同合法性、租赁价格公允性,与租赁周边产权完整厂房之间价格是否存在差异;租赁合同将于2016年底到期,说明发行人是否有相关应对措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客户到期未支付部分货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有债务违约情况,应收账款超期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说明相关债务违约诉讼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一宗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6.89%、24.72%、39.60%、51.65%。随着特锐德采购量的增加,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提升较明显。(1)请说明前十名客户、采购品种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ODM或自主品牌,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各年采购金额的明细表,请说明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结构、注册资本。(2)请说明报告期内存在竞争关系的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设备是否对发行人有附加要求,说明发行人的销售数据与上述公司披露的采购数据是否一致。(3)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2015年及2016年第一季度客户名录大幅变化的原因,说明2013年收入区域表显示海外收入仅327.60万元,而当年度的深圳市信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达到406.01万元的原因。(4)请说明中介机构是否对前十大客户进行走访、函证,并说明走访的具体过程,含走访时间、内容、人员、客户名称、接待人员等。(5)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直接面向电力公司的销售占比及主要对象,说明发行人向客户销售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的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从24.28%、31.71%、36.85%到48.27%,逐年提升。(1)请说明前十名的原材料供应商对象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请提供供应链公司和贸易公司最终的供应商及品种、数量,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前五大供应商后续年度均未再进入前五大供应商名录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名录变化程度低于客户名录程度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无法获得上游增值税发票的情形。(4)请结合报告内采购金额最大的前十大品种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询价过程、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主要产品约定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等说明其采购产品的价格公允性。(5)请选择销量最大的三种型号设备仪器,通过ERP系统的数据获取,进行穿行测试,分设备到原材料、原材料到设备两种模式,分别说明原材料的采购量、入库量和出库量、库存量与相关设备的生产产量、原材料期末现场盘点数据等的匹配性。(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由1.26亿元增长至3.06亿元。(1)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收入,如有,请披露。请说明ODM业务的定价与自主品牌定价的差异,披露ODM的主要客户及金额,说明是否为ODM业务或OEM业务。(2)请说明报告期各业务的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SVG和APF部分年度一个大幅增加而另外一个品种保持稳定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的产品在同一电压或电流的范围内是否为标准品。(3)请提供发行人各期不需要安装、需要安装调试、需要验收的主要产品、客户,对各期上述三类收入确认方法对应的收入金额进行统计,说明相应的收入对应的收入确认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根据合同部分设备有试运行期和终验报告,请说明上述合同不根据试运行或终验结束再确认收入的原因。(4)请说明相关设备的定价模式和均价下降的原因,避免简单解释,以各年的设备均价的中位数、最低数、最高数和偏离值较大的数据等,结合其背后的业务原因及设备的构成等,详细说明各期单价变动的原因。(5)请说明发行人海外收入的变化原因,主要的客户明细,说明发行人自身的产品在海外如何进行安装调试,请说明海外的客户如何进行技术支持。(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达到4,538.07万元、5,048.57万元、14,769.18万元、5,673.94万元。请说明制造费用2015年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委外加工费的金额持续低于外协支出的原因,2014年以上发行人不再有安装成本的原因,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行业的特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中介机构对营业成本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14、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加工的金额达到257.99万元、301.69万元、1,145.66万元、626.39万元。(1)请说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成立时间与起始合作时间的间隔期分布,说明是否有成立后立即成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请说明原因。(2)请说明委托加工厂商是否有个体户或者小厂商,个体户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类别,说明是否所有的加工厂商均得到最终客户的验证和许可,如中介机构通过访谈和邮件问询的方式获得结论,请说明访谈和邮件问询对象的职务及其回复的客观性,是否有其他合同或文件的条款支持。(3)请说明委托加工厂商的定价及各个主要委托加工厂商的主要加工产品、工序,委托加工厂商的原材料来源。请提供主要委外厂商的付款方式和交货方式。(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中介机构对外协厂商的实地走访情况。

15、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50%-68%之间,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1)请详细披露发行人ODM业务和自主品牌业务的毛利率情况、主要产品、客户对比,说明ODM业务是否有额外的生产、管理、仓储费用等,对ODM业务毛利率和自主品牌毛利率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设备中高毛利率产品的占比及其主要的客户,是否存在部分客户长期购买高毛利率的产品,说明同一型号或系列产品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是否有较大的差异。(3)发行人的毛利率各期有一定的下滑,但是下滑的比例较小,而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销售均价下滑比例较高,部分年度下滑比例达到30%-60%之间,而毛利率基本不变,请披露原因。(4)发行人称其2014年的毛利率上升主要是不再为部分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导致安装成本减少,请说明上述客户的明细、金额、减少的安装成本总额,说明发行人减少安装义务是否会导致客户的报价减少,如果也导致报价减少如何保证毛利率的提升,说明上述客户不再需要发行人提供安装服务的原因。(5)发行人的毛利率高于同行业的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发行人称可比公司的业务结构有差异,但是同样的电能质量控制设备毛利率发行人也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对此解释为发行人的技术优势较高,请说明发行人同类型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可比公司的技术优势体现及对应的专利情况、三电平技术是否为行业领先技术、其他可比公司是否并无相关技术,说明其他可比公司未获得该技术的原因,同时请提供发行人其他大类产品的可比毛利率对比及分析。(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6、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50%左右。(1)发行人代理费主要为向代理商支付代理费,请说明相关的支付模式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请说明代理金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比例,对方的开票抬头、内容、金额、票据类型,是否有协议约定,是否涉及回扣,代理商的主要权利义务,发行人采用代理模式获得的业务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模式取得的是否一致。(2)请说明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中的外部服务、其他的具体内容,是否可以将研发费用中的差旅费归结至具体的项目。请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和会计处理过程,对顾问咨询费的内容进行说明。(3)发行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均规定发行人对质保期内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均要负责退换货的责任,对质保期后的潜在缺陷出现的问题在5年内也需要进行免费的处理,但发行人并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说明原因及其谨慎性,说明具体费用现时支出时的核算,请说明销售费用中的材料领用具体内容。(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7、关于现金流量。(1)发行人各期除了2014年外,其他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差异较大,请说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表,说明票据背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商品退回,说明各期收入及成本是否跨期调整。请同时提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发行人2016年第一季度的收到税费返还为零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关于发行人的长期资产构成。(1)请说明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明细和核算过程。(2)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对应的深圳市中广核汇能太阳能开发合伙企业的明细,含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成本、合伙企业投资对象、合伙企业的构成、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等,说明对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征和经营规模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固定资产的规模、分布状态、技术性能的变化情况、来源。请根据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明细构成,说明上述机器设备是否足以支持发行人的研发、生产,发行人的业务对生产设备的要求,说明发行人相关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体现较少而价值最多的一个设备仅为试验箱且金额仅为154.70万元的原因,说明发行人生产线的构成及投入,说明部分业务的收入各期达到上亿元且发行人称主要的核心工序均由发行人承担,但是相关的机器设备仅不足百万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的特点。(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9、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达到20000万元且呈现增加的趋势。(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主要政策及其变化,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放宽回款周期和回款要求维持业务。(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回款的具体金额、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分析。请提供发行人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和超期应收账款截至反馈意见回复之前的回款比例。(3)请结合可比公司的情况、客户的结构等说明发行人对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仅1%是否足以覆盖其回款风险。请中介机构到相关客户处进行走访并获取相关的证据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发表具体的意见。(4)请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各期回函中需要调整的金额,对回函金额占比是否足以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发表具体的意见。(5)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商业承兑汇票按应收账款的要求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6)请说明其他应收账款中的履约保证金有部分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及对应的合同、项目、设备。(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0、请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抽查部分流水的银行底单及发行人的原始凭证等,查看回款单位是否为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客户,同时核查各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或背书转让单位是否为发行人的经济往来客户。

2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1,792.60万元、2,443.75万元、6,394.67万元、9,582.83万元左右,其中主要为产成品、发出商品和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1)请说明发行人存货是否账实相符,说明对型号多、品种杂、数量不均的存货各个科目如何进行盘点和监盘。(2)请说明原材料的存放情况,是否存在未入库或者多入库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账实不相符的情形,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的原材料,说明对原材料的盘点情况,如何对多批次多型号小批量的原材料进行盘点并对其库龄进行确认。(3)发行人的发出商品较多,请说明对发出商品是否现场盘点,发行人ODM业务占80%以上,发出给客户的商品也多位ODM产品,商标并非发行人的商标,请说明在盘点的时候如何确定该发出商品为发行人的产品。(4)请说明发行人的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产成品是否有订单支持,是否存在无订单且长期未结转的存货,说明上述三类存货的期后结转比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披露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持股平台,请说明上述平台内人员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其入股价格与数量是否与员工的重要性相匹配,请说明入股价格与最近一期PE入股价格的差异、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平台内的股份在上市申请申报后是否有变动,是否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是否存在已股份补充的方式调节员工薪酬费用、客户产品售价或供应商采购价格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发行人2015年末的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大幅增加,员工人数的增加幅度远低于应付职工薪酬的增加比例,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对外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说明长期应付款内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过程,说明2014年度收入增长不大而该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说明2015年收入大幅增加但是该金额反而下降的原因,说明2016年第一季度该金额为零的原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说明各期支付税费的现金流出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核实相关税项的来源、核算是否准确,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PE股东、上述PE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三类机构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申报期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申报期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发生交易。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职工(含离职职工)、发行人的股东、PE股东的出资人(自然人)、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包括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上下级单位、或上下级公司)任职或担任股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减值损失明细,发行人的资产减值损失为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但是上述明细数据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期末期初增加额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0、请根据反馈意见认真分析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披露。请在风险因素中针对性地披露风险的来源、条件、状态、性质和影响等情况,删除非风险描述的烘托性、宣传性、对策性语言。请保荐机构核查风险因素披露的恰当性。

四、其他问题

3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3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