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94】【蠡湖股份】【2018-02-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前身蠡湖有限设立情况。申请文件显示,1994年4月,蠡湖有限设立,设立时工商登记为由蠡湖实业与泰国信和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此次出资中,蠡湖实业以设备认缴64.40万美元出资额,泰国信和以货币认缴出资额22.6万美元,其中泰国信和认缴部分系由蠡湖实业实际出资,泰国信和仅为名义股东,并不享有蠡湖有限任何股东权益,其持有的蠡湖有限股权实际为蠡湖实业所有。此外,经核对蠡湖有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蠡湖实业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相应的发票、财务账册等原始凭证,发票缺失的实物资产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人民币323.62万元,2012年12月,蠡湖有限接收蠡湖特铸以货币资金形式向蠡湖有限投入323.62万元,考虑到蠡湖有限接受该等投入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因素,按照蠡湖有限2012年适用的1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蠡湖特铸应汇入蠡湖有限的货币资金为380.73万元,蠡湖特铸于2012年12月31日向蠡湖有限投入381.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次实物出资情况,包括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价格、评估程序合法合规性、评估作价公允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相关实物资产的具体来源、资产权属是否变更,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票缺失的原因、背景、对应实物资产的具体内容、是否实为出资不实,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蠡湖特铸于2012年12月31日向蠡湖有限投入381.00万元是否补足发票缺失的实物资产出资及合法合规性;(2)泰国信和的基本情况、其作为名义股东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泰国信和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泰国信和认缴部分系由蠡湖实业实际出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经有权部门确认,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代持关系中实际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过程、认定依据及其法律效力,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额或股权代持的形成、转让、退出、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相关方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2007年6月,蠡湖实业将其持有的蠡湖有限64.40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蠡湖特铸,上述股权系部分还原蠡湖有限实际股东情况,无锡市蠡园乡蠡湖村委会于1998年决定对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蠡湖实业及蠡湖特铸厂均系蠡湖村委会投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蠡湖村委会改制要求,蠡湖特铸厂与蠡湖有限进行打包改制,即,蠡湖特铸厂改制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时蠡湖特铸厂受让蠡湖实业持有的蠡湖有限的全部股权,改制完成后,蠡湖有限实质成为蠡湖特铸厂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蠡湖特铸厂完成改制,2006年12月29日,蠡湖特铸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蠡湖特铸。请发行人结合蠡湖实业、蠡湖特铸厂、蠡湖特铸的历史沿革、经济性质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在蠡湖村委会、村社区任职及履历等情况,说明蠡湖实业、蠡湖特铸厂、蠡湖特铸、王洪其、泰国信和之间的关系及报告期内的资金、业务往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涉及集体资产转让、备案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蠡湖村委会于对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合法合规性,上述相关事项或行为是否经有权部门的确认,是否构成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由于泰国信和失去联系,泰国信和代蠡湖特铸持有的蠡湖有限股权一直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因此蠡湖特铸通过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蠡湖有限的实际股权;2013年3月11日,无锡中院下达了(2012)锡商外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蠡湖特铸持有蠡湖有限100%的股权,系蠡湖有限唯一股东;2013年9月,蠡湖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754.664636万元,由蠡湖特铸100%持有;2013年10月23日,蠡湖有限补缴了因中外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合计1,392.7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无锡中院下达的(2012)锡商外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是否已合法、有效地向泰国信和送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蠡湖有限是否已完全、合法、有效地补缴了因中外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上述行为是否已经有权部门确认,是否存在追缴风险,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2013年11月,蠡湖特铸将其持有的蠡湖有限2.77774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昌明;2013年12月,蠡湖有限新增的371.633125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金茂创投、江阴安益、华澳创投以及陈国祥、王悍、邹毅林、陈锡平以其享有的11,600万元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认缴; 2015年3月,发行人新发行的股份由国发智富、东方汇富、芜湖瑞建、融联创投、陈懿、钱康珉货币资金方式出资9,500万元共计认购25,632,854股,由英飞尼迪以其对发行人2,500万元的债权认购6,745,488股;2016年11月,蠡湖特铸更名为至真投资,于2017年2月更名为蠡湖至真;发行人、至真投资、王洪其与外部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回购、业绩承诺及补偿、优先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老股发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相关股东以债权转股权出资、入股的背景、原因,债转股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债权形成的背景、原因、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相关债权评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评估作价公允性,债转股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中内外部股东及历史沿革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入股、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历次估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股权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是否已合法、有效地解除,是否存在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4)蠡湖特铸更名为至真投资、后又更名为蠡湖至真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至真投资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增资或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至真投资及其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格。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历任无锡市蠡湖社区主任、村长、书记,自蠡湖有限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请发行人:(1)提供证据,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的演变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2)补充披露自蠡湖有限成立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历任无锡市蠡湖社区主任、村长、书记的过程中持股、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任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补充披露其简历的起始时间,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过程。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招股时明书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2名,为朱美娟和王利军。请发行人说明:(1)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相关法人股东是否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及属于应转持国有股的情形,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4)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均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蠡湖至真除对发行人投资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除持有蠡湖至真股份外,未投资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权益;此外,王洪其担任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3年,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逾期未接受年检被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王洪其除担任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董事外,还持有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12.00%的出资额,2000年11月23日,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被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久远,部分股东、董事已经失去联系,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王洪其原持有江苏威尔达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出资额250万元),威尔达科技系发行人的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1)未将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威尔达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招股说明书未将上述企业披露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及合规性、合理性,请补充披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请中介机构履行核查程序;(2)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威尔达科技有限公司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增资或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3)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企业,说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相关企业转出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其生产场所、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4)无锡三喜胶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比诺思食品有限公司被吊销的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招股说明书披露,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蠡湖特铸将其持有的蠡湖金属的100%股权转让给蠡湖有限,构成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蠡湖金属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蠡湖金属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历史沿革、实际经营或从事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经营业务合法合规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收购蠡湖金属收购后即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蠡湖特铸购买设备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等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形成过程及原因,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是否能保证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是否能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结算成本费用或收取货款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仍有资金往来及形成原因,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清偿情况;(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的经营资质。请发行人根据行业法律法规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目前取得的相关资质的情况、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并结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因报告期外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办理了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的员工人数及占比(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等,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形成原因、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请就未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收到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396.65万元、527.82万元、530.7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构成对政府补助的重大依赖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上述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15、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支付修理费335.81万元、613.55万元、809.10万元,支付质量保证费99.83万元、134.69万元、80.5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修理费、质量保证费发生的背景、原因、变动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安全或质量事故,是否存在产品安全或质量风险,是否存在关于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环保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2)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是否均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2014至2016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0,290.79万元、53,992.71万元、79,803.2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72.90万元、1,407.15万元、8,954.75万元,请发行人量化说明净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2)2014至2016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48.45万元、2,346.72万元、4,851.01万元,与各期净利润水平相差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表,并说明与净利润水平相差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合并口径下霍尼韦尔、三菱重工等包含的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等。(2)各期前十大客户名称、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等,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与客户之间主要的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4)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和前十大客户中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股东及近亲属(含离职员工)任职或持股的情况。(5)客户丸红贸易是霍尼韦尔指定的贸易商,发行人将其与霍尼韦尔合并披露,请说明霍尼韦尔与丸红贸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控制,结合具体合同说明发行人、丸红贸易、霍尼韦尔的合作方式,交易相关的物流、资金流、票据等的流向,将丸红贸易与霍尼韦尔合并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确认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出口报关单,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压气机壳和涡轮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类收入的内容、对应的主要客户、定价依据、毛利率水平,客户开拓方式等。(2)压气机壳的销售单价较为平稳,而涡轮壳的销售单价逐年上涨,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产品的销售单价、所占比例、及对涡轮壳平均销售单价的影响,量化说明报告期内涡轮壳产品销售单价逐年上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销售模式,是否存在经销商模式,如存在,请说明主要经销商名称、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铜陵康达铝合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麟龙及其关联方销售的内容均为废铝,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对原材料铝及铝制品的采购数量、平均采购单价,作为废料销售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期废料销售对应的数量、成本、收入、平均销售单价、平均销售成本;采购数量、生产领用数量、废料销售数量是否具有匹配关系。(2)各期销售废铝对应的主要客户名称、背景情况、销售金额、销售单价、数量、毛利率,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异常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存在将产品直接发送至客户处和发送至客户指定的寄存库两种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采用寄存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与数量、客户出具领用清单对应的金额与数量、期末发出商品的金额与数量。(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截止性测试的程序和核查结论。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至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62.35%、60.98%、55.95%、55.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发行人划分国内收入和出口收入的依据,国内收入和出口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产品内容、金额、单价、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境外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各期走访、函证比例,是否取得出口地海关关于发行人的出口统计数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无锡麟龙及其关联方为发行人各期第一大供应商,2014至2016年发行人向其采购比例分别为40.59%、38.84%、35.49%;同时,无锡麟龙及其关联方亦为发行人2015年第四大客户,2014至2016年发行人向其销售金额分别为149.94万元、1,278.70万元、1,909.0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合并口径下无锡麟龙包含的客户或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产品的内容、金额、单价,与无关联第三方或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各期合并口径下无锡麟龙包含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厂房面积、员工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的客户或供应商,对发行人是否构成依赖。(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走访情况,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外采购主要包括铝合金、小零件、镍板、毛坯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背景情况、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各期采购原材料种类、采购单价、采购金额等,重点说明新增供应商情况。(2)各期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销量是否匹配。(4)报告期内存在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请列表说明供应商或客户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销售/采购数量、金额,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销售/采购的基础上分析并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5)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6)生产各种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种类,2015、2016年发行人铝合金采购数量同比增长5.68%、26.33%,远低于同期压气机壳销售数量的增长率33.70%、39.75%,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结构的变化、在产品金额的影响、产能工艺变化、外协数量等量化说明原材料采购量、采购金额、耗用量的变动与产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委托加工费用构成。(1)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存在多个产品种类的情况下,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发出销售与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2)请发行人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期初库存单价、各期采购单价、期末结存单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成本确认的真实、准确、完整,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生产环节通过委外加工的方式完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前十大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各期发行人向其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2)与外协厂商之间的主要合作条款、定价依据,不同外协厂商之间定价标准是否存在差异。(3)委外加工过程中实物和资金的流转过程,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前十大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9、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经进入霍尼韦尔、博格华纳、三菱重工、石川岛播磨、博世马勒等知名涡轮增压器制造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并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对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进入各主要客户的供应商名录的背景、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各主要客户对发行人的认证条件、过程、时长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的相关招投标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公司分包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市场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构成、发生背景及变动合理性、合法合规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自然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模式及年限、是否具有排他性、属于直销还是经销、是否为最终客户、产品内容、定价公允性,直接客户及最终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报告期内各地区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补充披露海外销售模式;(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知名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期限、合法合规性、是否具有排他性,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优先权、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合作安排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是否对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并就相关风险做“重大事项提示”,招股说明书将发行人对丸红贸易的销售收入统一纳入发行人对霍尼韦尔及其控制的企业的销售收入的合规性、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销售规模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运输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业务规模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2016年,国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2.35%、60.98%、55.95%。请发行人说明:(1)根据出口国家和地区类别列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海外收入构成;(2)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模式、销售最终实现情况、交易内容、收入占比、单价及定价公允性、盈利情况,相关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客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海外客户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政策及是否对发行人产品出口存在关税壁垒。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1、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购及供应商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具有大宗商品属性的物料的采购价格通过参照相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价格加上一定的加工费的方式确定。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前十大供应商及各类主要原材料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及方式、采购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同业供应商情形、是否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的持续性,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发行人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等;(3)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015年、2016年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发生变动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小零件的原因及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华东计算机研究所实验工厂的合作背景、目的、内容,上海华东计算机研究所实验工厂就其向发行人销售的小零件是自行生产还是对外采购,报告期内无锡麟龙同时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对具有大宗商品属性的物料采购支付加工费的原因;(5)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采购核心技术或产品、部件情况,如有,说明相关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单价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依赖;(6)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压气机壳产品的热处理、机加工工序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基本情况、相关外协产品的具体类型及客户情况,报告期发行人外协加工内容、加工环节及关键工序是否交由外协单位实现,报告期工序、零部件定制外协加工的金额及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交易金额占外协供应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外协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发行人房屋建筑物情况。请发行人:(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并说明未完成办理证件手续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发行人房屋租赁和房屋出租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及出租单价及定价公允性,报告期内相关租赁关系的各出租方、承租方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租赁及出租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出租方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4、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融资租入生产设备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中除“节能型高效盐芯熔铸炉”、“一种涡旋式可变缸甲醇发动机”、“节能型盐芯盐的回收装备”、“盐芯加料斗”为受让取得外,其他均为原始取得。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融资租入生产设备合同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合法合规性,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三方协议》的相对方是否具有合法合规、有效的经营资质,是否能有权处分相应生产设备;(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的取得时间、使用情况以及目前的法律状态、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补充披露商标、已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及目前的法律状态,如相关权利为与他人共有,请说明相关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的专利技术、取得方式为技术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名称及用途、转让或许可方情况及其是否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或许可的资源要素内容、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技术重要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是否存在限制或约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独立,是否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相关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及发行人技术来源于联合开发的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权属归属、是否属于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是否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经营构成重要影响;(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的从业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在发行人入职时间、对发行人研发的具体贡献,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的经济实质、内容、构成及变动的原因、合理性;(4)从产业政策、下游行业市场波动及需求规模变化情况、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技术更新换代周期及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报告期内的产品价格波动、产能饱和程度及产销率等方面,补充说明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13亿元、4.44亿元、4.40亿元、4.39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3)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4)发行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请结合与设备出售方、出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将其界定为融资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方式,以列表的形式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会计科目的增减变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958.98万元、4,890.22万元、4,893.83万元、4,939.43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外购软件的具体内容,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摊销期限、后续核算情况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等。(3)各期末对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不需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在申报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发生交易。(2)与发行人之间资金拆借的背景、各期拆入和拆出资金的明细、是否计提利息等。(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担任董监高的企业名称,及其他关联方,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处于同一行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蠡湖特铸收购股权、购买设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蠡湖特铸的成立时间、成立以来的股权和业务变化情况、主营业务、报告期各期的财务数据、主要的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蠡湖特铸购买设备价款768.61万元,请提供所有购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原值、成新率、账面价值、评估值。(3)蠡湖金属的成立时间、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主营业务、被发行人收购前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的客户和供应商,收购过程中母公司和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重点说明合并日的确定依据、对各项资产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本次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测算过程,是否公允。(5)发行人收购蠡湖金属后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整合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至2017年半年度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79%、15.55%、13.50%、13.6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4)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和仓储费用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费、仓储费变动的原因。(5)销售费用中“质量保证费”“检验费”,管理费用中“长期资产摊销”“修理费”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变动的原因。(6)发行人称“市场推广费产生的原因为下游涡轮增压器制造商为缓解其自身采购成本压力,在将某一型号产品授予其供应商研发生产时,普遍存在向供应商一次性收取的约定费用的情况”,请结合具体合同说明客户向发行人收取约定费用的背景、方式、会计处理过程,划分为推广费的合理性,是否与销售产品的金额挂钩,是否为行业内的普遍情况,是否有对应的项目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是否存在商业贿赂。(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至2017年半年度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7.95%、20.69%、28.91%、27.44%,2014、2015年涡轮壳毛利率为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各期各类产品产能、产量、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量化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列举计算过程。(2)对不同客户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毛利率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3)发行人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请从技术先进性、产能产量规模、客户层面、产品销售单价、成本控制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原因。(4)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0亿元、2.02亿元、3.09亿元、2.79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主要客户的货款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6)2014至2016年应收账款原值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6.79%、39.53%和40.88%,2016年显著提高,请说明是否存在对客户延长信用期扩大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8亿元、1.71亿元、1.85亿元、2.10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耗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及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各期单位产品的原材料耗用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根据发行人在“收入确认政策”部分的描述,其存在“寄售”类的销售模式,请说明各期末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及其对应的主要客户,期后是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6)各期末针对库存商品计提的跌价准备分别为562.23万元、801.35万元、783.07万元、707.44万元,原因为终端车型不再销售等原因导致的相应型号产品无法实现销售,请结合发行人的存货及生产管理体系、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是否“以销定产”或“根据客户的计划订单安排生产”,是否存在大量存货无法销售的风险。(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说明对本地存货和异地存货的监盘/核查比例,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因销售/采购而收到/支付的金额、期末余额等,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2)各期末应付票据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及期后支付情况。(3)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是否有到期尚未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4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10.11万元、568.80万元、480.26万元、582.0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预付款前十名供应商,向其采购原材料种类、各期采购总金额,期后是否完成交付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165.05万元、1,045.29万元、594.95万元、454.4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对应的前十大交易对象名称、金额、款项性质、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期后回款情况。(2)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长账龄应收款对应的主要交易对象。(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为胡埭二期厂房及待安装设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中是否包含与项目无关的支出。(3)各期末“待安装设备”余额分别为3,484.25万元、1,607.21万元、4,592.44万元、9,449.17万元,请详细说明该类设备的明细、购入时间、转为固定资产时间、需要安装的环节及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82亿元、1.78亿元、1.69亿元、1.53亿元,主要为应付原材料采购款及工程设备款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期后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489.46万元,主要为应付英飞尼迪款项及应付秦天、蠡湖特铸往来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对英飞尼迪借款的时间、金额、是否计提利息,2015年3月债转股的过程、定价依据、与同时期入股的其他股东的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应付秦天、蠡湖特铸往来款的形成过程、期后支付时间、是否计提利息。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税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科目的勾稽关系,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根据申报材料,2016年6月22日,子公司蠡湖铸业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关辑查字【2016】1号),蠡湖铸业因在2013年6月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94.3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基于上述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追缴价款是否缴纳、缴纳时间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请详细说明各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合并利润表中成本、费用等科目在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中列示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54、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请发行人根据现有压气机壳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盈利能力分析,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产量、销量,以及压气机壳产品等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一步分析论证并披露年产600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可行性分析,并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十九条规定,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数额和相关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产能、产量、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5、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压气机壳细分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为远轻铝业、锡南铝业,在涡轮壳细分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为新伟祥、科华控股。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关联度、产品或服务竞争状况、客户重叠情况等方面,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并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2)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6、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和研究报告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报告或数据如霍尼韦尔2016年发布的《全球涡轮增压市场预测》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发布时间,发行人引用上述数据和报告前是否已公开发布、该等数据和报告是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制作,是否需要更新。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和资料的权威性、客观性、独立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5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