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96】【爱乐达】【2017-06-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自2013年4月,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引入富润投资、上海诚毅、上海陟毅、成都新申、元智永道、海特基金、天合创富等股东。其中,冉光文于2015年5月以3000万元向海特基金转让发行人5%的股权;天合创富于2015年12月对发行人增资。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013年4月及其后历次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5年5月以股权转让方式而非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发行人各股东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

(2)补充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层层展开至最终控制人),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应超过200人的规定的情形。补充披露富润投资、上海诚毅的完整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发行人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说明持股5%以上的非自然人股东所投资的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4)补充披露天合创富的各出资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时间、是否离职,对离职后的股份处理是否存在约定。

(5)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冉光文、范庆新、丁洪涛和谢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发行人。上述四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5.71%的股份。

请发行人: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多人共同控制的条件,最近两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涉及军品业务。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如是,发行人应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提供涉密客户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存在泄密风险的确认文件。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文件。

(6)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的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7)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8)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及上述各有关主体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取得原出具书面文件的有权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10)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4、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还分别控制或共同控制成都润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夸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领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诺特有限公司、成都唐安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冉光文、丁洪涛历史上控制的成都菲莱特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乐特种座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工商实业总公司雅丹汽车装饰部、成都瑞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于报告期内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演变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上述企业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说明未将成都菲莱特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乐特种座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工商实业总公司雅丹汽车装饰部、成都瑞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披露前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对冉光文、丁洪涛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的影响。披露前述企业注销程序合规性及注销进展情况。报告期内如存在其他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关联方主要包括武侯区洪涛家具经营部、成都正恒动力配件有限公司、四川省玻纤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领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藏鸿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疾行科技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

(1)披露成都领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披露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以及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说明其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2)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说明招股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唐安工程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工装加工交易,金额185万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2014年12月,发行人向成都瀚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发行人股东富润投资为该公司股东)。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与唐安工程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与无关联第三方之间的同类交易定价进行比较)。

(2)披露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利息支付的公允性,该等资金往来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建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效措施。

(3)说明成都瀚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是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向其出借资金的原因,资金用途及流向,报告期内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该公司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公司与南京航空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了南京航空大学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现有各项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补充披露与南京航空大学之间的专利许可在发行人业务、技术中的具体应用及重要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如涉及)。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099.76万元、6498.96万元、10490.38万元和2476.39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军品、民品收入各自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民用产品营业收入的分产品构成以及适用的具体机型。

(2)报告期内各期新增订单金额,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7.49%、98.90%、99.06%和100%,客户集中度高。前五大客户中,除某军工单位和2014年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入121.43万元、2016年1-6月四川国际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18.70万元外,均为中航工业下属单位。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四川区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87.58%、93.58%、96.97%和74.13%。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销售模式),结合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高及销售地域集中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50%的情形,是否构成对单一客户的严重依赖。请就客户集中及地域集中风险进行定量补充风险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已向客户交付产品但尚未签署合同的情形。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为同时满足产品交付验收和合同签署,将未签署合同但已交付验收的产品纳入已交付受托加工产品核算。报告期各期末,已交付受托加工产品账面余额分别为895.09万元、1678.09万元、2152.75万元和2919.56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先交付、后签约”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同金额、交付时间、签约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签约时点的情形等。

(2)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先交付、后签约”合同中,试制产品合同金额及占比。

(3)就上述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进行定量补充披露;说明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飞机制造的特殊性,在批量生产之前通常会先进行研制件生产。研制件一旦进入定型生产阶段,通常研制件的供应商即成为定型生产阶段的供应商,单一型号生产期内通常不会进行更换。公司客户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通常为先甄选合格供应商,实际采购时再就特定产品以议标形式选择具体的供应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各期研制件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研制件与定型件各自的定价方式;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参与前期设计、研发、试制而未能成为相应定型件供应商的情形,对已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2)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及销售流程(客户的采购权限、招投标流程等);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采用来料加工模式。加工所需原材料铝合金、钛合金和不锈钢等主要为客户提供。加工中一旦产生废品,公司需承担已发生的加工成本和对应的材料损失,需要多个产品的加工收益方能弥补。公司将废品对应原材料的损失计入制造费用核算。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加工良品率达99.50%以上,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因加工产生废品对应的原材料损失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加工良品率达99.50%以上,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复杂零件工艺要求高、加工难度大以及耗时长等原因,一般选择采用五轴数控联动机床加工。”同时披露,发行人“使用三轴数控设备利用专用工装、四轴转台等完成部分通常用五轴数控机床方能加工的零件(五轴数控设备的价值为三轴数控设备的5-10倍)”。发行人部分生产设备的成新率较低。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设备,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前后矛盾,说明发行人在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仅有1台五轴联动镗铣加工中心的情况下,良品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合理性。

(3)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个人采购或现金交易的情形。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如存在,请披露外协加工环节、各期外协加工费金额、主要外协厂商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一旦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严重影响后续订单的获取能力。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或其他纠纷;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特殊性,说明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有关产品质量责任追溯或赔偿的类似约定或行业惯例。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变更申请办理进展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相关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开展募投项目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募投项目“航空零部件科研、生产及检测项目”的备案文件于2014年取得,载明的总投资为3亿元。而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目由三个子项目构成,投资总额合计35804.81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与备案文件存在差异的原因,建设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已开工建设以及先期投入金额。上述项目是否已取得有效的备案文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用电量及与发行人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的设备及工程款余额分别为240.90万元、1098.05万元、1322.17万元和2334.0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收款主体、金额、账龄,预付款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说明2015年度13万元违约金支出的发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3、请发行人说明成都天翼飞机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销程序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部分业务数据来源为海通证券研究所中航飞机研究报告。请发行人说明数据来源的客观性、权威性、真实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逐条对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说明严格是否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的信息是否合规、是否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12月21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天合创富认购公司新增股本248.17万股,入股价格为6.10元/股。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适用《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1)说明关联方注销的进度、转让或注销关联企业的原因、设立以来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如有;(2)发行人计算应收关联方利息的计算依据;(3)说明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年8月成立子公司成都天翼飞机零件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请发行人说明子公司从设立以来经营情况、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四川地区。请发行人:(1)结合经济合同约定条款,说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的方法;(2)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渊源、业务发展沿革、发行人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客户最终使用;(3)分析说明销售价格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及公允性;(4)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5)回款方与签订经济合同方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1-6月发行人的收入、净利润占比不到2015年全年四分之一。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季节性因素或者其他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并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业务主要采用来料加工模式,成本构成主要为材料耗费、生产人员工资及制造费用分摊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请发行人具体说明:销售模式、生产组织是否存在外协(如有请说明外协厂商的情况)、来料加工的具体流程(包括物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结合签订经济合同约定,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判断依据、是否存在以暂估价入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1)分品种具体分析毛利率情况、与同行业对比差异的具体原因;(2)结合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单价变化、成本构成变化等情况定量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1)结合客户的实际信用期说明账龄的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并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2)分析说明应收账款对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回收风险;(3)说明期后回款情况;(4)报告期抵销、核销应收款项、使用票据的情形;(5)转回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影响,如有;(6)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调节账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显示,其他应收账款的款项性质主要为借款和备用金。请发行人:(1)借款的客户、利息计算、借款期限;(2)一年以上账龄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3)是否存在资金被个人占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存货的的内容、数量、库龄、存放方式、地点;(2)委托加工物资、已交付受托加工产品的会计政策、核算依据;(3)计提跌价准备的充分性及依据;(4)各类存货的监盘比例、盘点差异情况;(5)期末存货对应订单情况;(6)是否存在产品试研发结存存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监盘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就核查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37、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采购的变化情况,说明:(1)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料的内容。(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1)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和外协厂商;(2)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价格变动趋势;(3)不同类型产品、客户、渠道的销售方式、销售政策、定价方式、收款方式与信用政策,物流方式与验收依据,备货政策与完整的合同执行周期,最终销售的核实依据;(4)披露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金额占比、主要外协对象、加工环节、是否影响业务完整性等情况,外协厂商成立时间及与发行人合作时间,以及双方的业务渊源,相关会计核算方法;(5)提供主要厂商的股东情况,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除业务外的密切联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退换货的政策、发生额;(2)日常维护人员数量及薪金支出;(3)维修费用发生金额;(4)维修产品对外出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构成、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2)请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转固时间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折旧年限是否谨慎;(3)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毁损减值的情形;(4)是否存在存货转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在建工程余额增长较快、余额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分年(期)列示在建工程变动的情况;包括不限于性质、内容、实际用途、使用状态;(2)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或推迟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和预缴增值税。请发行人说明:(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报表的列示;(2)预缴增值税的原因及计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据不同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请发行人说明不能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因、风险及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4、招股说明书缺乏同行业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进行分析说明。

45、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的波动情况及原因。请发行人结合运输费、薪酬、电力等主要能源、员工数量等,分析期间费用、成本支出与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报告期内现金交易金额、比例及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的对方单位、金额、内容及性质,是否存在预付工程款未及时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罚金及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0、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及具体构成;(2)是否对应明确研发项目或形成资产及相关会计处理;(3)非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内容、数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无形资产的内容、性质、摊销年限、确认依据及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或其他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5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