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08】【聚灿光电】【2017-03-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4月,鑫谷光电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发行人前身,注册资本2.5亿元,并约定分期到2012年4月缴足出资,鑫谷光电持股95%。2010年9月,鑫谷光电将股份转让给金谷包装,申请文件披露,转让原因是行业出现波动。2011年6月,发行人进行了1.2亿元的减资,2011年7月,孙永杰、徐英盖、殷作钊和郑素婵等4人用对发行人的债权出资1.1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鑫谷光电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的具体任职经历和负责的业务,说明作为光电公司出资发行人5个月后即认为行业波动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的资产、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与鑫谷光电的关系;(2)说明发行人2011年减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减资后立刻债权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减资前是否参与招投标等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减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的实收资本于2012年12月缴足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的情形;(4)说明孙永杰、徐英盖、殷作钊和郑素婵的简历及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说明其对发行人债权的具体形成时间和形成过程,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的法人股东。请发行人说明,京福投资认购发行人股份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其穿透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其是否持股、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说明知涛投资和知尚投资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控制的金谷包装曾为发行人控股股东。2014年12月,该公司平价从发行人退股。请发行人说明:(1)金谷包装的历史沿革和实际控制人情况;(2)说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在资产、人员、技术、办公场地、主要客户、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5名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较多。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控制企业的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和基本财务情况,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涉及外延片生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环保投入情况以及环保措施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资质,取得生产许可的合法合规性;(2)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环节是否涉及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3)说明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起诉案件6起。请发行人说明以上诉讼的最近进展,分析相关诉讼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说明客户拖欠款项诉讼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下游经济形式变化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5月11和17日,因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的施工,导致发行人的部分设备、产品(半成品)受损严重,损失合计1000多万元。发行人因此起诉了两家公司。请发行人说明短期生产连续遭遇两次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结合事故过程、具体损失情况和补救措施等,分析上述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全部技术的形成过程和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来源于竞争对手,是否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历史中吴高令、江素珍等5名直接股东在2012年后报告期内陆续退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退股原因,入股价格和退出价格的差异,上述直接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2014年9月6日,上海坤杰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发行人呢支付设备尾款47.2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可能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说明如果败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是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为LED芯片及外延片,属于LED行业中上游,客户主要为下游封装企业及终端应用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芯片行业的主要技术壁垒,报告期内芯片行业及发行人产品的良率的变化情况,及对成本的影响程度,请量化测算;(2)结合影响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测算芯片行业额盈亏平衡规模;(3)行业内LED芯片产品规格分类依据,不同规格产品的应用领域的主要区别,不同规格产品折算为2英寸芯片计算产能、产量及销量的;(4)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与下游各细分领域的需求量是否相匹配;(5)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发光效率、良率的变化及其原因,LED全行业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6)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绩变动幅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相一致的原因,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逐一对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客户、产品应用领域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已投入生产使用及正在调试的MOCVD设备共有42台,其中2英寸54片机9台,2英寸69片机32台,4英寸31片机1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MOCVD设备的数量与芯片产能的相关关系,各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及调试的MOCVD设备的数量、规格及与各年度芯片产能的配比关系;(2)MOCVD设备采购的政府补助政策及报告期内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依赖设备采购补助的情形:(3)MOCVD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名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发行人选择上述供应商的依据,发行人各报告期采购设备数量、规格、单价及金额,并说明采购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361.46万元、26,316.13万元及31,583.06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191.07万元、3,852.82万元及621.5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营业利润下滑较大的原因,发行人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主营产品芯片及外延片的主要规格、报告期内不同规格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销售金额及主要销售对象,芯片及外延片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报告期内外延片及芯片的生产损耗情况及损耗原因;(4)芯片外延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时点、方式及方法,请以销售合同单位为对象举例说明;(5)其他业务的类型,具体业务模式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销售及采购黄金的业务,主要交易对手方为光洋应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列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黄金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约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黄金采购及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关键业务节点与相应节点的会计处理方式;(2)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有黄金业务来往的所有公司名称、采购及回收的黄金的数量、金额,黄金采购回收周期及各期约定的回收比率,各期支付的加工费及加工费的核算方式;(3)黄金回收过程控制程序,回收数量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虚构黄金采购回收数量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66%、42.75%和37.7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各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的客户群体分布特点,是否与行业相一致;(3)各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4)各期前十名客户中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上述客户前后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突增客户下期销售骤减等异常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实现的合同能源管理收入分别为412.96万元、809.14万元和952.9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行人及客户需承担的责任、相关节能设备在服务期内及期外的会计处理方式、报告期内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收入确认原则、时点等;(2)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客户群体,报告期内客户具体名称、是否为发行人芯片客户、涉及的节能设备的类别及金额、合同执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关键指标,收入金额及确认依据,收入金额是否有可验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1,586.22万元、17,014.82和22,733.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产品技术工艺、成本控制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单位营业成本逐年下降的原因,成本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原因;(2)补充披露各报告期能源消耗情况及与发行人各期产量、产能的匹配关系;(3)直接材料中各类材料成本的明细分布及占比情况,自产产品及代工产品成本构成的具体差异及合理性;(4)报告期内不同产品的成本、收入波动是否匹配及其原因;(5)报告期内代工客户的名称、代工产品类别、代工费用、代工产品数量及代工收入情况,代工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对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其他销售,如有请详细列示销售明细;(6)合同能源管理成本的明细构成情况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及变动的原因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6,269.95万元、11,255.64万元和12,713.68万元,占比分别为62.15%、61.60%和60.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总采购金额、主要原材料具体名称、采购对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营业成本的影响;(2)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依据,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定价公允性;(3)各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期末应付款、期后付款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4)各类原材料与各类产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产品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2014及2015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58%、35.34%和28.02%。请补充披露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业务各期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并补充说明:(1)不同产品在产品性质、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发行人不同类别产品(芯片、外延片)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量化分析各报告期发行人不同产品、服务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的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先大幅上升后又下滑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服务的售价、成本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对各类产品、服务毛利率的影响程度;(4)发行人选取同行业上市可比公司的依据,与所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及业务进行对比分析,补充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较大及与行业波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2014及2015年期间费用分别为3,133.82万元、5,171.51万元和7,497.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57%、17.48%和21.33%,其中管理费用分别为2,375.51万元、3,702.69万元和5,241.70万元。请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期间费用率发生波动的原因,各期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请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对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报告期内管理职工薪酬增加较大的原因,结合管理人员人数变化与薪酬体系变化量化分析上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相关产品的运输责任方,发行人是否存在运输费,如有请单独列示,并说明各期运输费用与营业收入、销售区域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2014及2015年研发费用分别为1,287.94万元、2,094.82万元和2,460.6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2)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资质、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3月,由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设立的知涛投资以每股1.8元的价格向公司增资502万股,2015年一季度发生股份支付费用953.8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知涛投资的出资来源,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股权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2014及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18.49万元、7,421.32万元和1,765.88万元。请补充说明:(1)结合各期销售及采购信用期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2015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下滑的原因;(2)MOVCD设备供应商要求的付款信用期,是否存在分期付款情形,发行人各期与MOVCD设备采购、政府补助等相关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3)报告期内其他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551.31万元、11,179.70万元和15,060.05,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75%、37.80%和42.8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及期末余额,各期背书及贴现的前十名对象的具体情况,分析2015年末应收票据增长较大的原因,各期与应收票据的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2)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4)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解释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差异;(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的对应关系,2015年3月后实施的新的信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及与旧信用政策的主要差异,请量化测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存货账面原值逐年增长,分别为3,215.30万元、6,309.09万元和8,742.1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400.53万元、57.04万元和86.04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19、4.45和3.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与各期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2014、2015年存货跌价计提较少的原因是否存在少计提跌价的情况,请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比例,帐实相符情况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 2013、2014及2015年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分别为29,098.03万元、43,045.89万元和42,253.3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4)MOCVD设备的安装验收期限,各期计入在建工程及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数量及金额,是否存在推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5)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化情况;(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2014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拆借。请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相关对象发生多次资金拆入、拆出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2)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相关对象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3)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等是否独立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相关对象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显示: 2013、2014及2015年,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金额分别为1,262.70万元、2,533.80万元和2,678.3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2.48%、38.96%、98.60%。其中MOCVD设备补贴分别为757.50万元、1,270.00万元和1,775.8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金额的具体金额,涉及的主要资产项目及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资产相关补助金额的确定依据与设备采购数量的对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依赖设备采购补助的情形;(2)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计入损益与递延收益的时间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2015年发行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乾照光电、华灿光电)出现业绩亏损,而发行人依然保持盈利状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要差异,业绩变动幅度与上述公司不相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及虚减成本的情形;补充说明2016年半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对2016年全年度业绩进行预计。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准确性,并结合行业所处趋势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发表核查意见。

34、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为:发行人、聚灿能源节能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发行人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聚灿能源2012年至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减半征收。2013、2014及2015年所得税费用分别-201.02万元、798.52万元和374.5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201.02万元、104.34万元和315.04万元。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2013年所得税费用为负数的原因,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量化测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5、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蓝光LED芯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请发行人说明:(1)客户对发行人蓝光LED的主要应用领域,是否需加工成白光产品;(2)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业务规模、生产场地等基本情况,是否为LED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中是否包含发行人的员工;发行人的客户是否经销发行人的产品;(3)报告期内,全部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具体销售内容,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详细说明发行人的部分供应商在销售PSS衬底片的同时需要采购外延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延片收入大幅增长,MOVCD设备从9台增加至31台。请发行人说明:(1)MOVCD设备的具体采购时间、开始投产时间、采购价格及采购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MOVCD设备投入时点与发行人扣除代工的外延片产能形成之间的匹配关系;(2)说明发行人资产MOVCD设备之前,外延片的采购对象情况,是否与发行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MOVCD设备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在MOVCD设备投入后,是否仍与原外延片采购对象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说明2015年后,外延片变更主要自产的生产模式对发行人产品质量是否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区分外延片和芯片组织生产,两类产品的增速均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两种产品设备、人力投入变化情况,是否与产品的业务增长规模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发行人的外延片产品为芯片的原材料,在销售外延片的同时存在外购外延片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外销外延片的原因,外延片产量与芯片产能、产量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延片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销售对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外延片采购对象有关。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外延片存在代工的情形。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代工外延片的具体金额,外延片代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初采购大量灯具的原因及采购对象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1、发行人各报告期末预付款项列报金额分别为353万元、 278万元、 65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预付设备工程款各期发生金额,相关设备采购付款政策,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变化的配比关系。

42、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待抵扣进项税余额较高,分别为5,583.90、4,947.42万元及4,952.0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待抵扣进项税来源、与资产购置与原材料采购规模的匹配关系。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对应的明细项目内容、各期发生额及波动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2)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各期前五名对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交易实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落实。

三、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