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09】【精研科技】【2017-08-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4年11月,发行人增发股份收购博研科技100%股权。博研科技成立于2014年2月。

(1)请发行人说明收购前博研科技对发行人资产、收入、利润的影响,比较说明收购报告期内前后发行人与博研科技交易情况,交易内容、定价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是,请说明原因。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博研科技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情况以及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情况,主营业务变动情况,博研科技成立背景,说明博研科技所有股东的基本情况,自然人股东的职业背景和任职经历,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成立后不久由发行人收购的原因,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3)请发行人说明由管理层先受让部分博研科技股权再与发行人换股的原因,是否存在存在法律纠纷,朱明华是否知晓发行人上市计划,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朱明华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朱明华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体系内任职,朱明华对博研科技业务、技术发展的作用,博研科技不同股东选择不同方式出让股权的原因,博研科技股东是否就上述股权变动事项履行纳税义务。

(4)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博研科技简要财务数据,并请补充说明此次收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机构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

(1)请发行人说明机构投资者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创研投资成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股东入职发行人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发行人关于员工持股的任职期限和限制条件,对于离职员工所持股份的安排,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及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10年5月,言巧英等自然人以1.42元/注册资本受让部分股权。2010年12月,言巧英等人平价转让部分股权。

(1)请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原因、背景,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交易价款是否真实支付,自然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具体说明时间间隔相近的股权变动交易价格差异的原因。

(2)请补充披露自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常州卓研精机采购模具外协加工以及部分修边、拉丝、抛光等产品工序的外协加工服务。2016年6月,实际控制人配偶王明喜转让卓研精机的股份。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卓研精机的历史沿革,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的演变情况,2016年6月王明喜转让卓研精机股权的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实、合理,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股权受让方有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特殊利益安排,说明未收购卓研科技股权的原因。

(2)请发行人详细比较说明2016年6月转让前后,发行人与卓研精机的交易内容、交易定价的变动情况,交易是否公允,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3)请发行人说明卓研精机报告期内资产和经营状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发行人交易毛利率与对其他客户交易毛利率的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4)2016年6月,发行人向卓研精机以及关联方常州克迈特收购CNC加工设备,交易价格1935.3万元、1389.7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购买上述设备的具体内容以及账面价值情况,交易价款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同时整合上述企业相关人员,说明完成上述交易发生的搬迁费用,上述交易完成后对卓研精机以及常州克迈特业务、资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常州克迈特外协加工的情形。

(4)请发行人说明与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形。

(5)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首发办法第34条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5、常州恒研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配偶兄弟控制的企业,常州佳拓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明喜曾担任佳立网络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1月转让股份。

(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以及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演变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上述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王明喜转让佳立网络原因和背景,交易是否真实、合理,说明受让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特殊利益安排,交易价款支付情况,报告期内佳立网络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况,并说明核查过程。

6、发行人存在向主要股东钱叶军拆借资金以及向其控制的企业采购设备、外协加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将获取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上能电气、永盾机械进行周转,周转后的银行贷款用于支付货款、购买设备等。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上能电气交易以及向钱叶军拆借资金的背景和原因,资金用途,是否支付利息,利息确定依据,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作为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说明上能电气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时间,历史沿革,成立主营业务演变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

(2)请发行人说明通过关联方资金周转的原因、背景,是否为变相规避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选择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为资金周转方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史娟华之女参股的企业江苏筑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担保交易的具体情况,由上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发生违约事项,发行人是否支付相关费用,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2015年8月,发行人副总经理梁爱民辞职。梁爱民控制的企业包括东莞市爱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担任成都市华研精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请发行人说明梁爱民入职发行人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具体负责的业务,辞职原因及去向,成都市华研精工、东莞市爱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等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1)请发行人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曾经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企业设立的背景、设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各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设立以来尤其是报告期内与各企业在业务、资产、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3)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多家企业,报告期内部分关联方注销、部分关联方转让。请发行人说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主要财务指标,说明转让的原因,转让的具体过程,包括转让定价情况、相关价款的支付情况、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与发行人持续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产品和客户。发行人产品大部分向终端产品厂商的产业链公司销售。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覆盖的最终用户,开始合作时间,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2)请发行人分类说明报告期内细分产品类别构成以及销售收入构成,不同种类产品在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方面是否具有通用性,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报告期内产品产能的折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准确、客观,报告期各期细分类别产品实际产量波动的原因。

(3)请发行人根据最终用户对报告期销售收入构成进行说明,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最终用户的业务合作、谈判流程,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产品是否均为针对特定客户的定制化产品,是否存在销售通用产品的情形,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均价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4)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基本在90%左右的情形,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产能扩充情况及其消化措施,说明募集资金项目设计是否合理。

(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退换货数量及金额,退换货原因,退换货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上述(1)、(5)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以及外协加工问题。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用较大。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构成、采购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发行人分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采购物资的金额、渠道、主要供应商情况及其合作历史,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2)请发行人说明喂料的主要采购渠道,金属粉末和喂料的区别,发行人自主喂料研发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侵权风险,为自主生产喂料购置的设备情况及具体用途,报告期内外购喂料与自主生产喂料数量情况,金属粉末、粘结剂采购数量的匹配关系,喂料、金属粉末采购价格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能源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2016年之前不采购天然气的原因,MIM产品模具的获取途径和来源。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金额及主营业务成本中外协加工费用的占比,外协加工的具体内容,外协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外协加工是否涉及产品核心生产工艺和环节,说明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占主要外协供应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各期主要外协供应商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报告期内所有外协厂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5)请发行人说明将相同内容的外协加工服务分别委托给不同厂商的原因,多数外协加工供应商位于深圳、东莞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产品特点和业务模式,发行人委托加工产品运输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方发生的运输费用。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请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核心技术主要体现以及与所取得专利的对应关系,核心技术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东莞市宸锋实业签署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的日期,说明搬迁设备的具体内容以及搬迁费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屋的面积,支付租金金额,租金定价是否公允,东莞长实集团未作为出租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的依据,以其名义房屋出租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说明名义权利人与其之间的关系,部分房屋抵押的产权登记人情况,房屋出租方、产权登记人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博研科技高管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提供相关租赁协议。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生产人员较多,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员工专业结构分布的变动情况,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请说明原因,并说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1)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数据,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结算方式,报告期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未来不可持续的风险。(2)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6)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8)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9)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从大到小累计销售金额百分之七十进行核查,并对最终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16、(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7、若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4)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5)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18、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占成本、收入、利润的比重(2)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是否外协,如有,是否存在保密措施;(3)外协商是否同时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外协服务,外协商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重合;(4)外协定价是否公允;(5)外协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请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工序委外加工以及零部件定制外协加工的金额及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交易金额占外协供应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外协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9、(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利润增长幅度大于收入增长幅度和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企业的原因。(2)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低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3)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4)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5)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6)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明确发表意见。

2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半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地以及盘点措施,会计师监盘措施,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请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7)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产供销模式,分析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8)库存商品波动原因的进一步分析,销售是否真实,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9)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3)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应收账款增幅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4)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包括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7)有无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到期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2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回款核查的情况进行说明,列式对银行汇款的核查笔数、总金额,若有回款方与签订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保荐人、会计师就对发行人回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对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请律师对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内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容及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9、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照工程图纸资料,逐项核查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8、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39、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2、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5、请发行人说明以营业收入5000万、2亿分别作为标准对行业内企业进行划分是否客观。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常州大学“在材料成形工程应用领域”具备何种显著优势。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删除招股说明书有关公司2012年研发电脑用电风扇性能情况以及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情况的重复披露,进一步解释说明“广泛的行业技术影响”的具体内容,并梳理技术竞争优势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具体注明并披露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数据的具体来源和出处,说明数据是否客观、公正、真实,是否为受发行人委托出具的相关报告,若是,请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1、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