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12】【永福股份】【2017-05-03】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4年香港永沛将永福有限股权转让给福建英莱特。2006年5月,英莱特退出永福有限。

(1)请说明永福有限创始股东香港永沛的相关情况,合资设立永福有限的背景,是否为永福有限提供相关技术,永福有限设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004年香港永沛转让永福有限股权原因为业绩未达预期,说明设立时对永福有限业绩预期的有关约定。

(2)请说明香港英莱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是否与永福集团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英莱特2006年5月退出的原因。

(3)请说明永福有限变更为内资公司时,是否涉及税收补缴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2002年,电力设计院将永福有限股权转让给永福集团。2005年1月、8月,永福集团分别向永福有限增资1200万元、1500万元。

(1)请补充披露电力设计院向永福集团转让股权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是否符合其权限,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受让时,永福集团的股东情况及其任职情况,永福集团收购股权以及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借款出资或其他代出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3)请说明电力设计院目前存续以及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技术方面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3、2005年10月,永福集团向安衡资产转让永福有限股权。安衡资产系当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的职工多经投资平台,本次股权转让款为750万元,同时安衡资产还向永福集团提供了253.46万元的借款;2008年8月,安衡资产转让永福有限股权。请说明安衡资产股权结构,受让股权原因,交易价格依据,安衡资产的资产来源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关系,安衡资产受让股权及向永福有限提供借款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受让股权、提供借款以及利息确定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2007年12月、2009年6月、2010年6月,永福集团按原价分别将25%、23%、12%股权转让给辉迪福。辉迪福设立时陈雄等5名工商登记股东,代表永福集团与永福有限及下属企业员工以及电力设计院职工持股,实际出资1000万元。

(1)请补充披露辉迪福受让上述股权时的股东情况,其5名股东如何代表永福集团、永福有限以及下属企业、电力设计院员工的持股权益,辉迪福、永福集团股东结构是否一致,上述转让是否经永福集团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辉迪福股东出资以及辉迪福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请说明辉迪福股东包括电力设计院员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与电力设计院、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在人员、业务、技术、资产等方面是否独立。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5、2012年,博发投资受让部分发行人股权,规范永福集团、辉迪福股份代持和股东超200人的情形。2016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发行人股权变动的合规性出具确认意见。

(1)请发行人说明永福集团、辉迪福股份代持形成过程和原因,实际出资人名单及任职单位、所任职务,是否实际出资,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合法有效,永福集团、辉迪福关于出资代持、出资比例等一系列出资事项的约定,是否与历次股权变动原因一致。

(2)请发行人说明永福有限多次名义股权转让,请说明如何确保出资人权益为“永福集团及辉迪福的实际出资人所有,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并未股权转让而改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3)2010年5月,永福有限以未分配利润增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包括被代持出资人缴纳部分,是否对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4)请发行人说明永福有限历史上股权名义变动,未以原始出资额定价的原因,是否对股东实际出资权益产生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2012年确权时,604名实际出资人申报出资确权,请说明尚有4名出资人未申报确权的原因,该4名出资人名称、职务、实际出资金额以及享有的权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6)请说明永福集团、辉迪福合计7600万份权益与永福有限、永福集团、辉迪福的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的对应关系,退出的出资人获取的投资收益。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现场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明确告知实际出资人发行人拟发行上市、核查人数及比例、核查股份数及比例等。

6、2012年12月,博发投资受让部分永福有限股权,交易价格10元/出资单位。博发投资、永福恒诚共有自然人股东287人,均为现员工或曾经的员工。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博发投资两次股权激励,定价依据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及年化10.8%的资金成本。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博发投资、永福恒诚股东入职发行人工作的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历次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代为出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请发行人说明博发投资、永福恒诚股东持股约定,任职年限限制条件,离职员工股份处理原则,成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是否存在股份纠纷。

(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股东超200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博发投资两次股权激励确定的定价依据是否合理,与发行人净资产是否有对应关系,初始股东的名单及其历次变动情况,初始股东提供的借款金额,是否偿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和股权变动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中山卓比、汉缆股份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中山卓比是否需要履行基金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2015年6月,博发投资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林文丹、林华明,交易价格合计2960万元,对应整体估值为8亿元。2015年12月,领慧投资认缴新增出资306万元,对应整体估值11.33亿元。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博发投资2015年6月转让股权以及领慧投资于申报前半年内增资的原因和背景,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受让方、领慧投资合伙人以及树桥资本股东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交易方获取交易信息的渠道,领慧投资设立背景,林文丹、林华明以及领慧投资合伙人的职业背景、任职经历以及任职期限,说明林文丹、林华明以及领慧投资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4)请发行人说明领慧投资是否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并按照发行监管要求修改股份锁定承诺期限。

(5)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履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永福集团、辉迪福、永盛生态。永福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电力设备批发及代购代销等。辉迪福目前无实际业务经营。

(1)请发行人说明永福集团、辉迪福成立背景,成立以来股权及主营业务变动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对外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永福集团、辉迪福及其对外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主要资产构成,未注销辉迪福的原因。

(2)请发行人说明永盛生态股东姜占奎的具体情况,永盛生态设立背景,从事生态农业的业务模式以及相关经营资产的来源,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企业成立以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福建和盛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厦门瑞新热电、南平兴峰水电为永福集团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和盛高科、瑞新热电存在关联交易。发行人持有新能研发19%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陈强担任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永福参股的3家公司以及新能研发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要从事业务的情况,永福集团、发行人参股背景和时间。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公司交易背景,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永福集团、发行人入股时是否就有关业务与发行人作出相关安排。

(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2015年发行人向瑞新热电提供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占同期同类业务收入的31.43%的情形,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能研发存在人员互借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是否与关联方独立,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强担任新能研发的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对其勤勉尽责履行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

11、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曾为永福集团子公司,于2014年10月转让。福州洛斯达科技为永福集团合营企业,发行人副总经理宋发兴曾担任高管。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注销或转让的原因,永福集团合营企业的原因,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交易价格确定依据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实、有效,说明转让前后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企业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说明资产处置和员工安置情况。

(3)请发行人说明永福集团历史上设立合营企业的情况。

(4)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上注销、转让关联企业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形,2016年3月资金拆借仍在继续。发行人均未支付利息。

(1)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原因和用途。

(2)请发行人测算并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费用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关联方资金往来原因和背景,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和过程。

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向关联方出租、承租房产。请补充披露关联租赁的背景和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永福集团、新能研发是否具备自有办公、生产经营场地,未将承租博发投资房屋予以收购的原因,该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多个年度均发生性质相同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列为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原因。(2)说明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防范发行人利益被关联方侵占的机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电力勘测设计业务。其中,输配电领域占比在70%左右,发电项目占比30%左右。近年来,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增长较快。

(1)请发行人按照发电项目、输配电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签署合同数量及金额,列表说明项目名称、实施进度、获取方式,并注明合同的具体业务类型,请按照合同金额情况,具体说明报告期内签署合同的分布情况。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电项目设计和输配电项目设计在技术要求、资质要求、项目获取模式以及验收方式、定价原则等方面的比较,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设计业务的金额和项目数量,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在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发电....工程总承包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客观。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签署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数量及金额、项目名称、实施进度、发包单位,重点分析说明电力设计企业由勘察设计业务转向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的原因和合理性,在人员、技术、管理方面对电力设计企业现有模式的改变,并进一步分析并补充披露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项目内容、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等。

(5)请发行人结合竞争对手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70%以上来自福建省内的情形,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电力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发行人未来突破地域限制的具体措施。

(6)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海外客户及国家对电力勘察设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在技术、资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业务纠纷。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上述(1)、(2)、(4)、(6)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商品采购、劳务派遣以及服务采购,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中采购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分包。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等。

(2)请发行人区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说明报告期内,不同业务模式下主要采购内容以及采购金额、占比,供应商名称或自然人,涉及劳务派遣、服务采购的,具体说明采购服务的人员数量,服务采购中“将相关单位的合格人员纳入项目组”的具体做法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审批制度、流程,付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单位的管理要求,是否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报告期内上述情形涉及的项目名称、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名称等。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名称、具体交易内容、对应的项目名称、交易金额以及交易定价原则,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发包方的要求,分包方是否具有必须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是否存在因分包方产生质量、进度方面纠纷的情形,

(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从部分竞争对手以及电力工程设计、咨询公司采购的原因,是否为行业通用做法,是否涉及项目的核心业务部分。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70%业务来自招投标,其余业务来自客户直接委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30%左右业务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的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合同撤销的情形以及撤销原因。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直接受托两种模式签署合同数量,说明报告期内撤销合同情况及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3)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发行人开展业务必需的相关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于房屋租赁租金约定以及租金实际支付情况,出租房产是否具有产权证书,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房屋出租房存在关联关系,租金确定依据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9、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人员,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说明支付劳务派遣成本的情况,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劳务派遣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竞争对手一般拥有综合或行业甲级勘察设计资质。请说明综合或行业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差异,包括业务范围和要求、资质颁发单位、有效期限,具体对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1、2015年4月30日,公司聘张善传为公司财务总监。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及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国网及其下属企业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53.87%、53.63%、46.53%和54.94%,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取得收入的方式、结算方式;(2)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签订经济合同是否与回款方相一致;(4)是否存在严重依赖重大客户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享受所得税减按15%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分析说明:(1)未来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2)对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依赖程度;(3)结合各年纳税金额、计算依据,说明各项减免金额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显示,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满足博发投资需要偿还因股权规范支付收购永福系公司(永福集团、辉迪福、永福有限及其投资企业)股权价款而产生的对外借款的需要。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历次收购的背景、原因、价格、会计处理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请发行人说明:(1)股权激励对象是否全部为公司授薪员工;(2)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3)股权激励计划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说明:(1)说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的方法;(2)预算与实际实现收入的差异情况;(3)回款进度和合同约定的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并发表意见。

27、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化情况,说明:(1)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料的具体用途及采购量变动原因。(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影响。(3)采购是否通过代理商采购。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大部分在一年以内。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2)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原因及回收性;(3)报告期抵销、核销应收款项、使用票据的情形;(4)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形;(5)期后回款情况;(6)质保金的主要债权人、金额、账龄、回收风险评价及影响程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结合签订合同的条款、分包对应项目,具体分析说明:(1)分包成本的构成、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分包商;(2)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是否存在委托共同分包商的情形;(4)分包价格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完工进度,分析说明并披露工程施工、未完工项目成本、发出商品等各类存货余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影响;(2)结合业务特点,披露成本结转、存货核算的会计政策和具体会计处理原则;(3)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4)计提跌价准备的充分性;(5)各类存货的内容、库龄、储存方式。(6)各类存货的监盘比例、盘点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是否取得第三方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定量分析说明自全面营改增后,报告期内流转税缴纳的情况及计算依据、营改增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外投资的情况,报告期内对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较大,其中工程总承包的毛利率最近一期为负。请发行人说明分业务定性定量分析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构成、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2)请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转固时间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折旧年限与同行业相比是否谨慎;(3)说明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情形;(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毁损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5、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的波动情况及原因。请发行人结合运输费、薪酬、电力等主要能源、员工数量、劳务派遣情况等,分析期间费用、成本支出与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预付款项的对方单位、金额、内容、实际用途及性质,其中,预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47.17万元的背景,审计机构与验资机构不一致的原因及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惯例,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因变更合同,重新调整账务的情况及对各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38、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罚金及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0、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跟踪EPC工程项目8个,总金额20亿元。请说明上述披露的跟踪合同项目的状态,是否已经签署协议或者合同,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若是,请删除相关披露。

42、请在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准确标示国有股权性质以及转持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准确披露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引用的具体来源,包括名称、发布时间、发布单位,说明相关报告的发布背景,是否为受发行人委托出具,发行人是否付费,若是,请补充披露有关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删除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所获荣誉的披露,说明国内具备大型发电及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和EPC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的数量和情况,大型工程的划分标准,结合业务模式和产品特点说明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与国网等客户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披露是否准确、客观,并删除有关内容的重复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5、请说明发行人所处区域对发行人开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在技术、人才、产业带等方面的具体影响,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区位优势”的有关披露是否真实、客观、准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6、请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合计持股比例。

三、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