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13】【英可瑞】【2017-06-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于2011年7月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何勇志和吕有根;于2015年8月引入新股东张军、深瑞投资,前述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公司历次出资、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015年8月股权变动中,张军与深瑞投资入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何勇志、吕有根、张军入股发行人时的任职情况及任职时间;深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其各出资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时间,对离职后股份处置的具体约定,在审期间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2)公司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公司各直接、间接股东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

(4)在历次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伟曾经持有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怡电子”)33.33%股权,于2016年4月将股权转让;曾持有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瑞”)40%股权,该公司于2016年3月注销;曾持有北京辉腾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盈创”)40%股权,于2016年1月将股权转让。发行人2011年以前曾向上海英可瑞公司销售产品,截至2014年末该公司欠发行人690.49万元销售款,于2015年结清。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述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在业务、产品、人员、资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具体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如存在其他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2)上海英可瑞注销的原因,注销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资产、人员、业务、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金顺怡电子、辉腾盈创股权受让方的具体情况,受让方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款项收付情况,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未来收购计划。

(4)发行人与上海英可瑞之间往来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2011年之前发生的交易于2015年方结清款项的原因,还款主体及还款方式,发行人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构成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是否损害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5)结合上述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其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4)并发表意见。

3、深圳市智多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普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监事曹敏的配偶控制的企业。

请发行人:

(1)说明上述关联方的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其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结合上述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其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2)补充披露其他关联方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2013年曾向股东借入资金,于2015年5月偿还。2015年5月,发行人向股东邓琥借出资金2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股东出借资金的原因及用途、资金去向,报告期内向股东借入、借出资金是否收付资金占用费,报告期内的上述资金往来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与西安通达存在合作研发,未披露具体情况。发行人董事吕有根曾任职于艾默生。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艾默生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发行人与西安通达存在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于2013年以1762.77万元对价,通过购买深圳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科技精英俱乐部会籍的方式,取得位于TCL高科技工业园区面积为1,447.77平方米物业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会员权益包括所约定的房屋在俱乐部土地使用年限内独家永久性免费占用、使用、装修、出租获取收益、转让、继承、赠与。此外,发行人其他生产经营用房均为租赁取得。发行人将房屋使用会籍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

请发行人:

(1)结合相关会籍买卖合同、会籍章程等文件的具体约定及发行人所付对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上述会籍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构成对上述房屋建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变相买卖,相关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及权利限制,会籍买卖合同及会籍章程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说明上述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风险,以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具体影响。

(2)披露对房屋使用会籍费的摊销年限及依据,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结合周边地区同类资产的买卖、租赁价格,说明上述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测算并披露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3)就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取得的情况,披露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金及定价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3)并发表意见。

7、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946.92万元、9347.75万元、25582.53万元和19157.30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99.08万元、1957.55万元、6222.49万元和4934.2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操作电源收入基本平稳,电动汽车充电电源收入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各期主要新增客户及大额订单、各期新签订单金额,披露报告期内电动汽车充电电源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披露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可持续性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该等政府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定量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2)发行人电力操作电源系统主要面向电力、钢铁冶金、煤矿、水泥、石化等行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应用行业划分的电力操作系统收入构成;补充披露下游行业的产能调整政策、景气度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29.17%、48.84%、58.26%和46.38%。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对电力操作电源、电动汽车充电电源各自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结合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销情形。

(2)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披露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直销客户的具体销售方式及流程(客户的分级采购权限、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等)。报告期内以招投标方式获取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3)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26%、32.30%、34.93%和40.12%,外协加工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09%、7.41%、8.59%和10.72%。公司股东邓琥曾持有供应商深圳市昕晖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0%股权,已于2015年8月将该部分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供应商类型(原厂商、经销商或贸易商),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深圳市昕晖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交易金额占该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结合其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邓琥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受让方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定价及款项收付情况,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员工持有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股权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3)结合主要外协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报告期内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披露报告期内获得的税收优惠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作补充定量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于2014年支付40.24万元所得税滞纳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滞纳金的发生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拟投资2.3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化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项目新增产能涉及的具体产品、产能扩张率及消化新增产能的可行性,定量披露各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售后维修费分别为118.94万元、186.96万元、508.27万元和426.84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产品售后维修费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诉讼或其他纠纷。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前海深瑞以及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18、(1)请发行人说明金顺怡电子、英可瑞和辉腾盈创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主要财务指标,说明转让的原因,转让的具体过程,包括转让定价情况、相关价款的支付情况、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与发行人持续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或投资的企业等。(3)请发行人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详细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各类金额及占比等。若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20、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占成本、收入、利润的比重(2)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是否外协,如有,是否存在保密措施;(3)外协商是否同时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外协服务,外协商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重合;(4)外协定价是否公允;(5)外协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请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工序委外加工以及零部件定制外协加工的金额及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交易金额占外协供应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外协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2)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3)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5)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7)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2、(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3、(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半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地以及盘点措施,会计师监盘措施,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请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7)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产供销模式,分析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8)库存商品波动原因的进一步分析,销售是否真实,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9)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最近一年一期收入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2)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低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3)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4)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5)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6)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明确发表意见。

26、(1)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3)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应收账款增幅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4)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7)有无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到期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27、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销售回款核查的情况进行说明,列式对银行汇款的核查笔数、总金额,若有回款方与签订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保荐人、会计师就对发行人回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对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发表意见。

28、(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0、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内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容及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照工程图纸资料,逐项核查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2、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43、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6、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