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16】【国立科技】【2017-09-1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成立于2002年4月,由邵树生、邵树芬共同出资设立。2006年11月,邵树生将其持有80%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杨娜;2008年9月,邵树芬将其持有20%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杨坤;杨娜将其持有80%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杨坤。2011年11月,杨坤将其持有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广州佳羽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绿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3月,广州佳羽通将其20%发行人股权转让给邵鑑棠。上述股权转让多次导致控股股东变更。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发生变更,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是否因不能持股而委托代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5年6月,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6,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股东邓志成以每股6.00元价格认缴,共1,500万元;2016年8月,邓志成将其持有的3.13%发行人股份以1,640万元转让给控股股东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邓志成的履历、入股背景、退出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对赌等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鉴棠、杨娜2011年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请说明邵鉴棠、杨娜的海外投资情况、在海外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股东当中多家具有关联关系,例如:深创投分别持有东莞红土和广东红土35.00%和35.00%股权,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东莞中广6.45%股权、湛江中广21.43%股权,同时,东莞中广、湛江中广基金管理人均为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具有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股东的合计持股情况、是否应比照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公司控股股东永绿投资、实际控制人邵鉴棠、杨娜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澳门新国力、深圳国立汇、创力集团控股,其中前两家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创力集团正在注销。请发行人说明澳门新国力、深圳国立汇的对外投资情况、创力集团的注销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增长较快的原因,并按照专业分工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的流动情况、薪酬水平、与当地和同行业的比较、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产品包括EVA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改性再生工程塑料等三大系列。(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分类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别的前五大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数量、金额、占比,相关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售产品在该等客户的使用、库存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EVA环保改性材料及制品、改性再生工程塑料销售金额增长较快、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制品销售呈下滑趋势的原因,未来是否持续;(3)请发行人按类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当中新增客户情况、与该等客户的合作渊源、获取方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同时对外销售EVA制品、EVA环保改性材料,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两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主要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EVA改性材料的客户自身是否生产EVA制品、EVA制品的客户自身是否生产EVA改性材料,如是,发行人与该等客户是否构成竞争、双方的业务合作能否持续。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的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主要是公司自用,部分对外销售,主要用于制作、生产高档鞋材、运动器材等产品。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两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主要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TPR环保改性材料的客户是否也向Payless、沃尔玛等TPR制品客户供货,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TPR环保改性材料客户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合作能否持续。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公司部分TPR、EVA鞋材由外协加工厂生产。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自身生产的鞋材与外协厂商生产的鞋材是否存在较大差别、交由外协生产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协议约定,相关外协厂商生产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该类业务当中相比外协厂商的主要竞争优势、持续获得订单的原因、未来能否持续;(2)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的主营业务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客户之间有无直接交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披露的主要竞争对手有6家,包括晋江成昌鞋业有限公司、泉州鑫泰鞋材有限公司等。请发行人结合与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在市场份额、核心技术、销售规模等方面的比较,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8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与其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是否均为自主研发。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模具设计能力是公司鞋材和成品鞋的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具备优秀的模具配套开发能力。请发行人说明在模具配套开发方面的资产、技术、人员、资金投入,报告期内模具增量不断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外购、外协等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EVA原料、SBS和初级再生料等。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资金往来;(2)外购的EVA原料等与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直接转售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合作研发进展、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4人,刘国栋、乔志龙等人于2015年加入发行人。请发行人结合其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加入发行人的时间、发挥的实际作用、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恰当、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为自主研发、是否来自其他单位、是否存在侵权等潜在纠纷,相关技术人员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协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变动较多。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人员的辞职原因、去向、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人董事的重大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目前已成为卡骆驰(CROCS)、亚马逊(AMAZON (​http:​/​​/​baike.baidu.com​/​view​/​552703.htm" \t "http:​/​​/​baike.baidu.com​/​_blank​))、沃尔玛(WALMART)、INCASE、PAYLESS等国际知名企业认定的材料供应商,公司产品的最终端客户大多数是国内外知名企业。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与上述知名客户的对应关系、前述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低碳、环保、再生高分子材料及高分子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所处的高分子产业链的分支,主要产品的直接下游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的类型分布情况,各类产品与下游领域需求是否变化一致;(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技术壁垒,产品的主要技术评价指标,发行人产品的具体指标情况与行业均值的比较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良品率及变化情况,及对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程度,请量化测算,并与行业内公司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绩变动幅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一致,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来源,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逐一对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客户分布、产品应用领域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产品为EVA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TPR环保改性材料及其制品、改性再生工程塑料等三大系列,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154.82万元、35,537.46万元、50,583.53万元和31,437.2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EVA材料、TPR材料、改性再生材料在功能特性、生产工艺、单位成本等方面的具体差异,是否可以共用生产设备,三种产品的产能测算依据,各期间产能发生变化的原因,与固定资产投产的对应关系,改性材料、EVA材料及鞋材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2)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销量、各期产销率的变化及原因,发行人产品的产能计算依据;(3)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与申报期内相应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4)各类产品申报期内主要销售对象及相应的销售数量、价格、销售金额,同一类型产品对不同销售对象的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5)结合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谨慎性,请以销售合同单位为对象举例说明;(6)各期海关报关收入金额,与申报材料中的外销收入申报期内外销收入的差异情况及原因,FOB、CIF和CFR结算模式下的销售收入、数量、单价情况,请提供报关年度汇总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用分别为1,363.22万元、3,787.29万元、6,026.66万元、2,684.71万元,逐年增加,前五大外协厂商的外协金额保持稳定。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厂商的选择依据,各报告期末外协厂商的数量、增减变化情况及相关原因;(2)请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主要从事的业务、营业规模,与发行人是否从事同一种业务,各期各主要外协厂商具体加工金额、加工单价、加工数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加工单价与发行人单位成本(料、工费)的比较情况;(3)说明外协定价的公允性,与同期市场价格、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9.80%、29.75%、36.28%、44.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客户分布特征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补充披露申报期内对前10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发行人与申报期内的前10名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并补充说明申报期各期前10名客户的所在地区、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开始或终止合作的时间、各期销售收入、主要销售产品、销售数量及单价,相同类型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相关原因,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销售单价、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请逐一进行对比分析;(2)VICTORY FOOTWEAR COMPANY的具体背景、向发行人采购逐年增加的原因;(3)申报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类型分布及相对应的收入金额,发行人是否存在贸易客户或经销商,如有请补充说明,请列示贡献收入70%以上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数量及金额;(4)发行人各期前10名客户中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上述客户前后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突增客户下期销售骤减等异常销售情况,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销售单价、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比较情况;(5)招股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保荐机构说明针对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式、筛选标准,各期走访及函证的家数、涉及的收入金额及覆盖比例;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比数、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

26.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4,524.90万元、28,489.46万元、40,814.69万元和24,994.4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不同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差异情况;(2)结合产品技术工艺、产品配方、成本控制、原材料价格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不同产品单位成本各年发生波动的原因,成本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原因;(3)各报告期能源消耗情况及与发行人各期产量、产能的匹配关系;(4)直接材料中各类材料成本的明细分布及占比情况,人工与制造费用的归集及分配依据,申报期内是否一贯执行,请举例说明发行人成本归集与分配的方式;(4)申报期内不同产品的成本、收入波动是否匹配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及变动的原因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约为38.22%、33.16%、28.63%和43.7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原材料总采购金额、主要原材料具体名称、采购对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请做敏感性分析;(2)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依据,申报期各期发行人供应商中生产商与贸易商的数量、相应原材料类别及采购金额,发行人向贸易商采购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定价公允性;(3)各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期末应付款、期后付款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1)请发行人说明各类产品产量与原材料耗用量的理论配比关系,是否存在原材料损耗,报告期内各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到产成品之间各期原材料耗用量(含金额)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实际配比关系,二者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期初数量(含单价、金额)、当期采购数量(单价、金额)、结转至营业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的数量(单价、金额)、期末数量(单价、金额)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报告期各类产品的期初库存量(单价、;金额)、当期产量(单价、金额)、销量(单价、金额)、自耗量(单价、金额)、期末库存量(单价、金额);请分项并汇总列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10%、24.89%、21.23%和22.0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具体构成及各期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并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定价原则,申报期内主要产品售价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匹配一致及原因;(2)其他EVA制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其他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3)鞋材类产品毛利率相对稳定而成品鞋及材料类产品毛利率各年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生产成品鞋的原材料来源,是否自用发行人鞋材;请量化分析申报期内三大系列九个类别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销售定价及成本归集方式的具体情况及变化原因;(4)发行人所处的细分行业类别,与所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大及与行业波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意见。

30.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分析各期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2)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化、人均工资变化是否吻合,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的人均薪酬的对比情况;(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各类产品的销售量、销售区域的变化量化分析各期运输费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4)办公费、招待费、开办费、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化情况,上述费用支出是否均有对应发票支持;(5)财务费用金额较大的原因,请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借款使用金额、占用期间、相关利息计提情况;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与拆借利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080.65万元、1,117.03万元、1,717.61万元和1,036.7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研发费用明细成本的构成情况,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各期研发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研发费用是否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2)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对应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新产品的具体情况;(3)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工作年限分布、研发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申报材料:配方数量以及模具设计开发能力是其技术优势的重要来源,发行人披露其拥有产品配方数量为2,719个,各年模具增加量分别为5,743个、3,492个、1,176个。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2719个配方中发行人实际运用到产品中数量,请将配方进行归类后分类披露配方的构成及具体运用情况,形成产品的具体配方数量,从配方阶段到实现量产所需的经验值时间,产品配方是否存在试用不合格而无法形成规模化需求的可能,请相应补充风险提示;(2)发行人员工中从事配方调试与模具设计工作的数量各期分别为多少,上述员工的薪酬费用及日常开支的归属科目;(3)发行人拥有的模具是否均有对应类型产品,发行人所拥有的模具数量与发行人产品种类的对应关系,请将上述模具进行分类并披露各期模具的具体数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现金流量。请补充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4年、2015年大幅减少后2016年半年度大幅回升的原因,是否存在经营政策等方面的变化情况;(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00%、42.37%、45.35%、85.0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额、当期增加额、背书转让、贴现、到期承兑及期末余额,各期背书前十名对象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的收取方与背书方是否均为发行人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虚开票据或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应收票据各期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2)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关系,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3)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4)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信用期内及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而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6)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及具体执行情况;(7)请发行人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并列示主要欠款对象及欠款金额,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8)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最后一期末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的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对于金额较大或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请结合预计上述客户支付货款的有关证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退换货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显示: 申报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约1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构成,与当期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原材料采购政策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外协物资收回归属的存货科目,外协产品的单位成本与自产产品单位成本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发行人各类产品的生产周期,与各期末在产品、半成品规模是否相匹配,请量化分析;(4)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5)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相应的订单,对应客户的名称、客户类型,销售订单所列的产品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已交付及未交付的产品品类及数量;(6)披露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及测算过程,申报期各年末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7)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数量、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对于发出商品的监盘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对于盘盈及盘亏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申报期内各年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各期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不足是否存在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266.20万元、20.73万元、2,236.79万元和7,060.87万元,逐年增加且金额较大。(1)报告期内或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的情形;(2)申报期内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的支出明细,是否包含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支付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支出6,279.26万元的具体明细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转出资金以达到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3)请发行人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各年底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市场前景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8.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软件系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367.35万元、375.28万元、3,019.60万元和2,985.47万元。请补充说明:“东府国用(2015)第特108号”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价款,具体位置及面积,同时存在于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9.申报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2.55万元、341.60万元、557.16万元和679.52万元,主要为装修款及车间改造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长期待摊费用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形成资产而不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合理性,自形成期至申报期末,长期待摊费用各期摊销金额,车间改造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因,各期末装修费及车间改造费的具体金额;(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装修房产的位置、面积大小、出租方、租赁开始时间、租赁期限、装修时间、年租金及相应装修款金额,出租方是否为关联方请注明;长期待摊费用各年新增及摊销金额、不同地点房产的装修费摊销年限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根据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化情况(增资及股权转让),包括交易双方、转让股份数、转让价格及相关定价依据,说明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说明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金额的具体金额,涉及的主要资产项目及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2)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计入损益与递延收益的时间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量化测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报告期内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3.发行人申报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67.97万元、207.19万元、360.11万元和531.03万元,主要为支付材料采购款和购买设备款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预付材料或工程款各期期初金额、各期增加、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2)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具体收款政策,收款阶段及比例构成,各期末预收账款余额、各年增加额、减少额与合同总金额、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匹配关系;(3)请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前五名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应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4)预收款账龄分布情况,与发行人销售政策、各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5)各报告期末预收账款前十名对象的名称、对应客户及项目名称、期初期末余额、当期发生额、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期后结转时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各期前五名对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交易实质;(2)其他应付款中暂收款、其他应收款中暂付款的具体性质,说明交易背景、交易对象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3)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及押金的具体性质,支付原因及交易背景,请按照交易对象逐项列示保证金或押金的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46.请发行人说明:(1)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入股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请说明其股份锁定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价格、定价依据;整体变更及历次分红、转增是否依法缴纳相关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穿透说明机构股东的适格性、合法合规性,相关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履历、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三、其他问题

5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5.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