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18】【长盛轴承】【2017-09-0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申请IPO被发审委否决。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IPO否决原因及有关问题落实情况;(2)两次申报的差异情况,上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3)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如更换,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志华曾担任双飞轴承董事长。双飞轴承为创业板在审企业。请发行人说明:双飞轴承的具体情况,包括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人员(包括人数)、资产、技术等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股权结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情况;孙志华在双飞轴承的任职情况,不再担任双飞轴承董事长的原因;双飞轴承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双飞轴承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孙志华是否持有双飞轴承股份,发行人的产品和业务与双飞轴承是否相同,技术和产品是否与双飞轴承有关;双飞轴承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客户及供应商,如存在,说明报告期内双方各自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单价、金额及占比,比照第三方情况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依据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出资及改制问题。发行人设立时有两名股东:嘉善无油轴承、王长盛。嘉善无油轴承为嘉善县无油润滑轴承厂改制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嘉善无油轴承未按照嘉善县对外经贸委的批复要求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及现金)出资,采用土地使用权和代付款出资。其中以5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入嘉善长盛,剩余5亩土地的32万元价款由嘉善长盛支付。嘉善无油轴承于1995年6月取得了转让对价为64万元、面积为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嘉善长盛将筹建时嘉善无油轴承代付的329,498.50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王长盛以三次美元现汇、两次美元现钞出资。1995年5月,嘉善无油轴承将所持嘉善长盛股份转让予王长盛,嘉善长盛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嘉善无油轴承的股东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披露嘉善无油轴承改制过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的资产是否来源于嘉善无油轴承,提交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嘉善无油轴承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经评估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足,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2)嘉善无油轴承购买用于向发行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履行了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土地出资未经评估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足;另外5亩土地价款32万元由嘉善长盛支付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至发行人名下,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嘉善长盛与嘉善无油轴承之间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及与发行人资产间的关系,嘉善长盛将部分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作为嘉善无油轴承的出资,该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相关申请和批复文件并发表意见。

4、2004年1日嘉善长盛由125万美元增资至1135万美元,因王长盛资金周转紧张,申请延期交付。2005年4月,嘉善长盛减资至125万美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减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2007年1月至2011年9月共经历两次增资、三次股权转让。2008年5月王长盛将其所持股权转让予孙志华、孙薇卿、周锦祥、陆晓林、曹寅超、王伟杰,本次股权转让以注册资本1:1作价,公司由台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王长盛系孙志华舅爷,孙志华与孙薇卿系父女关系。2011年6月发生两次股权转让,孙志华将其持有股权分别转让给联盛投资、广盛投资和陆忠泉,每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4.65元。孙志华将其持有股权分别转让给尚晖投资、立晖世源和英琦大河,每元注册资本作价16.62元。2013年联盛投资、广盛投资、尚晖投资、立晖世源和英琦大河将所持股份转让予孙志华。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2007年两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2)进一步说明2008年股权转让的背景,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补充说明受让方的个人履历,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2011年两次股权转让的背景,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相同年份、月份股权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受让方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联盛投资、广盛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东结构及在公司任职情况、任职时间,两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尚晖投资、立晖世源和英琦大河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各自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处拥有权益,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上述五家企业2013年退出发行人的背景,退出的价格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依据并发表意见。

6、2013年发行人共发生三次股权转让。除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外,2013年4月孙志华将所持发行人8%股权转让给陆晓林、陆忠泉、曹寅超、周锦祥、王伟杰。每股价格为3.41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背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2013年三次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受让方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依据并发表意见。

7、2015年孙志华将所持发行人75万股股份转让给朱三有,朱三有未在发行人处任职。2016年孙志华将所持发行人247.50万股、202.50万股股份转让合盛投资、百盛投资。合盛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百盛投资系孙志华与孙薇卿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孙志华出资份额99%。

请发行人说明:(1)朱三有的个人履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2)原持股平台退出发行人,2016年6月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情况。合盛投资的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各合伙人设立该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各合伙人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合盛投资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情况;(3)补充披露百盛投资的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依据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增资、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缴情形,说明未缴税款的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9、申报材料显示,长盛技术、长盛自润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长盛塑料77.50%股权。长盛自润原主要负责板材加工及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的生产,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和人员则由发行人承接,房屋建筑物则对外出租。发行人原持吉林长盛56.25%股份。吉林长盛主要业务是东北地区的轴承销售。2016年6月公司将所持吉林长盛26.25%股权以21万元价格转让给誉泰实业,发行人目前持有吉林长盛30%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长盛自润停止经营、业务转移至发行人的背景及具体过程;(2)说明长盛塑料的设立背景,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对外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是否在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权益、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3)说明发行人转让上述股权的背景,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誉泰实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誉泰实业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参股易信投资、嘉善村镇银行、善商管理等3家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8.94%、4.50%、2.22%,主营业务分别为股权投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善商大厦共同资产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增值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投资上述企业的原因,说明上述企业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企业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参股的上述企业是否为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提供贷款融资;(3)发行人投资嘉善村镇银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说明善商大厦的具体业务;说明发行人投资上述企业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孙志华担任浙江鼎晟董事。请发行人说明浙江鼎晟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曾存在两家关联方:陆盛机械、华昊典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陆忠泉胞兄陆忠东曾持有陆盛机械40%的股权。2012年8月,陆忠东将其持有陆盛机械30%的股权转让。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长盛自润原持有其25.00%的股权。2015年10月,长盛自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股权转让的背景,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受让人如为自然人,按照时间顺序连续说明个人履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披露未来是否有回购安排;(2)陆盛机械目前办理注销的原因;(3)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列表说明关联方与发行人资金拆借、资金往来形成的应收或应付款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侵占发行人利益,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4)除招股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说明两家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交易,如存在,说明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交易的价格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说明原董事离职的原因,目前的任职情况,发行人董事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及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根据国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对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企业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待遇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人员稳定;说明相关权利及技术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原单位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相关规定;(2)发行人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存在两项合作研发。说明合作研发的进展情况,权利归属,双方在合作研发中各自发挥的作用,研发的技术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对第三方存在技术依赖。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大额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进行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是否合法合规。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出售轿车、资金拆借事项。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陆盛机械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原因、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发行人和陆盛机械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定价原则、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陆盛机械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原因,陆盛机械是否为发行人的委托加工厂商、主营业务、报告期经营情况、注销原因,陆盛机械除陆忠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建德市维佳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原因、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发行人和建德市维佳科技有限公司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定价原则、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未来交易持续性,建德市维佳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股东与陆盛机械股东是否存在重叠;(4)说明光华塑料厂成立原因、主营业务、报告期经营情况,光华塑料厂经营范围中包括轴承的原因、报告期轴承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光华塑料厂在客户、供应商、产品等方面与发行人重叠情况,报告期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原因、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发行人和光华塑料厂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定价公允性及判断依据、终止交易原因;(5)说明明顺五金报告期内设立原因、经营范围中包括轴承的原因、主营业务及报告期经营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委托加工厂商,说明报告期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原因、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发行人和明顺五金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定价公允性及判断依据、终止交易原因,明顺五金在客户、供应商、产品等方面与发行人重叠情况;(6)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陆晓林之间资金拆借原因、资金用途、资金最终流向、利息标准及公允性、本金与利息归还时点差异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合同签订情况及主要合同条款,说明资金拆借的拆出拆入方表述是否有误、报告期发行人资金拆借事项是否披露完整;(7)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持有华昊典当股权的原因,报告期内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原因、时间、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或支付情况、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计提是否充分;(10)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吉林长盛成立原因、报告期经营情况,报告期发行人转让吉林长盛股权的原因、受让方誉泰实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公允性、审议程序、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转让控股权后发行人与吉林长盛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持续性、发行人与吉林长盛客户重叠情况、转让吉林长盛控股权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销售模式中直销占比70%左右,经销占比20%。国内市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国外市场直销、经销并重。直销模式下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22.98%、21.45%、22.53%、23.28%,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72.85%、67.40%、69.32%、66.43%。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存在与发行人英文名称相同的公司。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予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模式或现金收付情形;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方式、收入及其变化情况和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或定价方式下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卡特彼勒系发行人直销客户,也系发行人经销商英国KRF的客户,请发行人核查不同销售模式下存在相同终端客户的情形并说明原因;

(2)披露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前十大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销售产品内容、收入金额及占比;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分别披露收入占比并合并计算,说明被合并披露客户的股权结构及被合并披露的原因;说明上述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客户来源、;

(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变动较大,如果有请解释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说明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

(4)说明发行人经销商客户与发行人使用相同英文名称的背景,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发行人与其他经销商的交易价格,说明该等经销商客户与发行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及最终客户的情况,报告期内的经销商变化和新增经销商情况;发行人经销商中是否包含发行人的离职员工。

(5)发行人是否存在贴牌生产情形,如存在,说明存在贴牌生产的原因,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关联关系;未标注发行人品牌产品的内容、销售模式及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贴牌销售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为39.42%、40.85%、37.61%、42.25%。嘉善致力系公司第一大成品轴承供应商。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与之合作的背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比照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发行人与贸易性质供应商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

(2)发行人主要客户中有同行业公司且大多为嘉善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成品轴承占采购总额比例为10.10%、10.95%、13.97%、14.54%,对外采购的成品轴承均为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请发行人说明向同行业、嘉善地区公司采购成品轴承的原因及用途,采购的成品轴承与发行人自产轴承的差异,主要成品轴承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成品轴承的单价、金额及占供应商收入的比重,比照第三方交易情况说明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说明上述主要成品轴承供应商的原材料内容、产品、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差异,发行人是否采购上述成品轴承简单组装后转卖;发行人是否对上述供应商存在依赖;

(3)嘉善致力除向公司销售轴承外,还向公司采购自润滑轴承板材。报告期内,公司向嘉善致力销中板材的金额分别为445.41万元、359.03万元、560.05万元、374.04万元。说明嘉善致力向发行人采购上述板材的原因及用途,比照第三方交易情况说明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说明发行人的外协加工情况,报告期前十大外协加工工厂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协加工的内容、是否涉及核心部件,比照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外协收入占加工工厂收入的比重。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依赖。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金属基自润滑轴承的销售,报告期内,该三类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5.26%、84.11%、82.28%及83.51%;发行人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经销均为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18%、75.61%、75.95%及73.06%,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67%、51.65%、50.46%及52.4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23.28%、22.53%、21.45%、22.98%,前五大经销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66.43%、69.32%、67.40%、72.85%。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用途、使用寿命、下游行业状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客户重复购买情况、定价原则等,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类产品销量、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披露自2014年以来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金属基自润滑轴承销售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及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一致、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类产品配套销售情况,与发行人对自润滑轴承产品主机配套需求估计数据是否匹配;(3)结合发行人各类产品定制化生产、售后服务情况等,披露发行人采取经销模式的原因、涉及产品类型、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披露直销客户较分散的原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直销模式、经销模式下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新增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披露两种销售模式在产品类型、产品最终用户、销售区域、定价原则及销售价格、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政策、退换货政策及期后退换货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披露经销模式涉及产品类型、产品最终实现销售情况、各期末经销商客户库存情况,说明发行人经销商数量、地域分布情况与发行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仅选择一个经销商的原则、经销模式收入地域分布情况是否一致;(5)披露各期发行人向前十名直销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性质、是否关联方、销售产品类型、交易金额及占直销收入金额和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信用政策、退换货政策及期后退换货、期末应收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持续交易情况、购买产品用途、各期主要客户变动原因;(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交易金额占客户当期采购总额比例、交易是否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获取方式、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7)补充披露经销商客户中CSB GLEITLAGER SYSTEMS GMBH在公司名字中使用“CSB”字样的原因以及该客户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名字中使用“CSB”字样或涉及发行人相关标识的客户是否披露完整,该类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仅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各期交易情况、交易价格公允性、产品最终实现销售情况;(8)补充披露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差异原因;(9)披露上线结算方式具体情况、不同结算方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原因、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10)说明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11)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孙志华退股时与双飞轴承签署的协议中对双方员工、客户分割的具体约定,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客户来源、主要客户与竞争对手双飞轴承是否存在重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内销、外销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结论,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客户期末库存、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核查情况,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海关报关涉及的外销客户、产品、数量和金额等数据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的核查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发货、报关、验收等环节,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客户的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提供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原材料主要有钢卷(板)、铜卷(板)、铜粉、铜坯料等,均向国内供应商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总额分别为18,638.72万元、18,789.95万元、16,773.35万元、8,804.52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轴承厂家采购成品轴承金额分别为1,883.36万元、2,056.69万元、2,343.78万元、1,280.50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10%、10.95%、13.97%、14.54%;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2.25%、37.61%、40.85%、39.42%。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原材料采购分类情况,量化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变动原因,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及变动原因、与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匹配;(2)结合主要原材料具体用途、与各类产品的关系,说明各类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与同期各类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性;(3)说明铜材价格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发行人加强材料替代研究、减少有色金属使用量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套期保值措施,如存在,说明具体交易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其他轴承厂家采购成品轴承的原因、采购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原因、涉及产品类别、与发行人自产产品的关系、报告期发行人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未来该类交易的持续性,采购成品轴承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结合外购轴承是否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重叠、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供应商经营规模等分析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竞争优势中的研发优势、产品技术优势表述是否准确,说明外购轴承当期销售情况、毛利率水平;(5)披露嘉善致力作为发行人第一大成品轴承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轴承的同时还向发行人采购自润滑轴承板材的原因、交易具体情况、定价原则及价格公允性、嘉善致力是否为发行人的委托加工厂商,说明该类供应商是否披露完整;(6)披露各期前十大原材料供应商、前十大成品轴承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原材料具体类别、采购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各期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较分散的原因;(7)说明上述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交易金额占其销售金额比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选取方式、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报告期持续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其中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72.76%、70.74%、68.06%、65.91%。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类产品主营业务成本、销量与单位平均成本存在差异的原因;(3)结合报告期各类产品结构变化、所需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原材料投入比、产销量变动情况、替代材料使用比例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结合各类产品工艺流程、生产工人人数、直接人工成本发生环节及归集情况、人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成本金额及占比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制造费用归集原则,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07%、38.13%、40.87%和43.45%,毛利率较高且逐年上涨;报告期发行人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金属基自润滑轴承的毛利贡献率合计为83.90%、83.30%、81.03%和83.13%,是发行人的主导产品,也是发行人盈利的主要来源。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主要客户定价原则及变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及改进情况、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原因、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电解铜价格的选取标准、与发行人铜材采购价格的关系,说明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金属基自润滑轴承三类产品成本中铜材占直接材料的比例,报告期三类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变动原因、直接材料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采购的铜材价格变动情况一致;(3)说明2016年1-6月发行人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单位售价上升原因、与成本加成定价原则和成本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说明报告期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毛利率水平较高且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5)披露直销、经销模式下各类产品毛利率水平、差异情况及原因、变动情况及原因,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6)披露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选取标准及可比性、产品及经营模式差异情况,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5,168.05万元、5,530.14万元、5,307.87万元、4,129.3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85%、13.76%、14.22%、20.99%;发行人销售费用以营销人员的薪酬费用、运输费及销售佣金为主,管理费用以股份支付、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办公费和折旧推销费为主。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职工薪酬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发行人产品销量、客户区域分布及变化情况、运输政策、运输方式是否匹配;(3)披露境外销售具体流程、销售佣金的发生环节、涉及客户及销售金额、支付比例、支付对象,发行人境外销售是否对销售佣金的支付对象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境外销售支付销售佣金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说明股份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及合理性、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及合理性,评估基准日和审计截止日存在差异的原因、对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的影响,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来说明发行人确认的股份支付是否完整;(5)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6)披露报告期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出的具体情况,汇兑损益的形成原因、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金融机构手续费发生原因;(7)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说明对201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涉及的股权投资和非流动资产具体情况、追溯调整原因、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77.72万元、114.61万元、186.39万元、24.37万元;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207.69万元、165.41万元、123.14万元、108.77万元,递延收益均为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按照相关资产的摊销年限尚未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请发行人:(1)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是否构成重大影响;(2)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3)说明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到时间、涉及资产及使用寿命、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各期损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8月发行人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四项房屋所有权向控股子公司长盛塑料增资;发行人拟以长盛塑料为主体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增持、减持长盛塑料的具体情况、原因、交易对手方及是否属于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历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公允性、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2)披露本次增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获取方式、成本、账面价值、用途及报告期使用情况,本次资产评估的方法、增值率、交易作价的公允性,说明上述资产在招股说明书“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部分的披露情况;(3)披露发行人本次增资长盛塑料的原因、以资产增资的的原因、对发行人的影响、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披露发行人以持股比例为77.5%的控股子公司长盛塑料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之一“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的原因、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增资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700.07万元、2,460.52万元、1,196.99万元和8,795.84万元,各期末波动原因主要包括为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将多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分配现金股利、建造新厂房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对外投资了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定向融资计划以及合伙企业共计3,280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资金闲置情况、对外投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披露各期各类理财产品等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型、起止时间、金额、累计发生额、投资原因、投资标的、资金最终流向及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或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审议程序、各期投资损益及是否归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涉及高风险投资,说明报告期各类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列示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期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与各期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匹配性;(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投资合伙企业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3)说明各期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结合各期资金规模及闲置情况,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历次银行借款及同期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对比情况、发行人历次银行借款的原因、用途、资金流向、同期存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的原因(如有),补充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第(1)项问题进行核查、请发行人律师对第(2)项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665.06万元、716.53万元、814.44万元和387.14万元。请发行人:(1)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438.47万元、6,754.62万元、7,554.00万元和8,333.81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超过97%。请发行人: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对各类产品、各类销售模式制定的信用政策,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持续提高的原因、2015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其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信用政策及行业特征;(3)结合发行人对各类产品、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各期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原因、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及原因;(4)结合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类型、是否关联方、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回款、期后回款情况、与发行人披露的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披露各期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是否存在逾期、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境外经销商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销售情况、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KRF UK LTD、CSB GLEITLAGER GMBH、CSB BEARINGS FRANCE等境外经销商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6)说明核销应收OFFICINE FONDERIE CERVATI S.P.A 82.69万元款项的原因、账龄情况、各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88.41万元、742.71万元、1,211.45万元、75.11万元,主要为经国税局认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往来款、设备保证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别其他应收款金额、形成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变动原因、账龄分类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期后回款;(2)补充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其他应收款形成原因、账龄、期后收回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3)说明发行人与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情况、标的、金额、施工周期、付款进度、目前进展,发行人将交易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嘉兴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4,532.72万元、3,731.23万元、3,349.46万元和3,536.78万元,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类产品订单及执行情况、订单式生产和预估式生产具体情况、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规模及行业特征;(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订单式采购、意向式采购的范围、占比、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库存水平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意向式采购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中采购合同的采购模式;(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按订单式生产、预估式生产分类的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列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明细,说明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存货监盘情况,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3,522.47万元、6,764.61万元、9,976.61万元、461.13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008.99万元、8,258.86万元、9,816.21万元、22,321.5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说明鑫达路新建厂房工程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关系、在建工程中涉及在安装设备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4)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波动的具体原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6)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427.13万元、4,348.09万元、4,261.82万元、4,213.94万元,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软件。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129.11万元、147.95万元、174.55万元、146.4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应付账款分别为3,064.79万元、3,934.81万元、4,145.87万元、5,132.41万元,主要是应付供应商原材料采购款、设备采购款和工程款。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规模、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付款周期、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等,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且持续上升的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情形;(2)说明2015年末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应付账款类别、期后付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170.78万元、202.90万元、157.34万元、238.1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订单式生产为主的生产模式、报告期订单情况、生产周期、收款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金额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经营规模、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余额为2,5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付股利期后支付进展情况、支付现金股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否构成不利影响,说明期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方案。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682.13万元、332.33万元、281.35万元、5.17万元,主要为暂借款、基建保证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暂借款开始时间、偿还时间、资金出借方、产生原因、用途、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基建保证金产生原因、涉及基建项目及建设进展情况、保证金偿还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结合产品结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差异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进展情况、未能顺利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自润滑轴承技改项目、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现有主业的扩张和延伸,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分别为28,063.00万元、5,475.38万元、2,572.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自润滑轴承技改项目、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新增产能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如涉及,补充披露新产品、新技术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技术的关系、人员及技术储备情况、研发进展情况、相关业务资质及获取进展情况、竞争格局及发行人竞争优势,补充提示新产品、新技术在研发、市场开拓、产能消化等方面的风险;如不涉及,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对现有主业扩张和延伸的具体情况;(2)结合募投项目涉及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发行人现有产品市场占有率,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3)说明现有机器设备与目前产能的匹配关系、募投项目新增设备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是否一致;(4)补充披露本募投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募投项目尤其是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长盛自润存在将房屋租赁给浙江嘉亨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浙江嘉亨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发行人的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是否属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2)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浙江嘉亨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租赁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审议程序,房屋的面积、用途、报告期发行人使用情况,房屋租赁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房屋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第(3)项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9、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本次申报首发申请之前曾申报过首发申请。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具体情况、终止原因、相关问题解决情况(如适用),并对照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的所有申报文件,说明两次申报文件内容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50、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投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筹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3)结合报告期各项投资活动,说明2013年至2015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金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1)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4、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5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5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59、请发行人严格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四、其他问题

6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