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21】【怡达股份】【2017-09-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披露近五年的履历)、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是否曾在公司任职及职务,如不在公司任职,请详细说明其入股背景及原因,补充披露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4)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列表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成立时间及入股时间。(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主要内容。(6)光大江阴、光大国联均属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投资的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6.1094%的股权比例,请说明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进场时间、光大江阴和光大国联的成立时间及入股时间、在光大证券进场时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中投行业务与直投业务开展时点分离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上述两家机构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是否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7)1996年6月发行人设立时,非自然人股东的所有制性质、背景、主要经营业务、出资来源、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球庄村村委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履行审批手续和产权转移手续以及评估的原因、上述集体土地原用途、权属人信息、未履行哪些审批手续、相关瑕疵后续解决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目前发行人是否仍在使用上述土地及具体用途、地上是否存在主要生产设施、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经营用地、2000年11月发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刘杏元于2010年12月以现金方式补足该部分出资的具体过程,球庄村村委会的140万货币资金的来源、出资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上述瑕疵是否构成土地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8)万达金属、万怡物资、江苏投资贸易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万怡物资作为集体企业其由汪仁琴实际出资设立的原因、是否存在挂靠。(9)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集体资产和国有企业出资、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集体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10)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融资,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11)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是否存在变动及原因、相关股东名称,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须取得有权机关的确认意见。(12)在股转公司挂牌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请文件的差异,本次申请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新三板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13)2011年10月发行人第四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结合相关股东背景或身份说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14)发行人历次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或涉及股权转让或有事项协议的名称、签订时间、涉及主体、涉及股权转让或赎回以及现金补偿等的主要约定内容、实际执行情况、目前是否仍然有效、是暂停执行还是终止执行、是否仍然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约定,是否仍然存在关于保证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率的约定以及其他影响股东权利平等性的约定。(15)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16)郭登峰为常州大学教授,与公司为长期研发合作伙伴关系,其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神怡投资的合伙人之一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规定、是否构成利益输送,请说明其与发行人的主要研发合作内容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17)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界定为国有股、是否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以列表方式说明各子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发行人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生产的主要具体产品及主要销售区域和主要客户群体、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2)泰兴怡达的少数股东名称、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对于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的作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形。(3)测算关联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关联方资金拆借的产生原因、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约定利息及确定原则、公允性和实际支付情况。(5)报告期各年度主要生产分部的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且不存在重大遗漏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核心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形成。(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多项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但大部分尚未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请说明哪些技术尚未申请专利保护及原因、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关键技术、相关技术来源及形成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未来是否会申请专利权,未申请专利保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部分专利与南京林业大学等他方共有。说明上述情况的产生原因、相关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在相关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否为主要利用他方资源研发形成、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经营用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是否存在对南京林业大学等研发合作方的重大依赖、相关专利在产业化实践中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均由公司单独享有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存在哪些权利限制、相关共有权利人是否具有产业化实践的能力及是否实际利用相关专利盈利、发行人是否存在共有专利方面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1)结合醚系列产品、醇醚酯系列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别披露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结构。(2)区分直销和经销方式,说明各具体产品类别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信息、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往来时间、报告期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及占发行人同类产品销售数量的占比、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当年新增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采购产品用途、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3)结合发行人主要直销客户的采购流程及采购方式,说明发行人报告期订单获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承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互相转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销商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经销商销售的情形;2015年发行人经销收入同比增加的原因、涉及发行人哪类具体产品、与当年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是否一致。(5)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主要包括包装桶和贸易用化工材料销售收入。请发行人说明2015年其他产品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相关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内容、用途,2015年其他产品销售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销售的合法合规性。(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原材料转售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原材料内容、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客户名称、采购用途、发行人转售原因、相关原材料用于发行人哪类产品、是否为主要原材料。(7)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货、换货的情况,如有,请说明产生原因、涉及哪类具体产品、数量、金额及占同类产品收入的比例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产品质量责任。(8)说明报告期各主要醇醚系列产品的酯化前产量、酯化后产量、酯化比例、酯化后的用途及具体醇醚酯系列产品的产量、使用发行人自产醇醚系列产品的数量和外购同类醇醚系列产品的数量及各自比例;结合发行人报告期醇醚系列产品和醇醚酯系列产品的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自产醇醚系列产品酯化数量变动的商业合理性,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看,报告期内,醇醚系列产品占比逐年升高,醇醚酯系列产品占比下降,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优化产品结构所致”是否矛盾。(9)说明2015年下半年,市场上哪些主要醇醚生产商由于装置故障的原因,大幅减产,使得市场上醇醚系列产品中的丁醚系列供不应求。具体说明上述生产商的丁醚系列产能占市场产能的比例;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丁醚系列的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主要客户名称、销售数量和金额,2015年丁醚酯化前后的产量;具体说明2015年乙二醇丁醚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对当年业绩的影响。(10)说明报告期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的具体情况,包括重合原因、相关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销售和采购内容、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数量、单价、公允性、交易产品或原材料的去向,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11)说明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证发行人披露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信息、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往来时间、发行人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同类原材料的比例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是否为当年新增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2)报告期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公开市场报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变动是否一致、与同业企业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发行人各具体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用量与相关产品产量是否配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结合化学反应原理和生产工艺以及发行人其他产品成本情况,具体说明乙二醇丁醚系列产品成本较低的原因。(5)报告期发行人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销售范围是否均包括发行人对应主要产品的生产基地,是否存在发行人跨区域性采购的情形。(6)报告期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原材料和产品为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存在一定危险的物品。请发行人说明:(1)生产过程、产成品或原材料涉及哪些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有毒物质等,相关材料如何管理和控制、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能有效运行。(2)报告期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发生过相关重大事故、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3)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会产生哪些污染物、存在哪些处理设备及是否能够有效运行,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环保支出金额及与同行业企业、报告期发行人产品产量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4)存在哪些生产废物、如何处理,如为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处理,请说明相关机构名称、处理何种废物、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报告期发行人向其采购服务金额等信息,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废物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1)结合其各个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和产品类别,说明其生产经营所需各类资质是否齐备、是否仍在有效期,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生产经营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仓储、运输方式,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如为委托第三方处理,请说明报告期相关第三方名称、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机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车间工人的职能、在发行人生产环节中的主要作用,报告期车间工人数量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人数)及原因,报告期车间工人年均薪酬水平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不正当压低员工薪酬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上述情形的产生原因、相关房屋面积、用途、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或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占同类用途房屋面积的比例、是否为违法建筑物、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屋、相关权属瑕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为发行人自建房屋,请说明发行人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为购买取得,请说明购买价格及购买时间、原所有权人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发行人向湖北嘉景化工城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所得的房屋未能取得所占土地权属证书的原因、预计何时能够取得权属证书及解决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用于办公的部分租赁房屋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房屋的租赁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相关房屋面积、占租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是否存在停产情况及原因、停产时间、停产子公司名称、涉及产品车间、涉及产品、对相关产品报告期产量的影响以及对相关产品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因重大事故导致的停产。(2)2015年珠海怡达进行技术改造的原因、技术改造时间、是否引起相关产品停产、涉及产品名称和停产对产量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金额、后续整改情况及是否已整改完毕、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取得原处罚机关的专项认定文件;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均系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收回和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2.91亿元。请发行人说明各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次数和金额、涉及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产品收益率、实际取得收益情况、发行人投资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同时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和进行短期借款融资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请保荐机构修改相关表述。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历任职务的时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醚系列产品收入在持续增加,醇醚酯系列产品收入在持续下降,净利润增加幅度远高于收入增加幅度,请结合上述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及净利润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3.57%、10.49%、11.46%、11.52%,请说明:(1)发行人与经销商的主要业务条款及收入确认、收款过程;(2)经销商数量,报告期经销商信息介绍及经销发行人的产品类别、产品最终用途及客户信息;(3)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4)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与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以扩大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请说明:(1)通过个人账户实现的销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2)是否存在对公司内部员工销售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较为分散,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前10大客户的销售的具体产品类别、数量、价格。其中,宜兴市鑫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峰持有发行人1.4975%的股份,请说明:除股权关系外,该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况,请补充披露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报告期内对其销售和采购的产品和原材料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收入和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客户和供应商重叠具体原因,并对比其他客户和供应商说明相关销售和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直接原材料、制造费用、人工等明细项目构成情况,并分别列示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明细项目,说明:(1)报告期内各类产品自身的成本构成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各类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与其产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及产能未发生变化,产量在持续增加,请说明:(1)主要机器的数量、用途及其产能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及工人出勤状况等因素,说明发行人产量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在建工程增长较快,请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情况,并说明:(1)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2)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是否存在延迟计提折旧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环氧乙烷的采购数量在不断增加,环氧丙烷的采购数量在不断下降,请分别列示各类产品对上述原材料的消耗数量,说明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与各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在逐渐增加,而能源消耗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产量变化及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说明能源消耗情况与产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煤炭的采购金额较高,但在前5大供应商中未见能源供应商,请说明:(1)发行人对各能源供应商采购的能源类别、数量、金额及费用支付情况;(2)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能源成本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高,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应收票据结算金额、背书转让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承兑金额,并说明:(1)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人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2)发行人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3)会计师及保荐机构对应收票据的核查具体过程。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客户的回款情况;(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各类存货期末余额占存货总额的比例波动较大,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报告期的期初数量、当期生产量、销售量,以及对应的金额,并说明:(1)原材料及产成品期末余额大幅变动的具体原因;(2)存货的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3)各类存货的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差异情况,(4)结合各类产品的备料周期和生产周期,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说明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生产、销售与是否匹配;(5)结合原材料价格、原材料结转生产成本的情况、产成品销售价格,说明存货是否计提了充分的跌价准备;(6)原材料及产成品的价格波动较大,请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末保持较高产成品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均在持续上升,产品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的波动幅度较大,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价格变化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人员成本等因素,说明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变化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请分别列示销售费用中的仓储费和运输费,并结合存货期末余额、产量、销售量、客户所在区域、运输价格、仓储费价格等,说明仓储费和运输费与发行人的存货及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2,915,944.27元、9,205,012.94元、166,139,567.66元和31,651,549.51元,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3,604,614.56元、21,284,409.79元、57,574,332.93元、31,844,987.13元,请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