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22】【新余国科】【2017-09-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是国科有限,系江西钢丝厂和军工控股公司根据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西钢丝厂改制重组方案的批复》(赣国科工发[2008]93号)出资成立。2008年8月,江西钢丝厂以军品生产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含土地)出资投入国科有限作为其增资。2010年1月,江西钢丝厂新增总库中的军品资产对国科有限增资。股份公司设立后,江西钢丝厂将持有新余国科公司17.84%的股权(出资额为1,070.40万元)无偿划转给军工控股公司,将6.9%的股份协议转让给新余科信,将3.1%的股份协议转让给新余国晖。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江西钢丝厂和军工控股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历史沿革中存在程序瑕疵,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如需有权部门出具确认文件,请一并提供。请发行人说明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上述历史沿革信息的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整体变更、无偿划转等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程序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提供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整体变更、无偿划转等涉及的批复文件。

(3)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各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披露实物出资的明细、取得方式、权属、与生产经营的关系,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以房屋和土地出资是否履行过户程序,股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费用;江西钢丝厂现有的设备及资产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有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构成影响。

(4)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

(5)公司及江西钢丝厂、军工控股公司历次改制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国企职工身份补偿等事项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6)2008年8月,军工控股公司与江西钢丝厂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约定江西钢丝厂以拟投入国科有限资产中的40%,即1,015万元抵偿欠军工控股公司的债务,军工控股公司同时将债权转为对国科有限的股权。请补充披露江西钢丝厂对军工控股公司债务的内容、形成过程和真实性,说明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具有合法合规性,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补充披露本次增资之后国科有限对江西钢丝厂形成的647.15万元负债的原因、真实性及负债的偿还情况。

(7)2016年8月江西钢丝厂将部分股份转给新余科信、新余国晖作为股权激励,请说明该股权激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江西钢丝厂的股份协议转让给新余科信、新余国晖是否符合国有股转让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新余科信、新余国晖的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近五年的个人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8)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各股东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原为对发行人股东江西钢丝厂、军工控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后该机构变更为江西省国资委。2016年8月,经无偿划转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由江西钢丝厂变更为军工控股公司。请发行人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拥有特装公司和爆破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参股南昌国科1家公司。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各全资子公司的简要历史沿革,说明所其历次出资、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披露发行人的产能分布情况。

(2)补充披露参股公司南昌国科的股东北京维天信的基本情况,维天信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南昌国科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生产或共用销售、采购渠道的情形;公司拟出让南昌国科股权的原因和进展。

(3)补充披露子公司特装公司的总资产由2015年末的3,399万元减少至2016年9月30日的1,809万元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发行人先后吸收合并火箭公司,购买江西钢丝厂特种装备经营中心资产,收购子公司爆破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子公司特装公司收购了天观公司的部分资产,向新余国泰购买药剂生产线相关资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火箭公司、江西钢丝厂特种装备经营中心、爆破公司、天观公司、新余国泰收购前3年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前五大采购和销售对象,主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收购上述公司的方式及资金来源,收购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2)发行人吸收合并火箭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债转股的情形,请补充披露江西钢丝厂对国科有限债权的内容、形成过程和真实性,说明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具有合法合规性;国科有限对火箭公司增资后再收购其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火箭公司注销的合法合规性。

(3)采取收购资产而非整体收购的方式对江西钢丝厂特种装备经营中心、天观公司、新余国泰进行重组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产及对应业务目前在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应的具体产品、实现的收入,并结合该情况对收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进一步分析说明;江西钢丝厂转让天观公司股权的真实性。

(4)前述收购中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程序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涉及国有股权(产权)变动的请提供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涉及的批复文件。请说明相关程序瑕疵(如有)是否已取得有效的有权部门确认文件。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军品和民品业务,包括军用火工品(包含火工元件、火工装置等)和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及特种爆破器材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发行人结合军品和民品在产品生产工艺、核心技术及原材料、产品用途、销售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的异同,充分披露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同一种业务,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应当主要从事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部分产品涉及军工行业。请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说明其产品、技术、主要客户供应商、应收应付款对象、重大合同等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或脱密处理,如是,发行人应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8号》”)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逐一说明招股说明书各章节发行人应披露,但作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的信息,上述未完整披露的信息是否已得到国防科工局的批复,并请出具专项说明。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

(1)请发行人区分军品、民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供应商情况。如涉及保密事项,请发行人向我会提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和脱密的申请,说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申请豁免和脱密披露事项及原因,同时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有权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文件披露信息涉密情况的确认意见,豁免或脱密处理披露信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影响。

(2)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出具确认声明并披露。

(3)请发行人提供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上市脱密后的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的确认意见。

(4)请发行人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文件。

(5)请发行人提供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内容属实,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确认声明。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7)请保荐机构对照《格式准则第28号》说明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不构成投资者价值判断实质性障碍的理由,并在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予以说明。

(8)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持续督导。

(9)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发行人关于军品的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10)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11)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众多企业,部分企业名称中带有“民爆”等字样。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2)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13)列表说明江西钢丝厂、军工控股公司、大成集团所分别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其具体业务、产品、销售客户等与发行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个关联方,且与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租赁、担保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往来。

请发行人: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2)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在外兼职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各项关联交易的单价及金额、定价依据、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并结合第三方定价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历史关联方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5)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及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资金拆借的行为,资金拆借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6)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关联方存在租赁厂房及办公楼的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人员、资产、办公场所混同的情况。

(7)结合报告期内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公司的自主研发以及军方、军事院所的合作研发。

请发行人说明: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技术、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列表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与专利/非专利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前述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补充说明发行人就防止非专利技术泄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技术泄密风险、历史上是否有过泄密事件;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风险。

(2)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3)补充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水平及依据;发行人仅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其余专利均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请补充说明这是否为行业共性。

(4)2014年发行人委托天观公司进行技术开发。请补充披露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背景、合作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技术成果的权属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委托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否已完成支付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5)发行人自江西钢丝厂和天观公司无偿受让了一项商标和两项专利。请补充说明无偿转让商标和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额外补偿的情形,转让后天观公司、江西钢丝厂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仍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0、2016年2月,根据公司与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新余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公司老厂区搬迁补偿费用总额为8,721.33万元,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补偿以及生产设备整体搬迁、相关建(构)筑物销爆拆除等费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厂房整体搬迁的具体情况,包括:搬迁周期及完成时间、搬迁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的比例、搬迁前后厂房面积的差异,厂房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厂房整体搬迁及搬迁补偿款的拨付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补充披露发行人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进展,说明是否存在实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两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监事均在股东单位领薪,未在发行人处领薪。补充披露前述人员的薪酬发放单位,说明该等情形对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职责的履行及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同时从事军品和民品业务。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军品和民品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是否分开进行,涉密业务是否由专门部门进行运营,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军品前五名客户及民品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69%、39.40%、38.69%和41.62%。

请发行人:

(1)按整体收入口径,披露报告期内对军品前十大客户和民品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类型、销售内容、所对应的具体项目、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是否存在经销商及经销占比情况、对直销客户的销售流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向政府客户销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是否有对应的公开招标及公示,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前五名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78%、29.31%、36.29%和48.15%。

请发行人:

(1)按整体采购金额口径,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类型(原厂商、经销商、贸易商等)、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同一主体是否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情况,如有,补充披露采购和销售的内容、原因、定价及公允性。

(3)说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需军品合格供应商相关资质认证,如需要,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认证。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生产、委托加工模式,如有,请披露外协或委托加工的内容、单价、业务量、金额及占比,主要外协方、委托加工方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员工岗位分布及专业结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量及收入相匹配;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平均薪酬水平,将发行人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列表注明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其中,2016年公司连续两次变更董事会秘书任职人员,请发行人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因,说明上述变动是否构成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39人、23人、35人和35人。请披露具体岗位及相关薪酬,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设置的内部规章制度、具体采取措施、实际执行的效果等,说明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获得所从事业务内容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是否需要取得防爆、危险品等业务经营资质;相关业务资质的审批主体、资质内容及其有效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是否超过该资质范围,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维持相关资质;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在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报告期内环保投入金额分别为74.70万元、77.20万元、489.98万元、649.64万元,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2015年3月19日,新余市环保局例行检查发现公司一分厂车间生产废水处理后污染物超标。新余市环保局2015年4月1日向发行人下达了“(余)环行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罚款1万元;2011年5月始,发行人未经批准在观巢镇兴建厂房,被新余市国土局处以罚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情形的产生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处罚机关的意见说明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获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1、发行人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扩产项目,有利于公司打破产能瓶颈。但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产品之防雹增雨火箭弹、烟(焰)条等产能利用率较低。请结合行业需求变动情况、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开发情况、公司的产能利用情况分析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产能消化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火工元件、火工装置等军品,人影燃爆器材、人影作业设备等民品的研发和销售,销售对象分为民用和军工两大类,销售模式为直销和分销代理相结合。其中,民用部分主要用于人影作业设备及相关器材。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729.31万元、14,541.25万元、15,762.11万元、12,821.27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军品前五大销售客户名称,说明并披露销售的主要产品或系统名称、销售单价、数量、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说明并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渊源;结合行业特征说明发行人军民品业务的合同签署周期、生产周期、运输模式、交货周期、销售定价、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回款周期;(2)结合发行人具体经营和销售模式、军品和民品销售的不同特点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签署的主要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合同总金额、交货期、主要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售后费用承担等;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交货确认等时点说明并披露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结合发行人业务及行业特点说明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措施,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是否适当、合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相关交易流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执行穿行测试,如有,请说明相关穿行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样本量和样本抽取原则,测试过程、测试结论;(4)请结合行业特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民用产品防雹增雨火箭弹、烟(焰)条、发射架、火箭弹危险品储存柜及抗爆箱报告期内销售量波动的主要原因,重点说明2014年相比2013年、2016年1-9月份相比2015年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5)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就收入确认所执行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军品业务收入分别为6,397.25万元、8,573.92万元、10,368.72万元和7,485.63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75%、58.96%、65.78%、58.38%,民品业务收入分别为3,332.06万元、5,967.33万元、5,393.38万元、5,335.64万元,占比分别为34.25%、41.04%、34.22%、41.62%。请发行人:

(1)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结算模式、回款周期,火工元件、火工装置的主要产品名称、报告期产量、销售量、毛利及毛利率情况;(2)请结合销售合同说明并披露主要产品所包括的主要设备配置清单、说明主要配置中分别属于自产、外购或者外协加工、是否属于产品中的关键核心配置;(3)请说明并披露报告期火工元件、火工装置、人影燃爆器材、人影作业设备等产品大类下各产品的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同类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价格对比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人影作业设备收入分别为318.82万元、2,772.48万元、2,621.53万元和2,697.99万元。2014年因特装公司开始承接原钢丝厂特装中心的相关资产,从而导致人影作业设备收入大幅增长”,请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人影作业设备的主要销售客户、销售单价、数量、毛利及毛利率情况;(5)请结合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地域及成本因素,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华北地区、东北地区2015年销售收入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该两大区域销售的主要客户、销售产品及分别销售收入情况;(6)请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签订、仓库发货、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回款等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季度民品销售收入确认情况,并说明各季度收入波动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7)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2016年1-9月份火箭弹危险储存柜及抗爆箱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远高于发行人产能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黄铜材、锡材、金属柜体、发射架零部件、玻璃钢壳体、电子元器件等,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039.88万元、1,911.63万元、1,840.80万元、1,659.37万元;主要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1.43%、23.11%、18.58%、16.79%。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要经营所在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品种、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相同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对比并分析差异原因;(3)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向军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名称、采购单价、数量、金额,所采购的原材料占同类原材料的比例,是否属于产品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是否存在即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披露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核实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流是否与业务规模向匹配;(4)请结合采购合同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柜体数量,并请说明金属柜体用于发行人哪些产品及与该产品生产量的匹配关系,结合采购合同说明金属柜体价格连续下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5)请结合报告期产品的主要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并披露主要产品中的核心材料报告期采购数量、生产产品耗用数量、销售产品结转成本数量、期末结存数量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有重大差异;(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向湘潭市天天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采购玻璃钢壳体金额261.95万元,但发行人披露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中的玻璃钢壳体的采购总金额为188.30万元,二者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请核实并披露发行人该原材料的实际采购金额,当期向天天电工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其他各期的采购金额及主要供应商情况;(7)据招股书披露,黄铜材属于发行人重要的原材料之一,请说明发行人黄铜材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和采购来源;结合该原材料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和可比第三方市场价格说明该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并披露采购的付款方式与周期、主要供应商期末欠款、期后付款情况等,是否存在现金支付采购款的情形,如无也请明确说明;(9)请结合发行人产销情况,说明报告期生产量与水、电、气等能源采购的匹配性,重点说明2016年上半年用电量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直接材料的比例为33.57%、32.94%、29.97%、26.96%,请说明并披露除主要披露的主要材料外,还有70%左右的材料主要包含哪些品种,该部分材料采购的主要供应商,请结合主营业务成本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生产过程中关于材料的采购、领用、核算等主要流程,是否存在多计生产成本的情况;(11)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说明走访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存货余额分别为4,660.47万元、5,692.05万元、5,561.92万元、5,411.64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存货中在产品金额分别为858.85万元、1,022.85万元、1,123.35万元和1,042.29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43%、17.97%、20.20%和19.26%。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的工艺流程、采购和生产模式说明存货核算的主要环节和流程,生产成本的确认与结转是否完整、合规,存货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清单,包括数量、单价、金额;请结合报告期销售收入波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原材料、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变动与各期收入变动不匹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期初结存、本期生产、本期销售、期末结存的数量金额;结合销售合同和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4)请说明发出商品的核算方法和流程;请结合报告期内产品的主要销售合同、产品出库、运输交货、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说明从产品出库到收入确认的大致周期,并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合理性;(5)说明并披露报告期末发出商品在期后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产品已经验收、但客户延迟确认收货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存在跨期的情形;说明并披露为保证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及时性所设置的内部控制措施,说明并披露相关内控的执行情况;(6)结合发行人合同及在手订单情况、生产周期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在产品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在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截止报告期末所在工序、预计结转产成品所需时间;(7)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末对存货的盘点方法和程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说明盘点计划、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监盘结果处理、查看相关存货的状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就在产品和发出商品的真实性、计价的准确性所履行的核查程序;(8)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在产品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并披露在手订单金额占各报告期期末库存商品金额的比例、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实现和结转情况;(9)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存在少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44.22%、41.48%、43.36%和45.10%。请发行人:

(1)请结合产品、市场、同行业等情况说明并披露民品业务毛利率高于军品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售价与同行业可比第三方同类或相近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比情况,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可比第三方的选择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详细量化披露发行人2014年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3)补充说明并披露军品业务产品名称、销售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销售额、毛利、毛利率情况,说明相同产品在不同期间毛利率的波动情况;(4)请补充披露销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因素对毛利率的影响过程,补充敏感性分析;(5)请结合发射架销售合同说明该产品报告期内销售价格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并披露发射架的主要销售客户,该产品在各客户之间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并披露火箭弹危险品储存柜及抗爆箱2013年、2014年成本与销售单价接近的主要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5,427.23万元、8,509.08万元、8,928.09万元、7,039.1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工艺流程补充披露公司军品和民品业务成本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分产品类别主营收入与材料成本的匹配关系,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材料成本波动的主要原因,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成本的情况;(3)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期初结存、本期生产、本期销售、期末结存的数量金额;(4)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人影作业设备报告期内直接材料的消耗量与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不匹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依据和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说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9、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火工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发行人在各业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和技术水平;发行人军品的外销数量及比例;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具有年产五万发人工影响天气防雹增雨火箭弹生产能力,产能、市场占有率均居全国排名前列”、“发行人在军用火工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国内军用火工品行业具有重要地位”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在A股市场不存在可比上市公司,请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不限于A股市场上市公司),根据公开渠道获取的数据进行盈利能力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58.56万元、2,414.88万元、2,109.77万元和4,889.2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8%、17.01%、13.95%和39.67%。请发行人:

32、说明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应收账款到期日及期后回收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其营业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应收账款的回收实际说明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4)说明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余额、占比、形成原因、客户名称、可收回性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50万元、646.26万元、5万元、505万元,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说明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按类别提供各报告期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折旧年限、使用状态),结合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3)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的具体项目、建设状态,是否存在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而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2,170.51万元、3,001.50万元、3,235.25万元和2,048.74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9.27%、17.49%、21.51%,23.50%。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结算方式、期后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说明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披露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为155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中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17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对象、初始投资时间、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主要生产厂区位于新余市天工南大道,根据新余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公司的生产基地除位于新余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特装公司外,已于2016年内整体搬迁至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请发行人:

(1)请补充说明搬迁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政府相关文件、搬迁范围、搬迁补偿约定、补偿款的支付、原厂区厂房和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属、报告期各期末搬迁进展、搬迁补偿款收款金额及时间、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请说明并披露截止目前搬迁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厂区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老厂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上述各事项的具体时间、金额、会计处理情况;请说明并披露将暂未处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计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金额的计算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新厂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位置、面积、权证办理情况、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及依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搬迁事项相关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未尽事宜、未来是否可能存在需支付的款项或潜在纠纷;(5)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在搬迁过程中若出现净损失,全部由大股东江西钢丝厂承担;搬迁过程中若有搬迁补偿收益,全部由大股东江西钢丝厂享有,请说明并披露截止目前是否有应归属于江西钢丝厂的搬迁收益,该条款未来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6)请说明并披露因厂区搬迁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可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2,609.41万元、3,575.09万元、3,845.38万元和2,997.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40%、23.86%、23.63%和22.80%。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并披露运输费、职工薪酬、研发费用等的变化情况,是否与销售量、运输量、员工人数、研发项目等因素相匹配;(2)请展开销售服务费中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客户培训费等的具体金额,说明2014年销售服务费上升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说明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与报告期销售收入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招标业务模式的主要流程,结合项目或产品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招投标项目、数量、预定交货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招投标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大致时间周期;(4)结合报告期内借款的实际发生额和借款时间核实利息费用计提是否准确;(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西钢丝厂以协议方式转让部分资产的批复》(赣国科工字[2014]30号),同意以协议方式转让与钢丝厂特装中心经营有关的资产(包括设备及存货等)给特装公司(发行人子公司)。2014年5月16日,江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协议转让江西钢丝厂特种装备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4]113号),同意江西钢丝厂以协议转让方式将特种装备资产转让给特装公司。请发行人:

(1)结合江西钢丝厂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本次转让特种装备资产的主要原因;(2)本次协议转让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涉及相关税收及缴纳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行为;(3)与本次资产转让相关的土地、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或有事项;(4)本次资产转让事项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620.65万元、719.00万元、842.04万元和741.05万元,分别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04%、4.80%、5.18%、5.64%。请发行人:

(1)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用的归集和计量、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并结合研发人员变动及研发项目情况,说明研发费用中各明细项目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详细披露研发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模式、项目名称、研发周期、项目研发预定要求、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主体代垫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或企业合作研发的情形;(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发展方向、发行人在其所在行业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地位;(4)请申报会计师核查研发费用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支付大额研发费用的情形,结合研发项目说明报告期各项目的支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核查研发费用支出的真实性、研发材料用途、是否真实用于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虚列研发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职工薪酬问题。请发行人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发行人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职工薪酬”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7月12日,大成公司下发《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赣大成字[2016]137号),同意新余国科实施股权激励。2016年8月16日,江西钢丝厂分别与新余科信、新余国晖签订《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江西钢丝厂分别将持有的新余国科414万股转让给新余科信和186万股转让给新余国晖。股权转让价格以收益法评估值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新余国科现金分红600万元计算,为4.45元/股。请会计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增资及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详细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相符,准确披露纳税分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关于现金流量问题。补充披露各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发生额与实际业务的匹配情况、与相关会计科目变动的勾稽关系;补充披露“收到的税费返还”、“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税费、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补充披露“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变动、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中有关薪酬费用核算的勾稽关系;(2)请补充披露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及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了行业内主要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行业主要企业的上市情况及股票代码(如有)。

46、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对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的截止性测试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会计核查及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7、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显、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谨慎性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提高。

5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文件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