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27】【润禾材料】【2017-10-0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为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5年收购了德清润禾10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资产重组的过程、方式,所履行的审计、评估等程序,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业务、技术演变和整合的过程。(2)德清润禾原由华光国际100%控股,华光国际系实际控制人持股100%的香港企业。华光国际的设立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德清润禾是否享受过外商税收优惠,收购后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2、润禾控股于2015年7月的5,000万元出资款当时未验资。请发行人说明:(1)未验资的原因,后续出资复核情况,该笔出资款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3、2016年6月,杨灏、聂芸和林小萍分别以货币300万元、120万元和100万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位自然人股东近五年履历,增资的背景和原因、价格确定的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增资资金来源;(2)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4、关于关联企业。(1)请发行人说明关联企业宁海县晶博达橡塑厂、宁海县玖汇橡塑有限公司、常山顺发箱包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2)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请说明注销原因,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独立董事杨晓勇担任《有机硅材料》杂志主编。发行人报告期内接受《有机硅材料》杂志广告服务,2015年、2016年1-6月分别为5.66万元、2.8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有机硅材料》背景,是否系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杂志,发行人引用的行业数据是否来自该杂志;发行人与《有机硅材料》之间广告业务的具体内容,发行人是否存在购买行业数据的情况。上述情形对杨晓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构成的影响,是否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独立董事周亚娜、郑曙光现在在高校任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职工监事、审计部经理娄秀苹是否系发行人正式员工,是否在发行人领薪,在宁海德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任职的背景和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的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环保。(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遵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性排放物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排污量较小,根据当地规定和实际操作,不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请发行人说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10、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以及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有机硅深加工产品中的硅油,以及纺织印染助剂中的后整理助剂。(1)发行人生产的有机硅深加工产品下游主要为纺织印染、有色金属压铸、涂料、农药等,请按行业分类补充说明发行人硅油类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构成情况。(2)发行人生产的纺织印染助剂上游原材料主要为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主要由脂肪醇、脂肪酸、乙烯或丙烯制成,发行人有机硅深加工产品中的嵌段硅油为纺织印染助剂的原料之一。请发行人结合具体的产品、原材料、客户、技术、生产工艺异同等说明其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3)请发行人说明各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变动的原因,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由直接客户和贸易类客户组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直接客户和贸易类客户的销售金额汇总表。(2)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2016年上半年新增客户C&T LITECH CO.,LIMITED的基本情况,发行人销售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方式,新客户的开拓方法,是否存在客户变动较大或客户不稳定的风险。(3)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名称、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等。(4)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5)与客户之间主要的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6)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确认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遍布国内外,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各期营业收入的地区分布情况。针对出口销售部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产品销往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及各期的销售金额、平均毛利率水平。(2)主要进口国相关领域的进口政策、贸易摩擦等对发行人产品出口的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海外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各期走访和函证的比例,是否取得经出口地海关确认的发行人出口数据等。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32.85%、28.83%、27.56%、27.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经销商在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与发行人、最终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销售及信用政策。(2)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对应的销售收入,并分析经销商的构成稳定性及布局合理性。(3)主要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最终销售实现及报告期各期末的铺货情况。(4)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在合作期限、授权经销区域、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信用期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及双方的具体执行情况,不同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各期走访的经销商数量、对应的销售金额,确定走访经销商的取样原则,是否对经销商各期末的存货数量进行了解,是否发现异常等,并说明经销模式下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销售方式;请说明前五大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对前五大客户的重大依赖;(2)请补充分析客户对象的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3)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以列表方式逐项说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申请文件中予以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相关信息的具体内容,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的决策构成重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发行人关于军品的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结论性意见。(4)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数据,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结算方式,报告期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未来不可持续的风险。(5)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6)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7)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8)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9)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10)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11)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1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从大到小累计销售金额百分之七十进行核查,并对最终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关于业务模式。(1)对于内销客户,鉴于以直销客户为主且公司产品是下游客户生产加工中的常用中间原料,产品销售具有小额、多批次的特点,出于商业便利考虑,通常由销售员与客户达成订单意向后录入销售订货系统,具体业务约定内容体现于发货单并须由客户签字签收确认,公司于客户签收发货单后予以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形下,是否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业务关系,信用周期、退换货政策等是否有明确约定。(2)应收账款的回收与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销售部门和人员,以适当方式予以警示并由其承担超期利息;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请发行人说明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现金收款的背景和原因,相关内部控制。(4)因应收账款逾期产生的诉讼较多。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生产各种产品所需原材料,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结合主要产品的生产、化学或物理反应过程,分产品说明各期产成品与耗用原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数量匹配关系。(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存在多个产品种类的情况下,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发出销售与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同时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等目的,发行人于2015年收购了德清润禾100%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被收购前德清润禾的股权及业务沿革,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2)补充说明2013年至2015年德清润禾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内容、规模及定价依据;(3)提供德清润禾被收购前三年及被收购后的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4)详细说明收购过程中各步骤母公司和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重点说明合并日的确定依据、对各项资产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本次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测算过程,是否公允;(6)合并款项是否全部支付、是否完成股权变更,交易过程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风险或不确定性;(7)补充说明发行人收购德清润禾之后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整合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机硅深加工产品毛利率基本稳定,而纺织印染助剂产品逐年提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下游客户需求,各期新增/减客户,产品单价、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各期纺织印染助剂产品毛利率逐年上涨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从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种类、金额、单价,与向可比第三方采购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异常,采购价格是否公允。(2)各期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租赁关联方房产所在地、租赁面积、租赁单价,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公允。(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光国际报告期内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4)发行人董事程焱控制的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智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规模等。(5)宁海县晶博达橡塑厂、宁海县玖汇橡塑有限公司、常山顺发箱包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主要业务、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6)德清润禾被发行人收购前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如有,请说明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7)逐笔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向关联方借出资金的具体用途、借出/归还时间、是否计提利息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9,042.60万元、10,832.03万元、11,423.01万元和9,050.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主要客户的货款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当期的采购金额。(6)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7)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分别对16家、18家客户单独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客户的资信情况、判断“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标准等说明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27.93万元、2,271.22万元、3,066.67万元和2,929.0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及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德清润禾于2013年8月12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截至收到反馈意见之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协润投资和咏春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4,425.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3)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因销售/采购而收到/支付的金额、期末余额等,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2)各期末应付票据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及期后支付情况。(3)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是否有到期尚未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5.23万元、1,293.97万元、5,443.90和6,434.3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2)各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中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各年底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前景、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94.91万元、1,719.64万元、3,491.29万元和3,337.74万元,请发行人:(1)按照材料款和工程款分别说明对应的前五大客户名称,应付金额、当期采购金额及其后的付款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7、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0、请严格对照2015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