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29】【乐歌股份】【2017-10-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相关事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股东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情况,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交易价格对应的发行人估值及PE倍数、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2)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并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陈默、马雪姣、戚震、马洁、王梅、傅凌志、殷士凯及郑祥明最近五年履历以及职业背景。(3)请发行人说明聚才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股东背景,是否在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任职,是否为职工持股平台,股东出资来源及合法性,交易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与除聚才投资以外的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聚才投资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4)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以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如曾经签署则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关对赌协议。(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2011年8月,发行人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通过。请发行人说明前次发审委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此次申报材料与上次申报材料的差异,若有,请具体说明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丽晶电子持有公司37.95%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仅对发行人直接股东持股受限情况进行了核查,请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丽晶国际、丽晶电子、聚财投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关于发行人控股和参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丽晶数码是发行人的境内生产基地,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中的部分环节;全资子公司浙江执享为发行人从事产品线上销售、售后服务;参股公司宁波浙东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目的仅限于宁波市南部商务区三期B地块项目的开发及物业管理。(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之间的具体安排,上述安排是否合理、必要,说明宁波市南部商务区三期B地块项目开发背景、用途、涉及的金额、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联系,开发进展,开发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外子公司设立以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必备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法存续和经营,对外出资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设立越南、美国、香港、日本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合理必要,说明越南乐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波动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通过香港沃美特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比,上述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资产构成、主要财务数据以及亏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5年期间,项乐宏先生经授权代表发行人全体股东向发行人及子公司丽晶数码拆借资金用于开展新股申购等方面的投资活动,2014年期间拆借资金平均额为5,869.16万元,2015年期间拆借资金平均额为16,159.1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各出借方出借的具体金额,按时间列表说明历次拆借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流水总额,利息费用计算过程和依据,每笔拆借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使用上述资金开展新股申购的相关账户情况,由何人负责操作,请提供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明细,说明上述股东关于新股申购交易的收益或损失的分配或分担约定,是否用于新股申购以外的用途,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情形,股东用于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归还发行人资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开展辅导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说明关联方宁波芯健半导体有限公司、宁波美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上述关联方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上述关联方除已披露关联关系外,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2)请发行人说明英国执享有限公司、德国执享有限公司、澳洲执享有限公司、宁波健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美馨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宝奕箱包有限公司、宁波晟大灯具用品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的合法性,注销后业务、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24日发行人将乐歌进出口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丽晶电子,转让价格为586.43万元,系根据乐歌进出口的净资产额确定。请发行人说明转让乐歌进出口的原因,转让前乐歌进出口拥有的资产构成,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乐歌进出口及美国沃美特目前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客户和供应商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4)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将从关联方乐歌进出口、丽晶电子及蔡运琴受让商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乐歌进出口以及相关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的注册商标以及正在申请商标事宜的进展情况,上述关联方注册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商标的原因,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商标、专利、设备等资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产生的过程和具体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关联方往来款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的整改措施。(6)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7、根据招股说明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丽晶数码的三处房产和一处地产均被用于为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与地产的用途以及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联系,说明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的用途,发行人是否曾违约,如发行人违约,银行行使抵押权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请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进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设备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如有,请说明担保债权的主要内容,担保主债权是否曾发生违约,如未来发生违约,抵质押权行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9、关于发行人拥有的商标。(1)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本歌乐株式会社对发行人注册号为8052399的“乐歌Locte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上述商标在电缆;电线、电子布告板;光学器械和仪器;试听教学仪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请发行人说明该商标的来源,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日本歌乐株式会社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关,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前述范围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商标纠纷,发行人商标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处置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0、关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1)招股说明书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专利号为ZL201420204393.3的“平板显示器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请发行人说明申请宣告无效的原因,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涉及该专利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如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纠纷,如有,请说明处置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2)招股说明书仅披露发行人拥有国内已授权发明专利22项,请发行人列表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的美国、欧盟外观专利38项的基本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受让取得专利,则请说明转让方基本情况,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主研发的专利ZL201010243884.5打破了美国Sanus公司虚拟轴(VirtualAxis)技术在平板显示支架自由定位技术方面的技术垄断,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披露内容的具体依据,该技术的具体用途及其对发行人竞争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是否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说明并补充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钟红露、滕春,公司独立董事江明华辞职的原因及去向,以及该等董事报告期内的履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属行业为人体工学行业,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3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可归属于“C21家具制造业”,且适用《中国家具协会家具设计保护试行办法》,公司所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中的人体工学应用细分领域。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可比公司的行业定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目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等依据说明发行人定位于人体工学行业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情况相符,招股说明书关于业务和技术的披露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7、关于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电镀、氧化、抛光等能耗较高的工序,公司采用部分委外加工的方式。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向委外加工单位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分别为338.28万元、313.26万元、466.45万元及191.0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委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委托加工产品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委托加工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分类,说明交易金额占该委托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主要委托厂商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3)详细对比并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4)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指标以“万件/套”为单位,且每年产能利用率均大幅超过10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能指标“万件/套”的具体含义。(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计算产能利用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是否能够客观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大幅高于设计值的原因。(3)请发行人按产品类别分类披露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分为境外线下销售、境外线上销售、境内线下销售、境内线上销售四大类。(1)请发行人分类说明前述四类销售方式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客户名称、销售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开始或终止合作的时间,交易定价情况、销售模式(经销或直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四种销售方式报告期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并以列表方式逐一说明对各主要经销商的管理模式和政策,包括定价政策、信用政策、退换货政策,结算模式,是否为买断式销售,是否存在经销商返利,报告期各期主要经销商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主要覆盖区域,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退换货金额,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的主要构成。(3)请发行人说明线上自主品牌直营与线上自主品牌分销的区别,并分别说明线上自主品牌直营与线上自主品牌分销的以下情况:线上开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店数量,单店销售情况,是否以他人名义开店,客户数量、客户平均采购数量),推广方式,物流运输的方式及主要物流服务商,以及是否承担运输费用,销售情况是否与运输物流费用匹配,与平台的交易分成方式,线上销售具体业务流程,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结算方式,销售货款的结算周期等情况,销售退货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销售退货情况。(4)发行人外购产品销售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说明外购产品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来源,以及此模式形成原因,与自产产品的差别和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种业务,对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1、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各国相关政策,如“英国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能够随意旋转、倾斜等各种调节功能的显示器设备”,请发行人逐项披露招股书中提及的各国政策、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外部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形成年产人体工学显示器支架100万台、升降台20万台、升降办公桌15万台的生产能力。请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产能测算依据,与现有产能的对比情况,同时结合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说明发行人对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4、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修改招股说明书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有关表述。请保荐机构核查。

三、与财务会计有关的问题

25、营业收入。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从事人体工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294.50万元、35,491.76万元、37,472.67万元、20,118.67万元,其中,公司人体工学大屏支架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48%、74.52%、72.69%和70.38%;人体工学工作站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5%、5.48%、12.07%和19.78%。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外销业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的外销收入分别为23,768.19万元、28,086.65万元、28,266.97万元和15,119.9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14%、79.14%、75.43%和75.15%。除前述产品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还包括了其他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人体工学大屏支架产品主要构成,并结合各构成销售数量和单价的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其收入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人体工学工作站产品主要构成,并结合各构成销售数量和单价的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其收入变动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购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来源,公司此类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流程、模式等,并结合产品种类、数量、价格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期此类销售收入变动原因;(4)补充披露公司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记录出口数据对比情况,如存在差异,详细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转回、应收票据转让等形式)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数据与海关记录数据之间差异,差异原因,对收入确认真实、准确性的影响,并详细说明各数据的来源及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6、销售模式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从品牌角度,包括自主品牌、ODM、OEM等形式。2013至2016年上半年,自主品牌销售模式销售占比分别为17.12%、24.21%、31.07%、42.8%,ODM销售占比分别为74.35%、64.67%、62.69%、53.55%;从销售渠道角度,包括线上和线下形式,其中线上形式以M2C直销模式为主,线上分销为辅。2013至2016年上半年,线上销售渠道销售占比分别为12.72%、21.18%、24.52%、32.94%,线下渠道销售占比分别为87.28%、78.82%、75.48%、67.06%。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自主品牌、ODM、OEM销售模式下主要销售产品内容、数量、金额,对应主要客户及报告期销售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自主品牌、ODM、OEM销售模式下主要产品的毛利、毛利率,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变动情况和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自主品牌和ODM、OEM销售模式下,产品、销售渠道、细分市场等比较情况,并结合公司对不同销售模式发展趋势,分析说明不同销售模式是否存在矛盾、冲突;(4)补充披露线上、线下销售模式下,公司直销、经销收入情况;(5)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公司产品销售至最终用户的一般途径,公司对经销渠道的管理控制措施,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的最终销售、使用情况;(6)详细披露公司代理销售模式下,产品销售的最终去向,发行人对产品最终使用情况的跟进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7)补充披露公司对经销商是否存在销售返利、退货政策,如有,详细披露具体政策内容、金额、会计处理方法;(8)对于线上收入,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渠道,相关销售渠道建立和发展过程,各渠道下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报告期内线上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线上销售对应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1)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线上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说明向经销商销售产品的最终实现情况以及经销商销售回款情况,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余额及存货周转情况,是否存在刻意向经销商压货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经销商的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说明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稳定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及退出经销商较多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27、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内销收入确认原则为:网络直营销售,在商品发出且退货期结束后确认收入;委托代销销售,在收到代销商对账单时确认收入;其他买断式销售,在商品发出且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公司外销收入确认原则为:网络直营销售,在商品发出且退货期结束后确认收入;委托代销销售,在收到代销商对账单时确认收入;以FOB、CIF方式进行线下交易的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报关、在离港并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其他买断式销售,在商品发出且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内销、外销收入中,前述各类确认收入方式对应的收入金额、主要客户构成,相关业务约定的背景、具体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依据。

28、主要客户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5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25.73%、25.52%、27.82%、24.66%,主要包括Hama GmbH & Co KG、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DSG Retail LTD、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HAUZEN CORP.、SODIMAC S.A.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期线上、线下销售模式下各前20名客户销售数量、收入情况,并说明各期销售规模与对应客户生产、需求规模是否匹配,各期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2)补充说明公司产品向主要客户销售数量、金额与其对应期间的出货量的匹配关系,如存在较大差异或波动,补充说明合理性。

29、原材料采购、营业成本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板、钢管、铝锭、塑料粒子等基础原材料;零配件主要包括标准件、定制件(压铸件、冲压件、塑料件等)以及电子零配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元件、马达等);产品包装物主要包括彩盒、外箱、说明书等。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18,089.28万元、21,193.37万元、21,071.07万元、9,776.44万元,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中直接材料占比在70%左右。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期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30、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3,494.20万元、4,339.52万元、3,220.63万元、2,279.48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27.57%、30.51%、21.83%、29.47%。供应商包括五矿钢铁宁波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众浩钢铁有限公司、余姚市江南印务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锡达钢管有限公司、宁波中紧五金有限公司、宁波翔泽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3)补充披露公司供应商中存在部分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请列举报告期各期前20位供应商、采购构成、交易和结算流程,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1、毛利和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分别为11,273.45万元、14,323.14万元、16,409.15万元、10,345.9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25%、40.29%、43.77%和51.41%,呈上升趋势。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公司外购产品销售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下关联交易:(1)出让乐歌进出口100%股权。2014年12月24日,公司将乐歌进出口100%股权转让给丽晶电子,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586.43万元。乐歌进出口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其持有部分商标,目前正在办理向公司无偿转让商标所有权的手续,转让完成后乐歌进出口将予以注销;(2)股东借款。公司自2014年11月17日起向股东提供借款,借款资金由公司账户汇至股东指定账户,期间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及公司资金状况不时归还部分借款,因此实际借款总额为浮动金额,2014年期间拆借资金平均额为5,869.16万元,2015年期间拆借资金平均额为16,159.1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9日,公司股东已按时将本次拆借资金全额归还公司,后续未再发生向公司借款事宜。同时,公司股东已按约定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金额为846.17万元;(3)受让关联方商标所有权。乐歌进出口目前持有部分商标,其与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将相关31项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其中包括在3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中的“Loctek”图样商标(商品或服务类别:第20类)。目前相关转让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2014年末出让乐歌进出口100%股权的具体原因,出让前后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人员、模式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股权出让前,乐歌进出口经营业务、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及依据;(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向股东借款的交易背景、原因,并结合公司资金获取成本、使用配置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侵害公司利益;(3)补充披露2014、2015年股东借款相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股东借款后款项的使用用途、资金走向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公司拟从关联方受让的商标对报告期各期收入的贡献情况,商标未在乐歌进出口股权转让时向发行人转让的具体原因,商标转让的进程等相关信息;(5)补充披露公司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商品买卖、资金往来等交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中“考虑到公司存在一定的闲置资金,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借款形式筹措投资资金”相关表述与公司2014年、2015年资产负债水平、对外融资规模等客观事实是否相符,相关披露是否客观属实;(2)补充说明股东2014年、2015年借款后具体资金走向,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等是否相关,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情形;(3)补充说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3、销售费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414.61万元、5,779.34万元、6,326.31万元和4,442.49万元,主要由销售人员薪酬、运输及仓储费、展览费、广告费、平台服务费等组成。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销售规模、渠道、产品构成等变动情况,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运输及仓储费具体构成、变动原因、与相关收入匹配情况等;(2)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销售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3)结合公司各类线上交易金额、平台费收费标准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平台服务费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各类线上交易金额的匹配情况等;(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广告费的具体构成,相关广告播出情况及依据;(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推广费的具体构成、经济业务内容;(6)补充披露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经济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行业可比情况,核查并说明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2)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可比水平,说明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是否合理;(3)核查并说明公司销售人员工资中是否包含销售无法入账费用;(4)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4、管理费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274.20万元、3,956.42万元、4,540.86万元和2,235.13万元,公司管理费用主要为研发费,研发费占管理费用比重分别为40.96%、36.43%、41.14%和37.42%。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研发投入核算口径,研发环节组织架构及人员具体安排、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措施、具体研发投入及成果产出情况、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并比较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在研发人员及投入成本等方面情况,结合业务内容分析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各期研究成果的对应关系;(3)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管理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5、应收账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51.76万元、3,848.76万元、4,585.81万元和4,683.39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30%、97.39%、95.67%和96.59%。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各类销售模式账期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构成和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是否在客户信用期范围内,是否超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等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逾期部分金额、占比、原因及可回收性;(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按照个别认定法对不同客户计提坏账比例的具体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并说明个别认定法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同行业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下游客户信用情况、账款回收可能性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充分;(2)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3)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4)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5)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6、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02.25万元、4,611.92万元、4,701.00万元和6,256.84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构成。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对模具的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同类资产核算方法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公司对发出商品控制措施及有效性;(5)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5)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7、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所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750.75万元,累计折旧为5,653.16万元,净值为13,097.5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64.02万元、1,417.25万元、210.55万元和1,898.30万元。2014年末在建工程增加较大主要系公司在滨海新区新建厂房工程以扩充和拓展生产线,滨海厂房工程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和仓库。2015年滨海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转固,导致2015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下降幅度较大。2016年6月末在建工程较上年末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越南子公司新建厂房所致,越南厂房工程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及宿舍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等相关因素,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中用于生产相关资产具体构成、效用,并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一般生产工艺、结构构成,说明公司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及构成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差异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示报告期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说明报告期内产能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将当期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情况并列式计算过程;对比周边同类厂房(结构、层高、用途、装修)说明发行人在建工程的造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2)详细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3)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38、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6年6月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为1,839,215元。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以降低汇率波动所带来的汇兑风险。2016年,出于套期保值的考虑,为降低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通过热轧卷板商品期货业务规避经营风险。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金额,产生损益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进行热轧卷板商品期货具体金额,与公司原材料耗用需求之间的数量匹配关系,产生损益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3)详细披露公司参与远期外汇合约买卖、热轧卷板商品期货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是否能够有效防范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应收票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572.24万元、340.83万元、619.83万元和634.40万元,其中2014年末至2016年6月末,商品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193.99万元、450.14万元、571.40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应收票据管理措施及有效性;(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兑现金额;(3)补充披露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4)补充披露公司对报告期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的风控措施及有效性;(5)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应收票据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标的数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40、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2.72万元、1,836.39万元、10.30万元和318.69万元。主要由待抵扣进项税、留抵扣应交增值税、国债逆回购产品、理财产品、预缴税金等构成。公司2013年末其他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主要为公司所投资的国债逆回购产品期末余额350.15万元以及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1,200.00万元;公司2014年末其他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主要为公司所投资的短期安全性较高的国债逆回购产品期末余额1,799.99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国债逆回购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构成、期限、产品主要条款约定、收益率水平;(2)补充披露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系对参股公司浙东置业的投资款,2016年上半年公司支付浙东置业投资资本金630.00万元。公司持有浙东置业30%股权,截止2016年6月末,浙东置业总资产、净资产余额为28,777,298.12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浙东置业具体业务内容、现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主要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相关信息;(2)公司投资浙东置业目的,与主营业务是否相关,公司未来在此类业务中发展规划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2014年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为30,495,000元、60,054,889.88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具体业务内容,各项业务对应金额,损益情况,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44、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47、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前次申报情况、发审会否决原因及解决情况,本次申报文件与前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原因。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