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33】【西菱动力】【2017-10-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系由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西菱有限设立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各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任职时间、入股时及目前的职务、离职时间及原因),对离职后股份处置的具体约定;各自然人股东之间及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011年进入的股东蜀祥投资、尚鼎源、成都金昆、国信弘盛、成都锐达在2015年相继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行为。
(2)西菱有限设立时未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补充披露实物出资的明细、取得方式、权属、与生产经营的关系,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实物出资是否来自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飞汽配,是否需取得有权部门对成飞汽配资产权属的确认文件;发行人资产是否来自集体企业,是否需取得有权部门对相关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文件。
(3)补充披露万丰锦源、浚信工业、昆山睿德信的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的情形;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股东所投资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4)招股书披露,浚信工业名下的资产均委托给深圳市睿德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请补充披露浚信工业、深圳市睿德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睿德信及其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深圳市睿德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历次股权转让中涉及国有股权的,补充披露是否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补充披露最近一年的新增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情况;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
(6)说明发行人各股东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7)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部件”)设立于2009年,2015年实现净利润2,494万元。发行人分公司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设立于2015年。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动力部件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历次出资、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发行人的利润是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动力部件,报告期内该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的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动力部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大邑分公司的业务定位及分工;披露发行人的产能分布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个关联方,且与关联方存在关联资金拆借、接受关联方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请发行人: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说明招股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2)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在外兼职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历史关联方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4)魏晓林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青神菱兴和先锋西菱。补充说明青神菱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2005年魏晓林转让其全部股权的原因、价格及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自2006年起一直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但直至2016年才办理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先锋西菱于2007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注销,请补充说明先锋西菱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报告期内资产、人员、业务的相关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补充披露其直至2016年才办理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5)结合报告期内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四类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核心技术,即曲轴扭转减震器核心技术、连杆核心技术、凸轮轴核心技术和铸造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技术、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列表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前述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补充说明发行人就防止非专利技术泄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泄密风险、历史上是否有过泄密事件;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风险。
(2)补充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解释核心技术先进程度中“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等表述的具体含义及依据。
(3)招股书披露,部分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为“联合研制”,发行人与十余家国内外主机客户的研发机构形成了长期的技术合作开发关系和产品合作研发关系,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双方合作内容、研发成果归属、技术保密以及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具体约定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有两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几处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被抵押。请发行人说明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及原因;提供相关抵押合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晓林、喻英莲、魏永春共同出资设立了西菱投资,魏晓林、喻昌金、喻英莲共同集资设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飞汽配。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西菱投资自设立以来未进行过实际的投资业务但与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情况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2)成飞汽配于2004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注销。请补充说明成飞汽配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报告期内其资产、人员、业务的相关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补充披露其直至2014年才办理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79%、75.14%、82.80%和83.81%。
请发行人:
(1)按整体收入口径,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类型、销售内容、所对应的具体项目、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对直销客户的销售流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3)补充说明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层层披露至最终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对比发行人向该客户销售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与发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毛利率;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要的境外客户日本三菱有无关联关系,发行人向日本三菱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毛利率。
(4)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新产品、成熟产品各自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新产品、成熟产品各自的定价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参与前期设计、研发、试制而未能成为供应商的情形,对已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前五名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46%、24.78%、31.38%和35.40%。
请发行人:
(1)按整体采购金额口径,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类型(原厂商、经销商、贸易商等)、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报告期内,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的第一大客户,又是发行人2016年1-6月的第一大供应商和2015年的第二大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的内容,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合理性、定价及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员工岗位分布及专业结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量及收入相匹配;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平均薪酬水平,将发行人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说明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获得所从事业务内容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该业务资质的审批主体、资质内容及有效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是否超过该资质范围,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维持相关资质;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于2016年6月发生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发行人及董事长分别被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前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承担、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及其执行效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披露,2015年9月江苏宏宝锻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请补充披露该诉讼事项的背景及目前进展状况、发行人与江苏宏宝的业务往来并提供相应业务合同。江苏宏宝锻造有限公司是发行人2013年、2014年度的第一大供应商,补充说明前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是否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事项及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中介机构实地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获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发动机连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发动机皮带轮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发动机连杆总成产能456万支/年,皮带轮精加工产能225万支/年较现有产能扩张幅度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曲轴扭转减振器的产能利用率为71.82%、78.50%、79.22%、91.28%,连杆总成的产能利用率为78.90%、82.47%、74.05%、84.15%,凸轮轴总成的产能利用率为76.01%、77.72%、62.06%、66.94%。请发行人结合行业需求变动情况、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开发情况、公司的产能利用情况分析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产能消化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6、2015年,发行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共计3,000万元。根据招股书披露,汽车零部件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目前的竞争劣势在于在规模化生产和产品研发投入上的资金不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大额分红的原因,及其与公司目前所处的阶段、公司目前对资金的需求是否相协调。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收入:(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主要型号或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数量、单价,并对历年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说明报告期内对同一主要客户三类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是否具有一定的配比关系,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项中包含的产品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请说明模具收入的核算方法及报告期内各期模具收入的金额、数量、成本、毛利率;(3)请发行人说明中转仓模式下收入占比、客户类型、收入确认时点,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及如何对中转仓产品进行管理,说明中转仓的管理权限、相关费用及会计核算情况;(4)请发行人结合市场同类可比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6)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非标产品、标准产品的收入、成本、数量、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出口收入的核查过程,对海关函证情况及差异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8、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各期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毛利率;报告期内内外销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对某一客户依赖;(3)请发行人说明沈阳航天三菱汽车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的原因;说明是否还存在其他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若有请列示相关明细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9、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并进行相关说明;(3)请发行人列示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购主要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及占比,请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说明报告期内核销无法支付的货款的详细情况,核销该账款是否合理谨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0、关于成本:(1)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单价;并说明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费的耗用是否合理;(4)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请发行人列式各类产品的料、工、费金额,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若因工艺变化导致单位成本变化的,请详细说明工艺变化相关情况,并对变化前后对成本的影响做对比分析;(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委外加工,若存在请细分各类产品的相关委外加工成本及占比,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占比、外协内容,说明外协成本和自主加工成本所占比例,是否对外协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7)请说明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及期限,折旧政策是否合理、谨慎,匡算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分配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毛利、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2)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主要型号或子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3)请发行人列式报告期内各类别内销、外销的收入、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进行说明;(4)请发行人列示各期前十大客户收入、占比、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变动进行说明;(5)请发行人与可比同行业同产品类型的上市公司毛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交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重量、销售区域、运输方式,说明运输费、售后服务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运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请发行人说明各期中转仓的数量、收费标准、管理方法,说明仓储费计提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变动的原因;说明各期质量损失费变动的原因,涉及产品的种类和数量,赔偿的标准,计提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物料摊销核算的内容及方法,说明金额变动的原因,说明计提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说明其他项核算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匡算利息支出、贴现利息支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其他支出的内容及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请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当期收入金额、期末应收余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低于其收入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说明各期末应收票据的种类及金额,说明期后兑付金额及比例;(6)请列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7)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8)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式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9)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或收到无实质商业性质的票据行为,若存在请说明发生该行为的原因并说明相关票据的最终用途,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4、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4)列示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存货报废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5)请发行人结合生产周期及生产计划安排,说明期末在产品金额的合理性,说明变动的原因;(6)请发行人说明低值易耗品核算的方法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7)请发行人说明不把放置在中转仓的存货作为发出商品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中转仓设置在发行人客户工厂中的情形,若有请说明具体情况;(8)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异地存放存货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5、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分红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售后租回及融资租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具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售出前账面净值、售出金额、购入金额、客户名称、开始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存放地点及用途,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列示因融资租赁业务而产生的其他会计科目期末余额、当期发生额的勾稽关系,说明相关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融资租赁是否为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之一喻英莲的简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目前采用与整车制造商同步研发的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步研发的具体模式,并说明发行人、整车制造商、发动机主机厂在研发、生产和销售上的具体业务合作模式。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书披露,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须通过第三方认证和第二方认证才能成为整车制造商的供应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是否通过上述认证,及认证的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公司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规模、销售收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1、请发行人说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招股书所披露的“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形成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部分产品甚至取得了独家配套资格”、“公司是全国极少数具备精密铸造、精密锻造、加工一体化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等表述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3、关于其他应收、预付账款: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相关信息;列示预付账款前十大客户的金额及预付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关于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请发行人列示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办公、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磨具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始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总预算、已完工金额及比例、累计付款金额、应付账款金额、利息资本化情况、并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种类;说明在建工程资金来源、与募投项目之间的关系、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处置的明细、原因及合理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说明单位建筑成本是否高于当地周边同类建筑物成本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若存在将利息资本化相关借款的每笔资金的流向,包括汇出方公司名称、银行信息、汇入方名称、银行信息,是否由发行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每笔付款是否与合同相关约定、实际工程进行相一致,若存在差异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式、分摊方法及各年资本化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内部交易及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关于银行借款: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借款的使用是否符合银行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银行借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入账、未披露的银行借款;与贷款卡信息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差异请解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关于应付票据: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末应付票据相关详细信息,说明应付票据的保证金比例及期后兑付情况,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如何体现,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票据,是否存在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关于应付账款: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相关信息,列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说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有往来业务、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核查范围及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逐条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其他问题
4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