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35】【光弘科技】【2017-10-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自1995年3月光弘有限设立至2009年12月,光弘有限股东共发生17次出资行为,其中实物资产出资2,315.73万美元,占比77.19%。实物出资均未在出资当时进行评估。为规范上述出资瑕疵问题,发行人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包括将利润分配赠与发行人、聘请评估机构追溯评估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货币出资资金来源;实物出资来源,如系市场购买,说明购买资金来源。(2)实物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比例是否符合中外合资、外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追溯评估的方式、过程,是否取得实物资产购置发票、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光弘有限1995年3月设立,永昶电子持股20%、大亚湾发展持股80%。2006年3月,永昶电子将所持光弘有限20%的股权转让给大亚湾发展。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永昶电子背景情况,转让股权的背景和原因,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16年6月,发行人增资引入汇银富成、乾亨投资、华拓投资三名外部股东。请发行人说明:(1)增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2)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3)PE股东是否备案。(4)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光弘有限于2015年实施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将明弘电子、光弘集团纳入上市主体范围,明弘科技、光弘实业启动注销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资产重组的过程、方式,所履行的审计、评估等程序,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明弘电子、光弘集团历史沿革、业务定位,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3)明弘科技、光弘实业注销进展,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未纳入上市主体范围的原因;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4)资产重组及上市架构搭建过程中的纳税情况,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光弘(BVI)2014年8月完成注销;控制的新科创2016年7月注销。请发行人说明:(1)光弘(BVI)、新科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原因;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2)光弘(BVI)的历史沿革,设立的背景和原因,发行人是否搭建过协议控制架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光弘投资持有发行人81.73%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进科投资持有光弘投资100%股权,宏天创富持有进科投资55.83%股份,唐建兴持有宏天创富80.39%股份,唐建兴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1)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设置较多控制层级的背景和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各层级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报告期内财务数据。(2)李仪君持有宏天创富19.61%股份,请说明李仪君的全部履历。(3)香港龙旗、海勤通讯、Redchip、嘉连臣贸易、李悦之等3位自然人分别持有进科投资21.89%、10.95%、8.76%、2.19%、0.38%股份,请发行人说明进科投资上述股东的背景,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4)进科投资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请说明股权代持清理情况,截至目前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07年6月之前,大亚湾发展持有光弘有限100%股权;2007年7月,大亚湾发展将其持有的光弘有限100%股权转让予其全资子公司光弘集团;2015年9月,光弘集团将其持有的光弘有限100%的股权转让予光弘投资。(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架构调整的背景和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大亚湾发展、光弘集团、光弘投资的历史沿革。(2)实际控制人唐建兴目前持有大亚湾发展8.00%股权,请发行人说明:唐建兴是否减持过大亚湾发展的股权,如是,请说明减持原因、受让方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大亚湾发展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董监高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明弘科技(香港)、明弘科技(深圳)、东莞华贝销售的产品内容,必要性和公允性。(2)东莞华贝系华勤通讯的全资子公司,关联关系背景为公司董事邹宗信任华勤通讯高级副总裁。请发行人说明邹宗信在华勤通讯任职的背景和原因,是否持有发行人及华勤通讯股权,邹宗信在发行人及华勤通讯任职的各自提名人。(2)星华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系监事刘冠尉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发行人租赁该公司厂房,请发行人说明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价格是否公允,租赁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面积比例。(3)请发行人说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用途、合法性、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外资股东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光弘投资系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香港居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依法纳税,以及境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

14、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客户东莞华贝交易原因、审议程序、交易金额及占比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交易价格公允性、未来交易持续性,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东莞华贝交易毛利额及占比情况、毛利率水平与同类客户是否存在差异;(3)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上海三旗、惠州龙旗、惠州高锋的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公允性、未来交易持续性;(4)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既向关联方星华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又向星华(香港)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的原因、交易价格公允性、未来交易持续性;(5)说明报告期关联方向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起止日期、资金用途、利息标准及公允性、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合同签订情况及主要合同条款,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资金拆借事项是否披露完整;(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往来金额发生原因、发行人与进科投资其他应付往来明细及发生原因;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代收客户款项原因,报告期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交易情况、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光弘有限于2015年实施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新科创将明弘电子100%的股权转予光弘有限、进科投资将光弘集团100%的股权转予光弘(香港)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性、光弘有限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披露明弘电子、光弘集团等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相关性及判断依据;(3)说明光弘集团(母公司)抵消与光弘有限关联交易的财务数据、明弘电子抵消与光弘有限关联交易的财务数据、光弘有限抵消与被重组方关联交易后的财务数据的抵消过程;(4)说明该项资产重组对发行人编制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1)说明光弘有限自1995年3月24日设立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历次实物出资是否真实、实物出资相关资产情况、无法进行追溯评估的具体原因、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实物出资方式及金额的批复的具体情况;(2)说明上述期间实物出资相关股东与光弘投资、创富投资、正弘投资、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的关系,光弘投资、创富投资、正弘投资、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将其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金额直接赠予发行人能否达到夯实历史实物资产出资实收情况的目的,上述措施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电子产品品牌商或ODM企业提供电子制造服务,涵盖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类等产品领域;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65,525.12万元、73,836.42万元、91,753.35万元、61,692.06万元,消费电子类收入占比分别为52.58%、58.71%、58.58%、48.74%,网络通讯类收入占比分别为32.77%、27.33%、32.06%、44.74%;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78.29%、79.48%、84.93%、88.6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客户中涉及ODM企业客户的原因,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境内外销售收入按照电子产品品牌商客户、ODM企业客户划分情况;(2)说明报告期光弘集团的主营业务,发行人境外销售通过光弘集团向客户出口销售、由光弘集团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的原因,境外客户在供应商资质审核环节是否仅涉及光弘集团;(3)说明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对华为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华为的订单周期、续签流程及具体要求、发行人未来获取华为订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判断依据,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并作风险提示;(4)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名电子产品品牌商客户、ODM企业客户的客户名称、客户类型、产品类别、合作模式、是否关联方,说明各期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5)说明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订单获取途径、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各期交易持续性、结算周期、交易价格及变动趋势、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政策、退换货情况、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ODM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同类型电子产品品牌商客户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ODM客户的最终电子产品品牌商客户及产品交付情况、最终电子产品品牌商客户未与发行人直接交易的原因,说明ODM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6)说明产品类别中其他消费电子、其他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发行人其他消费电子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2014年以来其他产品类别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7)披露报告期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合作模式下销售收入及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等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两类模式下销售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因延期交货、质量问题等支付大额赔偿金的情形,并作风险提示;(9)说明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报告期发行人员工、设备配置、能源消耗情况与发行人产量匹配性的核查情况,境外销售核查情况。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一般包括电子元器件、PCB、包装材料、塑胶件、五金件、锡制品等;2015年以后导入上海大唐客户以后,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包括PCB、模块、天线、IC等;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3,551.92万元、14,089.56万元、16,089.06万元、20,191.91万元;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0.21%、28.62%、29.03%、62.14%。请发行人:(1)分别披露报告期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合作模式下原材料采购情况,说明两类合作模式下原材料采购与执行订单情况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境内、境外采购金额,说明境外采购原材料类别、通过光弘集团进行境外采购的原因;(3)补充披露2016年1-6月电子元器件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向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的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报告期包装材料采购金额波动原因;(4)说明报告期第一电机株式会社既是发行人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原因,发行人与第一电机株式会社的合作模式、会计核算与其他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差异;(5)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较分散的原因;说明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选取方式、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报告期持续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其他ODM企业进行采购的情形,如存在,说明供应商情况、交易情况、交易原因;(7)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52,575.01万元、54,211.40万元、64,987.43万元、45,346.5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构成,其中人工成本占比分别为44.61%、51.07%、52.32%、36.88%。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分别披露报告期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合作模式下营业成本及其构成情况,说明两类模式下营业成本结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两类模式下营业成本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60%、26.54%、29.17%、26.49%;报告期发行人毛利额主要来源于消费电子类手机、平板电脑和网络通讯类产品的加工收入,三大类产品合计占各年度毛利总额比例分别为73.25%、78.48%、86.79%、86.72%。请发行人:(1)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及可比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模式下毛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及差异情况,报告期发行人上述两类模式下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2)结合报告期消费电子类手机、平板电脑、网络通讯类产品等产品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手机类、平板电脑类产品毛利率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网络通讯类产品2014年度毛利率大幅上升原因、2014年以来持续下降的原因、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虚增收入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7,327.50万元、9,337.56万元、13,318.61万元、7,848.2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21%、12.65%、14.52%、12.72%,其中管理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23%、11.51%、12.67%、11.28%;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运杂费、职工薪酬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薪酬福利、研发费用、股份支付、折旧摊销等。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职工薪酬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2014年大幅增加、2014年以来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发行人产品销量、主要客户区域分布及变化情况、运输政策、运输方式是否匹配;(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4)说明股份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及合理性、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及合理性,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来说明发行人确认的股份支付是否完整;(5)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其他金额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6)说明财务费用中2015年度汇兑损益金额较大的具体原因;(7)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管理费用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结合经营规模,说明发行人管理费用金额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中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14,356.75万元、0万元、140.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2014年末其他货币资金金额与2014年度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出口保理业务港币质押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2)说明出口保理业务、远期人民币购汇合约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形成的具体原因、交易情况、必要性、入账时间、初始确认金额、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处置时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39.11万元、826.28万元、2,767.09万元、2,484.23万元。请发行人:(1)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787.57万元、15,637.87万元、23,363.41万元、25,426.32万元,其中账龄在60天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35%、99.08%、99.54%、84.26%。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对各类产品、各类合作模式的信用政策,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2)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说明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3)说明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各期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原因、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及原因;(4)结合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在90天以内的情形,说明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的变化,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是否存在持续上升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6)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收入主要客户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438.36万元、1,573.22万元、1,689.36万元、1,760.99万元,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存货金额较低的原因、各期末波动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经营规模、订单执行情况相匹配;(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情况,发行人按照库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的变化对发行人存货水平、存货周转率的影响;(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存货监盘情况,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年度理财产品投资支出分别为26,977.86万元、58,000.00万元、26,200.00万元、13,900.00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资金闲置情况、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披露各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概况、起止时间、金额、累计发生额、购买原因、投资标的、资金来源、资金最终流向及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或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审议程序、各期投资损益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涉及高风险投资;(2)说明各期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8.00万元、38.00万元、64.04万元、3,436.6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8,185.74万元、29,529.64万元、30,083.53万元、33,296.4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产能变动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4)说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6)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51.57万元、805.35万元、3,321.46万元、3,267.5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时间、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49.81万元、218.46万元、605.67万元、370.3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各期长期待摊费用形成原因、原值、初始确认时点、摊销期限的确定和各期摊销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107.79万元、93.25万元、163.57万元、283.6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包括其他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分别为619.02万元、621.09,为光弘集团原全资子公司光弘实业及明弘科技(BVI)。请发行人说明将光弘集团原全资子公司光弘实业及明弘科技(BVI)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的原因、是否存在待售协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存在待售协议,说明协议签署时间、具体约定、股权处置时间,如不存在待售协议,说明上述分类具体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326.38万元、4,990.29万元、8,190.02万元和12,141.9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客户供料、非客户供料模式下原材料采购以及设备购置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各期末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应付账款前五名供应商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前五名供应商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343.91万元、689.59万元,主要系预收境外客户货款,客户委托公司就地代购部分原材料用于生产。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的具体合作模式及报告期变化情况、是否为非客户供料模式、会计核算方法;(2)2013年末、2014年末无预收款项的原因;(3)预收Glory Business Pte Ltd.款项存在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5,273.15万元、5,535.06万元、8,041.71万元、10,244.04万元,主要系往来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往来款相关方、产生原因、开始时间、偿还时间、用途、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往来款金额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未来往来款的持续存在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光弘惠州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改造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分别为50,000.00万元、16,500.00万元、5,300.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现有机器设备与目前产能的匹配关系、光弘惠州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增设备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是否一致;(2)补充说明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3)补充披露募投项目试运行之前预计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4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46、请发行人严格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四、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