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36】【百邦科技】【2017-11-0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2014年8月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2)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转让情况,本次申报后是否存在股份结构变动情况;(3)在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分类及描述、主要产品分类、关联方、重要财务信息及会计处理等与本次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对以上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前身百邦有限于2011年5月将注册资本从420万元增至466.67万元,苏州达泰、深圳力合和天津力合分别增资18.67万元、14.78万元和13.22万元,2015年4月苏州达泰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在股转系统以协议方式转让予自然人常都喜,2015年5月深圳力合和天津力合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在股转系统转让予常都喜。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百邦有限股东会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增资决议,但2011年5月16日中瑞岳华即出具增资资金已足额缴纳的验资报告,两者时间顺序上不合理的原因;(2)补充说明苏州达泰于发行人首发申报前的2015年4月在股转系统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予常都喜的真实原因及其合理性;(3)补充说明引入深圳力合和天津力合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发展、财务结构、公司战略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3)补充说明上述增资和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投资倍数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常都喜受让股份所需4,170.1万元资金以及深圳力合、天津力合出资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补充披露常都喜最近5年的个人履历,深圳力合、天津力合2家机构股东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合伙人结构、实收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5)补充说明常都喜、深圳力合和天津力合2家机构及其主要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后于2015年4月进行了增资,以7.5元/股价格分三次向98名员工和5名高管发行总计73.15万股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5年4月内部员工及高管增资时认购对象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2年6月百邦有限以7,480万元的现金对价从自然人邹冰、高锋、孙颖、梁群英处收购上海倚盛100%股权,而收购当时百邦有限的注册资本仅为491.23万元,2012年10月上海倚盛原股东高锋、孙颖和外部自然人陈进以7.5元/股价格分别以现金对发行人增资134.80万股、40万股和225.20万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6月百邦有限收购上海倚盛的具体情况,对上海倚盛股权评估作价的合理性,百邦有限在注册资本仅491.23万元情况下收购资金的真实来源,当时不直接换股而在4个月之后让上海倚盛部分原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引入外部自然人股东陈进的原因,其入股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刘铁峰,其持股100%的达安世纪持有发行人41.56%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达安世纪和刘铁峰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悦华众城持有发行人4.91%股份,发行人将达安世纪认定为控股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刘铁峰在持股公司达安世纪之外通过所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悦华众城再持有部分发行人股份的真实原因;(2)鉴于刘铁峰同时100%控制悦华众城,补充说明未将悦华众城认定为共同控股股东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赵新宇租赁房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赵新宇和陈进临时拆借资金、接受关联方常州力合和曾经关联方苏州达泰的委托贷款以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偶发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赵新宇之间租赁房产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发行人与赵新宇和陈进之间资金拆借交易、接受常州力合和苏州达泰委托贷款交易以及接受刘铁峰提供担保交易发生的原因及交易完成情况;(2)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3)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6年4月转让廊坊瑞信电子和张家口百华悦邦两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外,发行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百邦投资,百邦投资在开曼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EWX investment company,后者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易维修香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3年1月和2016年4月转让廊坊瑞信电子和张家口百华悦邦两家子公司全部股权的真实原因;(2)发行人在境外设立百邦投资、EWX investment company及易维修香港的目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境外投资审批程序;(2)廊坊瑞信电子、张家口百华悦邦、百邦投资、EWX investment company、易维修香港自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和资产的形成及变化情况,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分工,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明细,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手机厂商、合作店和个人消费者,客户集中度相对分散,2015年前五大客户中有三个自然人客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合作店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是否为新增客户及变化原因、如何成为发行人客户及合作历史;(2)各期前五大客户中个人消费者大量采购发行人服务的原因,个人消费者在各年度间采购变化较大的原因;(3)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及方式,销售金额及比例,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所占比例;(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手机厂商等供应商主要采购交换件、配件和附件等几大类原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高度集中,其中向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采购占比高达72.69%、70.09%、76.32%和83.17%,苹果贸易、三星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服务”)和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诺基亚投资)同时为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采购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向苹果贸易采购占比高达70%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苹果贸易的依赖,如何确保与苹果贸易之间合作的稳定性;(3)苹果贸易、三星服务、诺基亚投资同时为重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说明发行人业务高度依存于这些手机厂商、是否存在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上的缺陷。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补充说明:(1)收购山东宏景、上海百邦、威海百邦和广州百邦的购买对价、购买日及其确定依据、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划分无形资产合同权利及授权资质和商誉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变动情况和原因;(2)相关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交易涉及税收及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收购资金来源于2012年9月增资资金、关联方资金拆借和关联方委托贷款的情形;(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无形资产合同权利及授权资质按五年摊销的依据及其合理性;(4)收购日后对无形资产合同权利及授权资质和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具体过程,涉及相关参数的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计提的情形;(5)2012年9月增资定价的合理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6)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7)陈进是否系原上海倚盛的股东,招股说明书前后披露是否存在矛盾;(8)未披露收购威海百邦和广州百邦相关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9)补充披露常州市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其他制作粗糙、前后不一致及重大遗漏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委托贷款交易的合法性,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补充说明相关资金拆借、委托贷款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没有自有房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门店均采用租赁方式,大部分租赁协议均在三年以下,租赁房产中部分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部分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租赁到期房产的续租情况,是否存在续租风险;(2)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及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瑕疵房产的具体情况,瑕疵房产的数量及面积占全部租赁房产的比例,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发行人申报前的2015年5月温东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李泉生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在申报后在审期间的2016年3月王彩香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秘职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发生变化的原因,特别是原财务负责人及董秘王彩香在申报后离职的原因,是否说明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在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出现重大分歧,是否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部分员工之间八起劳动争议正在审理过程中,发行人还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民事纠纷,争议金额在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员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外部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该等争议或诉讼是否还持续存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或给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和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金额在200元至5000元不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或分公司遭受处罚的具体原因,是否说明发行人内控制度存在缺陷,该等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若干下属子公司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享受所得额减按50%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等税收优惠的具体依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条件与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认可,是否存在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发行人对其主营业务的描述更多集中于每项手机服务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的介绍,对其经营模式(采购、生产与服务、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模式)的表述不够详尽,对连锁经营模式下合作店的具体业务开展方式未作描述,对市场竞争情况的描述也不尽完整。请发行人按照28号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详细补充披露:(1)发行人目前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生产与服务、销售与管理等模式,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以及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2)发行人连锁经营模式下合作店的具体业务开展方式以及收益分配方式;(3)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信息;(4)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争格局、该等产品与服务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产品与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在梳理各类业务的基础上,对涉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内维修服务、保外维修(包括苹果整机交换服务等)、商品销售、增值服务(包括软件升级、存储备份、保养维护、无忧保业务以及其他形态的增值服务等)、电子商务业务(二手机回收及销售、手机保障、手机维修业务、认证二手机业务、基于电商模式下的商品销售业务)等)披露涉及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产品或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流程、销售或服务渠道、涉及的合作方、定价方式、盈利模式、主要的成本和费用、结算方式等;披露苹果整机交换服务的定价方式、盈利模式;说明商品销售业务的销售渠道系通过连锁经营门店还是电子商务;披露各类增值服务的收入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披露无忧保业务与手机保障业务的区别、相关业务的盈利模式、涉及的主要参与方、收入确认的方法、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及核算方法;披露二手机回收及销售与认证二手机业务的区别;披露电子商务业务中二手机回收及销售、手机保障、手机维修、认证二手机、商品销售的收入构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对上述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披露保内维修服务、保外维修(包括苹果整机交换服务等)、商品销售、增值服务中软件升级、存储备份、保养维护、无忧保业务以及其他形态的增值服务等、电子商务业务中二手机回收及销售、手机保障、手机维修业务、认证二手机业务、基于电商模式下的商品销售业务中各类结算方式的收入金额、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各类收入真实性核查实施的具体程序,包括核查程序、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时间、参与人员、核查结论及其充分性。

21.对于商品销售、电子商务业务中二手机回收及销售、认证二手机销售、基于电商模式下的商品销售业务等存在经销性质的客户的相关业务,请发行人区分直销和经销披露收入、成本、毛利率、直销和经销的毛利率的差异及其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包括销售标的、单价、数量、金额、物流运输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回款情况等,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相关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直营门店和合作门店数量的变化情况,包括初设、购买、加盟、关闭或退出门店的具体情况,说明合作门店在加盟前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是否存在统过将直营门店转变为合作门店转移亏损的情况;披露直营门店和合作门店的数量、收入、面积、租金、服务人员数量、服务人员薪酬总额、服务人次、单位营业面积收入、收入与租金比、服务人员人均收入、服务人员人均服务人次、服务人员人均薪酬、单位服务人次收入及其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各门店是否建立了与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管理、库存管理、产品和服务交付、款项结算和收入结转等,是否能够有效地识别和管理每位客户的身份管理相关存货、记录向每位客户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进展、客户款项结算情况和收入的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各门店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内容、核查时间、参与人员、核查结论及其充分性。

24.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披露前10大客户名称、客户类型、基本情况、收入金额、占比、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披露新增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商销售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业务类别,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类别;与各类业务相关客户约定的结算周期,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各类业务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披露应收天安财产保险理赔款的性质,与相关业务之间的关系;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披露各类预收款的性质,与相关业务之间的关系;披露报告期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及占比;披露各类预收款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回款是否来源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实施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回款方式、金额、占比及其核查结论。

30.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各类业务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名称,各类成本、费用在各类业务间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披露合作店劳务费和保障业务保费的性质;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按业务类别的费用性质分析,并进行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披露主要原材料名称、采购价格、数量、金额、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披露前5大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向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说明2015年来自三星的收入上升、相关采购金额下降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向既是发行人供应商又是发行人客户的企业采购、销售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发行人业务量及其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披露人工成本、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费等成本费用金额、占比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10大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37.请发行人在对比境内外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基础上,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各类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披露保内维修服务和保外维修服务毛利率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披露商品销售、增值服务及其他业务的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门店数量、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变化、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化的原因;对比劳务派遣和在册员工的人均薪酬,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影响报告期经营成果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披露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变动分析,说明部分费用项目在相关收入上升的情况金额下降的原因;进一步披露管理费用中管理咨询费、其他的构成;说明股份支付涉及相关股权定价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未入账的现金支出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结合各类服务的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及具体方法;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变化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披露苹果等手机寄存件的金额及其变化的合理性,披露来自三星的库存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苹果等手机寄存件、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4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存货库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请说明折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测试情况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的列报情况;结合发行人门店资产配置要求,说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门店数量之间匹配关系;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软件、合同权利及授权资质的名称、金额、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说明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特别是通过闪电蜂网站及微信公众账号所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该等数据、资料是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还是已在社会公开,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50.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各类业务销售和服务的流程,披露保内维修服务、保外维修(包括苹果整机交换服务等)、商品销售、增值服务中软件升级、存储备份、保养维护、无忧保业务以及其他形态的增值服务等、电子商务业务中二手机回收及销售、手机保障、手机维修业务、认证二手机业务、基于电商模式下的商品销售业务以及合作门店管理费收入和门店转租收入等业务收入的确认的时点、具体方法、取得的主要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