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38】【奥飞数据】【2017-10-1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4年9月,发行人前身实讯通信设立,系由孟祥玲、陈英明、金敏、雷昱、王朝泽货币出资100万元设立。2010年12月,陈英明、金敏、雷昱、孟祥玲、王朝泽将其持有的5万元、55万元、3万元、30万元、7万元发行人股权以原价转让给昊盟科技。昊盟科技由冯康和孙彦彬2009年共同设立,冯康系发行人现在的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说明:(1)孟祥玲、陈英明、金敏、雷昱、王朝泽的履历;(2)2010年12月,上述自然人原价转让实讯通信股权给昊盟科技的背景和原因,结合实讯通信当时经营情况说明转让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5年7月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4)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5)申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2014年3月,昊盟科技将其所持公司200万元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芳汝,持股比例20%,后因增资稀释到17.51%。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夏芳汝分批将持有发行人17.51%股权全部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夏芳汝的履历,2014年3月夏芳汝从昊盟科技受让200万元股权的背景和原因,原价转让的原因,夏芳汝与昊盟科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2)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夏芳汝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的背景和原因,受让方与夏芳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时间相近而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3)夏芳汝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发行人对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进行清理,主要解决方法:由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相同结构的合伙企业或直接转让予自然人。请发行人说明受让方是否系契约型股权基金原合伙人或受益人,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背景和原因,价格是否公允,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PE股东是否备案。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有资质、许可、认证,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11月在香港设立奥飞数据国际拓展境外业务。请发行人说明奥飞数据国际的设立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明或未能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机房对租赁房屋有较高要求,且为了业务稳定,通常租赁期限都较长。请发行人说明:未取得产权证明或未能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租赁房屋是否系发行人机房用地,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机房租赁协议的有效期,是否存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以及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企业。(1)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昊盟科技成立之初主要经营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广告运营,现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平台,无其他经营活动。昊盟科技2016年6月末总资产约2.5亿,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约2000万。请发行人说明昊盟科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说明拥有的资产具体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利润来源,是否实际经营相关业务。(2)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广州朗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EFLY TECH LIMITED注销进展情况,上述两家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熊希仁、张庆北等历史关联自然人的背景,关联关系形成和消除的背景和原因,是否在发行人或控股股东任职,上述自然人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4)请发行人说明广州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3家历史关联企业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企业对外转让的,说明受让方情况,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说明:处罚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整改情况,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有效;罚款由公司董事长个人缴纳的原因,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营流程、销售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和相互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发行人期末持有在手订单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676.13万元、7,075.77万元、15,983.92万元、12,765.3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3.16万元、399.67万元、2,680.29万元和2,321.9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IDC市场行业竞争、行业的区域化特征以及规模效应所导致的整合风险,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2)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2)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中国IDC市场延续了高速增长态势,市场总规模为518.6亿元”。请补充说明IDC市场发展空间及发行人未来成长空间是否局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的构成情况及变化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结合负债类科目的金额、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的变动原因,IP地址资源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的依据及期间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请补充说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的内容,以及预付账款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典型客户包括优酷网、风行在线、乐视网、三七互娱、完美世界、搜狐网、网易等。请发行人说明对上述客户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占比,是否系前十大客户,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1、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IDC服务和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IDC服务具体包括带宽租用、机柜租用和IP地址租用,其中带宽租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0.01%、68.89%、59.46%和59.07%,机柜租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11%、13.47%、18.76%和24.5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项收入构成的业务经营模式、计费方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以上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采用当前销售模式的原因,上述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披露产品定价的机制及依据,单一客户之间的同一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解释差异存在原因;(4)汇总说明各报告期的合同数据,分析其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财务确认收入数据是否匹配;(5)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在香港及海外地区收入为1,066.02万元,说明香港及海外地区主营业务收入的来源和销售主体,香港及海外业务的主要客户及其收入构成,海外业务开拓及运营模式、结算政策及收付款方式,是否涉及海关出口退税及外汇管制政策等影响;(6)按照自建机房和非自建机房口径补充披露机柜数量、机柜使用率情况,补充披露机柜的单位托管费价格并分析报告期内变动原因;(7)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折让政策及IDC服务的退换货政策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说明产品国内和国外销售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说明核查范围的选择、核查比例及其原因;说明通过核查后用以判断全部销售收入真实有效的原因及合理性。

2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包括IDC服务和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其中带宽租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56.19%、64.60%、51.17%和49.06%,机柜租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6.53%、17.84%、23.13%和31.41%。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成本内容的具体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结转方法;(2)披露发行人采购带宽、机柜和IP、其它互联网综合服务的计费方式,上述各项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依据以及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化情况,补充披露营业成本变化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自建机房机柜租用成本单价发生大幅变动的原因;(5)请按照IDC业务采购成本、折旧费用、电费、房租、人力成本等口径对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披露并分析;(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消耗与营业收入增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电力平均采购单价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29%、20.47%、33.20%和32.08%,综合毛利率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毛利额及占比情况;结合IDC各类型服务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复用率等,量化分析说明各类服务毛利率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2)报告期内带宽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26.85、23.12、26.98、30.02元/M/月,采购价格分别为25.13、20.70、17.85、18.80元/M/月,销售单价与采购单价变动呈相反趋势。请结合报告期内向主要基础电信运营商采购带宽的单价及采购数量,量化说明带宽采购单价的变动原因及趋势;量化说明销售单价变动与采购价格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影响因素及合理性;(3)说明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依据、范围,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全面,发行人毛利率高于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选取网宿科技、帝联科技单独IDC业务的毛利率与发行人进行比较,说明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4)结合公司产品的行业空间、进入壁垒、市场竞争、与客户自建机房的价格比较等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业务较高毛利率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说明公司未来发展的成长空间和增长性;(5)发行人将处于建设期的深圳福田铭可达机房和广州科学城神舟机房的机房租赁费纳入当期自建机柜成本核算,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6)补充披露广西区域采购成本远低于其他地区的原因;补充披露2016年广西区域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7)按照不同的机房分区域披露不同机房之间的毛利率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80%、39.96%、42.50%和33.35%。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按类别详细说明说明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订单获取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定价方式、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合作起始时间以及是否持续合作;(2)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结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其客户较集中的原因、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海外客户的合作情况并提供合同支持;(4)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中包括同行业的第三方IDC服务商如网宿科技等,请说明向竞争对手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类业务的收入占比、是否为赚取佣金收入的代理服务以及该类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5)中国联通广州市分公司既为发行人供应商,又为发行人客户,发行人与中国联通广州市分公司对联通金发机房进行IDC合作运营。请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与联通及类似运营商合作运营业务的运营模式、该类合作业务所占比例、收入成本核算情况、收入确认时点以及成本与收入确认是否匹配;(6)汇总说明报告期内服务器租用所产生的收入金额及收入类别归属。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70.67%、54.12%、46.21%和44.9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比较集中。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付款方式;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前十名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3)补充披露带宽租用、机柜租用、IP地址租用及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差异情况;(4)针对产品服务的销售业务结合技术水平、成本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不同服务类别单位成本各期发生波动的原因,单位成本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5)补充披露人工与其它成本要素的归集及分配依据,申报期内是否一贯执行;(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648.04万元、1,456.10万元、3,266.40万元和4,826.30万元,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0.17次、6.49次、6.54次和3.05。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收取款项进度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说明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尤其是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的核销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6)将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312.71万元、896.06万元、2,111.26万元和1,341.70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不一致的费用科目并解释原因;(2)将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费用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及薪酬的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管理人员工资是否存在低估情况;(4)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在管理费用中进行确认;(5)补充说明销售费用中业务推广费的明细构成、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及确认依据;(6)各期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对应关系,说明报告期各期费用化利息支出金额和资本化利息支出金额,说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9.43万元、951.94万元、3,025.01万元和4,461.5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流程、工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并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2015年和2016年机器设备大幅增加的明细情况,以及与报告期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的匹配性;(3)按照不同的设备类型、数量、原值、折旧年限和净值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构成和变动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5)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

2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担保等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索菲亚投资、三六二投资、横琴中暨投资、和润咨询、金睿和进取)、上述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2)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交易;(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含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其他法人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将上述法人机构均确定为关联方;(5)请发行人说明冷勇燕、姜云、唐巨良、曾乐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上述四人以及与上述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处担任职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发表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82,919.97元、3,395,368.32元、8,278,207.28元和6,897,194.87元。请发行人:(1)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3)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979,833.71元、11,365,712.11元、47,310,183.76元和42,754,202.01元,请发行人说明资本性支出金额变动的原因,并结合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资本性支出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支付款项的第三方与销售客户的关系,发行人是否取得第三方签订的代付款协议或付款确认函;发行人关于通过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笔数、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

33、根据申报材料:申报期内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160.99万元、329.01万元、752.12万元和547.2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研发费用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研发费用明细成本的构成情况,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各期研发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研发费用是否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3)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对应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新产品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工作年限分布、研发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到期时间与具体金额;(2)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种类、各期期初余额、增加额、到期兑付、背书、贴现额、期末余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应收票据实施的盘点程序,盘点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内票据的收取、背书是否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是否均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偿付货款的情形,请说明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0.00万元、0.00万元、2,213.56万元和3,420.3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的支出明细,是否包含与工程项目无关的支出,请发行人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年度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是否存在推迟转固少计提折旧而调节利润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包括各年末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市场前景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房屋租赁费用在成本与费用当中的分摊和会计核算过程,说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境外收入报关单金额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报告期内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说明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材料所列示的各项税费金额是否相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

38、发行人报告期内带宽复用倍数分别为1.10倍、1.20倍、1.15倍和1.11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带宽复用率的计算依据、主要影响因素,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宽带复用率对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合行业数据说明带宽复用率的合理区间及对用户体验的影响;测算宽带复用率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程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