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43】【天地数码】【2017-10-2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2016年6月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分别持有发行人3.6202%和2%的股份,在2016年6月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且未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等)。据2016年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已就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2)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3)2016年6月之后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在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情况,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就股份锁定等事项补充作出承诺的原因;截至目前,金投智汇、钱江创投是否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出具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承诺,是否存在其他争议;发行人对金投智汇、钱江创投是否作出补偿或其他特殊安排。

2016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删除了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的事宜,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事宜,说明删除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在股东投反对票且未出具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函的情况下,尽职调查是否受限,是否勤勉尽责。

2、据申报材料显示:自公司2002年4月设立至2013年11月,阮雅静为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阮雅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并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请发行人说明:(1)阮雅静的全部履历情况,转让股权退出发行人的原因;(2)受让方的全部履历情况,与阮雅静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情形;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创始股东阮雅强的全部履历情况,与阮雅静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近亲属关系;阮雅强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发行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申报材料显示:2002年4月天地有限设立时,潘浦敦、陈伯川以非专利技术“热转印成像材料配方”作价20万元出资,未经评估;2000年9月潘浦敦和陈伯川以非专利技术“热转印碳带技术”作价20万元向天地技术出资,上述两项技术在本质上系同一项技术,存在同一非专利技术同时向两家公司出资的情形。2002年7月,阮雅静、阮雅强、王培成、潘浦敦、陈伯川、周家麟以天地技术的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热转印碳带技术”出资,其中天地技术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出资100万元;无形资产“热转印碳带技术”评估价为1,230万元,各方确认价为170万元,其中20万元已在天地有限设立时作价出资,本次增资额为余下150万元。(1)2002年7月增资时,投入的天地技术净资产的分配和无形资产“热转印碳带技术”的分配并未按照各股东在天地技术或天地有限的持股比例进行,系各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对出资资产的重新分配。请发行人说明分配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为了解决天地有限上述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2010年12月,天地有限减资27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减资10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减资17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减资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3)请发行人说明天地有限减资时,股东减资比例的分配依据,与股东增资时候的分配比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国有股东杭州高科、曼哈顿创投、杭州高新曾分别持有发行人20.33%、7%、6%的股份,后全部退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国有股东退出是否获得有权部门批准,退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与发行人解除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此外,发行人与参股公司斯泰博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斯博泰的简要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产品、是否与发行人为上下游或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参股原因、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发行人是否对斯泰博的销售渠道或技术等存在重大依赖、斯泰博的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对斯博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过程、是否存在减值情形;(2)补充说明并披露与斯博泰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杭州冠硕、杭州高新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4)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曾经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是,请说明必要性及公允性、以及未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的原因;如否,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关系的完整性,以及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对发行人利益输送或分担成本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6、据申报材料显示:高性能热转印成像材料生产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排放。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遵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环保投入和环保设施情况,污染性排放物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二、信息披露问题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国内销售以经销商为主,国外销售以分切商为主,并有少量的直接销售,其中外销销售占比报告期分别为62.69%、62.05%、66.30%。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外部证据、结算过程;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对于其他方代付的情形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7,851.38万元、31,207.33万元和33,935.9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8.01%、97.19%、98.21%。同时,对于产能不足或尚未研发的产品存在对外采购后直接销售的情形。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之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2)补充说明并披露2016年净利润的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各类热转印碳带产品对外销售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内容、对外采购金额及数量、对外销售金额及数量、尚未实现销售的金额及数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自产的混合基热转印碳带与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该类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产品对应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产品后出售采用总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热转印碳带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关联关系、发行人在技术或产品上对该类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补充说明并披露对外采购各类热转印碳带产品定价政策及公允性、对外销售毛利率及其合理性;(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5)结合竞争对手、技术可替代性、市场规模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的可持续盈利能力;(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7)补充说明并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及波动原因;(8)补充说明外销收入与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分别为2,923.31万元、3,059.30万元、3,478.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50%、9.80%、10.26%,客户类型主要是经销商和分切商。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销售模式、销售金额及占比;(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下同),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为新增客户、分布情况、销售区域、获取方式、定价政策;(3)补充说明并披露国内销售以经销商为主、国外销售以分切商为主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分切商是否具备独自生产相关热转印碳带产品的能力,若是,其仍从发行人处购买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5)补充说明对经销商、分切商(分别说明,下同)的激励政策(如折扣政策、返利政策)及结算政策(代理式经销、买断式经销等),各种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分切商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退换货金额、索赔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形;(6)结合报告期内经销商、分切商的进入和退出情况(同时说明进入和退出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分切商布局的合理性和整体存续情况、报告期内数量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对存在持续购买的经销商、分切商的销售金额、占比、以及销售的稳定性;(7)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经销商、分切商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内容、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及差异原因;(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经销商、分切商、直销客户的毛利率情况以及差异原因;(9)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个人经销商、分切商,以及二级经销商(分切商)、三级经销商(分切商)销售的具体情况,中介机构对相关销售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10)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11)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于经销商、分切商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主要经销商、分切商客户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经销商、分切商向下游客户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各主要经销商、分切商的期末库存情况等,该销售模式下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的主要成本为直接材料,包括聚酯薄膜、蜡和树脂等化工原料。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协成本,下同)确认的具体原则以及归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主要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波动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与主要原材料的耗用、固定资产规模、生产人员、能源消耗等之间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与天然气的逐年下降的匹配关系;补充说明2016年电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各类成本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准确性;料、工、费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6)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成本及其单位成本的波动原因;(7)补充说明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7,792.65万元、7,389.92万元、7,733.01万元,占各期营业采购总额的49.19%、44.09%、47.4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方为代理商的,同时披露最终供应商,下同),包括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内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外协加工内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热转印碳带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发行人是否具备独自研发、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能力、是否存在技术、产品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06%、34.60%、37.34%。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毛利率情况表;(2)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对外采购热转印碳带产品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3)补充说明并披露剔除对外采购产品部分发行人各类产品毛利率及综合毛利率情况;(4)补充说明混合基产品毛利率明显高于蜡基产品毛利率的原因;(5)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如产品结构、内外销占比、单价及成本变动等)及合理性;(6)补充说明经销、分切、直销模式下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说明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8)补充说明并披露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说明可比性),发行人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补充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854.05万元、802.55万元及998.6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无,也请明确说明;(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如有,请说明加计扣除依据以及计算过程;如无,也请明确说明;(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的研发项目,如有,请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及中止/终止的原因;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086.01万元、3,666.43万元和4,130.1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08%、11.75%和12.17%。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的具体约定,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关费与运杂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办公场所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中的该部分费用)的具体构成及波动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在销售佣金的具体内容,是否为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如是,请补充说明存在该种业务模式的原因、支付对象的基本情况,销售佣金的计提标准、计提时点、支付时点、对应的客户及销售收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通过第三方进行商业贿赂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为7.5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情况,是否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是否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4)补充说明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564.25万元、4,916.23万元和5,348.0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2)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方法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应收账款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有争议、涉诉等情形的应收账款;(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主要客户名称、未回收金额、未回收原因等;(6)补充说明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7)补充说明报告内应收账款的核销情况及原因;(8)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资质等情形,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801.76万元、5,179.66万元、4,158.2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4)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以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大量残次冷备品;(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8)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505.27万元、6,833.26万元和10,127.8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长原因、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产量的匹配性;(2)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3)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87.70万元、1,318.51万元和3,761.3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资本化利息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情况;(2)补充说明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成本计量确认、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高性能热转印成像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可转固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办公软件。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地块位置、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补充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中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6,332.74万元、8,855.66万元及5,992.98万元;此外2016年末长期借款余额为1,66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2)补充说明高资产负债率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行业特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450.28万元、1,868.91万元、1,687.85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波动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借方、贷方的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如有,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有关交易情况以及在以后年度的收款或付款情况,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166.69万元、2,675.03万元及4,527.6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期末向主要应付账款对象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价格;(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波动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预收账款方的情况。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363.91万元、375.31万元、574.7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末发行人员工人数为568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构成的合理性、生产人员是否与产能产量相匹配;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补充说明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生产人员及营销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2014年起享受1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同时出口产品也享受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备案认定情况、以及有效期;(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补充说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以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