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51】【迈为股份】【2017-12-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迈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夏智凤曾代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后于2016年签署协议解除委托持股。请发行人说明夏智凤与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发生代持的时间、原因、交易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除该代持情形外,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2011年8月迈为有限、周剑、王正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东运创投与金茂创投签订包含股份回购条款的增资补充协议,随后相关主体经协商后以无偿出让股份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2016年11月金茂创投协议解除上述补充协议。请发行人:(1)说明增资补充协议以及后续相关主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业绩对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以及解除补充增资协议的具体情况,无偿转让股份是否存在税收风险;(2)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如存在,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约定或者安排;(3)提供前述相关协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迈拓投资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离职后关于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4、2017年6月,发行人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将迈为有限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由8,296.30万元调整为7,797.4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会计差错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与股权演变。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出资缴纳与交易价款支付是否完成,说明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2)说明法人股东或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除东运创投、创迅创投、吴江创投外,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国有出资超过50%的情形,是否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3)说明法人或机构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重叠或关联关系;(4)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说明欠缴金额,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6、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周剑直接持有27.08%股份,第二大股东王正根直接持有20.95%股份,二人通过迈拓投资间接控制6.54%股份,二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4.57%股份。发行人认定周剑、王正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周剑和王正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协议期限、决策机制等),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及协议主要内容说明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提供上述协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发行人拥有4家子公司。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线条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相互之间业务的关系,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转让的企业,说明深圳迈进自动化其他股东的情况,发行人与之共同成立公司的背景和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锡膏测厚机等检测设备的销售业务,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锡膏测厚机。请发行人结合锡膏测厚机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原材料、生产设备、客户、供应商异同说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该产品、业务和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9、发行人与多家关联方存在产品销售(报告期内金额为83.33万元、235.80万元、189.78万元),采购原材料或服务(2016年金额为992.70万元)、关联往来的情形。(1)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深圳市亚迪可投资有限公司、亚迪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苏州亚迪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范宏担任总经理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的设立背景和原因,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主营业务演变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履行外汇相关审批程序,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请发行人说明向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锡膏测厚机和配件辅料以及向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采购材料和服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同时向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原因,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代发行人支付展览费的原因,锡膏测厚机的最终用户,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财务、人员、办公场所是否独立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4)报告期内自然人股东多次向发行人拆借资金,金额从11万元至260万元不等。请发行人说明资金拆借发生的原因,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公允,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完善。(5)对于未来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可能的交易金额、数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10、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曾拥有两块建设用地,后分别以164万元、633万元的价格将两块建设用地退回吴江市国土资源局,并依法取得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芦荡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建设用地。发行人目前无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房屋开展生产经营。请发行人:(1)说明退回两块建设用地的原因,退回以及取得新建设用地的定价及其依据,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2)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因产权或使用与规划不符等瑕疵被国土、消防等部门处罚的风险,并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发行人拥有1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1项外观设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剑、副总经理施政辉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连建军均曾任职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1)请发行人说明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2)列表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员工曾在该公司任职的人员情况,所任职务及期限、主要职务职责及承担的研发项目、工程项目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成果。(4)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商标和技术是否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的商标和技术的情况,以及对应的产品销售金额与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匹配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是,请披露须补缴金额与补救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等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履行的审议程序、未来交易持续性、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2)说明锡膏测厚机与发行人其他产品的配套使用关系,发行人通过关联方销售锡膏测厚机的原因、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锡膏测厚机是否仅通过两家关联方销售,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JaunceDigitalElectronicCo.,Ltd各期开发客户支出情况、为发行人销售锡膏测厚机业务的毛利率及净利润水平;(3)说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贸易类企业,报告期发行人向该关联方采购高精度锡膏测厚机材料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该关联方对外采购价格差异情况,同类产品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4)说明2016年发行人向关联方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箱、卷纸等原材料金额达713.93万元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该关联方对外采购价格差异情况,同类产品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各期发行人采购包装箱、卷纸等原材料的采购金额;(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采购运输及运输代理服务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金额超过2016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金额的原因,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同类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是否仅向发行人提供该类服务;(6)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资金用途及最终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按照公允利率计算的各期资金占用费金额;(7)说明各期末关联应收应付款形成原因;(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直接及最终客户、供应商(含原材料、固定资产、外购设备、外协相关供应商)、销售代理顾问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销售代理顾问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核查范围、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2,584.84万元、10,059.60万元、21,404.83万元,占比分别为97.34%、96.87%和61.99%,销售收入增长迅速且主要客户大幅变化,存在采用代理商拓展市场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数量、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期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是否为终端用户,如不是终端用户,请补充披露终端用户及其与客户的关系;(2)说明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整线)、全自动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机、自动上片机、红外线干燥炉等各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及售价情况,前述产品使用寿命及更新换代周期;(3)说明代理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与合作方式,通过代理商获取订单的具体金额、数量、占比以及对应的客户,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报告期主要客户大幅变动的原因,是否可能因此导致未来收入出现大幅波动,潜在客户、订单的储备与开发情况;(5)针对报告期内对光伏行业销售集中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相关销售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主要产品与锂电池卷绕机、晶元切割设备之间的技术相关性、通用性,未来拓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6、关于原材料采购。(1)请发行人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种类列表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说明太阳模拟器、PLC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是否对特定供应商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7、公司在生产环节存在委外加工。请发行人:(1)说明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2)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具有自主生产的能力,如有,请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3)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太阳能光伏行业的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其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的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发行人取得客户订单的方式分为发行人销售人员直接开拓客户取得订单和通过销售代理顾问取得客户订单两种;报告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7.34%、96.87%、61.99%。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产品应用行业范围,如涉及太阳能光伏之外的行业,补充披露按行业划分的产品类型及销售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销售区域销售情况(按照国家或地区划分)、各期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2016年境外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按各销售区域分项说明光伏行业发展情况、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分布情况及面临的政策限制、贸易壁垒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因素,说明发行人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主要销售区域与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全球分布情况是否一致,报告期各销售区域装机容量、新增装机容量与发行人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3)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类别中的成套设备与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涵盖范围是否一致,报告期发行人成套设备与单机、配件及其他产品销售客户是否相同,客户单独购买单机、配件及其他产品的原因及主要客户情况;(4)补充披露两类取得客户订单方式在产品类型、销售流程、合同签订方及具体签订情况、资金结算、发货验收等方面具体差异情况,报告期各期按照获取客户订单方式划分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各期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销售代理顾问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销售代理顾问签订合同情况,发行人获取销售代理顾问的途径、销售代理顾问为发行人获取最终用户订单的途径,发行人通过销售代理顾问首次获取最终用户订单后是否仍需销售代理顾问获取后续订单、向该类最终用户销售是否对销售代理顾问存在重大依赖;(5)说明各期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各期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新增客户中通过销售代理顾问获取订单的最终用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各期销售代理顾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开始合作时间及合作原因、与对应最终用户的关系及各期销售金额、佣金支付标准及金额、对应销售合同金额、佣金的会计处理,说明各期销售代理顾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6)说明极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具体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订单获取方式,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对于主要客户中非最终用户客户,补充披露至最终用户,说明未与最终用户直接签订合同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对天合系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该客户开发过程、各期交易情况、未来交易持续性;说明各期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对应产品的验收周期,销售订单规模与其实际经营规模、经营场地规模等是否匹配,说明各期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始合作时间、客户获取途径、对应的销售代理顾问、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相关凭证、报告期各期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持续性、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成套设备销售价格及差异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7)说明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成套设备的各期产能与生产人员数量、固定资产规模、能源耗用量等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各期产量、出货量、销量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8)说明发行人收入增长持续性及判断依据,未来是否存在因下游行业发展低迷、持续开发新客户、客户拖延验收、拒绝验收、退回设备等而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并作风险提示;(9)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第三方回款的核查范围、核查标准、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可以分为标准件、非标准件、外购设备和辅料及其他,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605.79万元、9,195.00万元、37,369.5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对各类电气标准件、机械标准件、外购设备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2)说明外购设备的具体范围及用途、在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中的具体作用及是否关键或核心设备,外购而非自产的具体原因,外购设备各期是否存在对应的订单、各期采购价格与销售订单价格差异情况及差异合理性分析;(3)说明发行人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核心工序的具体范围,外协加工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工序范围、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厂商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外协加工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关联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外协加工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对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关联方与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4)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量、外协加工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电气标准件、机械标准件、外购设备、辅料及其他原材料的配套采购情况,与同期发行人产量规模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原因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说明报告期钢材、铝材价格波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6)说明报告期原材料采购、各类存货、计入营业成本的直接材料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能源动力耗用量与各期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7)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产品类型,说明报告期同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持续性、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采购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外购劳务的情况,如存在,说明外购劳务原因、各期外购劳务采购价格及变动原因分析、采购量及变动原因分析、主要供应商及具体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2,655.38万元、10,384.67万元、34,529.54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成套设备和单机销售。请发行人:(1)说明设备销售配套服务的免费期间及范围,报告期是否存在服务收入,如存在,补充披露收入确认原则及各期金额;(2)说明报告期单线成套设备销量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2016年双线成套设备销量较大的原因;说明单线及双线成套设备各期销量变动情况涉及的主要客户及销售区域,新增销量与该销售区域光伏行业政策、新增装机容量情况是否匹配;(3)说明并补充披露单线成套设备各期销售价格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双线成套设备销售定价原则、与单线成套设备销售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主要客户同类型产品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4)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是,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会计处理,说明发出商品是否面临退换货风险;(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境内外销售订单签订金额、已确认收入金额、尚未确认收入金额及原因;(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在国内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领域的市场份额、新增市场份额具体情况,2016年新增市场份额跃居首位的原因;(7)说明发行人成套及单台设备从发货到验收的正常周期、与发货前测试周期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各期实际周期分布情况、与正常周期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8)整理并提供各期月度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分季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数据,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各期成套及单台设备销售真实性、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的核查情况,对海外销售真实性、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1,321.16万元、5,510.44万元、16,429.22万元,其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81.18%、86.82%、86.8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2015年度直接材料成本占比上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3)说明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成本金额及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各期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4)补充披露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各期构成比例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25%、46.94%和52.42%,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产品是专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水平和精密度较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单线、双线成套设备各期毛利额及毛利率水平,量化分析2015年成套设备毛利率下降、2016年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补充披露单机产品各期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2)补充披露各期成套设备、单机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3)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及可比性、完整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逐项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分析、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215.15万元、1,684.05万元、5,926.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42%、17.64%、16.81%。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人员费用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销售费用中差旅费、运输费、售后保修费的完整性,与各期发行人订单签订情况、产品销售情况、销售区域变动情况等是否匹配;说明报告期仅2016年存在装机服务费的原因、与相应订单匹配情况;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的完整性,与发行人各期产品出库量、客户区域分布及变化情况、运输政策、运输方式是否匹配;(3)说明销售费用中代理服务费的发生原因、涉及客户情况及交易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与同期发行人订单签订情况、产品出库量、确认收入情况、收款情况等的匹配关系;提供代理服务费明细,并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4)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并补充披露2016年苏州迈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价格确认依据、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增资时的企业估值确定的具体情况,2016年经营业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低于2015年增资价格但未确认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规性分析;(6)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2016年度增资未确认股份支付情形出具专项说明。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净利率分别为0.46%、22.08%、34.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销售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15万元、474.96万元、4,184.18万元,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3.85%、20.72%、35.4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64.09万元、5,313.96万元、8,684.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0%、51.17%、25.15%,各期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66.21%、74.31%、84.68%。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2014年末、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说明各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3)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涉及主要客户情况、回款是否存在风险、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4)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最近一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主要客户情况、账龄超过1年的具体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英利系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结合客户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应收账款余额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65.12万元、6,468.45万元、28,647.8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在产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产成品具体构成、各期金额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金额中有对应销售订单的金额及占比;(2)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截至目前确认收入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最近一期末发出商品按照发出时间分类情况、按照产品类别分类情况、涉及主要客户情况、期后确认收入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标准,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4)说明发行人各期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末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所履行的监盘程序、样本选取标准、监盘比例、监盘结果,对发出商品的发货日期、发出时间是否准确的核查情况。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27.69万元、888.00万元、2,404.1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原因;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质押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具体情况,背书、贴现及质押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等;(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5)说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报告期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6.40万元、37.14万元、66.99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352.97万元、451.26万元、1,220.4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说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账面净值2014年末较低、各期末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报告期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匹配关系;(4)说明最近一期末主要生产设备的披露标准、主要用途、购置时间、成新率超过100%的原因;(5)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具体原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6)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及各期具体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24.94万元、618.49万元、1,496.65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4)说明报告期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原值、账面价值、处置金额、交易对手方、会计处理、相关损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24.01万元、236.91万元、530.4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各期末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说明各期预提费用具体情况、预提原因、预提标准、各期预提及实际支付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各期末集中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2)说明各期末预收款项金额持续大幅上升、2016年末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各期末预收款项金额与当期合同签订情况及约定的结算政策是否匹配;(3)说明并补充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标准、各期计提金额及计提是否充分、与实际发生额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5.58万元、68.50万元、130.2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228.66万元、228.66万元、928.6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2)说明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到时间、涉及资产及使用寿命、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各期损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3)说明各项对外投资事项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7、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3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41、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外部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