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52】【隆利科技】【2017-12-0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外部股东、中投金盛以及融慧达。

(1)请发行人说明中投金盛国有出资是否超过50%,是否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说明中投金盛对外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补充披露中投金盛增资价格确定的具体依据。

(2)请发行人说明融慧达出资人的具体任职情况及任职年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金湖众诚入股背景和原因,入股价格确定具体依据,金湖众诚出资人的职业背景和任职履历,投资其他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代持权益或其他利益安排,员工离职所持权益的处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夫妇历次现金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2014年9月,发行人收购创兴盛、隆晟泰。该两公司目前无实际业务。上述两家公司成立背景是为鼓励员工内部创业,由员工设立并承接发行人部分加工业务。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9月收购上述公司的交易作价依据,收购后上述两家公司是否继续开展业务,目前均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原因,说明上述两家公司开展业务的资产、设备、人员的相关情况,发行人未进行收购或者予以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上述公司采购交易作价公允性的依据,提供报告期内上述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选择由部分员工开展内部创业的依据和原因,上述员工入职时间、所任职务及任职年限,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对报告期内员工薪酬水平产生影响,上述公司员工、股东目前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若是,请说明具体任职情况,目前是否仍存在员工内部创业或对外投资设立相关企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5、迈凯胜为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弟弟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2015年,发行人以126万元收购迈凯胜资产。2017年2月,迈凯胜注销。2014年、2015年,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为532.88万元、825.41万元。

(1)请发行人说明迈凯胜成立背景、股权演变情况,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主要资产、设备和人员情况,注销程序是否合法,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迈凯胜采购具体内容,交易定价公允性的依据,发行人收购迈凯胜资产的具体内容,交易作价依据,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6、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成立原因和背景、股权变动情况,主营业务演变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合规,注销程序是否合法,股权转让交易定价依据,股权受让方相关情况,受让股权行为是否合理,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情形,股权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往来,披露发行人未来的回购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7、2014年,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较大金额的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拆借资金用途,是否支付利息,测算利息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后续如何解决资金缺口。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协。2014年至2016年,委托加工费用分别为250.5万元、291.04万元、845.4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委托加工内容、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较多且逐年增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或其他临时用工的情形,应缴未缴的员工“五险一金”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根据披露,发行人产品大部分最终用于手机。发行人须经液晶显示模组客户严格、复杂及长期的认证过程。此外,液晶显示终端应用产品厂商也会对公司进行认证。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应用于终端产品的情况,包括品牌、型号、数量,客户认证程序、流程、时间,订单下达方式,产品备货周期,是否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董监高薪酬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波动的原因,补充披露未来薪酬计划,变动幅度、条件,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发行人无自有物业,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请发行人说明房屋出租方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补充披露约定的租金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招股说明书披露绝大部分物业租赁起始日期均为2016年下半年的原因,之前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的获取情况,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是否易于搬迁,未来房屋租赁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获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请修改招股说明书文字错误(P125),招股说明书将报告期内向董监高支付报酬作为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完整披露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职业背景、任职经历及年限,请补充披露独董津贴确定依据及程序,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补贴。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随着国内面板线的陆续投产,对中小尺寸的背光显示模组需求将大幅增加”相关披露的依据,请更新招股说明书相关2015年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未决诉讼事项,说明诉讼产生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质量,未决诉讼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由20305万元增长至64575万元,净利润在2015年出现下降,2016年增长至585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客户数量、客户结构、客户规模、客户出货数据、在手订单等因素,说明:(1)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收入增长与净利润增长幅度存在差异的合理性;(2)发行人的具体销售或服务过程、销售和服务周期,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各类产品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一直在变化,请发行人说明:(1)成本中各类明细变化的具体原因,(2)结合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流程,说明各项成本和费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的产品线之间的分配原则和过程,成本结转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余额及各类产品的产能及产量均在不断上升,请结合主要机器设备的数量、用途及其关键设备产能情况、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工人出勤状况说明产能及产量的变化与固定资产的变化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不断上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5大供应商的情况介绍,并说明:(1)对前5大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内容、数量、金额;(2)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与生产状况是否匹配,对各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产品的结构、品种变化对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各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匹配;(4)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外协采购,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厂商是否同时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外协服务,外协商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重合、外协定价是否公允;(2)外协厂商与发行人的历史业务合作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应收票据结算金额、背书转让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承兑金额,并说明:(1)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人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2)发行人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持续增加,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过程、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形;(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存货余额由3378万元增加至7769万元,其中发出商品占存货余额不断上升,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具体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销售周期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各类存货的具体盘点过程、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各类存货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毛利率持续上升的趋势,请发行人说明:(1)不同尺寸产品的毛利额及其占毛利的比重;(2)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与行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单位成本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3)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单价的变化情况说明毛利率波动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名称、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管理费用中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了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过程,选取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起始和到期日期,是否已计提利息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拆借是否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分别为963人、1449人和1510人,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的人员结构,并说明:(1)发行人员工数量与产能、产量的情况是否匹配;(2)各类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金额与公司员工数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员工数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32.05万元、2,538.31万元、6,371.21万元,与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请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