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57】【罗博特科】【2018-01-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三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支配而合计控制公司62.99%的表决权股份。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历次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

(2)说明将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上述三人是否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历次三会决策意见是否一致,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具体条款,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3)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变动情况,说明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是否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发生三次股权转让和两次增资情形。其中,2014年1月,自然人股东李洁将15%股份平价转让给捷昇电子;2016年3月,李洁和捷昇电子将部分股份转让给能骏投资、科骏投资、自然人徐龙和夏承周;同月,李洁、徐龙和夏承周又将部分股份转回给科骏投资,两次转让价格均为2.37元/股;2016年6月,颂歌投资增资成为发行人新股东,增资价格为33元/股。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能骏投资、科骏投资、颂歌投资的股东或合伙人结构(直至最终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股东或合伙人的相关情况,是否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益或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说明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国有出资超过50%的情形,是否存在须履行国有股转持情形,是否须履行私募基金被备案程序;说明自然人股东李洁、徐龙和夏承周的基本情况。

(2)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变动的原因和背景、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对应的企业估值或PE倍数,转让是否真实,转让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出资来源及合法性,2016年3月份期间的两次股权转让与2016年引入颂歌投资增资价格差异较大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3)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上述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4)说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相关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若是,补充披露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的,请补充披露欠缴原因及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收购易玛科技(HK),从而间接收购捷策能源100%股权,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收购Degotec GmbH85%股权,成为其控股子公司;收购捷运昇能源100%股份,成为其全资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述企业设立的原因和背景,设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及股东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上述企业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2)上述收购交易价格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形,交易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对外投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3)上述被收购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发行人主要产品、主要技术来源、产品主要市场以及主营业务在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4、招股说明书披露:(1)罗博特科南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4月,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南京维思凯20%股份,为其参股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为孔剑、夏胜利、沈睿、顾勤和卫梅芳;(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原能投资、易索实业、积博电子、捷昇国际(HK)、捷昇国际(BVI),其中易索实业承诺2017年7月进入注销程序,积博电子、捷昇国际(HK)、捷昇国际(BVI)正在办理注销程序;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宏军参股泰斯兰德,已承诺注销;夏承周参股的企业有玛企电子、能爵实业、能爵(HK)、玛企科技(BVI)、镍基精密、泰斯兰德六家企业,其中能爵(HK)、玛企科技(BVI)、泰斯兰德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玛企电子主要从事技术咨询与服务、光伏材料贸易业务,能爵实业主要从事能源类技术咨询与服务、光伏材料、电子产品贸易,镍基精密主要从事太阳能晶柜硅电池电极印刷用丝网模板的生产、加工、销售。(3)与持股5%以上股东李洁关联的企业有上海易聚邮购发展有限公司(已吊销)、苏州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英鹏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黄岩德威塑料制品厂。(4)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曾控制、参股或担任董高的企业有元谋机器人、维玛诗电子(正在转让)、晶鼎投资(正在转让)、质卫环保、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阿特斯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玛企科技(HK)(已注销)、易玛科技(HK)已注销和诺博机械(HK)(已注销)。 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已完整披露关联方。

(2)说明上述企业公司成立背景和原因,股权变动情况,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报告期内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区别,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关联方”的目前存续情况以及不再是关联方的原因。

(3)说明上述关联企业股东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自然人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自然人徐龙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持股多家公司的原因,进一步说明徐龙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4)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补充披露上述注销或正在注销的关联企业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注销的原因,注销或解散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资产、业务、人员已做安排,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6)补充披露转让关联方原因以及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受让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转让交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转让后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

(7)说明上述关联方及其控制或施加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若是,请具体说明相关企业名称、具体采购或销售的内容和数量、采购或销售的价格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主要是向Degotec GmbH、捷昇国际(BVI)、元颉昇采购设备、材料及向维思凯软件采购软件;(2)公司关联销售主要是向捷昇国际(BVI)、元颉昇和诺博机械(HK)销售设备等。(3)自然人股东李洁的配偶曾担任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阿特斯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已注销)的高管,且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年度和2015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81%、3.57%;同时关联方2014年的销售占比为50.48%。请发行人:(1)比照关联交易披露要求,详细披露发行人与苏州阿特斯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情况、交易内容、金额、占比等,李洁配偶担任高管具体职务及分管业务内容,是否与发行人销售业务相关。(2)补充披露并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上述企业主要业务收入是否来自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分摊费用情形,未来是否持续交易,说明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关联方是否对相关交易能够施加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6、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能爵实业、元颉昇、易索实业、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及自然人章灵军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请发行人:(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招股书披露准则》的要求,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形,说明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上述资金往来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每一笔资金往来的原因和背景,拆借资金用途,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资金拆借是否支付利息,若是,说明利率确定依据,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清偿关联方借款后解决资金缺口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笔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人数为213人,2016年独立董事的薪酬为1.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和普通员工扣除社保、公积金的税后薪酬水平,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有利于发行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稳定。(3)发行人平均税前人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和同区域或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报告期各期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欠缴的金额与措施,欠缴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位于苏州工业园春辉路北、港浪路西的土地使用权1宗;子公司捷策节能在上述土地新建房产,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4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土地使用权履行、新建房屋所有权办理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租赁房屋的用途,出租方是否获取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履行租赁备案手续,出租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房屋租赁的租金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同区域租赁市场可比价格,是否签订租赁协议,未来是否继续存在上述租赁情形。(3)租赁房屋是否为生产经营所用,若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若是,请作风险因素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42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35项。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对其他核心人员的依赖,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专利或正在合作开发的项目,如有,请明确说明;(2)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是否已具有相关技术或产品,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光伏清洁能源生产过程智能化套设备,占主营业务比重分别为98.66%、99.49%和100%,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且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大幅上涨。请发行人说明:(1)对于光伏行业景气度较低或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持续增长是否可以延续,是否出现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对于低迷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如何应对和防范市场和经营风险。(2)发行人有无采取具体措施消除下游行业波动性较强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前期的订单及出货,与当期的产量不具有完全的匹配性,出货量/产量的比率能更好的反应公司的产量与客户订单的关系。请发行人说明产销率与产量不完全匹配的原因,使用出货量/产量的比率反映产量的合理性和依据,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上述披露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并存在内销与外销相结合的情形,报告期内内外销占比波动巨大,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结算方式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信用政策及销售占比,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不同的产品种类及其业务实施特点,说明报告期内内外销占比波动巨大及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请发行人结合客户数量、客户结构、客户规模等因素,说明:(1)收入及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收入增长幅度与净利润增长幅度存在差异的合理性;(2)不同类别产品的具体销售或服务过程、销售和服务周期、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3)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各类产品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4)海外客户约定的具体约定的交货、付款条件,收入确认的具体过程,发行人海外销售记录与海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是否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5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不断降低,其中捷昇国际(BVI)、诺博机械(HK)和元颉昇为发行人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客户数量变化情况、销售模式变化等因素,说明前5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不断降低的合理性;(2)结合各销售地区的销售人员团队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能力与收入变化是否匹配;(3)发行人对捷昇国际(BVI)、诺博机械(HK)和元颉昇的终端客户是否实现销售,是否存在向上述客户压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应收账款由169万元增加至8027万元,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过程、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形;(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分别为2,797.60万元、4,800.41万元、13,066.87万元和18,126.38万元,发行人预收账款大幅增加,请说明:(1)报告期内各年度预收账款的增加及减少金额;(2)各报告期末预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名称、期后发货情况及销售收入实现情况;(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的合同条款、议价能力、销售模式、行业付款惯例等,说明发行人大额预收账款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27.90万元、106.99万元、356.85万元和257.05万元,请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明细金额,各类款项发生及变动的具体原因和内容,上述款项期后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货由4660万元增加至2158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具体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销售周期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各类存货的具体盘点过程、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各类存货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未披露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请分别列示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明细项目,并说明:(1)各类产品或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各类明细变化的具体原因,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流程,说明各项成本和费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的产品线之间的分配原则和过程,成本结转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根据订单情况安排人工和原材料采购,不存在固定的产能限制。请发行人说明:(1)不同类别产品的出货量、产量、销量,相关数据与存货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结合主要机器设备的数量、用途及其关键设备产能情况、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工人数量变化、出勤记录等说明产量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5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基本保持稳定,请发行人说明:(1)对前5大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内容、数量、金额;(2)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与生产状况是否匹配,对各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产品的结构、品种变化对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各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匹配;(4)供应商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2015年增加后2016年减少,请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等,并说明:(1)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2)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及会计核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延迟计提折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7年6月末应收票据余额大幅增加,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应收票据结算金额、背书转让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承兑金额,并说明:(1)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人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2)发行人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3)会计师及保荐机构对应收票据的核查具体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毛利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请发行人说明:(1)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与行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单位成本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单价的变化情况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名称、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管理费用中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了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过程,选取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向易玛科技收购捷策节能100%股权,向戴军收购Degotec GmbH85%股权,向夏承周、徐龙收购捷运昇合计100%股权,其中Degotec GmbH及捷运昇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形成了商誉,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收购价格的确定过程,定价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参股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向其采购软件,请发行人说明投资该公司的具体背景及交易定价情况,向其采购软件的具体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2014年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510.30万元、367.09万元、410.96万元和968.50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请说明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是否存在费用项目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的人员结构及人员数量,并说明:(1)发行人员工数量与产能、产量的情况是否匹配;(2)各类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金额与公司员工数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员工数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与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请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删除关于风险应对措施的披露,并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对招股说明书中出现数字标识、字体等错误予以更正。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35、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客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