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58】【七彩化学】【2018-01-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向我会申报IPO,并于2013年3月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终止审查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此次申报材料与上次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若是,请具体说明更换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2002年沈阳化工研究院以“苯并咪唑酮系列高档有机颜料生产技术”向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增资,2007年至2010年期间沈阳化工研究院先后转让所持惠丰投资所有股权。惠丰投资2016年营业收入为29,979.35万元、净利润为1,655.93万元。请发行人:(1)在申报文件4-5补充披露惠丰投资股本演变情况,出资瑕疵是否彻底解决,沈阳化工研究院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原因和背景,“苯并咪唑酮系列高档有机颜料生产技术”对惠丰投资业务发展的作用和贡献,出资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化工研究院转让股权原因及履行的程序、定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2)补充披露惠丰投资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与惠丰投资、沈阳化工研究院之间的关系,惠丰投资主营业务是否仍与高性能有机颜料、染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有关,报告期的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情况以及收入来源,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3)补充披露惠丰投资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产品相关的资产、技术、设备和人员,如已剥离与发行人主营相关的业务,请说明相关资产、技术、设备和人员的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3、发行人股东数量为126个,其中自然人股东为123名。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自然人股东是否曾在发行人任职,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是否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股东超200人的情形。(2)说明法人股东或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3)说明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直限公司、股利分配中,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4、发行人于2016年8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请文件是否与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若是,请具体说明差异内容和差异原因,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期间信息披露、停复牌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申请IPO是否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则履行相关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拥有东营天正1家全资子公司,持有鞍山辉虹21.68%股份,东营天正持有东营北港25%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或参股前述企业的原因和背景,前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包括收入在内的主要财务数据,结合业务线条说明前述企业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相互之间业务的关系,上述参股公司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发生交易和资金往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转让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情形,若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臧婕与公司控股股东惠丰投资于2007年4月共同出资设立腾鳌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11月发行人以1,500万元收购惠丰投资与臧婕所持有的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全部200万股权,2015年8月发行人将所持有腾鳌污水处理公司200万全部股权以1,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关联方万隆纺织,此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又向海城市水务集团出售资产。(1)请发行人说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万隆纺织以及海城市水务集团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主营业务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万隆纺织法定代表人赵恩德的职业背景与经历,是否曾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赵恩德、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万隆纺织、海城市水务集团及其股东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腾鳌污水处理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2)请发行人说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万隆纺织以及海城市水务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设立背景,历次转让的定价依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向海城市水务集团出售资产原因,出售资产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以及产生损失的原因。(4)根据申报材料,万隆纺织曾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万隆纺织收购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提供的借款,惠丰投资为万隆纺织提供担保,惠丰投资为万隆纺织承担由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出售资产给海城市水务集团产生的相关损失。请发行人具体披露发生以上担保或资金来往等情形的原因以及过程,惠丰投资为万隆纺织提供担保、为其提供借款收购腾鳌污水处理公司、承担相关资产处置损失的原因,上述各项交易是否具有相关性及交易安排的考虑,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关于上述各项交易的具体约定,包括借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和时间、提供担保的费用等,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条款或安排,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支付相关费用,前述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仍存在,是否存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7、请发行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况,包括不限于相关贷款的期限、合计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关于关联方、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列表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或曾经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在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是否存在人员、机构、资产混同的情形。(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公司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的瑞焓热力、东营北港、美联新材的基本情况,惠丰投资转让瑞焓热力股权的原因,前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合理性与必要性,预计未来是否将继续发生。(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产生的具体原因。(5)杭州信凯、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之一。杭州信凯股东李东武、上海彩越股东梁旭东与发行人共同投资鞍山辉虹,梁旭东与惠丰投资共同投资沈阳慧科赢创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惠丰投资持股65.60%、梁旭东持股2.04%)。请发行人说明惠丰投资与梁旭东的合作历史,共同投资沈阳慧科赢创教育信息有限公司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各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9、关于资金占用。(1)2016年6月发行人、惠丰投资与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约定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对惠丰投资的债权8,024.78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抵销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发行人的债务7,923.52万元,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应付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101.26万元,应收惠丰投资8,024.78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前述债权债务的产生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债权债务形成过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上述交易安排的原因和考虑,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完成后的应收应付款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纠纷,说明通辽翔意是否与发行人、惠丰投资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惠丰投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2)除前述资金占用外,惠丰投资通过与发行人直接资金往来形成的资金占用,截止2015年9月30日,惠丰投资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441.4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惠丰投资与发行人发生直接资金往来的原因,资金占用费计算过程和利率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合理。(3)2014年6月,发行人、惠丰投资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约定惠丰投资将其所拥有的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的债权4,345.44万元转让给发行人,债权债务转让完成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应付发行人4,345.44万元,同时抵销惠丰投资应付发行人4,345.44万元的债务,2015年9月发行人出让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股权给万隆纺织,2016年7月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偿还所有占用资金。请发行人说明惠丰投资对腾鳌污水处理公司4,345.44万元债权发生的原因与具体内容,是否支付资金占用费,前述三方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纠纷,债权债务抵消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0、发行人与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互相为对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2)互相担保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大部分房产与土地均被抵押。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与土地的用途以及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联,发生抵押的原因,如因银行贷款而抵押房产,请说明贷款的用途,发行人是否曾违约,如发行人违约,抵押权实现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6年12月到期,子公司东营天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5年12月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申请的具体情况、最新进展,以及不能续期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发行人拥有或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共计22项,其中两项专利与沈阳化工研究院共有。(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专利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以及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2)请发行人说明与沈阳化工研究院共有专利的权属及份额划分是否清晰,是否属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与沈阳化工研究院就共有专利的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共有协议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4、发行人子公司东营天正曾因排污超标、污水处理站存在违法行为而被处以罚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匹配情况,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发行人子公司东营天正曾因违规建设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仍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2015年9月,发行人共有6名董事辞去职务,请发行人说明董事离职的原因,两年内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已经获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障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资质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9、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共61人,其中退休返聘19人,劳务派遣员工42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763人、757人和730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业绩快速增长但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2)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违约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3)报告期内是否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是否因此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是否存在存在欠缴“五险一金”的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存在一宗涉及员工工伤的行政诉讼,请发行人说明判决涉及的金额及其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9.20%、65.48%和82.1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新增产能。请发行人说明产能利用率的计算依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实际产能是否为设计产能,上述披露是否客观、准确,募投项目产能能否顺利消化,募投项目预期收益计算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6.35%、37.84%和38.29%,销售收入经销占比分别为80.85%、77.09%、70.75%,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28.20%、34.21%、31.0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销售价格确定机制和原则,影响产品销售定价的具体因素,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和频率。(2)请发行人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是否为境外销售,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是否为终端用户。(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销售机制和体系,经销商管理政策、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以及退换货政策,具体销售流程,产品配送方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情形,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及地域分布情况,是否为独家经销,各自覆盖区域,报告期内退换金额和数量,报告期内经销商的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动。(4)请发行人说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并提供主要销售合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的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武以及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梁旭东与发行人共同投资了鞍山辉虹(2013年11月设立,李武持股24.89%、发行人持股21.68%、梁旭东持股17.60%),梁旭东的配偶高东芳持有发行人股份20万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为终端用户;(2)补充披露鞍山辉虹设立背景,鞍山辉虹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合作历史,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上述各方共同投资鞍山辉虹的原因,鞍山辉虹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与发行人、杭州信凯、上海彩越业务和产品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与李武、梁旭东共同出资设立鞍山辉虹的原因,鞍山辉虹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鞍山辉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主营相同或相似业务;(3)补充披露2013年鞍山辉虹设立前发行人与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4)说明报告期内鞍山辉虹是否与发行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如有,请补充披露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5)结合第三方价格补充披露向鞍山辉虹与发行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获得相关业务的方式、金额及其占比,是否对特定客户如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3、关于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种类列表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2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经常性关联方采购、关联方资金往来、股权买卖等。报告期内,公司向惠丰瑞焓、东营北港等关联方采购蒸汽并接受相关的污水处理服务,2015、2016年向惠丰瑞焓采购蒸汽金额11.76万元、1,301.1万元;2016年由东营北港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金额为106.95万元;2015年、2016年由鞍山腾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金额为26.81万元、72.65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8,336.39万元,该资金余额的形成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2014年6月27日发行人、惠丰投资与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惠丰投资的债权8,024.78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抵销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发行人的债务7,923.52万元,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应付通辽翔意化工有限公司101.26万元,应收惠丰投资8,024.78万元;第二,惠丰投资通过与发行人直接资金往来形成的资金占用。截止2015年9月30日,惠丰投资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惠丰投资已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441.43万元。根据2014年6月27日,发行人、惠丰投资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惠丰投资将其所拥有的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的债权4,345.44万元转让给发行人,债权债务转让完成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应付发行人4,345.44万元,同时抵销惠丰投资应付发行人4,345.44万元的债务。在发行人2015年9月转让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之前,腾鳌污水处理公司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双方之间的往来抵消处理。发行人向万隆纺织转让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股权至2016年7月4日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全部偿还所占资金期间,占用的发行人资金为4,345.44万元。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惠丰投资因为资金紧张曾通过通辽翔意向七彩化学借款,在2014年10月底之前,将通过通辽翔意借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9月,公司将所持有腾鳌污水处理公司200万全部股权以1,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鞍山万隆纺织有限公司,针对本次转让,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12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过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1,517.56万元。因万隆纺织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万隆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赵恩德为持有发行人30万股的股东,万隆纺织收购腾鳌污水处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提供的借款,惠丰投资为万隆纺织提供担保,惠丰投资为万隆纺织承担由于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出售资产给海城市水务集团产生的相关损失等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将万隆纺织认定为关联方,前述转让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万隆纺织为发行人提供贷款担保,万隆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赵恩德为持有发行人30万股的股东。2016年因当地政府对地方水务资产进行整合,万隆纺织将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资产转让给海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损失,万隆纺织与发行人母公司惠丰投资签署了《关于鞍山市腾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相关情况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公司母公司惠丰投资承诺承担万隆纺织因持有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股权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公司未对2015年处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而是转入资本公积。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向惠丰瑞焓采购蒸汽数量、单价,采购价格公允性,与公司生产耗能间匹配关系,2014、2015年公司主要采用燃煤自产蒸汽方式所产蒸汽数量、成本及与产量匹配关系,与2016年外购的比较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由东营北港、腾鳌污水处理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的数量、单价,污水处理价格的公允性,处理数量与公司生产数量、污染排放量之间的对应关系,数量变动原因;(3)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解形成原因,惠丰投资因为资金紧张曾通过通辽翔意向发行人借款的原因、商业逻辑、交易过程,惠丰投资及发行人与通辽翔意之间关系,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关联方偿还资金的资金来源等信息;(4)详细披露公司应收腾鳌污水处理公司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历史,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偿还款项的资金是否由其自身经营产生及具体来源,支付过程;(5)补充披露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资金使用成本的约定、计提及支付情况,如为后续补充签订,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6)详细披露2013年公司收购腾鳌污水处理公司、2015年出售该公司资产评估情况,账面价值及评估增减值变动情况和原因,定价公允性,2016年万隆纺织出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亏损情况,该亏损由惠丰投资承担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该亏损承担方案与2015年发行人出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并说明公司经常性关联采购定价公允性,采购数量与公司生产数量间匹配关系及变动原因;(2)核查并说明公司关联方(包括万隆纺织)与公司客户及供应商间是否存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及劳务买卖、资金往来等),如存在,请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3)核查并说明公司与通辽翔意间关系,发行人通过通辽翔意向惠丰投资拆出资金的合理性,报告期通辽翔意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间是否存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及劳务买卖、资金往来等),如存在,请说明请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4)核查并说明惠丰投资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成本的初始约定,发行人是否具有保障法人主体权益的健全内控及执行情况,后续惠丰投资偿还资金的来源;(5)结合盈利能力、评估情况、后续交易定价情况等,核查并说明发行人2015年出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定价及交易是否真实,2016年万隆纺织出售腾鳌污水处理公司亏损由发行人母公司惠丰投资承担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惠丰投资间接承担发行人亏损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6)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5、营业收入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苯并咪唑酮系列、大分子系列、异吲哚啉系列、偶氮颜料系列有机颜料、溶剂染料以及相关中间体的销售,上述产品合计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67%、99.77%和100%。其中,苯并咪唑酮系列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281.18万元、19,113.66万元和23,610.6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50%、51.73%和53.42%,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溶剂染料系列销售收入分别为6,754.68万元、8,610.41万元和7,809.6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0.99%、23.30%和17.67%;中间体销售收入分别为5,341.89万元、4,366.95万元和5,669.5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6.60%、11.82%和12.83%。

公司销售区域分为内销地区和外销,以内销为主,内、外销比例大致为7:3。其中,内销以华东区和华南区为主,外销以亚洲、欧洲、北美洲为主。公司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2014至2016年,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80.85%、77.09%、70.75%;直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9.15%、22.91%、29.25%。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记录出口数据对比情况,如存在差异,详细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公司经销模式下销售的走向;(5)补充披露公司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返利、退货等约定,如存在,报告期各期发生金额,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及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转回、应收票据转让等形式)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数据与海关记录数据之间差异,差异原因,对收入确认真实、准确性的影响,并详细说明各数据的来源及合规性;(5)补充说明公司经销模式下主要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各期经销销售产品是否销售至最终使用客户及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6、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内销,产品发出后,取得客户确认的回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外销,为产品发出后,取得海关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内销、外销收入中,公司与各类客户具体业务约定内容、交易具体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2)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结合与客户销售合同具体约定及行业交易习惯,详细披露收入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依据。

27、主要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5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38.29%、37.84%、36.35%,主要包括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巴斯夫、科莱恩、LANDERS-SEGAL COLOR CO. INC、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斯凯扬、台州市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等。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含浙江浩川科技有限公司、TOP CHINA INT、MULT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的股东李武与发行人共同投资了鞍山辉虹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武持股24.89%、发行人持股21.68%);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梁旭东与发行人共同投资了鞍山辉虹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梁旭东持股17.60%)、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投资了沈阳慧科赢创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惠丰投资持股65.60%、梁旭东持股2.04%)、梁旭东的配偶高东芳持有发行人股份20万股。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照经销商、直销客户分类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数量、贡献收入金额及占比、新增客户中贡献收入较大客户情况等;(4)结合公司主要客户产品、工艺等,补充披露公司产品在主要直销客户产品生产中的使用用途、情况,公司向主要经销客户销售的最终客户使用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5)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及股东共同投资情况,与公司业务是否存在相关性,在技术、管理、人员、客户、供应链等方面是否存在资源共享等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期向前20名经销客户和直销客户销售数量、收入、毛利、毛利率等情况,并说明各期销售规模与对应客户生产、需求规模是否匹配,各期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2)补充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及股东共同投资项目过程、商业合理性,各企业主要业务内容,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性,前述主要客户及股东、共同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及劳务买卖、资金往来等),如存在,请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8、材料采购、营业成本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采购原材料为主料、煤炭、电力、蒸汽。其中,主料主要为苝四酐、邻苯二胺、二氨基二苯氧基乙烷、双乙烯酮、3,4-二氨基甲苯、巴比妥酸、红色基KD、DMF、2-氨基对苯二甲酸二甲酯等。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23,638.30万元、25,234.84万元和28,769.03万元。其中,直接材料的金额分别为13,318.34万元、14,308.64万元和17,168.23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6.34%、56.70%和59.68%;接人工的金额分别为2,664.20万元、2,774.04万元和2,737.40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27%、10.99%和9.51%;能源消耗的金额分别为2,486.40万元,2,568.45万元和2,914.62万元;折旧金额分别为2,680.13万元,2,454.95万元和2,047.31万元;制造费用的金额分别为2,489.24万元、3,128.77万元和3,901.47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能源消耗、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及成本结转单价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各期煤炭、电力、蒸汽消耗存在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期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29、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160.23万元、4,174.86万元、6,685.6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32.17%、26.45%、31.74%。供应商包括辽宁联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鸿润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邦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鞍山惠丰瑞焓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久业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阿米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3)补充披露公司供应商中存在部分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原因,终端供应商情况,与业内同类企业采购模式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请列举报告期各期前20位供应商、采购构成、交易和结算流程,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0、毛利及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金额分别为8,596.02万元、11,719.20万元和15,428.85万元。其中,苯并咪唑酮系列和溶剂染料系列产品为主要利润来源,报告期内上述两类产品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85.84%、87.31%和77.63%。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75%、31.71%、和34.91%,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72%、31.72%和34.91%,逐年上升。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管理费用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3,103.18万元、3,642.89万元和3,687.8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2%、9.86%和8.34%。公司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支出、工资、保险及福利费、折旧费、税费、维修费和中介机构费用等,占管理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2.31%、80.27%和84.82%。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研发投入核算口径,研发环节组织架构及人员具体安排、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措施、具体研发投入及成果产出情况、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并比较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在研发人员及投入成本等方面情况,结合业务内容分析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各期研究成果的对应关系;(3)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管理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4)报告期各期维修费变动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2、销售费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470.54万元、1,872.91万元和2,035.46万元,公司销售费用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相应有所增加,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56%、5.07%和4.61%。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由运杂费、包装费、房屋及仓库租金和工资、保险费等组成,报告期内,该部分费用合计占费用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84%、79.48%和82.39%。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销售规模、渠道、产品构成等变动情况,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运杂费具体构成、变动原因、与相关收入匹配情况等;(2)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人数、构成,披露各期销售人员人均工作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3)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数量、产品构成等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包装费构成、变动原因及与销售收入匹配情况等;(4)补充披露房屋及仓库租金具体构成,报告期各期租赁面积、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行业可比情况,核查并说明公司运杂费、包装费、房屋及仓库租金和工资、保险费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2)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可比水平,说明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是否合理;(3)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3、应收票据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16,616.88万元、18,459.38万元和21,991.53万元,发行人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15,986.90万元、17,333.50万元和21,793.42万元,分别占同期银行承兑汇票(期初余额与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和)的92.46%、90.67%和92.7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656.75万元、1,508.55万元和1,485.47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应收票据管理措施及有效性;(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兑现金额;(3)补充披露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公司收取承兑汇票与公司向客户销售是否一致,收取承兑汇票中背书转让方式和客户直接开具的金额情况;(2)公司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与采购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3)对发行人应收票据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标的数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4、应收账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054.59万元、7,625.43万元、8,060.1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20%、99.36%、99.66%%。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各类销售模式账期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构成和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是否在客户信用期范围内,是否超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等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逾期部分金额、占比、原因及可回收性;(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按照个别认定法对不同客户计提坏账比例的具体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前20位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形成时间、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期后回款情况;(2)核查并说明个别认定法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同行业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下游客户信用情况、账款回收可能性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充分;(3)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5)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6)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5、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937.99万元、8,709.50万元、10,848.54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在产品等构成。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各类半成品、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半成品、库存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在产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5)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6、固定资产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以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主。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4,290.40万元、18,607.74万元和19,574.08万元。2015年末较2014年末减少5,682.66万元,主要为公司出售鞍山腾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对应固定资产净值4,106.55万元。2016年主要由于加氢车间和新建生产线完工转入固定资产,使得2016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较2015年末增长3,904.72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等相关因素,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中用于生产相关资产具体构成、效用,并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一般生产工艺、结构构成,说明公司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及构成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差异情况及原因;(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构成、生产工艺、流程等变化情况,与现有模式差异,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募投项目运行模式与同类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示报告期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说明报告期内产能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将当期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情况并列式计算过程;对比周边同类厂房(结构、层高、用途、装修)说明发行人在建工程的造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2)详细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3)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37、环保投入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东营天正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一般工业固废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理方式。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流程、工艺,详细披露生产各环节所产生的废气、废水、一般工业固废和工业危险废物内容、数量,与生产投入数量、产品产量的一般配比关系,各种废品处理方式、数量、价格变动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环保投入的具体金额及会计核算。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23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被保证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16年鞍中银高宏授字001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截止2017年5月18举借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额2,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截至报告期末,该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金额为2,098.54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因,被担保单位与发行人之间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及劳务买卖、资金往来等),如存在,请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被担保人资信情况、贷款偿还能力;如存在损失风险,相关损失承担机制;(3)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控制度及在保证自身权益方面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财务总监变更及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李德义、副总经理齐学博、王贤丰、于兴春、财务总监刘丽华,其中于兴春兼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9月,鉴于李德义、刘丽华辞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同意聘请王贤丰为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同意聘请齐学博为公司财务总监。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王贤丰、齐学博、于兴春,其中王贤丰为公司总经理,齐学博、于兴春为公司副总经理,齐学博兼任公司财务总监,于兴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披露,1995年就职于鞍山市染料化工厂,1999年至2002年在鞍山市惠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2002年至2004年在惠丰化工担任市场部经理;2004年至2007年在惠丰化工担任经营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在发行人任财务总监;2006年6月至今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更换的原因,原财务总监履历、离职原因,并结合公司财务总监职责职能,说明现任财务总监胜任能力。

40、参股公司鞍山辉虹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参股公司鞍山辉虹股东构成为李武、七彩化学、梁旭东、鞍山创投、张鹰、李宗伟、孙东洲、陈宣哲分别持有24.89%、21.68%、17.60%、13.29%、8.50%、4.85%、4.85%、4.34%股份,其中李武、梁旭东为公司客户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彩越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染料、颜料及中间体、添加剂;经销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化工设备。2016年,鞍山辉虹营业收入为2,294.56万元,净利润为-308.54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鞍山辉虹股东与发行人关系,发行人在鞍山辉虹实际经营决策作用及收益享有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向鞍山辉虹投资的形成过程,该公司股东会决策机制,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构成和委派方,高管人员、履历,经营决策形成过程,股东构成中张鹰、李宗伟、孙东洲与通辽翔意的关系,该公司主要业务内容,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性,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及劳务买卖、资金往来等),如存在,请说明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鞍山辉虹实际经营决策及收益享有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对其是否具有控制关系。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1日23时30分左右,东营天正双乙烯酮仓库发生火灾,东营天正立即报警,并组织员工进行前期扑救工作。东营市河口区消防大队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灭火。至2016年6月2日凌晨4时左右,火势被扑灭。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因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较小,未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较小,东营市有关部门没有给予东营天正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仓库具体库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库存数量或重量、摆放情况,结合公司产品的燃烧特质,说明在火灾发生至扑灭近5个小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的合理性、认证过程,是否真实反映了火灾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44、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47、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其他问题

4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0、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