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59】【康龙化成】【2018-02-24】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请发行人:(1)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补充披露认定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首次申报首发申请材料时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管理层持股主体(请逐项列示并合并计算报告各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oliang Lou之配偶Jane Jinfang Zhang、实际控制人Boliang Lou之兄弟楼小强配偶郑北、郑北之妹郑南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中信并购基金持股主体、君联资本持股主体及其他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列示并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代持关系中实际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过程、认定依据及其法律效力,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额或股权代持的形成、转让、退出、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相关方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中内外部股东及历史沿革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增资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历次估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相关法人股东是否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及属于应转持国有股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4)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5)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龙泰汇信、龙泰鼎盛、龙泰汇盛、龙泰众盛、龙泰众信历史沿革、设立背景及原因,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任职情况、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曾搭建红筹架构,目前已拆除。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境外融资平台康龙控股历史沿革,康龙控股原股东LongTech注销的背景、原因,康龙控股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其确定依据,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审批程序;(2)补充披露康龙控股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其历次融资的具体金额及使用情况;(3)补充披露康龙控股设立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收购Vital Bridge Inc. 100%股权的背景、原因;(4)说明Vital Bridge、康龙控股控制的企业康泰新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注销及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背景、原因,报告期内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Vital Bridge、康龙(美国)、康比医药、康泰新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5)补充披露康龙有限收购康龙昌平等各子公司的背景、原因;(6)补充披露红筹架构中的境内控制平台,该控制平台是否实际开展业务、与康龙有限之间在业务方面的关系,设立该平台的资金来源,康龙有限在红筹架构中的定位和作用;(7)补充披露回购境外股东股份的定价公允性,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8)补充披露搭建红筹架构的背景,搭建及拆除过程中,在税收、外汇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相关境外主体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的资本出入境事项是否均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涉及被追缴之前免征或减征的所得税税款的情形;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9)说明红筹架构拆除后仍保留康龙控股、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Vital Bridge等境外实体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对赌协议、VIE架构是否合法、有效地全部清理完毕;(10)说明发行人股东对外投资全部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补充披露相关收购兼并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的情况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发行监管政策;(4)上述资产收购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发行人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收购相关资产程序是否完备、合法合规,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如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请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的主要数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关联方绍兴康比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指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LongTech及招股说明书第239页披露的“(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 绍兴康比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指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LongTech、杭州本极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亦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悦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康宏博纳、临海市天海纺织品有限公司吊销、注销或正在注销的背景、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北京康泰博之间的关联关系;(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同类原材料或能源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安凯毅博采购裸鼠、小鼠、向北京康泰博和康科物业租赁房屋、接受物业服务和采购能源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安凯毅博、北京康泰博和康科物业的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全部资质、业绩情况、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形成过程及原因,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是否能保证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是否能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结算成本费用或收取货款的情形,截至目前发行人对关联方利息的支付及清偿情况;(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5)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6家控股子公司,其中11家为发行人收购,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有2家子公司注销。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收购11家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发行人18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更名情况、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从事主营业务的全部资质、报告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资质、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及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2)发行人收购的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情况;(3)收购相关子公司前发行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发行条件;(5)发行人2家子公司注销的背景、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关于发行人的经营资质。请发行人根据行业法律法规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各类型主营业务是否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发行人从事CMC业务是否应获得独立的资质,发行人目前取得的相关资质的情况、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结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发行人动物实验的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存在进行活体动物实验的情形,如有,是否符合并已经获得使用活体动物进行实验的业务资质,相关业务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2)发行人动物实验是否因受动物保护组织的反对而受到重大影响;(3)发行人动物实验业务采购及使用的动物种类、数量、实施的方式、地点,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动物实验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是否存在虐待动物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8项行政处罚。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最近三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12、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办理了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的员工人数及占比(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等,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形成原因、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请就未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收到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1,696.67万元、1,455.33万元、1,402.21万元,其中2016年含威尔士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构成对政府补助的重大依赖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上述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15、关于发行人环保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2)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是否均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在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真实性;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与北京康泰博的关联关系,说明北京康泰博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北京康泰博经营范围、历次工商变更的原因、购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路6号房地产的资金来源及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资金状况说明发生关联方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及资金用途,说明拆借利息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欠康龙控股及全资子公司Vital Bridge2.31亿的产生原因及相关的资金用途,说明该笔欠款未向关联方支付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获得了合法发票;(3)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北京康泰博购买土地及房产的原因及目前进展,是否获得了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单位的批准,说明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请说明是否获得了合法发票;(4)请发行人说明收购关联方股权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依据,说明股权的收购日、合并日及其确定依据,说明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及相应占比,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要求,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收购后运行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要求;(5)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已注销或已转让关联方的情形,说明关联方及交易披露的是否完整;(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7)请保荐人、会计师重点核查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关于营业收入:(1)请发行人说明药物发现、药物开发不同业务下的业务流程、订单获取方式、销售政策(主要合同条款)、定价机制、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原则;说明全职等效员工结算模式(FTE)和按服务成果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类型业务在两种结算模式下的收入、毛利率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发行人将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相关项目的收入如何进行确认;(3)请发行人说明五类业务划分的标准,是否存在无法明确划分业务类型的情况及相关处理方法;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各类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说明营业收入按地区划分的标准,说明海外收入集中的原因,是否符合同行业现状;(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季度销售情况并说明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6)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五类业务主要合同的相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名称、业务类别、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收费标准、合同期限、各年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毛利率、期末预收账款金额;请以恰当的金额进行分层统计说明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各年的合同数量及占比、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8、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各期的销售金额和占比、服务内容、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3)请中介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国内外客户核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收入占比、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9、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说明采购主要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单价,说明单价变化是否合理,结合收入变化说明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招股书中披露的主要原材料金额与原材料采购总金额差异很大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试验动物的采购情况,列示各年采购主要试验动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单价,说明采购数量、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采购能源及服务类的金额,结合收入、生产情况说明能源采购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披露采购服务类的主要内容;(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金额(实收资本)、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说明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分散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依赖;(4)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类型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结合主要类型采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说明与北京维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背景及定价依据,说明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0、关于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各类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明细,对各种成本占比变动进行相关说明;(2)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业务主要项目下对应的成本情况,对主要项目的成本变动进行分析说明;(3)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归集、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对不同类型业务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中提供的标准服务的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用具体数据详细分析各类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对同类服务中毛利率高于或低于平均毛利率的主要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变动和差异的原因;(3)请发行人将各类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进行对比,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收入的变化,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人工费、差旅费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咨询费的用途,收费方的名称、付款方式,说明变化的原因及效果;请说明因收购康龙(英国)对销售费用的具体影响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人工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中介机构费用的构成明细及用途,说明变动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研发支出作为成本归集于各合同项目中并未单独归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说明各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用相关项目、数据的信息及归纳的方法;详细说明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项核算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3)请发行人列示利息支出的匡算过程,与列示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发行人列示汇兑损益的匡算过程,与列示金额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若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账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关于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请列示前十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式对银行汇款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5)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长账龄余额逐年增加,请发行人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充分;(6)请发行人说明账龄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0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7)请发行人列示截止反馈意见回复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4、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主要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销售模式、项目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期末存货余额增长速度高于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不同类型业务的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3)请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说明存货减值准备的测算方法及计算过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比较,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占期末存在余额的比例进行比较,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计提是否充足,是否谨慎;(4)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末在产品对应的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预计总成本、已发生成本金额、完工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5、关于股份支付: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性条款,股份支付费用分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扣非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说明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进行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过程说明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历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包括非同一控制下资产收购)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时间、收购双方、涉及股权比例、对价及公允性、非同一控制的认定依据、合并日的确定、合并日及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差额及入账方式、收购的目的及用途,说明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收购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收购后运行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发生多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或资产收购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程度,是否会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说明收购完成后溢价形成的商誉或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及判断依据;请发行人说明2016年收购默沙东持有的位于英国Hoddesdon的相关资产的原因,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相关的资质及认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销售模式及各地区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销售模式下获取客户、对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构成、发生背景及变动合理性、合法合规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自然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模式及年限、是否具有排他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4)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收入的实现方式及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5)对比国内拓展市场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市场的获客成本、时间、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8、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购及供应商情况。请发行人:(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五名供应商中新增的供应商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原材料类、能源服务类的前五大及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及方式、采购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供应商的名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自然人供应商的履历、背景,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等,相关供应商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同业供应商情形、是否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如有,请逐项列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贸易商,如存在,说明采购的来源、单价及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之间交易的持续性,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3)将北京维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披露为发行人能源类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根据发行人采购内容更正招股说明书;(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采购后简单生产或再加工后转售的情形,如有,说明相关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单价及定价公允性,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研发能力,是否对供应商存在依赖;(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或委外加工情形;(6)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类前五大供应商北京云生伟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灵长类实验有限公司及能源类前五大供应商泰达西区热电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原材料类前五大供应商北京伊诺凯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发行人原材料类前五大供应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请说明背景、原因及对发行人产品质量的影响,是否涉及相关供应商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或资质问题。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9、关于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单价、总价及定价公允性,报告期内各出租方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出租方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境内专利均为受让取得,部分境外专利为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说明:(1)取得专利方式为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的用途、转让方基本情况及其是否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专利重要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是否存在限制或约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请发行人说明:(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补充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独立,是否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相关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及发行人技术来源于联合开发的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权属归属、是否属于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是否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经营构成重要影响;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来源及境内外核心研发人员情况,是否来自同业公司,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是否存在侵权情形;(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的从业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在发行人入职时间、对发行人研发的具体贡献,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4)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相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合作方与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5)从产业政策、下游行业市场波动及需求规模变化情况、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技术更新换代周期及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报告期内的产品价格波动、产能饱和程度及产销率等方面,补充说明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情况并详细说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原因、确认依据、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价格公允性;请发行人说明披露的发明专利主要为受让取得的原因,说明出售方的名称、受让的时间、交易的金额及公允性、摊销期限及依据;请发行人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包括名称、用途、初始金额、摊销年限、注明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请说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公允、摊销年限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是否谨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请发行人列示截止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公司名称、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列示专用设备明细(说明是否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所属公司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途;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始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总预算、已完工金额及比例、累计付款金额、应付账款金额、利息资本化情况、并注明在建工程用途;请逐项说明单位建筑成本是否高于当地周边同类建筑物成本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若存在将利息资本化相关借款的每笔资金的流向,包括汇出方公司名称、银行信息、汇入方名称、银行信息,是否由发行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每笔付款是否与合同相关约定、实际工程进度相一致,若存在差异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式、分摊方法及各年资本化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关于售后租回及融资租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具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售出前账面净值、售出金额、购入金额、客户名称、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开始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存放地点及用途,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列示因融资租赁业务而产生的其他会计科目期末余额、当期发生额的勾稽关系,说明相关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融资租赁是否为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相关信息及明细;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未结转的原因;请说明其他应付款中预提费用的明细及变动原因,说明预提费用是否充分、完整;说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说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银行借款:请发行人列示银行借款的明细,包括银行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期限、借款利率,请说明银行借款的使用是否符合银行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银行借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入账、未披露的银行借款;与贷款卡信息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差异请解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的勾稽关系;请发行人说明2013年未收到税收返还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税费返还的性质计算过程及变动原因,列示免税收入与收到税费返还款、应收退税补贴款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各期末应收退税补贴款变动的原因;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母公司在2015年存在1.096亿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是否存在因内部交易定价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说明对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逐条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其他问题

42、关于发行人主要产品规模问题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及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服务能力、服务量情况。

43、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关联度、产品或服务竞争状况、客户重叠情况等方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并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并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2)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和研究报告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报告或数据如沙利文研究报告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发布时间,发行人引用上述数据和报告前是否已公开发布、该等数据和报告是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制作,是否需要更新。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和资料的权威性、客观性、独立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