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67】【震安科技】【2018-06-0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设立时,第一大股东尹傲霜持有的全部出资系代石静芳及陆爱萍持有。陆爱萍的配偶杨向东原为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勘察分院院长,且杨向东曾任发行人总经理;石静芳的配偶安晓文为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原院长。2011年12月,相关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对代持情形进行了还原。2014年3月,陆爱萍、石静芳将所持全部股权按原入股价转让给李涛。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原股东陆爱萍及其配偶杨向东、石静芳及其配偶安晓文的完整履历;说明历史上及目前,杨向东、安晓文是否存在通过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结合杨向东、安晓文所任职单位的性质、其各自任职级别,说明其各自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份、杨向东曾在发行人担任总经理等情形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说明委托廖云昆持股的各自然人股东的主要履历,该等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补充披露2014年3月陆爱萍、石静芳将所持全部股权按原入股价转让给李涛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说明历史上及目前,发行人股东华创三鑫、李涛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说明陆爱萍、石静芳作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其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所在单位是否知悉并同意该等投资行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含委托持股股东),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4)说明历史上及目前,各股东与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涉及解除协议的,请说明协议解除的真实性。

(5)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涛。公司设立时尹傲霜持股63.54%(分别代石静芳、陆爱萍各持31.77%)。2014年3月,陆爱萍、石静芳将所持全部股权按原入股价转让给李涛,李涛直接持股29.25%,通过华创三鑫持股30.67%。李涛持有华创三鑫45.24%的股权,与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并列第一大股东,李涛任执行董事。2014年12月,华创三鑫修改章程,确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在发行人的6名非独立董事中,有3名由华创三鑫或李涛提名。

请发行人说明:

(1)2012年9月华创三鑫的股东吕长胜将出资额转让给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原因、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吕品、王纪龙代吕长胜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请说明吕长胜、吕品、王纪龙的工作经历,说明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2)自华创三鑫设立以来李涛一直为并列第一大股东,同时任执行董事;直至2014年12月,华创三鑫才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确认更换执行董事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请说明招股书披露“2011年4月21日至今李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相关股东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说明认定李涛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比照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对陆爱萍、石静芳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企业、关联方,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等,并进行补充说明。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适当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3、云南正安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安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发行人原股东陆爱萍之配偶杨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于2015年7月注销。顺发公司(集体企业)曾持有正安公司20%的出资,后于2005年转让。发行人部分股东、高管与正安公司存在重合。发行人总工程师张志强1999年11月至2010年1月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发行人于2010年自正安公司受让部分资产,另自正安公司受让1项商标。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向正安公司购买资产、商标等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购买资产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损害正安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说明正安公司的注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注销时的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人员在正安公司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涛持有华创天罡25%的股权并曾任董事、经理,持有咔咔文化14.29%的股权,持有导通电子27.50%的股权并于2014年转让,持有天越集团33.33%的股权。李涛配偶的姐姐曾持有华宇空港(北京)33.33%的股权,李涛曾任该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重合,如存在,请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定价公允性;上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2015年6月,发行人与昆明华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机械”)签订协议,将“抛丸、校平”工序由自行完成转变为外协加工,同时转让相关抛丸机器设备。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华创机械向发行人提供的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87.24万元、716.71万元和275.85万元。华创机械成立于2015年5月。

请发行人:

(1)说明华创机械的历史沿革,结合其名称中的“华创”字样,说明该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实际控制人李涛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华创机械转让的资产内容、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华创机械付款的资金来源;说明华创机械成立后较短时间即向发行人购买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华创机械向发行人提供的外协加工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对比发行人与其他外协厂商的交易定价,说明发行人与华创机械之间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华创机械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与“橡胶配方”等核心非专利技术。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云南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成果或相关人员在该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5.11%、42.58%、55.33%和45.62%。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占比较低。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型式检验)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发行人生产经营涉及的地域是否超出业务资质涵盖的地域范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披露,“如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有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原因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举例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关于产品质量风险及相关赔偿责任的具体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云南震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目前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暂未开展实质经营。请发行人说明该子公司设立多年仍未取得业务资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该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主要来源。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抗地震效果来说,隔震技术比减震技术更加有效”,请发行人说明该表述是否具有客观、权威的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税款滞纳金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如涉及,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现有房产中是否存在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云南正安橡胶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演变过程及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技术、交易等方面的关系。云南正安技术于2015年7月正式注销。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说明云南正安技术2010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及基本财务状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支付费用的情形;(2)补充说明云南正安技术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技术、业务等方面衔接关系,相关项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和贡献程度,原有衔接过渡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对价,如存在,确定对价的依据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具体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云南正安技术于2010年4月将其部分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存货)以1,071.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资产的明细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成立后逐渐取得较大市场占有率的业务、技术、人员等的积累过程,与发行人规模、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是否匹配。

16、营业收入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从事建筑隔震橡胶支座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提供隔震咨询,隔震设计,隔震橡胶支座安装指导、更换、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629.16万元、20,027.74万元、29,823.48万元、12,086.61万元。公司销售的隔震支座在商品发出,并经客户验收取得客户签收的“发货确认单”后确认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如有)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产品在建筑物中安装使用过程、作用,合同中或实际操作中一般义务承担关系等相关要素,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是否需客户完成安装并验收后确认收入;(4)按强制或优先性政策要求和非政策要求分类披露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构成,并分析公司盈利对政策的依赖程度及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公司隔震支座施工安装负责方,是否需要相关资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联系或其他关系,报告期公司主要收入对应项目施工方名称、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或由发行人介绍等;(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转回、应收票据转让等形式)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4)补充说明公司经销模式下主要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各期经销销售产品是否销售至最终使用客户及使用情况;(5)详细说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依据,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商品经客户签收,而非隔振层工程专项验收后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谨慎;(6)公司隔震支座施工安装负责方,是否需要相关资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联系或其他关系,报告期公司主要收入对应项目施工方名称、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或由发行人介绍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回款存在部分合同签订方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内部员工或内部承包方代为付款、公司员工代收货款、现金收款的问题。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存在前述情况的原因,相关情况占比逐年变动情况及原因,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等相关信息。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公司前述情况及变动趋势与行业内同类可比公司是否相同或可比;(2)列举第三方付款项目具体情况,如项目名称、金额、确认收入时点、依据、收款时间、付款人名称、与合同签订方关系、第三方付款原因、相关项目收到隔振层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等,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各项目收入真实性采取的尽职调查手段、结论,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销售收款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的修订时间,之后开展情况,相关办法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及结论,对相关收入、款项结算真实性采取的核查方法、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有效性;(3)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未来此类结算方式变化趋势。

18、主要客户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来自前十名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11%、42.58%、55.33%、45.62%。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以及非合并口径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股东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和结算方式、使用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及产品的最终去向,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变动的原因,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请发行人说明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等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9、材料采购和营业成本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橡胶、铅锭、胶黏剂。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8,203.17万元、8,078.66万元、11,454.48万元和5,493.96万元。其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67.19%、59.84%、59.74%、60.06%;直接人工占比分别为6.59%、9.29%、8.58%、8.48%;外协加工费占比分别为7.70%、9.37%、12.47%、13.10%。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能源消耗、外协加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具体构成,各要素的变动情况、原因,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对应业务内容、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原因;(3)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及成本结转单价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7)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8)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销售规模的匹配对应关系,与公司对外采购、库存等管理原则是否相符,公司2015年对外采购金额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公司主要原材料从不同供应商购买的价格比较情况,并说明同期差异原因;(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期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6)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20、外协加工情况

请发行人:(1)说明采用外协模式的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外协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列表说明各年度外协加工、自主生产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说明其变动的原因及外协加工模式是否拟发生变化,对比分析外协加工成本、自主生产成本之间的差异,说明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3)说明公司控制委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加工企业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说明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1、毛利和毛利率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期间费用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金额及占比较大,主要为支付给设计院工程师、建筑结构专家的设计、咨询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期间费用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金额较大,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承接模式进一步说明市场推广费的形成原因、具体运作方式及核算方法,是否与行业惯例相符,相关计量及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合规;(3)补充说明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支付对象,并按个人、机构区分,是否为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价款确定依据及一般决定因素,价款支付对象与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如存在,具体原因,相关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如存在,具体原因;(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末按合同回款额扣除增值税后按比例计算提取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办法、计提比例;(5)补充说明市场推广费中是否存在列支无法入账费用的情形,相关市场推广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合法;(6)定量分析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构成,报告期各研发项目发生金额,研发项目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间关系,研发项目投入金额、资源与公司现有业务及未来业务拓展的配比关系等,并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期间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3、应收账款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各类销售模式账期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构成和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是否在客户信用期范围内,是否超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等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逾期部分金额、占比、原因及可回收性;(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按照个别认定法对不同客户计提坏账比例的具体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前20位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形成时间、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期后回款情况;(2)核查并说明个别认定法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同行业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下游客户信用情况、账款回收可能性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充分;(3)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补充说明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5)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6)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具体情况,单项计提比例确定比例及依据,是否合理谨慎;(7)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4、存货

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各类半成品、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4)补充披露公司2015年年末存货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是否与在手订单计划相匹配,并分析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半成品、库存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在产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5)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27、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30、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其他问题

3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3、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