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71】【智莱科技】【2017-10-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智能快件箱主要应用于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环节的物品智能保管与交付。受全球快递行业高速发展影响,市场对公司主营产品智能快件箱的需求旺盛,公司智能快件箱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销售收入逐年上升。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2.37亿元、4.1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67万元、4672万元、887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国内外快递行业发展增速情况,是否存在快件配送的增速下降,智能快件箱的需求量降低的情况;(2)公司主要客户的智能快件箱网点布局是否已经饱和,是否存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调整网点布局计划及节奏、缩减订单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3)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收入、业绩波动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及上下游行业公司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公司前身智莱有限于1999年11月设立时,祝益才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祝益才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07年7月,祝益才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兴平,转让价格为每注册资本1元。王兴平自2000年1月起任职于发行人,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请发行人说明:(1)祝益才的全部履历情况,2007年转让股权的原因,作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情形;(2)祝益才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请说明提名人,不继续担任监事的原因,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3)祝益才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干德义与其配偶易明莉于2015年3月协议离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7年5月17日),干德义直接或间接共计持有发行人32.89%的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易明莉直接持有发行人6.82%股份,同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杰兴顺投资8.27%的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说明:(1)干德义和易明莉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离婚前后易明莉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有关情况;(2)易明莉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离婚事项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存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证据。

4、关于股东核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非员工自然人股东吴亮、喻勤的全部履历情况、入股背景,入股价格是否公允;(2)晶辉健、西博智能等机构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3)将上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说明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4)上述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PE股东是否备案,是否存在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证据。

5、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智莱电子成立于2004年7月,2015年6月注销。智莱电子主要为发行人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注销后售后服务功能转移至智莱鹏飞,智莱鹏飞成立于2015年10月。请发行人说明:(1)注销智莱电子、新设智莱鹏飞承接售后服务功能的原因,智莱电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智莱电子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前员工凡晓伟与发行人存在多种类型交易,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员工凡晓伟的全部履历,其在发行人曾担任的职务、薪酬、离职时间;凡晓伟获得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前还是离职后,如果是离职后,说明离职后入股的背景和原因,价格是否公允;(2)凡晓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存在上下游关系;(3)发行人与凡晓伟及其儿子凡佳祺(含对外投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销售、采购、厂房租赁、资金拆借等多种交易的背景和原因,说明上述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智汇合,智汇合主要从事智能物流终端设备及系统的技术开发、运营。2015年3月,智汇合将主要资产和业务转让给中集电商,转让后无实际业务发生。请发行人:(1)说明智汇合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2)说明未将智汇合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转让主要资产后未注销的原因;(3)说明智汇合转让的主要资产内容、作价依据,是否公允,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中集电商系发行人客户,说明发行人向中集电商销售的产品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4)2014年6月,公司与智汇合签订协议,将其拥有的注册号分别为12042706、12042627、12042676三个商标无偿转让给智汇合,已于2015年3月11日转让完成。2017年3月,公司与智汇合签订协议,智汇合将其拥有的注册号为12042706和12042627的两个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将12042706、12042627两个商标转让给智汇合后,又从智汇合受让的原因。说明智汇合目前持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关联,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王兴平,发行人间接股东干德礼,发行人股东廖怡,发行人股东、监事会主席张鸥分别是个体工商户智兴莱、智晟莱、智宝莱、智易莱的经营者,报告期早期存在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为发行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2014年度至2016年度,发行人为智易莱所属员工代扣代缴社保,总额为362,159.60元。目前该4家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人员已转入发行人作为维修部员工。(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国内出售的产品会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费通常包含在合同金额之内,不另行收费。同时公司一般为国内出售的产品提供一至三年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为客户提供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服务,质保期外以另行约定收费的方式实施维修服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是哪个阶段的售后服务及具体内容,以及发行人、4家个体工商户、发行人客户之间的具体合作安排,包括协议签订方式、价款支付路径等等;(2)请发行人比较分析4家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服务价格与发行人以及独立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服务价格之间的差异,并提供4家个体工商户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说明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3)目前发行人于全国设有37个服务网点,约200名售后维护人员,目前安装维修服务外包不到10%。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的地理分布、服务网点的地理分布、故障率等,说明维护人员是否可以覆盖客户需求;维修服务外包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独立董事王苏生已经担任8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王苏生的履职情况,是否现场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王苏生担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履职能力和时间;王苏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家数是否已经达到5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与Amazon自2010年开始合作,2011年签订框架协议,合作期间发行人申请了多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其中个别以“亚马逊”命名。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Amazon合作开发的主要项目或内容;双方就合作开发成果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约定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约定使用专利或其他开发成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销售、采购、租赁、担保、转让股权等情形。发行人关联方智汇合于2013年8月成立,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控股的企业,2014年、2015年发行人对其销售126.48万元、473.35万元,后于2015年3月将主要资产和业务转让给中集电商,无实际业务;同时,干德义对中集电商投资62.66万元,持股0.4545%,2015年中集电商是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之一,销售金额946.2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汇总表;(2)补充说明并披露关联方销售、采购、租赁的必要性和公允性;(3)补充说明申报期内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存在多笔无息借款是否形成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自然人凡晓伟、智汇合无息资金拆出的原因,是否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是否得到一致有效运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被关联方以借款等名义形成实质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5)补充说明智汇合的简要历史沿革、报告期内简要财务数据;向发行人采购以及对外销售情况;2015年3月转让主要资产和业务的原因、定价依据、公允性、转让真实性;对外转让后的业务开展情况、未注销原因;发行人将12042706、12042627、12042676三个商标无偿转让给智汇合、后又无偿转回12042706、12042627商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允性;(6)补充说明并披露对中集电商销售的公允性和必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湖北伟褀的简要财务数据;发行人子公司湖北智莱将持有的湖北伟褀20%股份对外转让给凡佳褀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从投资、持有到处置的会计处理过程,处置该对外投资对发行人损益的影响、是否收到交易对手方的付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关系的完整性,以及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对发行人利益输送或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2、关于外协、委外加工。(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外协采购、委外加工之间的区别;(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的主要组成部件包括哪些,其中核心部件是哪些;自制部件和外购部件的内容、外购价格、自制成本,在产品销售报价中的构成和占比,核心部件是否自制。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0,311.67万元、23,682.87万元、40,998.83万元,主要来自于智能快件箱、自动寄存柜产品的销售;发行人外销销售金额分别为1,351.41万元、4,632.07万元、16,546.1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11%、19.56%、40.36%。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的约定以及产品特点(如是否存在安装、验收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收入确认的时点、外部证据、以及结算过程;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智能快件箱销售收入迅速增长、自动寄存柜收入波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对于其他方代付的情形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季度确认收入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做风险提示;(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外销收入与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量化分析由于产品配置不同、内外销差异等因素对发行人产品价格的影响;(7)补充说明报告内外销以及经销销售的最终实现情况(包括最终客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跨期收入的金额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9)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开展售后运维服务,是否能准确记录售出产品的位置信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于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核查结论。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784.85万元、19,449.89万元、37,893.7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为56.00%、82.03%、92.17%;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为11,015.45万元、20,125.51万元,占比分别为46.46%、48.95%,其同时也是发行人股东顺丰投资的参股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分布情况、获取方式、定价政策、销售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销售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毛利率等);(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变更信用期限以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和减少客户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稳定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对经销商的折扣政策、返利政策及结算政策及各种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经销客户的退换货政策,实际发生的退换货金额、索赔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式,相关收入、预计负债是否准确;(5)补充说明并披露未将丰巢科技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相关交易迅速增长的原因、2016年3月顺丰投资入股发行人入股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未来交易规模作出明确安排;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丰巢科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于合作期限、是否具有排他性等约定,并补充申报与丰巢科技、Amazon签署的相关销售合同及附件;(6)结合发行人现有的客户结构、市场竞争、市场规模、行业发展等因素,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如丰巢科技、Amazon,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以及未来可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成本为直接材料,主要包括技术设备类原材料、结构类原材料、五金类原材料等,同时存在少量外协加工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协成本,下同)确认的具体原则以及归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主要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波动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与主要原材料、固定资产规模、员工人数、能源消耗等之间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各类成本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准确性;料、工、费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5)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成本及其单位成本的波动原因;(6)补充说明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012.60万元、3,931.19万元、7,581.49万元,采购占比33.11%、32.54%、30.19%。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方为代理商的,同时披露最终供应商,下同),包括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柜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相关供应商存在依赖;(5)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内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外协加工内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48%、42.97%、49.10%。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毛利率情况表;(2)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如产品结构、内外销占比、单价及成本变动等)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并披露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说明可比性),发行人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智莱电子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于2015年6月注销。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智莱电子的简要历史沿革;(2)补充说明智莱电子注销原因、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含处置日的确定、财务影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分别为797.09万元、1,059.52万元、1,529.8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无,也请明确说明;(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如有,请说明加计扣除依据以及计算过程;如无,也请明确说明;(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的研发项目,如有,请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及中止/终止的原因;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698.62万元、1,954.06万元和5,030.57万元,主要为运杂费、职工薪酬、安装维护费等。请发行人:(1)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运杂费快速增长原因及其与销售规模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安装维护费的主要构成及增长原因、与业务规模扩大的匹配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安装维修员工分布情况、是否为专职人员、是否存在雇佣其他方员工进行安装维护的情形、发行人如何确认安装维护人员的劳务完成情况、安装维护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现金支付劳务费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劳务费而未入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392人、1,008人和1,161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补充说明研发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计划/采购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财务行政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原值分别为4,204.72万元、9,808.84万元和9,317.3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方法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应收账款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有争议、涉诉等情形的应收账款;(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主要客户名称、未回收金额、未回收原因等;(6)补充说明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7)补充说明报告内应收账款的核销情况及原因;(8)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资质等情形,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269.15万元、524.49万元、459.5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原则、相关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3,187.92万元、4,865.94万元、14,221.91万元,其中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81.76万元、1,299.02万元、10,121.3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4)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以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大量残次冷备品;(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8)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为子公司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2)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3)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地块位置、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补充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有关情况,包括装修地点、面积、原值、摊销期限、装修款金额、装修公司名称、起始摊销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摊销政策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815万元、1,179.80万元、100万元,同时存在长期借款以及一年到即将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2012年起享受1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同时出口产品也享受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备案认定情况、以及有效期;(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3,335.52万元、4,131.66万元及3,993.0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期末向主要应付账款对象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价格;(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波动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544.24万元、1,069.79万元、1,766.4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中运杂费及差旅费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内计提标准、具体计提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情况;以上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补充说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以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3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