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72】【运达股份】【2018-03-0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设立时,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电院”)“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出资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且将其中156.50万元量化为核心员工出资。

请发行人:

(1)提供“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涉及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说明该技术出资是否存在高估作价的情形,出资比例超过20%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说明机电院的性质,“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将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的50%无偿量化给员工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获得量化资产的员工范围与该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主要实施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需有权主管部门确认。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06年6月股权转让中,叶杭治等8人以3.02元每股转让部分零股,杨震宇等9人以低于1元每股且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受让部分股份。历史上,发行人的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曾存在代持情形。2009年,发行人引入新股东华睿如山、红马投资。2012年5月,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股东。

请发行人:

(1)说明2006年6月股权转让中,同一时间不同股东的转让价格与受让价格差异较大,受让价格远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利益输送。

(2)说明历史上代持形成的原因,被代持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代持的形成、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补充披露华睿如山、红马投资的完整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说明浙江和盟、天津盛信的完整股权结构。说明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控股股东的任职情况,对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自然人股东,说明其投资发行人的原因。补充披露2012年5月增资的股东名称及增资金额。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4)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5)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浙江省机电集团(以下简称“机电集团”),除发行人外,机电集团还控制多家企业和事业单位。报告期内,机电集团存在两笔风电场投资业务(参股吴忠白塔2.5%的股份、委托发行人经营双苗尖风电),已对外转让或注销。报告期内,机电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机电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曾包括风电,后于2017年6月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登记。

请发行人:

(1)说明控股股东机电集团的历史沿革,其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机电集团所控制的各企业所从事的具体业务、生产的具体产品(或服务),与发行人业务、产品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3)说明报告期内机电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重合,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之间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结合机电集团所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说明机电集团转让吴忠白塔2.5%股权的定价及收款情况,披露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收购计划。说明双苗尖风电在委托发行人经营期间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所履行程序的合规性,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5)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机电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所投资项目是否涉及风电或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如涉及,请补充披露并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6)对于报告期内注销的机电集团曾控制的企业,说明注销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对于报告期内转让的机电集团曾控制的企业,说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及款项收付情况、是否存在回购计划及转让的真实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3.61%的股权,其关联方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3.40%的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节能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0440.35万元、34758.67万元、11247.24万元和7507.7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8.96%、3.59%和6.50%。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1943.03万元、9730.06万元、7560.77万元和3408.1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27%、2.94%、2.98%和3.64%。发行人存在向中节能实业购买办公楼、租赁办公楼的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机电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相互资金拆借的情形。

请发行人:

(1)发行人向关联方解放机械采购的内容为主轴、风轮锁紧盘、偏航制动盘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机电集团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关联采购的具体内容,该等关联方的业务、产品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结合同期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2)说明主要股东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具体产品及与发行人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说明与青海东方、中节能(张北)、中节能(五峰)、中节能风力发电(张北)之间风力发电设备销售、运维及技改服务交易的具体内容、所对应的项目、相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相关风电机组是否实际投入使用。请结合同期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补充披露前述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3)补充披露向中节能实业购买、租赁房产的必要性,结合市场价格说明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

(4)说明“由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为长期应付款的2200万元”往来款的产生背景,转为长期应付款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计息是否公允,是否建立健全防范关联方资金占有的有关制度。

(5)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改委自2014年开始连续三次下调陆上风电项目标杆电价。发改委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I-IV类资源区2018年以后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将降至0.40、0.45、0.49以及0.57元,已逐步接近国内很多地区的火电标杆电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电价下调、补贴陆续退出等各项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对发行人所处行业景气度、发行人生产经营、利润水平、主要客户回款情况等方面的具体影响;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9.54%、88.38%、93.70%和82.14%。其中,对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同投标、联合中标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单一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少数客户的严重依赖;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定量风险提示。

(3)说明报告期内的销售流程、主要客户的采购权限,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收入占比,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6.92%、46.27%、55.22%和48.49%。发行人存在外协。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各生产环节中,由外协厂商完成的具体环节,发行人对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金额,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业务资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税收滞纳金。请发行人披露上述滞纳金的发生原因,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如涉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经营模式已逐步转变为提供风电机组产品及风电场前期服务、运维的“整体解决方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含“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模式演变的具体情况,说明风电场前期服务、运维等业务模式在发行人收入构成中的具体体现;结合相关业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说明风电机组产品销售与风电场服务运维收入能否单独确认、结算。

(2)补充披露上述业务模式变化的原因,对发行人资产结构、经营业绩、现金流的具体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风电场前期服务及运维业务的技术、人员、资金、市场等基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的实施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存在附属用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请披露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提供主要的《风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并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为1.5MW、2.0MW和2.5MW系列风电机组,2014年至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219,054.52万元、387,736.88万元、313,395.42万元、115,516.06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地域性发生较大变化,中东部和南部地区销售比例分别为38.41%、32.20%、74.44%、81.49%。此外,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报告期内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65.23%、23.60%、56.39%。

请说明:(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现场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风电机组完成吊装的数量、核查比例,及核查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核查日期、核查人员、项目总容量、项目风机数量、风机型号、是否全部已完成吊装、吊装完成日期、项目目前运营状况、有无异常情形、核查结论;(2)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发行人负责安装,结合同行业公司说明以购货方开具验收单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是否可以通过推迟或提前验收来调节收入确认时点;(3)发行人产品销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1.5MW、2.0MW、2.5MW风电机组的销售均价(元/KW,下同),同期国内同机型机组的公开招标均价、最高价、最低价,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均价与同行业公司同机型产品销售均价、公开招标均价的差异及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产品的风电场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发改委核准日期、开工日期、并网发电日期、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批次、目前建设或运营状态,及合同金额、机组型号、销售数量(台)、合同签订日期、验收日期、建设周期、安装并调试完成日期、质保期限、报告期各期确认销售收入金额及占合同金额比例、各期回款金额及占合同金额比例,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风电场项目尚未获得核准即供货并确认收入的情形;(5)结合同行业公司,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 “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和中东部及南部地区的平均建设周期、收入确认周期,并说明是否与行业地域规律相符合;(6)发行人部分2015年完工产品于2016年1-2月份完成验收的详细情况,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7)逐项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产销率数据是否准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生产基地投产的具体时间、规模、报告期内各年度实际可利用产能,并说明2015年发行人实际可利用产能是否足以支持当年产量;(8)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售价、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97.90%、97.97%、97.41%、97.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的前两名分别为桨叶、齿轮箱,2014年至2017年1-6月桨叶的采购占比分别为18.46%、24.51%、32.29%、17.75%,齿轮箱的采购占比分别为18.69%、17.06%、17.05%、18.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桨叶价格呈下滑趋势,但发行人采购桨叶的主要供应商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2017年上半年中材科技对外销售桨叶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573.30元/KW、581.88元/KW、587.13元/KW,呈上涨趋势。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材料的明细构成,采购零部件各项目的明细构成(按机型);(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在2016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当年加大对2.0MW桨叶采购量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桨叶的详细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机型、数量、单价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桨叶价格与发行人桨叶主要供应商同期销售价格、同行业公司同期采购桨叶价格的差异、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结合玻璃纤维树脂、钢铁等大宗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并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发行人采购零部件价格变化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59%、14.42%、18.70%、18.92%。其中,2.0MW风电机组为发行人销售的主要机型,报告期内该机型毛利占比分别为44.02%、37.93%、74.01%、91.47%,毛利率分别为12.77%、13.31%、18.80%、20.33%。1.5MW风电机组报告期内毛利占比分别51.09%、61.41%、26.56%、10.50%,毛利率分别为12.42%、15.21%、18.85%、14.0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至2017年1-6月发行人1.5MW风电机组的销售单价变动比例分别为2.28%、1.01%、-2.24%,2.0 MW风电机组的销售单价变动比例分别为0.52%、0.21%、-0.62%。

请发行人:(1)增加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可比公司风电机组各机型的销售收入、毛利率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国内风电机组的公开招标均价变化趋势,量化分析发行人风电机组各机型毛利率变化趋势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1.5MW及2.0MW风电机组毛利率变化趋势、国内风电机组1.5MW及2.0MW公开招标均价变化趋势、发行人报告期1.5MW及2.0MW销售单价变动情况,量化分析2017年1-6月1.5MW型毛利率同比大幅下滑、但2.0MW型毛利率同比上升的合理性;(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具体销售合同,量化分析发行人2016年毛利率较2015年快速增长的原因;(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毛利率是否真实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7,926.64万元、30,301.44万元、34,717.99万元和12,488.1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18%、7.81%、11.08%和10.81%。其中,售后运维费、职工薪酬、运输装卸费、差旅费四项合计占同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4.47%、87.85%、73.26%、84.40%。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售后运维费占比与金凤科技相差较大的原因;(2)增加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并考虑可比公司售后运维费与风机业务销售收入的配比性,对比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售后运维费占比是否恰当;(3)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售后运维费的明细构成,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售后运维事项、发生时间、影响金额、解决方法、相关事项是否已经解决、客户是否已出具无异议函或其他证明文件;(4)说明运输装卸费占比报告期大幅减少的原因,与发行人业务规模是否匹配;(5)说明报告期销售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销售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结合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变化、业务规模,说明差旅费占比报告期增长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5,168.69万元、176,766.43万元、219,377.14万元和278,936.3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32%、45.59%、70.00%和241.4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按照逾期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1,201.64万元、1,386.04万元、1,803.46万元、1,855.65万元,占同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60%、0.78%、0.82%、0.67%。

请发行人:(1)说明不采用账龄法(按应收账款尚未收回时间长度口径,下同)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可以通过与客户约定较长的付款期限以避免应收账款逾期;(2)在逾期账龄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方法下,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3)增加同行业同比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除发行人采用的逾期账龄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外的其他计提方法;(4)按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时间长度,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表;(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质保金、发电量考核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各自的账龄表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前十名单位名称、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相关项目是否已出现质保问题或发电量不达标情况(如有,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影响金额),并结合项目说明报告期内质保金和发电量考核款的收回情况;(6)考虑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占比,修正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对比;(7)说明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时间、销售内容、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未来收回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8)结合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的变化和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以增加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9)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分别为10,355.96万元、19,664.03万元、30,721.60万元、29,948.37万元,主要为风电机组运维费用、产品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风电机组运维费用余额分别为10,355.96万元、19,563.15万元、26,504.75万元、26,781.31万元,占同期发行人风电机组销售收入(扣除发电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3%、5.05%、8.46%、23.21%;而金风科技2014至2017年1-6月定期报告显示,其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准备金余额分别126,557.71万元、220,269.94万元、236,676.89万元、208,676.65万元,占同期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3%、8.28%、10.82%、29.9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供应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发行人针对此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截至2017年6月末余额为3,167.06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风电机组运维费用的具体计提方法及依据,报告期内计提金额是否充分、计提标准是否保持一致,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量化分析发行人报告期风电机组运维费用的计提比例是否恰当;(2)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风电机组运维费用占同期风电机组销售收入的比例与金风科技差异较大的原因;(3)发行人计提预计负债时将应付中航惠腾的货款7,579.03万元直接扣除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航惠腾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说明是否需要调整预计负债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同一控制人口径合并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9.54%、88.38%、93.70%、82.14%,前五大客户包括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公司。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历史经营状况、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2)说明前十大客户及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招投标体系(如客户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说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企业的采购是否相互影响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影响;(4)对比同行业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依赖重大客户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各期营业采购总额分别为46.92%、46.27%、55.22%、48.49%。其中,2014年第五大供应商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浙江解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11,405.47万元、418.11万元、119.44万元。

请发行人:(1)按照同一控制人口径合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历史经营状况,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3)说明2014年向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并对比市场独立第三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的公允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航惠腾的历史合作关系,以及采购关系自2015年后终止的详细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6,025.29万元、12,918.61万元、16,604.58万元和8,115.1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5%、3.33%、5.30%和7.03%。

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差较大的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销售人员的数量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销售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报告期发行人从关联方浙江解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1,405.47万元、9,485.61万元、7,316.12万元和3,339.18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99%、2.87%、2.89%、3.57%。报告期,发行人对关联方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440.35万元、34,758.67万元、11,247.24万元和7,507.7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8.96%、3.59%和6.50%。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并与同期同类产品价格或独立第三方公允价格比较,说明定价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3)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363.87万元、1,217.23万元、1,163.69万元和501.28万元,为发行人持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风电隆回有限公司30%的股份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中国水电顾问集团风电隆回有限公司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并结合风电隆回的业务规模、运营情况,分析风电隆回近三年又一期净利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2014年发行人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的详细内容;(3)补充披露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种类、发行方、期限、利率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0,053.53万元、119,269.70万元、89,239.53万元和81,115.8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36.63%、35.31%、29.25%和27.2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0.82万元、1,110.73万元、1,437.06万元和1,437.06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4)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的金额、比例;(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7)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8)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3,147.74万元、3,419.29万元、4,067.69万元和5,352.6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员工备用金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象名称、具体事项、金额、账龄、预计未来收回时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未来收回可能性、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其他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名称、事项内容、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别为2,700.00万元、3,870.20万元、9,523.93万元和10,873.5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参股公司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状况;(2)报告期各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的过程,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35,890.18万元、47,921.66万元、63,055.20万元和60,235.95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机器设备的变动与产能变化是否匹配;(2)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机器设备原值、净值占营业收入、产能的比重,并与发行人对比分析;(3)大额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明细,包括名称、主要用途、原值、净值、折旧年限、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23,078.50万元、14,719.97万元、952.68万元和584.58万元。

请发行人:(1)按项目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相关项目的预算、完工进度、资产的主要用途;(2)各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及核算依据;(3)是否存在本应费用化的支出、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146.51万元、4,213.40万元、4,248.55万元和4,144.89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摊销计提政策是否合理;(2)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无形资产中来源于研发资本化的金额及摊销情况,说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说明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置、获取方式、价款支付金额、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4,049.36万元、5,327.65万元、7,239.13万元和7,306.5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160,388.40万元、145,490.20万元、113,761.33万元、90,069.82万元,应付账款余额为123,698.71万元、161,574.26万元、168,368.32万元和186,877.60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逐年减少、应付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发行人的结算方式是否发生变化;(2)提供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前十名的单位名称、公司简介、主营业务、金额及占比、事项内容、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3)提供报告期内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中“存出受限的货币资金”、“收回受限的货币资金”的勾稽关系;(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8,775.86万元、70,306.43万元、32,324.47万元和28,952.21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预收账款与发行人销售合同、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余额、账龄、销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应项目的期末进度;(3)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1,373.01万元、2,389.02万元、2,534.15万元和1,055.41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分别为3,441.87万元、2,793.36万元、1,910.02万元和11,118.36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末前十名其他应付款的单位名称、应付款内容、金额、账龄、尚未结算原因;(2)说明其他应付款中的投标保证金与发行人采购合同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负债分别为2,279.48万元、1,135.63万元、2,848.63万元、2,357.95万元,主要为预提的运输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预提的运输费与销售合同、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分别为10,262.37万元、11,469.27万元、11,179.28万元和10,573.97万元,均为政府补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并分析递延收益及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5,222.89万元、3,321.83万元、-16,969.70万元、-52,391.84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827.40万元、13,406.78万元、10,200.17万元、1,902.10万元,与同期净利润差异较大。

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具体原因;(2)量化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流量状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4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员工情况:(1)报告期各期的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017年1-6月员工数量减少的原因、员工构成情况、学历构成情况、年龄构成情况;(2)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3)结合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报告期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情形,如存在请披露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相关科目大额差异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将进一步降低。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地域结构、销售产品所属风电场的运营情况,详细说明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