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79】【惠城环保】【2018-06-0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4月,发行人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将其持有的惠城有限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新功。该次股权转让是依据道博嘉美与张新功等各方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对赌协议,由道博嘉美给予张新功业绩激励股份。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签署过的对赌协议及其内容;(2)补充披露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2012年9月惠城有限增资后,发行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自5%被稀释至4.63%,山东省高新投未就上述增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手续;2015年9月,惠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惠城环保过程中,山东省高新投未取得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且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现省政府已经确认。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中内外部股东及历史沿革相关股东的出资、增资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说明同批次新增出资或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主要股东纳税情况;(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代持关系是否完整披露,是否已经解除完毕,如有,说明相关代持关系中实际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提供省政府的确认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为香港注册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存在外资股东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2)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相关法人股东是否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5)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6)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惠城信德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新功持股96.03%的企业。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增资或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关联方暨参股公司富邦化工采购发行人105吨FCC催化剂(新剂)产品的定价公允性及商业合理性、海关完税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属于经销、终端客户基本情况及对应的销售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富邦公司股东美国公司Forland Group Inc.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2)发行人股改时代垫股东的股改个人所得税的归还情况;(3)2014年至2016年间,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史惠芳从发行人拆出资金的原因是史惠芳及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向发行人借出备用金,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出对象是否涉及张新功,如有,请补充披露,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各关联方拆除资金的原因、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5)发行人一名董事在君联任职,并在北京合康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兼董事,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实际经营或从事的业务类型,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流程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运输,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处置的废弃物为炼油企业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需遵守危险废物治理行业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开展主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相关的费用成本情况;(2)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5)发行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运输是否需履行公安部门备案等程序、是否具备相应必要资质,具体使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6)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运输的具体要求,发行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运输的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危险废物是由发行人运输或由第三方运输,运输方是否具有运输相关资质;(7)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保护措施,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发行人经营资质。请发行人根据行业法律法规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目前取得的相关资质的情况、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并结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及形成原因、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请就未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上述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包括中国化工、中国石化,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包括境外收入,其中2014年占比10.74%,对应客户为伊朗阿巴丹石油炼化有限公司,2017年1-6月占比0.77%。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对新增客户的推广及拓展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需履行招投标程序。如需,请说明发行人已履行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相关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模式及年限、是否具有排他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3)补充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或服务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合作期限,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或服务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格局等内容,发行人产品或服务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购及供应商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区分前十大供应商、主要原材料对应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方式、采购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上述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发行人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等,上述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之间交易的持续性;(2)发行人是否对外采购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等情况,如有,说明相关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单价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依赖;(3)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委外加工,加工环节及关键工序是否交由外协单位实现。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房屋出租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相关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作为出租方的发行人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专利的取得方式,说明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是否存在限制或约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独立,是否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两起未决诉讼。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诉讼、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净利润增长与收入增长不匹配,请发行人结合客户数量、客户结构、客户规模等因素,请发行人说明:(1)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收入增长幅度与净利润增长幅度存在差异的合理性;(2)不同业务类别的具体销售或服务过程、销售和服务周期,各项业务如何区分,是否同时提供劳务并销售产品,各类产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3)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发行人收入增长与行业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开始新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其收入确认原则为“收到危险废物后,办理入库手续,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及其他流动负债,待该批次危险废物处置完毕后,冲减其他流动负债并确认收入”,公司收到处置费,但尚未完成处置过程时,将收到的处置费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待确认收入”;当处置过程完成时,将“其他流动负债-待确认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请发行人说明:(1)此类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收入确认是否涉及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核算的具体过程;(2)结合该项业务流程,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提供该项服务的生产场地及设备、技术能力、人员储备;(3)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合同金额、项目开始时间、完工时间、收入确认比例,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4)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5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且集中在山东地区,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客户数量变化情况、销售模式变化等因素,说明前5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合理性;(2)发行人对客户销售收入的变化是否与客户自身的业务经营情况相匹配;(3)结合发行人销售或服务人员团队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或服务能力与收入变化是否匹配;(4)2014年度对伊朗阿巴丹石油炼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具体内容、海关出口数据;(5)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的业务拓展能力,业务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余额持续增加,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过程、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形;(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坏账计提是否充分;(4)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了票据进行结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应收票据结算金额、背书转让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承兑金额,并说明:(1)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转让人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2)发行人开具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受让人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废物处置业务的废物收集量与实际处置量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说明:(1)废物收集的具体过程、废物收集与处理的周期、存放地点、相关会计处理情况;(2)处置能力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收费处置与免费处置如何区分,数量如何确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的产能及产量在2015年下降后持续上升,不同类别的产品在各年度的产量存在较大波动,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主要机器设备的数量、用途及其关键设备产能情况、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工人出勤状况、生产日志等说明产能及产量的变化是否合理;(2)各类产品生产的具体过程,是否涉及生产设备或工艺的调整,其产能、产量变化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FCC催化剂(新剂)使用湿基进行日常的生产及销售统计,公司与客户结算时按照行业惯例一般采取使用催化剂干基重量进行结算,请发行人说明采用干基重量进行结算的具体原因,相关价格机制如何形成,是否存在任意调节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波动较大,其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具体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销售周期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各类存货的具体内容,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各类存货的具体盘点过程、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2016年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912.3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情况;(2)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项目和无关费用;(3)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延迟计提折旧情形;(4)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划分标准,相关折旧和摊销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2)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请分别列示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明细项目,并说明:(1)各类产品或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各类明细变化的具体原因,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流程,说明各项成本和费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的产品线之间的分配原则和过程,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披露预付账款的发生额,并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名预付账款方情况介绍、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类别、数量、金额;(2)预付账款发生额与发行人采购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预付材料款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不断降低,请发行人说明:(1)对前5大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内容、数量、金额;(2)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与生产状况是否匹配,对各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产品的结构、品种变化对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各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匹配,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不断降低的原因;(4)供应商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末开始,其他应付款金额大幅增加,主要为在建的科研中心大楼应付工程款,请发行人说明主要欠款对象的名称、金额,相关合同签署情况,其他应付款核算此类款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其他流动负债为待处理危险废物形成负债,请发行人说明:待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与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对此类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数量如何确定,期末存放的待处理数量与实际处置数量之间的关系及计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期应付款中的应付融资租赁款为应付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款,该项融资租赁为公司部分生产设备的售后回租,请发行人说明:(1)该部分设备的账面价值与销售价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递延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2)长期应付款的确认过程、相关参数的选取、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等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期应付款中的长期借款为公司的合作方汇入的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大楼的建房款,借款利率按5.7%计算,各方重新约定工程施工投入支付进度,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款项支付进度与在建工程进度是否匹配,利息计提及支付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毛利率呈持续大幅上升趋势,请发行人说明:(1)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与行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单位成本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单价及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说明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请结合各明细项目如运费、佣金等变化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说明销售费用的变化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在2015年下降后持续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名称、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其中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其他项等持续减少,请结合各明细项目变化的具体情况,说明管理费用变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存在非金融机构借款,请发行人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量关联方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已计提利息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关联方资金往拆借是否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的人员结构及人员数量,并说明:(1)发行人员工数量与各类业务及产品产能、产量的情况是否匹配;(2)各类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金额与公司员工数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员工数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与美国公司Forland Group Inc.合资成立了富邦化工,公司持股49.00%,并于2017年一季度向该公司销售105吨FCC催化剂(新剂)产品,单价为9,920.00元/吨,低于2017年1-6月公司FCC催化剂(新剂)平均销售单价14,649.19元/吨。请说明该关联交易的具体背景,定价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多次股权转让,请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为对员工的激励,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5、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关联度、产品或服务竞争状况、客户重叠情况等方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并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并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2)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4)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和研究报告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报告或数据如《世界能源展望2014年》相关报告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发布时间,发行人引用上述数据和报告前是否已公开发布、该等数据和报告是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制作,是否需要更新。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和资料的权威性、客观性、独立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