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86】【国林科技】【2018-01-05】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申报材料显示:2011年5月,青岛嘉合仲盛认缴出资1,111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3.67万元;房玉萍、丁香财各自从丁香鹏受让25万元出资额,价款各自为675万元。2015年2月,青岛嘉合仲盛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曲凯贤、王海燕,合计转让价格909万元;丁香财将所持40%股份原价转让给陈挺、袁杰,房玉萍将所持40%股份原价转让给王海燕、袁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青岛嘉合仲盛退出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原因,青岛嘉合仲盛的股权架构情况、实际控制人最近5年简历,受让人曲凯贤、王海燕最近5年简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2)房玉萍、丁香财原价退出的原因,房玉萍、丁香财及受让方陈挺、袁杰、王海燕最近5年简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3)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背景和原因,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将非自然人股东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主要股东、合伙人最近5年简历;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简历;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

(4)请发行人在《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据申报材料显示:2015年2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丁香财、担任董事的房玉萍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分别转让股份,转让股份数量占其当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75万股的40%。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丁香财、房玉萍超比例转让股份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法律风险。(2)丁香财、房玉萍超比例转让股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丁香财、房玉萍的诚信情况和履职能力,是否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申报材料显示:公司莱西生产基地(二期)于2014年12月开始试生产,2016年4月8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及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有5起,主要为买卖及承揽合同纠纷。请发行人说明:(1)买卖(承揽)合同纠纷较多的原因,是否涉及到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2)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营流程、销售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和相互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报告期内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9、2015年7月28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4)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5)申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生产人员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与产能、产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生产人员平均薪酬和薪酬总额变动情况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全系列的臭氧发生器和系统配套设备。

请发行人说明:成套产品的主要组成部件包括哪些,其中核心部件是哪些;自制部件和外购部件的内容、外购价格、自制成本,在产品销售报价中的构成和占比,核心部件是否自制。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青岛贺力德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关联关系为:未来12个月内发行人可能控股。请发行人说明:青岛贺力德低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资产、收入、净利润);拟控股该公司的背景和原因;报告期内该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新增客户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发行人期末在手订单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157.86万元、16,048.45万元及16,879.92万元,扣非之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790.46万元、2,686.07万元和2,709.9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臭氧发生器设备市场行业竞争、行业的技术门槛以及行业规模效应所导致的整合风险等,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2)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的构成情况及变化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结合负债类科目的金额、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2)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3)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4)“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它应收款1年以上账龄款项的性质及期后回收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9、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和臭氧发生器的配套、配件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项收入构成的业务经营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以上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请补充说明客户验收设备后到取得调试运行合格凭据的大致期间,是否存在延迟取得调试运行合格凭据的情形;(3)结合行业发展、经济周期、竞争情况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放缓的原因以及未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补充披露产品定价的机制及依据,不同客户之间的同一产品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解释差异存在原因;(5)汇总说明各报告期的合同数据,分析其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财务确认收入数据是否匹配;(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折让政策及产品的退换货政策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7)分产品列示报告期内各产品的平均售价及变动情况,说明产品销售单价的合理性;(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国内和海外销售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说明核查范围的选择、核查比例及其原因;说明通过核查后用以判断全部销售收入真实有效的原因及合理性。

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呈逐年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成本内容的具体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结转方法;(2)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化情况,补充披露营业成本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营业成本是否与营业收入的变化相匹配;(3)对比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其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并据此分析营业成本的变化;(4)结合从事生产的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变化,分析直接人工金额变化的原因;(5)说明2015年生产人员大幅减少而直接人工反而增加的原因,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裁减员工的具体情况,说明人员减少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消耗与营业收入增长不一致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电费单价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71%、46.27%和45.37%,大型臭氧系统设备都为非标定制设备。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原因;(2)结合各产品单位成本、产品销量的变化,各类产品的定制情况等补充披露产品单价变动较大的原因;(3)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客户、销售模式等的异同,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依据、范围,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全面;(4)结合公司产品的行业空间、进入壁垒、市场竞争、产品核心竞争力、产品的使用周期等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产品较高毛利率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说明公司未来发展的成长空间和持续增长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71.67万元、6,487.46万元及3,042.7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23%、40.42%和18.02%%。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按类别详细说明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订单获取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定价方式、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模式、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合作起始时间以及是否持续合作;(2)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客户的获取方式、客户相对分散的合理性;(5)结合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的约定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据,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趋势,相关经营风险的揭示是否充分;(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客户分布于市政水厂,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前十大客户部分为水处理设备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分别为2,292.84万元、2,634.79万元和3,465.09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29.82%、33.72%及36.14%。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付款方式;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前十名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3)针对不同产品的销售业务结合技术水平、成本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不同服务类别单位成本各期发生波动的原因,单位成本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如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金额、加工环节、是否影响业务完整性等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原材料主要以钢材、铜材为主,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请结合原材料备货周期、生产周期、价格波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对利润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并说明发行人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有何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9,647.42万元、10,730.93万元、13,275.53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54次、1.41次、1.23次。请发行人:(1)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接近100%且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长速度快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请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并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报告期内收取款项进度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最近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各期前十名应收账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的具体原因,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应收账款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5)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变长的原因及其风险,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应收账款的增长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6)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占比较小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报告期内少计销售费用的情况;(2)结合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及薪酬的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并结合当地收入水平说明管理人员工资是否存在低估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运费的变动是否与营业收入的增长相匹配;(4)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披露报告期内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市场开拓费的具体分项构成;市场开拓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变相商业贿赂情形;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6)结合各期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对应关系,说明报告期各期费用化利息支出金额和资本化利息支出金额,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依据,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7)补充披露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4,860.61万元、5,981.64万元和7,745.86万元,存货余额逐年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产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计提的原因、计提是否充分;(3)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销售价格与库存商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库存商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6)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为以销定产,请说明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是否均有合同或者订单支持,数量和产品是否与订单相匹配;(7)说明存货的成本核算流程、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8)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就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进行比较,如存在差异请补充披露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价值判断及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4,385.55万元、13,688.47万元和13,073.2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流程、工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并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3)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采购及关联担保等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宁波华建、深圳力鼎、上海力鼎)、上述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2)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交易;(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含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其他法人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将上述法人机构均确定为关联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发表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175.94万元、2,658.57万元和2,839.23万元。请发行人:(1)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3)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193.39万元、429.29万元和345.7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资本性支出金额变动的原因,并结合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资本性支出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发行人于2011年8月向莱西市姜山镇财政所支付土地预付款152.22万元,向青岛姜山工业园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预付社会保障金38万元(配套资金),拟取得位于姜山工业园南环路以南,阳春路以东土地。由于发行人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未取得协议约定的土地,2014年1月收到莱西市姜山镇财政所60万元退款。剩余预付土地款和社会保障金合计130.22万元长期挂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预付土地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收风险,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预计负债。请发行人:(1)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章节补充披露2015年与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涉诉讼事项的详细情况,并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及转回会计处理的合规性;(2)报告期末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请补充说明是否需要根据相关进展情况计提预计负债,诉讼和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报告期内银行存款中存在冻结存款金额11万元,请补充披露该冻结金额所涉及诉讼的详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长期借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2400万元长期银行借款的相关合同条款,包括借款方、金额、期限、利息、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情况、偿还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2)如有第三方回款,请发行人说明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支付款项的第三方与销售客户的关系,发行人是否取得第三方签订的代付款协议或付款确认函;发行人关于通过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笔数、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35、根据申报材料:申报期内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742.48万元、891.58万元和1,043.1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研发费用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各期研发费用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续期的最新情况;(2)研发费用明细成本的构成情况,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各期研发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研发费用是否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3)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对应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新产品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工作年限分布、研发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到期时间与具体金额;(2)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种类、各期期初余额、增加额、到期兑付、背书、贴现额、期末余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应收票据实施的盘点程序,盘点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内票据的收取、背书是否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是否均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偿付货款的情形,请说明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

37、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境外收入报关单金额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4)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报告期内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说明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材料所列示的各项税费金额是否相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

38、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收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