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89】【唐源电气】【2018-03-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艳、陈唐龙。二人为夫妻关系,其中陈唐龙不持有股份,周艳直接持有发行人49.59%的股份,持有金楚企业44.05%的出资,是金楚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楚企业直接持有公司17.40%的股份。周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66.99%的股份。陈唐龙自1992年3月起任职于西南交通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发行人说明:认定陈唐龙、周艳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陈唐龙目前是否仍在西南交通大学任职,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他西南交通大学教职人员在发行人处兼职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唐龙和周艳曾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唐源科技,同时陈唐龙还参股国铁精工。唐源科技和国铁精工与发行人的业务相似,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15年注销唐源科技、2017年7月和10月转让国铁精工股权。

请发行人:(1)说明唐源科技、国铁精工的注册及实缴资本、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场所、历史沿革情况、各阶段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具体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情况;唐源科技2003年即设立,实际控制人后续设立从事相同业务的发行人的目的,不以唐源科技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注销唐源科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后的资产、人员等的处置情况;国铁精工股权转让的原因,受让方的情况,与发行人关联方的关系,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接受发行人及关联方的资助,转让行为是否真实;(2)说明两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两公司分别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往来情况、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不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说明两公司是否与发行人采购相同的原材料,比照市场价格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较多董事、高管曾在两公司任职,说明两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共用员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况;(3)结合两公司的专利、核心技术等情况,发行人与他人合作研发、共同拥有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对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两公司在资产、技术、人员、场地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技术、资产、人员、机构是否独立;(4)说明国铁精工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收购国铁精工的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共9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7名。法人股东唐源企业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自然人股东除陈悦(实际控制人周艳夫妇的女儿)外,其余均在发行人处任职。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金楚企业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入股但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金楚企业各合伙人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各合伙人历次入股的金额及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各合伙人是否真实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2)说明唐源企业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入股的具体背景,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入股但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披露唐源企业最近三年的持有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唐源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关系,唐源企业与发行人商号相同的原因;唐源企业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存在,说明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结合倪少权目前任职情况说明其通过唐源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说明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履历,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时间,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关系,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背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变动的时间、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具体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时间股权变动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外部股东陈悦任职、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4)陈丽丽是实际控制人陈唐龙的兄弟之女,报告期内曾作为名义股东代周艳持有唐源有限部分股权,说明陈丽丽的个人简历,曾经及目前任职或投资情况,本人及任职、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况。陈丽丽为周艳代持的原因。历史上及目前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分红、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是否向主管机关申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请发行人:(1)核查招股说明书第七节“报告期内与公司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2)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背景,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支付利息,是否公允;归还资金的来源情况及合法合规性;(3)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遗漏;(4)说明曾经的关联方魏红梅2016年8月11日离任的原因及目前去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唐龙、独立董事肖建曾经担任成都瑞铁电气董事,2017年2月两人辞去董事职务。说明成都瑞铁电气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关系,主营业务、产品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海南百仙洲旅游管理公司、海南中印实业公司、成都凯斯尔服饰公司的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艳妹妹周兢担任发行人财务部会计,周艳的妹夫魏益忠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艳女婿许高伟担任生产部生产技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发行人曾经及目前的任职情况、在发行人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三会运作的实际情况以及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等制度安排及执行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冯渊除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外,现在还担任6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请发行人说明冯渊及其他独立董事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所有房屋、土地的权属证书获取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发行人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相关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关系,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用途及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用房的比例。租赁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前述处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全部资质、许可,前述资质、许可的取得是否合法和合规,是否存在续期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及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是否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劳务派遣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2条的规定,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

1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获得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三等奖(2012年)、201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成都市创新型产品认定证书(2012年)等奖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奖项的颁发主体、评选标准、其他参选单位等相关信息,前述奖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主要来自牵引供电检测监测系统,各期该类产品收入分别为4,451.55万元、5,822.21万元、11,730.62万元和5,887.10万元,增幅较大;工务工程检测监测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技术服务及其他产品收入波动较大。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牵引供电检测监测系统产品按地区分类的营业收入情况,结合各地区该产品招标金额、周期等信息,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报告期内发行人牵引供电检测监测系统产品收入大幅增长,收入分布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项目招投标情况、验收时间节点、发行人产品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补充说明工务工程检测监测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技术服务及其他产品三类业务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占各产品类别收入10%以上合同的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初始金额、最终结算金额、签署日期、收入确认方式和确认收入时点等信息;

(4)请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在手订单(包括意向合同)的金额、标的、客户、完工验收时间安排、目前进度、结算方式和往来款项余额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结合验收、签收相关证据,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在铁路领域的收入分别为4,953.66万元,6,562.72万元,12,974.9万元和6,003.67万元,增长较快;同时,发行人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收入分别为1,288.17万元、2,422.67万元、1,129.17万元和1,642.84万元,波动较大。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数据(如铁路检测和城市轨道交通产品的招标金额、投资额等信息)及公司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时点,同行业公司业绩变动情况、公司各领域招投标政策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在铁路领域收入增长较快、城市轨道交通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同一实际控制人合并口径)的销售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67%、96.18%、97.35%及100%;向前五名客户(按单一客户口径)的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03%、76.25%、52.82%及59.28%,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7年1-6月第一大客户,2015年第二大客户,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下属机构或公司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同类业务是否需要与下属机构或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协议,与主要销售对象签订的销售、服务协议的期限,双方对于中止或终止相关协议的约定;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一实际控制人合并口径的前五大客户及单一客户口径的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背景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或产品的具体用途、总包或分包、是否为最终客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期末收入确认金额、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分析不同客户间的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于非最终客户的客户,补充说明其最终客户情况;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单一客户口径的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客户依赖,报告期内各年向其销售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两类,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法又分为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和不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两类。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占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一步补充说明各类产品、业务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各自的核查工作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4,263.09万元、4,071.58万元、8,265.97万元及2,500.68万元。请发行人:

(1)进一步补充说明原材料采购金额、存货、营业成本等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2)结合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的各类业务订单及产品结构变化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情况、市场同类产品定价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项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项目成本的计量方式与归集方法,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按照具体项目清晰归类,与项目收入确认的匹配关系,成本确认是否跨期;

(4)分业务类别、结算类别分类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周期、各报告期完工进度、各期确认的项目成本及与项目收入的匹配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028.20万元、1,333.22万元、4,246.00万元及637.07万元,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名的供应商名称、背景情况、历年与发行人合作情况,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

(2)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说明发行人2016年向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采购接触网检测车车体涉及到的具体项目、成本结转时点、将车体计入发行人采购金额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各期,唐源科技、国铁精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唐源科技、国铁精工等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成本分摊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3)2015年向关联方周艳借款的背景、是否计提利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5,749.65万元、5,623.62万元、7,620.92万元和6,139.79万元,各期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5,528.18万元、35,291.92万元、30,291.48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预收款项增幅低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报告期内新签订合同的金额和数量与预收款项的匹配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预收的比例,说明各期末预收账款对应的项目、客户、预收比例、期末结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预收账款;

(3)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及第三方回款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一般通过参与业主单位或总承包方的招标获取项目合同。主要客户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下属铁路局、地铁公司及车辆厂等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采购比例分别为98.67%、96.18%、97.35%、100.00%。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模式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模式;(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关系;(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用招投标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未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原因,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销售的人员与客户负责采购的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输送。发行人的销售是否合法合规;(5)2016年发行人牵引供电系统产品2016年收入增长一倍多,约5908万元,说明该部分产品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6)发行人客户中存在同业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贴牌生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2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为24.12%、32.74%、51.37%、25.48%。采购的原材料以视觉类部件(主要包括相机、镜头配件等)、信息技术类部件(主要包括服务器、电脑及硬盘等)、电气设备类部件(主要包括激光雷达、传感器、陀螺仪等)。2016年度车体类材料采购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区分产品类别,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包含软件、硬件的具体构成及其取得方式(自产、外协、外购),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形式、数量、功能作用,说明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并生产,发行人在产品研发环节实际发挥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发行人在将各组成部分组合成为一个终端设备的过程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和贡献;报告期内仅2016年度存在车体类材料大量采购的情况,补充说明具体的原因、相关产品的具体形态,是否为新研发产品;(2)说明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主营业务及产品、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及目前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占其收入的比例;比照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披露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内容;(3)披露主要外协的情况,包括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关系,比照市场价格说明外协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外协厂商采购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情况;(4)列表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所有外购部分、外协部分的成本及占发行人产品全部成本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5,500.67万元、4,100.74万元、5,737.93万元及3,070.5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

28、反馈意见: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88%、49.16%、28.34%及30.08%。请发行人:

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充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大幅下滑,最近一年及一期销售费用率已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匹配性;

(2)结合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售后服务费增幅远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原因;

(3)结合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占比、薪酬水平补充说明研发费用中人员薪酬大幅高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原因、材料费和办公及其他波动的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

(4)结合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的情况、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5.8%、59.1%、52.75%及54.19%,请发行人:

(1)按接触网检测装置、地铁接触网作业车、对接触网检测车等适当分类结合公司订单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牵引供电检测监测系统项下各产品的毛利率水平、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业务模式、招投标情况、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核心竞争力等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工务工程检测监测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毛利率水平偏高,且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占当年该类业务营业收入10%以上合同的毛利率及是否与行业平均水平出现较大背离,如存在较大背离,请按合同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反馈意见: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34.29万元、2,937.28万元、5,217.15万元及7,089.02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销售合同、销售产品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期末余额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不匹配的原因;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销售信用政策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宽松信用政策的情形;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回收款项;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4)结合业务模式、生产销售特点和收入确认方式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高于行业平均值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4,181.83万元、5,285.38万元、7,920.73万元和7,723.49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占在产品期末余额10%以上的在产品对应的客户、订单、预计结转成本的时点等情况及各期末在产品结转的情况;

(2)按材料分类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在产品的具体情况;

(3)补充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

(4)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和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充分计提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并对上述说明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期末净值分别为1,399.59万元、1,446.64万元、1,475.07万元及1,627.32万元,主要构成为房屋及建筑物。请补充分析并披露上述固定资产规模及构成是否能满足发行人工程业务需要和资格要求,与行业地位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普遍特征,折旧计算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3、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销售客户相对集中对发行人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850万元、1,242.64万元、80万元及1,256.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波动较大,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出现较大背离的原因,较大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调整,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及期末余额,是否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并分析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2.37万元、449.31万元、128.48及91.1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44.03万元、1,486.99万元、3,707.18万元及3,374.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应付金额、当期采购金额,后期的付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报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各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度发行人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7年度预计仍将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请发行人量化说明并披露如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计入损益与递延收益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人进行了多次增资,新增了多名个人投资者,发行人控股股东多次向他人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应当做股份支付未做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同时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