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0】【宇瞳光学】【2018-12-0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等9名自然人。2016年7月,发行人增资后,张品光取代宇瞳合伙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各阶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的履历和任职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是否准确,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说明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合规;说明将智瞳合伙纳入一致行动人范围的法律依据;(2)补充说明发行人最近2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的原因,变化前后的股东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说明部分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最近2年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3)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前各股东的关联关系披露情况是否完整,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委托表决权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4)结合相关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有效期限,说明协议中是否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控制权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股份转让和增资,发行人2017年数次增资引入新股东,且部分新增股东的增资协议或补充协议存在对赌条款,部分股东涉及向发行人提供借款。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结合惠华投资、祥禾投资和涌创投资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说明2017年6月发行人增资完成时间严重滞后于协议签署日期的原因;结合祥禾投资、涌创投资与发行人时任全体股东及发行人签署的过桥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祥禾投资、涌创投资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债转股、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补充说明相关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3)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说明外部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5)补充说明机构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6)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说明现有股东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可撤销,是否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7)补充说明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8)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9)说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信托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董监高张品光、谭家勇、何敏超、伍伟、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康富勇和朱盛宏等均曾在深圳市天瞳光学任职。发行人部分核心人员曾在奥林巴斯、福光数码仪器、舜宇光学和凤凰光学等同行业公司任职。张品光2011年7月从深圳天瞳光学离职时向该公司出具过一份单方声明文件,主要内容为离职后两年内不参与相关行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张品光与部分发行人董监高和股东共同设立了广东宇瞳。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深圳市天瞳光学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2)补充说明深圳市天瞳光学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补充披露上述人员在深圳市天瞳光学等同行业公司的任职情况和岗位职责,是否存在职务发明,说明其离职的真实原因和入职发行人的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说明上述人员在深圳市天瞳光学任职期间以及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在其他同行业公司任职期间是否签署过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在发行人处任职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补充说明张品光出具关于竞业禁止的单方声明文件的原因,其是否违反过相关竞业禁止承诺;(6)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角色和具体作用,并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行业总体技术水平发展、技术更新换代周期、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生产过程是否主要依赖外部采购设备;(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人员变动,该等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有1家全资子公司上饶宇瞳。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宇瞳有限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广东宇瞳受让上饶宇瞳100%股权,后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江西创鑫曾增资入股上饶宇瞳。请发行人:(1)说明上饶宇瞳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说明历次出资或增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经营管理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的是否履行评估手续,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手续;(3)结合发行人对上饶宇瞳产权控制关系的变化情况,说明相关股权转让交易对发行人业务以及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4)补充说明以让渡上饶宇瞳100%股权的收益权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原因和必要性以及相关融资交易的经济业务实质,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融资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上饶宇瞳股权质押的进展情况,质押股权的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质权实现情形、清偿能力,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结合上饶宇瞳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说明上饶宇瞳股权质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资产完整性等方面的影响。补充说明未将实际控制人张品光为股权收益权项下全部的回购义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说明上饶市召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多个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智瞳合伙设立于2017年12月8日,部分已离职员工还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受让股份的来源及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补充说明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部分已离职员工还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安防监控设备的镜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安防监控设备镜头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8,574.50万元、56,486.53万元和73,138.95万元,占各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59%、97.18%和94.98%。发行人下游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消费者集中在消防、电信、公安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资质规定范围或无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受到处罚的风险;(2)补充说明在开展业务、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获取或有可能获取国家秘密、保密信息、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保密信息、个人信息的情况或未来风险;(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向涉军客户销售产品,如有,该等业务的开展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同业竞争。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自然人股东控制的部分企业有涉及光学镜头、光学元器件、光学电子产品等相关行业,部分曾经的关联方及其近亲属存在控制或持股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补充披露深圳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说明其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广东宇瞳的设立背景、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股权变动原因和定价公允性,说明广东宇瞳及其股东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商业机会的情形;(2)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说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股东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说明关联方已转让或注销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说明除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企业被转让或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其资产和人员的去向及安置情况;说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销售及资金往来,以及购买关联方经营性实物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情形。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结合员工张浩的工作履历及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亲属的关系,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张浩设立子公司武汉宇瞳的原因、设立背景和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并补充披露其历史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武汉宇瞳及其股东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商业机会的情形;(3)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4)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江西创鑫购买经营性实物资产和向广东宇瞳购买固定资产的主要交易内容及原因,相关资产占发行人净资产和同类资产的比重,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所起的具体作用;(5)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房屋租赁。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生产场所系通过租赁使用,且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租金定价是否公允;(2)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重新编制了扩建镜片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召回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事故,以及产品质量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款情形,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是否存在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银行受托支付的情形,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资金拆借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客户、供应商的交易规模与资金往来规模是否匹配,各期是否存在发行人向客户付款、供应商向发行人付款的情形;(4)说明各类业务收款方式、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期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理财产品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或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相关利息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关于发行人的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贸易商买断式经销为辅。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24,612.67万元、36,514.41万元和52,763.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36%、62.82%和68.5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性质(直销或经销)、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金、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销售模式、销售内容、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等;说明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最终具体用途,是否与发行人产品结构相匹配,并据此量化分析发行人的产品结构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是否具备持续竞争优势;(2)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客户中,尤其是贸易商客户中持有股权等权益,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4)补充说明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对海康威视和大华股份是否存在业务依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因素或潜在安排;(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贸易商销售产品的单价以及贸易商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单价,说明采用贸易商买断式经销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与贸易商发生的销售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6)结合产品结构和客户群体以及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产品价格波动的合理性以及主要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潜在市场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发行人的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1,842.46万元、17,008.26万元和26,275.39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74%、59.00%和59.61%。发行人前员工存在参股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结构及相应采购项目金额占比变化较大,国内的镜头生产商大多依靠进口或者向外资企业在内地的工厂购买电子元器件。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性原材料或供应商;(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结构和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产品结构、库存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原材料类别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注册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除已披露的情形外,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供应商中持有股权等权益;结合发行人与香港宇泰润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前员工刘兴红在发行人的任职履历和投资香港宇泰润发展有限公司的时间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重,说明相关采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6)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7)补充说明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内部控制流程、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违法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情形,说明从境外供应商进口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外协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技术含量较低、加工难度较小的玻璃镜片前道工序等业务委托第三方公司外协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24.79%、17.37%和16.2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前员工控制或持股发行人部分外协厂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补充说明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外协厂商的毛利率水平,发行人向外协厂商采购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重,外协厂商的地域分布是否匹配发行人的生产区域;补充说明相关外协业务是否为发行人业务的核心部分,是否具备可替代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大额外协采购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其产业链地位;(3)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江西创鑫报告期内的交易内容,签订的《委托加工基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于2015年终止合作的原因,相关交易作价与发行人同类外协采购交易作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和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除已披露的情形外,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外协厂商中持有股权等权益;结合发行人与东莞市明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乾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浩之瑞光学有限公司、重庆玖胜光学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宇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合作情况、有关人员的任职履历和投资时间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重,说明报告期内外协采购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损害发行人的利益;(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外协厂商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其存续期间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其资产和人员的去向及安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逐渐针对安防视频监控产品出台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管理办法或准入政策等,部分不合时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可能会限制和制约行业的发展。请发行人:(1)按国家或地区补充披露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补充列示主要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主要财务指标,说明发行人与之的合作背景,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对其销售产品金额占其采购同类产品的比重,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是否对境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补充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差异原因;(3)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相关出口国家或地区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及取得相关认证,是否存在违反出口国家或地区国家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5)说明发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融资租赁交易。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与欧力士深圳正在履行多项融资租赁合同,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签订了一项售后回租赁合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欧力士深圳和远东国际租赁的基本情况,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补充披露相关租赁标的物在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是否为核心生产要素,说明租金定价的公允性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并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履行的必要程序以及相应担保条款和合同变更终止条款,说明相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关于大额工程施工合同。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上饶宇瞳与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署了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计金额近1.12亿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发行人与之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无形资产。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部分专利权为受让取得,发行人将4项韩国注册商标无偿许可予YTOT KOREA使用,YTOT KOREA同时使用发行人商号,且为发行人的销售客户。此外,发行人还与两所高校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标、专利取得或形成过程,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转让方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无形资产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2)补充披露YTOT KOREA的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YTOT KOREA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补充说明发行人将商标、发行人商号无偿许可给销售客户YTOT KOREA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导致发行人存在法律风险;(4)详细披露与第三方技术合作研发的主要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研发成果归属,研发费用承担、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等合作条款,说明相关研究成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产品为安防镜头类产品,主要客户群体为视频监控设备厂商等,各期向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153.82万元、4,665.62万元、4,797.9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贸易商客户销售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说明各期直销和贸易商销售模式在客户、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定价策略、销售流程、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等方面的差异情况;(2)说明发行人对贸易商客户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向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的流向、各期末库存情况、销售流程是否涉及多级贸易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3)补充披露主要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销售情况,包括销售金额及占比、产品类型、应用领域、是否关联方、是否当期新增客户,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说明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属销售区域,客户获取方式、开始交易时间、交易持续性、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依赖,各期销售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分析、交易是否公允,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与当期销售金额及信用政策是否匹配;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往来;(4)说明各期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各期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占比、金额分布情况;说明各期主要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2017年向浙江大华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核查比例、核查结论,说明对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说明对报告期境外销售核查情况,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是否一致。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0,778.91万元、58,124.93万元、77,002.32万元,其中定焦镜头销售金额分别为18,444.32万元、33,296.42万元、47,834.28万元,变焦镜头销售金额分别为20,208.98万元、23,281.39万元、25,819.04万元,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125.60万元、1,547.12万元、3,349.0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定焦镜头、变焦镜头按应用领域划分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各应用领域产品销量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及判断依据,各期定焦镜头销量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2017年变焦镜头销量下滑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及招股书中对行业需求的描述、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并做风险提示;说明报告期定焦镜头、变焦镜头的销量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下游客户经营规模变动情况是否一致;(2)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定焦镜头售价持续下降的原因、2016年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变焦镜头售价持续上升的原因、2017年上升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涉及主要客户情况;说明定焦镜头、变焦镜头在定价政策方面的差异情况,报告期两类产品售价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3)结合销售合同中对产品风险报酬转移的约定情况,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各期产品销售的促销政策及会计处理,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会计处理;(4)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主要客户,与定焦镜头、变焦镜头配套销售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销售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提供报告期月度销售数据,说明月度收入分布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5,928.84万元、25,433.22万元、39,366.42万元,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7,542.80万元、7,806.94万元、9,740.6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及具体分类情况、用途、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波动原因,各类原材料是否需要外协加工;(2)说明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各期采购价格与同类原材料公开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是否一致;(3)说明各类原材料的具体用途,各期主要原材料的期初库存量、当期采购量、当期耗用量、期末库存量,各期主要原材料的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4)说明报告期玻璃镜片同时采购半成品、毛坯、成品的原因,塑胶镜片同时采购半成品、成品的原因,是否存在替代关系,镜片半成品和毛坯的后续处理工序、是否需要外协及外协加工厂商;(5)分别说明2017年玻璃镜片半成品、塑胶镜片半成品、塑胶白料的采购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供应商;说明玻璃镜片毛坯、塑胶镜片成品2017年采购金额下降的原因;(6)说明IR-CUT组件和IRIS的具体用途、二者区别、是否存在替代关系,报告期IR-CUT组件采购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上升、IRIS采购金额持续下降的原因;(7)补充披露玻璃镜片、塑胶镜片及塑胶部件涉及外协加工的具体工序,外协加工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核心技术;(8)说明报告期玻璃镜片、塑胶镜片及塑胶部件外协加工费的收费标准,各期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加工费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发出的外协加工产品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5.74%、59.00%、59.61%,向前五大外协加工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72.86%、52.61%、47.35%。请发行人:(1)说明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的选取标准,选取江西、重庆、四川等其他省份外协加工厂商的原因及必要性;(2)说明各期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股东或员工/前员工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完整性,相关员工或前员工的履历、前员工离职原因及离职真实性,报告期向该类供应商或外协加工厂商采购的原因及持续性;对于属于发行人股东的,说明入股时间,入股前后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对于属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说明员工入职/离职时间,入职/离职前后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3)补充披露各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的采购金额/加工费及占比、原材料类型/外协加工产品或工序、是否关联方、是否当期新增供应商;(4)说明主要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协工序所需设备类型及设备来源,供应商选取标准、开始交易时间、交易持续性、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依赖,各期交易规模、交易是否公允及判断依据、各期毛利率水平及是否存在异常;(5)说明主要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6)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2017年向香港宇泰润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大额采购的原因及必要性、采购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江西创鑫注销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上述前员工离职原因、离职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9,017.36万元、43,775.47万元和57,231.7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具体经营模式,补充说明报告期主营业务各类产品、其他业务的营业成本具体内容、归集情况,具体核算方法;说明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营业务各类产品、其他业务的营业成本构成及结构变动原因分析,各期制造费用主要构成、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占比,各期直接人工成本与生产人员数量、工时、薪酬水平是否匹配;(3)说明单台定焦镜头、变焦镜头的各期成本构成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定焦镜头、变焦镜头之间成本构成差异情况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各类产品的营业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营业成本结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39%、22.68%、22.12%,其中定焦镜头毛利率分别为23.80%、21.72%、21.70%,变焦镜头毛利率分别为25.96%、23.93%、23.3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定焦镜头、变焦镜头的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及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2)说明报告期定焦镜头、变焦镜头中各类材质镜头毛利率水平及变动原因分析,各期向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销售的毛利率水平、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各期定焦镜头毛利率低于变焦镜头的原因分析;(3)结合主要工序外协情况、各期外协加工费用金额较大且持续上升等因素,说明各期发行人定焦镜头、变焦镜头毛利率水平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及判断依据;(4)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及可比性、完整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规模情况、产品可比性、销售模式、成本构成等方面差异情况,逐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4,124.34万元、5,690.34万元、8,793.66万元,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0.11%、9.79%、11.42%。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职工薪酬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说明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各期销售费用中运输费与各期产品销量、销售区域是否匹配,各期广告与展览费与当期参展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各期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的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4)说明2017年三次股份支付具体情况、计算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选取标准及合理性,估值及变动情况、对应市盈率水平;说明2015年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员工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等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判断依据;(5)说明各期银行借款、融资租赁设备具体情况,各期利息支出金额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与当期银行借款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是否存在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情形;(6)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逐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服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等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未来交易持续性、所履行的审议程序;(3)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光学镜头的原因及用途,相关关联方的经营范围;(4)分项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资金拆出、资金借入具体情况,2015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的具体原因,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5)说明2015年发行人向广东宇瞳购买固定资产具体情况、用途、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广东宇瞳生产经营情况,发行人向其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因;(6)补充披露发行人购买上饶宇瞳股权的具体过程;说明购买上饶宇瞳股权的原因、历次购买的定价依据、估值及变化情况,两次购买期间江西创鑫对上饶宇瞳增资的原因、发行人放弃上饶宇瞳控股权后又向江西创鑫收购上饶宇瞳控股权的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合规性,各项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发行人购买上饶宇瞳股权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7)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情形;(8)说明2016年董监高薪酬总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9)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相关关联方注销原因;(10)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客户、供应商方面是否存在重合,如存在,补充说明各期发行人与重合客户或供应商的交易规模、价格公允性;(1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租赁房产用于生产、办公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房产租赁面积、费用,测算的搬迁费用、相关搬迁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说明各期房产租赁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关联方与房产出租方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月17日,公司与建行东莞分行签署融资协议,建行东莞分行以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公司在受让期满后向建行东莞分行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公司以子公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股权出质为上述回购义务担保。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融资事项具体进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建行东莞分行签署的上述融资协议申报文件是否完整;(2)说明发行人签署上述融资协议的原因及必要性,融资资金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情况;(3)说明上述融资事项的业务实质及判断依据,是否以处置上饶宇瞳股权为目的,是否属于发行人以上饶宇瞳股权收益权为标的发行理财产品,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因上述融资协议导致丧失上饶宇瞳控制权及判断依据;(4)提供报告期上饶宇瞳的审计报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242.15万元、5,937.52万元、3,769.98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087.69万元、10,797.75万元、16,255.9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应收票据收取、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等情况,各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发行人客户是否一致,发行人开具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受让方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末以来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3)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占当期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与报告期各类产品、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4)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的收回金额及比例,各期末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收回金额和比例;说明各期应收账款核销情况、涉及客户及各期末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5)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当期确认收入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各期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6)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说明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报告期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计量后又将相关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1,542.88万元、14,322.00万元和23,733.55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周转材料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生产周期、各期订单金额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龄分布情况,与合理订货周期、生产周期之间的差异情况;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具体计提标准,是否存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计提的情形;(2)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有订单相匹配的库存商品金额及占比;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库龄较长、预计无法实现销售的情形,期后实现销售金额及占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标准、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各类存货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期末各类存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4)补充披露各期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末各类存货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监盘结果。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267.77万元、13,591.82万元和29,183.09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分别为0.00万元、598.51万元和10,833.57万元,2017年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963.0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2017年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规模大幅增加的原因,房屋建筑物由在建工程转固或购置具体时间,是否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2)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账面原值较大且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2017年末预付设备款金额较大的原因,机器设备增幅与各类产品产能增幅是否匹配,报告期镜头产能增幅118.08%大幅低于期末机器设备账面原值增幅255.86%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变焦镜头产能下降原因,报告期购置机器设备是否仅用于生产定焦镜头;(3)说明各期机器设备、其他设备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选取标准、各期交易规模、交易是否公允及判断依据;说明设备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设备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4)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中其他设备分类及构成情况;(5)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6)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7)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8)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9)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及各期具体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10)说明2017年末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对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4.36万元、518.86万元和384.49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592.47万元、865.41万元和1,178.99万元,其他流动资产的余额分别为1,254.45万元、891.60万元和2,761.1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预付东莞市沐威光电有限公司、香港宇泰润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浩之瑞光学有限公司款项的原因,结合采购付款政策、采购订单情况等说明预付上述单位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说明其他应收款中质保金/押金形成原因,各期末金额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期后收回情况;说明其他应收款中土地诚意金长期挂账原因;(3)说明各期发行人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情况、理财产品具体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现金流量表列报情况,相关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具体情况,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原因,涉及的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期末列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等其他交易对手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48.17万元、411.48万元和2,723.2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各期摊销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及是否关联方、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余额分别为1,310.40万元、2,032.06万元和3,054.27万元,其中模具金额分别为1,021.05万元、1,608.90万元、2,480.0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模具的类别及用途,自产及外购情况,各期末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摊销期限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模具的会计处理及摊销期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2)说明各期装饰工程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东莞厂区装饰工程同时在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的余额分别为10,811.72万元、13,168.40万元和27,936.94万元;2016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10,000万元,为收到投资机构的投资款。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具体原因,与供应商结算模式、同期采购规模是否匹配,采购结算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变化;(2)说明应付账款期后付款情况、付款资金来源,发行人是否存在各期末集中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或潜在纠纷情形;(3)说明2017年5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祥禾投资、涌创投资、惠华投资增资的情况下,发行人于2016年7月向上述三家投资机构收取投资款的原因,2016年末上述款项的性质、列报是否准确及判断依据;说明上述三家投资机构与发行人客户、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厂商、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三家投资机构增资是否以发行人其他交易事项为前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具体进展,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复审的风险;(2)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3)说明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到时间、涉及资产及使用寿命、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税收优惠金额、政府补助金额,发行人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各期损益金额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39、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投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筹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1)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4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4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7年8月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存在董事和高管辞职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辞职的具体原因和去向,申报前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4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申报材料显示,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分别为322人、128人和218人,占公司用工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3.89%、6.52%和9.48%。为满足用工需求,发行人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书,安排实习生工作。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用工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客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合规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5)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5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5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