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1】【仙乐健康】【2018-09-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2018年3月,发行人曾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请发行人:(1)说明前次撤回申请的原因,相关导致撤回申请的事项是否落实或消除情况;(2)说明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3)说明本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变更及变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身仙乐有限在设立时存在股东以投入现金、代垫费用、转入货款等形式出资的情形,其中商业总公司及乐山制药应投注册资本均未投足,2012年发行人现控股股东广东光辉代为补足出资。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仙乐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需取得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补充说明商业总公司及乐山制药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真实原因,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与其他股东或历史上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光辉代为补足出资的原因、合理性及其资金来源,出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4)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和增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存在因出资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的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股份转让和增资,公司性质曾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存在国有股东退股的情形。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涉及设备等实物出资的是否履行评估手续,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存在瑕疵的解决措施及相关出资是否真实、充实;(2)补充说明仙乐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新进股东之间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汕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的出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相关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3)补充说明外资股东的入股背景,相关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程序是否符合商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说明仙乐有限企业性质变更和外资股东退出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缴纳相应的税款;(4)说明直接持股的内部自然人股东的履历,说明现有及报告期内退出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5)补充说明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6)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7)补充说明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8)补充说明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林培青和陈琼夫妇直接或间接共同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55.42%,为实际控制人,此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还包括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林培春、姚壮民、林培娜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认定林培青、陈琼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未将控股股东的其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理由。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的子公司。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各级全资子公司共11家,其中维乐维和广东仟佰曾为控股股东广东光辉持股100%的子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各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子公司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的原因;(2)补充说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说明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3)补充说明维乐维和广东仟佰的设立背景和历史沿革,并结合维乐维和广东仟佰设立时间较短和处于亏损状态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维乐维和广东仟佰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发行人收购维乐维和广东仟佰的交易作价及定价的公允性;(4)补充披露维乐维和广东仟佰100%股权交易作价的调整原因和商业合理性,说明相关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是否履行完毕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审议程序,说明对应的资金支付和交割安排是否合法合规;(5)补充说明收购维乐维和广东仟佰的交易完成前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曾投资的企业存在药品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关联方的采购和销售、以及关联资金拆借,控股股东广东光辉曾向发行人转让知识产权。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盛瑞投资等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或者与之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3)补充说明除广东千林外的其他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企业的被转让或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说明关联企业及关联方已转让或注销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补充说明将百济制药转让给第三方的交易背景,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5)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6)补充说明未将对广东千林的后续销售定义为关联交易的理由及合理性;(7)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广东光辉签署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相关知识产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发行人现有产品是否依赖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8)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发行人资质及行业政策。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经营营养保健食品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业务资质。保健食品需要根据保健食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标准进行申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行备案取得备案凭证,获得上述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及销售;营养强化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需按照法定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取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取得方式、注册人名称(含原始注册人名称)、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说明相关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有效期是否完整覆盖报告期;(2)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3)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述“成熟产品配方”的具体含义,与发行人相关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及产品的对应关系;(4)补充说明产品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同一批准证书冠以多商标经销等方面政策的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措施;(5)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及注册备案文件是否存在到期风险,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注册转备案管理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存在法定障碍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6)补充说明“已申请再注册但证书仍持续有效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具体含义,说明相关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对应产品实现收入金额及占比,再注册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获得注册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8、关于租赁土地和房产。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租赁有2处集体建设用地并进行了临时工程建设,租赁共计8处房屋建筑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租金定价是否公允;(2)补充说明相关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具体用途,建设施工是否取得相应的规划和施工许可;(3)说明相关地上建筑物及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账面价值及占比,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4)补充披露发行人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作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9、关于发行人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有房产存在违章建筑、部分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均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相关瑕疵房屋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用途、区位、面积、取得方式、权属证明、账面价值及占比;(2)补充说明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存在的原因,是否存在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法律障碍;(3)补充说明相关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补充说明未来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测算相关搬迁费用支出;(5)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营养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产品纳入国家食品管理。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经营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规定,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是否因此受到过处罚,是否存在因虚假宣传引起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产品不合格或召回的情形,是否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事故,以及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商标权争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574项国内注册商标,其中6项商标权涉及争议或纠纷。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继受商标权的原权利人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发行人取得商标权的过程和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继受取得的商标权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商标;(2)补充披露相关商标权争议或纠纷的事由及最新进展;(3)补充披露相关商标权的具体使用用途、范围及实现收入占比,并据此分析说明相关诉讼结果或评审结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充分提示相应风险;(4)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涉及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正在就4项药品批准证书办理药品技术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相关药品批准证书的取得来源,报告期内是否从事药品生产或销售,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是否取得GMP、GSP认证等药品行业准入资质;(2)补充披露转让相关药品技术的原因及合理性,披露相关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转让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生产相关药品实现收入和利润的金额及占比,转让相关药品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3)说明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采购海豹油、生产及销售海豹油胶囊的行为,但未取得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许可。发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承诺在取得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许可前,将不再经营利用任何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海豹油胶囊等产品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说明未取得经营审批许可即采购海豹油、生产及销售海豹油胶囊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税收风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合法合规,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现金分红和资本支出。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83.4元,总共分红50,04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近6亿元用于相关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2016年度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并结合公司历次现金分红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突击分红的动机,说明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的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的重大资本性支出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2016年度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信息披露问题

16、申报材料显示,广东千林的前身保瑞药业于1999年6月入股仙乐有限,并于2010年将仙乐有限6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光辉。后续广东千林曾进入发行人体系,2016年1月,发行人将广东千林100%股权出售给辉瑞制药旗下的Pfizer Consumer Healthcare Limited,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广东千林存在大额销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广东千林和广东光辉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历史出资和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广东千林和广东光辉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设立以来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说明其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以及业务或资金往来;(3)补充披露广东千林进入发行人体系前后以及退出发行人体系前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发行人销售体系的完整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取得和出售广东千林100%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交易对方及其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5)结合广东千林在发行人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保健食品批文储备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出售广东千林100%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说明出售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和审批程序、是否完成资金交割,说明广东千林未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6)补充披露发行人、PFIZER CONSUMER HEALTHCARE LTD.、广东千林等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供销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生产及主供应协议、产品升级协议、重组计划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优先购买权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的主要内容、违约条款和履约期限等;(7)补充说明发行人出售广东千林100%股权后,与广东千林签署大额销售销售协议的商业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说明发行人享有广东千林指定产品独家供应权的具体内容,是否构成持续日常关联交易,并结合交易内容及第三方价格,说明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协议、供销协议、产品升级服务协议和过渡期服务协议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说明广东千林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和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8)补充说明PFIZER CONSUMER HEALTHCARE LTD和广东千林是否已经完成人员重组,是否妥善安置员工,是否存在劳务纠纷;说明广东千林的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情形;(9)补充说明惠氏制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过渡期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仍正常履行的原因及合理性;(10)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全体股东与PFIZER CONSUMER HEALTHCARE LTD签订优先购买协议的商业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全体股东与之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约定或安排,目前相关协议条款是否已自动终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以现金对价3,143.75万欧元于2016年12月21日完成非同一控制下收购Ayanda公司。请发行人:(1)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修订)》的规定补充披露Ayanda公司的历史沿革等相关信息,说明Ayanda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合规性;(2)补充披露相关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发行人收购Ayanda公司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交易对方及其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补充说明收购Ayanda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说明出售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是否完成资金交割;(4)补充说明Ayanda公司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量化分析收购Ayanda公司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5)补充披露发行人对Ayanda公司的整合情况和公司治理运行情况,Ayanda公司能否稳定经营,并进一步充分披露相关经营风险;(6)补充说明Ayanda公司原股东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含Ayanda公司)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含Ayanda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7)补充说明发行人和Ayanda公司主要产品均为软胶囊,是否涉嫌市场垄断,是否存在被反垄断调查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8、关于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主要有合同生产与品牌产品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合同生产模式为主,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对外提供合同生产服务,报告期各期合同生产销售收入均超过75%,2016年、2017年实现收入占比均在97%以上。请发行人:(1)说明合同生产模式的具体含义,是否为ODM/OEM,说明对销售模式的披露和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可比性;(2)按照招股说明书对合同生产模式的进一步划分,列示各具体合同生产模式下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收入确认政策,说明其经济业务实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并补充披露相应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利润、毛利率情况;(3)结合自有商标权的取得来源和使用用途、品牌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合同生产模式的特点以及客户结构等情况,比较主要竞争对手,说明发行人品牌产品销售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品牌产品销售或代理销售的具体内容、市场占有率及其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合同生产模式下主要客户是否对品牌产品销售设置限制性条款,相关商标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发行人相关销售模式实现收入的构成是否与同类竞争对手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发行人的客户。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向辉瑞制药销售收入分别为4,028.94万元、12,881.95万元以及18,404.55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9%、16.39%以及13.83%,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各期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18.74%、35.08%、29.7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性质(直销或经销)、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销售模式、销售内容、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最终销售情况、期末库存等;(2)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补充说明发行人向辉瑞制药销售的产品单价和毛利率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对辉瑞制药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业务依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因素或潜在安排;(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通过商超、药店或电商等渠道商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说明发行人与渠道商发生的销售是否真实、公允,销售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主要渠道商报告期当期销售量与存货的比例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品在渠道商库存化现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关于境外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约30%-40%,其中欧洲、北美占比较大,此外,发行人境内外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1)按国家或地区补充披露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是否对境外单一国家或地区存在重大依赖,说明境外销售的销售模式及其与境内销售的差异;(2)补充列示主要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主要财务指标,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发行人与之的合作背景,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是否对境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3)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相关出口国家或地区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及取得相关认证,是否存在违反出口国家或地区营养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5)说明发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关于发行人的供应商。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鱼油、明胶、维生素、鳕鱼肝油、硫酸软骨素等,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LYSI HF采购鳕鱼肝油的金额占公司当期采购鳕鱼肝油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4.37%、80.54%及84.08%、向嘉兴恒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硫酸软骨素的金额占公司当期采购硫酸软骨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4.18%、86.02%及94.83%。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存在供应商集中的风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性原材料或供应商;(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原材料类别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6)补充说明原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内部控制流程、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违法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情形,说明从海外供应商进口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海关、税务、食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2、关于产品代理。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品牌产品销售模式下,发行人还通过商超、药店、电商等渠道向消费者销售代理品牌产品,发行人子公司维乐维于2017年2月21日与美国胜天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美国KR(克尔)品牌系列产品经销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代理销售协议的主要内容,列示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及其经营资质、生产商基本情况及其经营资质、交易内容、合同期限、代理和定价权限、解约条件和违约条款等,说明报告期内代理产品销售协议的交易对方或生产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补充说明发行人在自有品牌产品销售的同时从事代理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代理销售模式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相关业务的毛利率水平,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代理销售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关于发行人的技术和行业地位。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在以生产厂家口径统计的全国药店零售渠道营养保健食品的总销售额排名行业第二,发行人已取得13项发明专利,132个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2)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配方研发、工艺设计、标准研究、产品质量、产品功效、价格水平与定价能力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说明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以及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3)补充说明被许可专利涉及的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许可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涉及的专利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上的使用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发行人是否对他人专利技术存在重大依赖;(4)结合发行人核心人员的履历,补充说明其核心专利技术和产品配方的来源,是否存在主要专利技术依赖他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和产品配方的情形;(5)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该等人员是否在其他同行业单位任职或投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人员变动,该等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6)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科研院所、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委托研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等,说明合作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6年1月完成出售广东千林100%股权,获得投资收益85,363.98万元。12月完成非同一控制下收购Ayanda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出售广东千林及收购Ayanda时,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数据、具体资产及经营情模式,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2)出售及收购时,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或业务协同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3)出售及收购时两家公司占发行人出售及收购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出售及收购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4)仙乐国际因收购德国子公司Ayanda境外架构而设立,暂未开展业务,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414.21万元,请说明仙乐控股、仙乐国际、仙乐海外、仙乐海外有限合伙等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广东千林签署了《生产与供应主协议》、《供销协议》,约定从交割日起仙乐健康向广东千林生产并供应指定产品,期限十年。发行人还与PFIZER CONSUMER HEALTHCARE LTD.、广东千林签署了《产品升级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款、金额、具体服务内容,并说明:(1)对销售给广东千林的产品的定价依据,相同品种产品售价对比情况及其公允性;(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广东千林、非关联第三方客户相同产品的售价对比情况及其公允性;(3)转让前后对广东千林的销售额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是否仍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2017年3月向控股股东广东光辉收购其持有的维乐维100%股权和广东仟佰100%股权,上述两家公司在2017年的净利润均为亏损,其中广东仟佰在收购时净资产为负数,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数据、具体资产情况,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2)向控股股东收购上述两家公司的具体原因及其必要性,相关价格是否公允,上述两家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光辉最近一年亏损2,290.82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了大额现金分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广东光辉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并结合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在发行人进行分红的情况下,广东光辉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合同生产模式和品牌产品销售模式。其中,合同生产模式下,按照配方或批文所有权划分,公司的主要销售模式分为:公司自有标准和批文、客户定制化产品、客户自有批文和标准,品牌产品销售模式主要包括向客户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及代理产品,主要销售渠道包括经销商、直供渠道、电商及其他,并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不同模式及销售渠道下的收入金额及客户数量,发行人自有核心产品种类及其销售收入金额,并说明:(1)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差异;(2)发行人与不同渠道客户的具体合作方式,业务条款及收入确认过程;(3)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产品实物流转及资金流转的具体过程,产品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4)经销商是否存在年度业绩指标、经销发行人的产品类别、产品最终用途及客户信息、实现业绩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限定销售区域的约定;(5)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收入;(6)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7)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与经销商自身的库存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以扩大收入的情形;(8)发行人主要代理产品的具体销售与代理费用的支付过程,主要代理商的业务条款介绍,发行人与代理商、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三方协议,代理产品的收入确认过程;(9)电商销售渠道的客户是否为个人、客户数量、交易次数、平均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单个客户大量采购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7年其他产品增长较多,主要系德国子公司Ayanda销售药品所致,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药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客户数量、相关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较高,其中前5大境外客户的收入占比持续变化,同时,境外销售价格与境内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说明:(1)海外销售的具体过程,与海外客户的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及报关流程、收款流程;(2)境外是否存在经销商,主要销售渠道情况,境内外客户的统计口径;(3)是否存在通过供应链公司代理进出口情形,海外销售的数量及收入金额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一致;(4)海外客户的发货周期、回款周期是否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5)境内外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5大客户收入占比持续变化,请发行人说明:(1)不同产品类别和销售模式下下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产品类别、数量、金额,毛利率;(2)不同产品类别和模式下的前5大客户情况介绍,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政策、各销售地区的销售人员团队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与其销售能力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余额持续增加,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款前5名单位名称及金额、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过程、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形;(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收入的情形;(5)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坏账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波动较大,其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具体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销售周期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各类存货的具体内容,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各类存货的具体盘点过程、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请说明:(1)各类产品或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各类明细变化的具体原因,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流程,说明各项成本和费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的产品线之间的分配原则和过程,成本结转是否准确;(3)结合发行人产品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的金额与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4)分别列示各类产品对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数量,并结合各类产品的备料周期和生产周期,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说明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生产、销售与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能及产量在不断上升,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设备开工时长、工人出勤状况等因素,说明各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不断上升的具体原因;(2)结合机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各类产品的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是否匹配;(4)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变化是否匹配,单位产品能耗变化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公司片剂销售收入下降,主要系由于2016年1月13日完成出售子公司广东千林,片剂为广东千林主要剂型,发行人出售广东千林后,片剂产销量并未大幅变动,请发行人说明招股书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相关产品的具体生产情况是否与销售收入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并说明:(1)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情况;(2)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项目和无关费用;(3)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延迟计提折旧情形;(4)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余额持续增加,管理费用中研究及开发费持续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开发支出及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名称、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将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相关支出资本化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商誉主要为购买Ayanda有限和Ayanda时形成,请发行人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相关测试的具体过程及参数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增加,主要为可抵扣亏损增加所致,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可抵扣亏损形成的具体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在2016年下降后,2017年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5大供应商的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并说明:(1)对前5大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内容、数量、金额;(2)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与生产状况是否匹配,对各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产品的结构、品种变化对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各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匹配;(4)供应商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披露预收及预付账款的发生额,并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名预收、预付账款方情况介绍;(2)预收、预付账款发生额与发行人销售及采购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发行人与客户的议价能力、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预收客户款项、预付供应商材料款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持续波动,发请发行人说明:(1)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与行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单位成本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单价及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说明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3)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6年度销售费用较2015年大幅下降,主要系发行人2016年1月13日出售子公司广东千林影响所致。请发行人结合广东千林的销售费用明细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各明细项变动的具体原因,其他项下发生的费用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费用的变动与业务的变动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说明:(1)办公费用、中介服务费等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2)发行人2015年进行增资并确认了1,721.61万元股权激励费用。请说明本次增资的价格是否公允,相关股权激励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度财务费用较2015年度大幅降低,主要原因系2016年度出售广东千林收到1.10亿元美元后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影响所致。请发行人说明与上述股权转让款相关的汇兑损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数量持续增加,请结合员工人数变化情况说明:(1)发行人员工数量与产能、产量的情况是否匹配;(2)各类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金额与对应的员工数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员工薪酬变化是否合理;(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员工数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存在非金融机构借款,请发行人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5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54、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客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56、请发行人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7、申报材料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的员工人数为1,439人、发行人的境外下属公司的员工为207人,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员工中未缴纳社保人数为56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148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补缴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8、请发行人说明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及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及整改措施等,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按15%的所得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但发行人2016年、2017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按25%的税率计缴了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6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