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6】【贝斯美】【2018-11-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截止目前穿透后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如有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2)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是否履行作为挂牌公司申报创业板上市应履行的全部程序,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事项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的差异情况,请以对照表形式予以解释说明;(4)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证券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历史沿革中苏州东方汇富、杭州如宏、上海焦点、嘉兴保航等股东在其入股发行人时曾就业绩、上市时间等内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进行对赌约定,其中约定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扣非后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5500万元、1亿元。前述各方已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相关对赌安排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请发行人说明:(1)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演变中股东出资、增资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是否均真实、完整地缴纳了相关出资或增资款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如存在,请具体说明,并说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2)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发行人定价依据变动较大及2016年12月、2017年2月发行人两次股权转让定价差异较大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主要股东(含创始股东钱亦波)完税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4)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结合发行人业绩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业绩补偿安排或对赌协议的其他违约责任,新余鼎石、宁波广意等与对赌股东同批次入股或增资的股东是否参与业绩对赌,如否,说明背景、原因;(5)现有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上一层自然人股东的最近五年履历,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6)发行人各股东(包含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永安历史中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法人股东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7)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请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历史沿革、设立背景及原因,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任职情况、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8)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嘉兴保航存在两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9)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10)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额或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新余吉源、新余常源和鄞州源特,历史上还曾经控制宁波千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4家子公司/孙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贝斯美投资控制及曾经控制的上述相关企业在客户、供应商、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共同经营的情形,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增资或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关联方、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企业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发生爆炸。2017年3月,贝斯美投资将其所持宁波千衍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坚强和王德勇。此后,宁波千衍及恒兴化工等4家子公司/孙公司不再受贝斯美投资控制。请发行人说明:(1)2017年3月,贝斯美投资将其所持宁波千衍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坚强和王德勇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是否与恒兴化工爆炸事项有关,该爆炸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履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条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赵坚强、王德勇之间关于宁波千衍之间存在代持约定或其他利益安排,赵坚强和王德勇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铜陵千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斯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淮安金地化工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峰所实际控制,结合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等情况,说明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董事钟锡君控制的企业贝斯美进出口、其他关联方宁波德瑞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淮安盛泽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农一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说明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交易或利益安排;(4)报告期内关联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6)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相应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或存在争议、纠纷的对外担保;(7)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背景、原因、原因、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未支付利息的公允性;(8)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资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5年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江苏永安于2014年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7年11月通过重新认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是否届满,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律障碍,如有,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2)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其主营业务必备的的资质证书,发行人是否应取得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相关资质的取得及续期是否合法合规;(3)发行人部分农药产品的“三证”不齐备,说明其背景、原因、是否构成发行人违法违规;(4)说明发行人的资质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律障碍,并提示相关资质到期未获续期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的具体风险;(5)说明申报材料中发行人主要产品包含“农药医药中间体”的披露是否准确,关于中间体产品的披露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发行人是否涉及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及主管部门的许可,如否,请根据客观情况修改关于主营业务的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项环保处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受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2)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相关的费用成本情况;(3)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6)发行人对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置、运输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具体使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置、运输的具体要求,发行人对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置、运输的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是由发行人运输或由第三方运输,运输方是否具有运输相关资质;(7)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保护措施,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及相关数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产品销售单价的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价格波动是否符合相应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刻意调低产品销售单价行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行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通过关联方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情形及其形成原因、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请就未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上述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3)区分国内外市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销、直销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区分产品类型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说明上述相关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模式及年限、是否具有排他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外市场的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及其相应的销售金额,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发行人的产品是否采取贸易保护程序、是否存在贸易摩擦,如有,请补充提示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风险;(5)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各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登记及自主登记的产品类型、数量;(6)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最终销售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关于发行人的推广方式。2016年,发行人戊胺销量较上年增加243.44吨,增幅为61.25%,主要原因是公司加大对境外市场的推广力度。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内外主要客户推广的具体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推广费用的构成及其定价公允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购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主要原材料、能源的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应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方式、采购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采购渠道及其合法合规性性,上述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上述供应商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2)发行人是否对外采购核心技术、产品等情况,如有,说明相关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单价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依赖;(3)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委外加工,加工环节及关键工序是否交由外协单位实现,报告期委外加工的金额及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相关供应商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宜兴市恒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恒兴化工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应认定该供应商为发行人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陈峰、钟锡君、单洪亮、任纪纲、俞志强在宁波农药厂工作时期就相互合作,且上述人员均有在宁波明日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的任职经历。请发行人说明:(1)宁波农药厂、宁波明日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宁波农药厂、宁波明日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发行人业务的形成过程及设立至今客户、供应商的演变过程;(2)陈峰、钟锡君、单洪亮、任纪纲、俞志强及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及其技术来源;(2)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独立,是否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是否属于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发行人的专利权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专利的取得方式,是否为原始取得或受让取得,如有,请说明相关资产的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转让时是否存在权利上的限制或约束;(2)发行人与重庆大学均为3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行使相应专利权与重庆大学的约定安排,是否存在限制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关于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相关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作为出租方的发行人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政府补助分别为139.65万元、239.05万元、521.0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构成对政府补助的重大依赖,并请做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净利润的增长速度与收入增长速度不匹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和在手订单金额,结合客户数量、客户结构、客户规模等因素,说明:(1)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收入增长幅度与净利润增长幅度存在差异的合理性;(2)不同类别的产品具体销售或服务过程、销售和服务周期,各项业务如何区分,各类产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3)发行人业务存在季节性特征的具体原因,发行人收入增长与行业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是否匹配;(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为客户提供过授信担保,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5)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永安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取直销模式或者与经销商合作的模式进行销售,中间体及二甲戊灵原药主要采用直销模式,二甲戊灵制剂采取经销商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寄售模式,上述不同模式及销售渠道下的收入金额及客户数量,并说明:(1)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差异;(2)发行人与不同渠道客户的具体合作方式,业务条款及收入确认过程;(3)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产品实物流转及资金流转的具体过程,产品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4)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客户或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或经销商数量及收入;(5)经销商是否存在年度业绩指标、经销发行人的产品类别、实现业绩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限定销售区域的约定;(6)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7)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与经销商自身的库存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以扩大收入的情形;(8)经销商是否全部面向最终客户、下游是否还存在有经销商的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境外收入持续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5大境外客户名称和对其销售产品类别、数量、金额,补充披露境内外产品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并说明:(1)海外销售的具体过程,与海外客户的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及报关流程、收款流程;(2)境外销售是否存在经销商,主要销售渠道,境内外客户的统计口径,境外客户是否实现终端销售;(3)是否存在通过供应链公司代理进出口情形,海外销售的数量及收入金额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一致;(4)境外客户的发货周期、回款周期是否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5)境内外销售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原则,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关于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2)结合销售合同签订、接受订单、质检、仓库出库、发货、收入确认等的账务处理及内部控制措施,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是否适当、合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相关交易流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执行穿行测试,如有,请说明相关穿行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样本量和样本抽取原则,测试过程、测试结论;请说明发行人各产品大类的大致销售周期;(3)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出现纠纷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前5大客户收入占比持续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类别和销售模式下对前10名客户的销售的数量、金额,并说明:(1)不同产品类别和模式下的前10大客户情况介绍,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背景、合作开始时间;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交易的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政策、各销售地区的销售人员团队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与其销售能力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余额持续增加,请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并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过程、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第三方回款情形;(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收入的情形;(5)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坏账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形及其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为6,438.31万元,较2016年末增长15.42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预收账款的增加及减少金额,预收账款前十名客户名单及其金额、是否为直销客户,并说明:(1)各报告期末期后发货情况及销售收入实现情况;(2)发行人对下游客户采用预收款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3)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对冲情形,坏账计提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了票据进行结算,应收票据余额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商业票据结算情形,并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结算金额、背书转让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承兑金额,并说明:(1)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转让人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2)发行人开具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受让人与发行人供应商是否一致;(3)应收票据是否按照准则的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计提了减值。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关于财务内控有效性。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波动较大,其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具体过程、对应的会计处理,销售周期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匹配,存货结构是否合理;(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各类存货的具体内容,存放方式、地点,是否存在异地存放情形,各类存货的具体盘点过程、盘点比例、盘点方式、监盘比例、盘点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大额待抵扣进项税,主要系江苏永安购进原材料按照17%税率,销售成品执行13%/11%的优惠税率,且因为原材料占比较高、近几年工程投入较大等原因,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收入与销项税、原材料和工程相关采购金额与进项税的情况,说明待抵扣进项税金额与上述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长期挂账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且占成本比重持续下降,请说明:(1)各类产品或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各类明细变化的具体原因,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或服务流程,说明各项成本和费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的产品线之间的分配原则和过程,成本结转是否准确;(3)结合发行人产品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的金额与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4)分别列示各类产品对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数量,并结合各类产品的备料周期和生产周期,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说明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生产、销售与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能及产量在不断上升,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设备开工时长、工人出勤状况等因素,说明各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不断上升的具体原因;(2)结合机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各类产品的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是否匹配;(3)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变化是否匹配,单位产品能耗变化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并说明:(1)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情况;(2)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项目和无关费用;(3)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延迟计提折旧情形;(4)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余额持续增加,主要为子公司江苏永安新增一宗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增加1,209.0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购买过程、与子公司相关固定资产入账时点是否存在差异,摊销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持续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10大供应商的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是否为新增供应商,并说明:(1)对前10大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内容、数量、金额;(2)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与生产状况是否匹配,对各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产品的结构、品种变化对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各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匹配;(4)供应商情况介绍,是否存在员工控制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重叠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采购及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预付账款2016年末增加后,2017年末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预付账款的增加及减少金额,并说明:(1)各报告期末期后发货情况及销售收入实现情况;(2)发行人对供应商采用预付款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预付供应商材料款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持续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类别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并说明:(1)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与行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单位成本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单价及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说明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3)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加,其中职工薪酬在2016年仅小幅增加,2017年大幅增加,包装费持续下降,请发行人说明销运输装卸费、登记检测及服务费、包装费、职工薪酬等费用的变动情况与业务的变动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名称、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说明:(1)办公费用、中介服务费等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发生原因,停工损失的具体情况、2017年不再发生税费的原因;(2)发行人2015年进2016年股权激励费用,请说明相关股权激励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数量持续增加,请结合员工人数变化情况说明:(1)发行人员工数量与产能、产量的情况是否匹配;(2)各类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金额与对应的员工数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员工薪酬变化是否合理;(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员工数量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存在非金融机构借款,请发行人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进行逐项说明,相关科目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中有“未来随着公司的二甲戊灵原药产品成本优势继续体现以及产品质量获得国外大型农化企业认可,双方存在通过战略合作的方式将原药产能向本公司转移的可能”、“未来,基于农药原药产能持续向中国转移的大背景,巴斯夫可能成为公司潜在的合作对象”等表述,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表述是否有具体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嘉兴保航在其入股发行人时曾就业绩、上市时间等内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赌安排,目前相关协议已经解除,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对赌业绩与发行人实际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向农一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的具体产品类别及金额,相关产品最终实现销售情况,并对比向第三方销售产品价格,说明相关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50、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关联度、产品或服务竞争状况、客户重叠情况等方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并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并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收入等信息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2)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和研究报告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报告或数据如Phillips McDougall统计的2011-2016年世界农药市场销售变化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发布时间,发行人引用上述数据和报告前是否已公开发布、该等数据和报告是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制作,是否需要更新。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和资料的权威性、客观性、独立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