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7】【钢研纳克】【2018-11-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纳克有限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由原钢研院与华仪理中(原钢研院全资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纳克有限先后经历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华仪理中、引入新股东等,并于2017年12月完成整体变更。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纳克有限成立时,原钢研院用以出资的实物明细、取得方式、权属、与生产经营的关系、评估方法及过程,在纳克有限的实际应用情况,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原钢研院对于该次实物出资出具了《关于钢铁研究总院对投入到“北京纳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说明原钢研院出具该函的权限、依据及效力。

(2)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吸收合并华仪理中过程中,华仪理中的资产、债务、人员等处置情况,中国钢研将华仪理中剩余资产转入纳克有限的依据及履行的程序。

(3)补充披露2013年7月中关村发展等六名股东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规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中关村发展以900万政府统筹资金入股并在2017年3月转让给钢研大慧的原因、依据、合规性、退出的定价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整体变更等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同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程序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提供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整体变更等涉及的批复文件。

(5)将发行人全部股东追溯至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补充说明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有无资金往来;上述机构所投资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6)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是否签订过或有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7)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钢研自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历史沿革中存在程序瑕疵,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如需有权部门出具确认文件,请一并提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拥有五家全资子公司青岛纳克、中实国金、钢研认证、成都纳克、江苏纳克,一家控股子公司德国纳克,以及两家参股公司成都北仪、济南北研。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历次出资、股权变动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已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中实国金改制的合法合规性;钢研认证原股东安泰科技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2012年安泰科技将钢研认证80%股权转让给原钢研院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补充披露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各子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目的,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之间的具体关系,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各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及按专业、学历、年龄的划分构成。

(3)补充说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等,说明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参股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国钢研,其下属有多个业务板块。发行人系其下属的金属材料检测业务板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发行人设立以来主营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2)列表说明控股股东中国钢研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其具体业务、产品、销售客户等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国钢研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4,668.04万元、4,310.71万元、3,298.9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76%、11.62%、8.28%,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及其他综合服务的金额分别为597.06万元、971.08万元和979.5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2.79%、4.60%和4.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单价、数量、履行的决策程序,与关联方开始合作的时间,是否存在同时有采购和销售的关联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销售对发行人利润的贡献,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发生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结合无关联第三方等可比市场公允价格说明定价公允性。结合报告期内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除其子公司成都纳克于2018年5月份签订了《厂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子公司江苏纳克于2018年6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外,均为租赁房产,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情形。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房产的用途、面积及占公司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情况、合计租金占发行人成本的比例情况,租赁控股股东房产所涉及办公人员占员工人数比重;租赁关联方房产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办公场所混同、机构混同或人员混同的情况,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目前全部为租赁取得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发行人向控股股东租赁的房产建设在国有划拨土地上,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请补充说明相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钢研大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泰国贸存在资金拆借情形,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资金拆借的原因及用途,资金来源,各笔拆借资金的周期,资金拆借方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资金拆借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和财务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2)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结合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说明为规范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对发行人是否能保证财务、资金独立及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料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技术、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是否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列表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及其曾任职单位,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研发周期、形成过程,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还是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水平及依据。

(4)2016年5月17日,新钢研院与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10项专利权和1项专利申请权按照评估价转让给公司,补充说明转让方的具体信息、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转让专利的具体内容及发明人、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发行人处的具体应用,与发行人所披露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知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双方合作内容、研发成果归属、技术保密以及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具体约定内容。

(6)关于发行人的检测设备,补充披露其全部检测设备中自己研发生产/直接外购的各自比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在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对合并口径下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38%、20.80%和14.80%。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包括客户性质、销售方式(直销/经销)、采购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具体类型及最终用途、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通过经销途径进行销售的,补充说明发行人经销售最终销售情况及各经销商最终实际客户的名称及采购金额。

(3)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途径,是否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4)发行人销售检测设备的客户与提供检测服务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合,如有,说明重合的金额和比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公司在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9.89%、19.13%和17.54%。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成立时间、股东背景、注册地、主营业务、采购内容及用途、采购金额、占比及结算方式,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需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产品和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争格局、该等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通过与国内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分析,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手段与方式。

12、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5个行政处罚,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事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是否获得所从事业务内容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该业务资质的审批主体、获批时间、内容及其有效期,是否完整覆盖报告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是否超过该资质范围,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维持相关资质;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获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对政府补助政策变动增加重点风险提示。

15、发行人近三年的董事及高管变动较大,人事任免较为频繁,说明前述变化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是否影响董事、高管履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名单,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其原就职单位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现有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如何避免因人员流动而造成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报告期内历年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员工岗位分布及专业结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量及收入相匹配;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平均薪酬水平,将发行人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保证其检测结果真实性、客观性的措施和手段,发行人所出具报告的效力及效力来源,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检测设备或检测报告等相关的诉讼、纠纷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2)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关联租赁的定价依据,结合周边市场定价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多次资金拆借的原因,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请逐笔披露发行人与所有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4)补充披露受让关联方的专利的背景、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所履行审议程序;(5)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6)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信息披露问题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189.21万元、7,711.29万元和5,891.3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38%、20.80%和14.8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合并前与合并后分别提供)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按产品和服务类别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最终用户的情况以及产品和服务使用数量;(2)补充说明公司获取客户合同的具体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和服务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4)补充说明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5)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6)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公开招投标未公开招投标销售的情形,若是,请具体披露相关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对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的金额分别为2,495.38万元、2,481.84万元和2,574.33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9.89%、19.13%和17.5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部件类别、单价、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采购方式、付款方式;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十名供应商采购的部件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对比其他供应商价格,说明同类部件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上述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4)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是,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结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特点、市场竞争程度、采购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境外供应商存在依赖;(5)补充说明上述供应商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4,128.92万元、3,518.43万元和6,234.67万元,均为需递延的政府补助。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均计入营业外收入,分别为2,384.62万元和2,026.97万元。2017年度,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为2,674.37万元。报告期各期,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505.57万元、578.73万元和557.8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计入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下的政府补助的原因和合理性,对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2)补充披露营业外收入中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进一步核实招股说明书中计入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项下政府补助金额的准确性;(4)对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作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0.76%、8.70%和8.71%。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28、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4)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1)对比募投项目拟购置设备与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相关设备情况,说明是否配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3)结合发行人目前主要客户、客户需求量、未来几年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4)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5)补充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与备案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

33、请发行人进一步梳理公司成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股权激励协议中是否就被激励员工的服务期限做出约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596.30万元、37,089.73万元、39,823.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48.78万元、4,439.76万元及4,245.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260.47万元、3,941.76万元及3,782.5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525.82万元、3,541.66万元和3,553.2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各主要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3)结合不同的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并分析各类型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说明单价的变动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同类产品和服务价格波动一致;(4)补充披露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分析仪器和销售的检测分析仪器的区别,相关仪器属于自主研发或对外采购的比例;(5)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6)补充披露其他收入包含的产品明细、销售价格及数量、销售对象、毛利率,说明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结合主要合同说明发行人产品的保修期,结合以前年度销售情况、产品保修期及保修条款,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可以提供保修及服务的产品种类数量与营业收入是否匹配;(8)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9)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是,请披露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应收款项和收入是否真实;(10)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11)分季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分析。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48.78万元、4,439.76万元及4,245.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260.47万元、3,941.76万元及3,782.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补充披露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报告期内分别实现直销收入36,049.38万元、36,377.56万元和39,156.84万元,实现经销收入分别为546.92万元、712.17万元和666.3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直销客户的名称、销售产品类型、数量、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请说明具体原因)、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注册地、订单获取方式;(2)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的比例、收入金额,发行人经销模式是否为买断式经销,各期新增和减少的经销商数量,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销售数量、单位价格、销售金额,新增经销商的同类产品售价与旧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新增经销商的结算政策和信用期限与老经销商是否存在差异,经销模式下产品的最终流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的业务规模与向发行人的采购内容是否匹配;(5)说明主要直销客户和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等说明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加,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1,085.54万元、1,023.19万元和1,377.8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7%、2.76%和3.4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海外经销销售的数量、价格、金额及变动原因、海外经销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2)结合国内、国外销售收入的区域分布情况,说明国内外主要区域的规模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3)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情况,并提供海关报关数据证明文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开发方式、订单主要获取途径及执行过程,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21,437.43万元、21,095.27万元和22,994.27万元,均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原材料的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原材料的采购额和占比情况;(2)列表说明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3)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4)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及单价;(6)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变化、制造工时等因素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气费的耗用是否合理;(8)说明是否存在委外加工,若存在请细分各类产品的相关委外加工成本及占比,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占比、外协内容,说明外协成本和自主加工成本所占比例,是否对外协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42%、43.12%和42.26%。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情况,补充披露各产品和服务毛利结构的情况及变动的合理性,说明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分析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单位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开市场的价格走势,并分析报告期内各种产品和服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各期直销模式下和经销模式下同类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内外市场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客户销售同种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6)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销售采购模式、产品和服务类型、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业务成本结转方式等因素,对各主要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说明并披露第三方检测服务2017年度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5,420.76万元、5,532.34万元及5,740.5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81%、14.92%及14.42%,主要由职工薪酬、差旅费、市场推广费和运输与包装费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销售人员的佣金计提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费、运输与包装费、样品及产品损耗、通讯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的主要内容,是否为会务推广模式、是否存在通过推广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屋租赁费、办公费、燃油费和折旧费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包括报关费,以及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6,427.63万元、7,181.66万元及8,485.0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56%、19.36%及21.31%,主要是职工薪酬和研究与开发费用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2)说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结合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革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3)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4)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5)结合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租金水平、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经营时间、费用支付时点和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分析说明管理费用科目中涉及的租金确认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并结合发行人的仓储地点,与客户所在地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要仓库租赁对象、各期租赁费用及其公允性;(6)补充披露中介机构费的具体内容、对应的项目,并解释波动原因;(7)补充披露办公费、安全生产费和水电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9)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折旧、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由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其他组成,金额分别为-160.91万元、-142.08万元及2.82万元。请发行人:(1)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4)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144.51万元、12,178.58万元和13,330.8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74%、21.48%和28.46%。请发行人:(1)对比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政策和实际计提的差异,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对各类产品、各类合作模式的信用政策,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3)划分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补充披露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信用期、并披露相关首付款比例、账期的具体约定情况,是否存在松动信用政策实现虚增收入的情形,并对账龄超过1年仍未收回的款项进行解释,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主要客户的信用期限发生变化以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和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的回款情况;(5)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比例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情况,如有,补充披露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7)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比例的数据前后不一致,请核实并及时修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并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633.39万元、12,718.39万元和14,832.7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91%、22.43%和31.67%,存货主要源于检测分析仪器及标准物质业务。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4)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以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大量残次冷备品;(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8)对比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的差异,说明发行人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工程施工业务获取方式、工程期限、收入确认原则等基本信息,工程施工科目变动的原因,各期末发行人实际结算进度(包括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与合同约定的差异;(10)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对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的盘点情况以及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11)说明关于以前年度青岛纳克对部分年久老化的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2017年末仍未核销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7,195.37万元、27,832.53万元和13,611.5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的构成;(2)结合应付票据金额,补充披露各期汇票保证金比例,报告期内银行是否提升了公司保证金的比例及原因;(3)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4)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分别为1,354.76万元、2,153.14万元和2,845.58万元,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请发行人:(1)分别列示披露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5)是否存在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040.63万元、886.04万元和755.46万元,主要为预付供应商采购款。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73.48万元、920.80万元和1,357.73万元,主要包括押金及保证金、关联方借款利息及备用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与发行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59.36万元、7.89万元和100.39万元,主要包括预交的所得税、代垫公租房房租、待抵扣进项税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项目及金额;(2)结合报告期内内销收入和外销收入金额、采购金额及进项税额,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免、抵、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与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增长较快,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5,599.37万元、7,028.03万元和8,432.72万元,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等。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定量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主要内容及原因,对报告期内新增的生产及测试设备,结合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新增固定资产的必要性;(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各明细项目的计提方式、折旧年限、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的测试情况、是否存在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4)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成新率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地位相符,是否与报告期实际产能、产量和经营规模相符,及其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申报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277.80万元、914.37万元和422.33万元,主要系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借款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或采购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48万元、93.92万元和420.81万元,包括专利权和软件。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该等无形资产是否系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系外部取得,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分别为36.61万元、102.12万元和49.93万元,主要为公司待摊销的房屋装修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分别为499.47万元、575.29万元和612.26万元,主要为资产减值准备及可抵扣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2,604.52万元、1,768.52万元和1,508.42万元,主要为公司代垫的公租房房租和预付设备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员工的遴选标准、任职情况,是否属于变相薪酬福利,房租收取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2)说明预付设备款的对象、相关资产的用途、与相关合同协议是否相符、款项支付情况、相关项目的建设装修进展情况和期后结转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945.59万元、5,284.70万元和5,664.35万元,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款。请发行人:(1)说明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以及应付账款增长的原因;(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提供报告期末前五名应付账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内容、与发行人的关系、账龄、是否超过账期;(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957.84万元、8,147.48万元和8,423.45万元,主要为预收产品销售款、预收技术服务款和预收工程服务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8、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1,527.66万元、1,780.78万元和2,155.97万元,均为应付短期薪酬,主要是应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账面价值分别为1,969.11万元、1,534.67万元和748.41万元,主要为应交增值税和应交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2)核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补充说明将河道管理费计入应交税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余额分别为592.51万元、681.92万元和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章程是否一致,报告期各期分配利润的原因,结合本次募集资金需求说明报告期内大额分配利润的具体考虑,相关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其股利分配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股利实际派发的时间和金额,相关列报是否正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143.59万元、1,316.20万元和890.89万元,主要为房屋租金、应付残保金和代收代付款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2)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综合收益分别为-29.98万元、-26.91万元和-24.89万元,均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外币,结合境外收入变化、外币项目余额变化、汇率变化,补充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变化的原因;(2)补充说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和合并利润表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数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79.98万元、81.35万元和86.23万元。主要为债务重组损失、罚款和其他。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罚款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补充披露债务重组和其他项下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5、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66、请发行人补充提供主要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

67、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7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