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8】【锦鸡股份】【2019-03-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锦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前身锦鸡有限于1999年由国营泰兴染化总厂以及当时部分职工股东发起设立;2003年国有股退出,锦鸡有限回购所有自然人股东股份,同时27名自然人股东重新出资投入,其中8名股东为他人代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国营泰兴染化总厂改制的背景,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剥离、备案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确认,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2)补充披露2003年国有股退出,锦鸡有限回购所有自然人股东股份的具体情况,代持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侵害原股东利益,是否存在纠纷;(3)列表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与增资的原因和背景、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对应的估值及PE倍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转让及增资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所有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均为员工,如是,请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限,若不是,请说明相关自然人背景、入股或转让股权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改制、员工代持及退股等事项核查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赵卫国持股20.47%、第二大股东珠海大靖和传化股份(股票代码:002010,后更名为传化智联)均持股16.23%;实际控制人赵卫国与24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肖卫兵等23位自然人股东作为锦鸡染料(含锦鸡染料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下同)的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肖卫兵等23位自然人股东按照赵卫国的意思行使相关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锦鸡染料首次公开发行获得核准且正式挂牌交易之日后36个月”;赵卫国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50.19%的股份表决权。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前述24名自然人的持股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或参股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具体时间以及前述24名自然人的任职情况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3)补充披露珠海大靖、兆亨投资等法人股东或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相关自然人与国资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上述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联系。(4)结合发行人股权较分散、珠海大靖和传化股份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相近以及前述两个股东及其控制人的企业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竞争等的情况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3、上市公司传化股份于2007年2月以增资入股的方式持有锦鸡有限45%的股份,第一大股东由赵卫国变为传化股份,2015年6月传化股份将其持有的锦鸡有限20%股权(672万元出资)以132,419,236元的转让给珠海大靖,另将其持有的锦鸡有限5%股权(168万元出资)以33,104,809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卫国等24名自然人;2015年12月,兆亨投资、许江波以其合计持有的锦汇化工54%股权对发行人增资,传化股份、珠海大靖及赵卫国等自然人以其合计持有的锦云染料45.45%股权向锦鸡有限出资,增资完成后传化股份持股16.95 %,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持股21.38%的赵卫国。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传化股份持有、转让发行人以及锦云染料股份原因和背景、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转让前发行人以及锦云染料在传化智能业务体系中的定位及发挥的作用,是否曾使用上市公司传化智能的募集资金。(2)补充披露传化智联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发行人资产、收入、净利润等占比。(3)结合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重叠的客户与供应商补充披露传化智联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具体联系,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产品相关的资产、技术、设备和人员,是否存在共用相关资产、技术、设备和人员的情形。(3)发行人与传化智能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完整掌握产品的成产技术,是否对传化智能及其关联方的产品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泰兴至远、泰兴至臻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各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离职后关于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列表补充说明申报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或受让股票时间、持股数量、增资价格、机构股东近三年持有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除《一致行动协议》以外的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如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文本。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公司为控股型公司,具体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锦云染料和控股子公司锦汇化工负责。(1)2015年,珠海大靖、传化股份和赵卫国等24名自然人以锦云染料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价格为12.49元/注册资本,许江波、兆亨投资以锦汇化工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增资价格为9.96元/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价格的定价依据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收购锦云染料和锦汇化工前,发行人业务架构及生产实体情况,及与锦云染料和锦汇化工的业务对比情况。(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收购前后是否定位和功能是否发生变化。(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的孙公司锦云生物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纠纷。(5)发行人子公司性质由中外投资变更为内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补缴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员工及亲属投资或任职企业向公司采购染料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情形,共有8名员工及其亲属投资或任职的合计12家公司通过向发行人采购染料产品进行销售,其交易方式均为买断式交易。2014年度至2017年1-6月,发行人与上述公司的交易总额为5,446.37万元、5,902.40万元、5,449.12万元和2,106.1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7%、5.57%、5.44%和4.0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及其亲属投资或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情况,是否已终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上述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1)列表逐一说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传化智联控制或参股多家企业、部分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列表说明与发行人关系、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在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是否存在人员、机构、资产混同的情形。(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情况,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完整披露。(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让、注销关联方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转让原因,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和背景,分析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已经获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障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1、发行人部分房产存在权属瑕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有房屋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部分自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该处地房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占发行人同类用地的比例,该瑕疵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以及解决措施,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多处房产与土地被抵押。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与土地的用途以及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联,抵押原因,担保债权的内容,抵押权实现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的来源,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受让取得专利,则请说明转让方基本情况,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2)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技术是否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传化股份等其他主体控制,如存在,请说明该技术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应的产品销售金额与占比,发行人主要业务和产品是否依赖于该技术,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的整改措施。(3)发行人被许可使用“一种活性红DF-3BS的制备方法”专利技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晰,该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的主要用途,专利涉及的具体产品及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4)补充披露与南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科研机构或公司的合作研发技术成果的权属划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相关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813人、802人、802人和786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最近一期员工人数下降的原因。(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违约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形。(3)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是,请披露须补缴的金额,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2016年8月14日,孙公司锦云生物生产车间粉碎工段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人民币;2013年9月,锦汇化工发生一起在拆卸维修安装干燥塔时的起重伤害事故,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2014年2月,锦汇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锦汇化工被责令停止生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相关整改措施是否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6、根据申报材料,2012年至2013年发行人子公司锦汇化工将废酸销售给江中化工,江中化工拥有危化品经营资质但不具备处理资质,该公司将废酸偷排,2014年锦汇化工因环保纠纷被法院判处缴纳罚金约41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环保诉讼具体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法院对事件定性的意见,主管部门是否做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是否对前述环保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措施是否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匹配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4)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相关产业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共受到8项行政处罚,其中锦汇化工在2014年至2015年11月作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期间,受到4项行政处罚,分别为2项安全管理处罚和2项公安消防处罚。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根据申报材料,2017年5月11日,亨斯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锦云染料部分活性黑染料侵犯了该公司“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锦云染料赔偿其自2010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人民币2亿元;2018年9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专利是否属于核心技术,报告期内涉及的产品的种类、销售金额及占比,败诉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客户分为印染型客户、贸易型客户、染料加工型客户。请发行人:(1)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不区分客户类型)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是否为境外销售,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终端用户,若不是,请具体说明直接客户、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2)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销售价格确定机制和原则,影响产品销售定价的具体因素,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和频率,发行人销售机制和体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主要供应商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其同期销售收入的比重,结合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价格,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合作历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锦汇化工54%股权和锦云染料45.45%的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收购股权的过程、原因、履行程序、定价依据、收购价格及公允性、被收购时的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对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或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公司的主要运营项目及业务建立时间等信息,上述相关股权收购是否须履行国资审批程序;(2)补充披露锦汇化工和锦云染料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提供上述公司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说明被收购股权的相关评估或审计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由锦汇化工和锦云染料进行,补充披露如何保持对发行人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如何保证发行人股东的分红权,以及如何保持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并结合报告期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是否一致;(5)说明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孙公司锦云生物原为发行人生物燃料的生产主体,相关产品为发行人生产耗用能源,锦云生物于2017年5月启动注销程序,将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完成注销程序。请发行人:(1)说明其注销锦云生物的原因、受让资产的金额、资产受让方基本情况及受让原因、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受让方当前经营状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锦云生物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提供上述公司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锦云生物是否投资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企业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企业信息;(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行业内部分主要竞争对手依靠经销模式不同,公司所有销售均为直销,销售客户可以分为印染型客户、贸易型客户和染料加工型客户。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印染型客户”、“贸易型客户”和“染料加工型客户”的区别,是否等同于产品代理商,分别说明上述种类客户的数量,说明与上述不同类型客户业务开展的方式;(2)补充说明发行人和主要竞争对手依靠经销模式不同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印染型客户”、“贸易型客户”和“染料加工型客户”的终端销售情况;(3)结合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考虑销售给贸易型客户价格和贸易型客户对外出售的价格),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等说明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3.31%和23.2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照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划分的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同类产品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请说明具体原因)、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3)说明客户中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客户的详细情况,说明产生该情况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对该类客户的定价策略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并对该类客户的毛利率情况与其他类客户进行对比,解释差异的原因;(4)说明主要客户的业务规模与向发行人的采购内容是否匹配;(5)说明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6)说明客户分散、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中介结构说明对发行人国内外客户核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收入占比、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8,108.51万元、25,313.00万元、30,529.79万元和17,863.65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8.40%、34.28%、37.20%和34.9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十名供应商采购的部件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对比其他供应商价格,说明同类部件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如有,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该情形;(4)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是,补充披露各类主要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金额、采购国、结算货币、采购占比情况,贸易国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境外采购风险;(6)报告期内存在供应商停产的情况,请结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特点、市场竞争程度、采购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依赖;(7)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上市公司传化智联曾控股发行人,2015年传化智联将发行人20%的股份转让予新设立的珠海大靖后仍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减持前一年度锦鸡股份净利润占传化股份(合并口径)比重约48%,传化智联既是发行人供应商又是客户。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传化智联减持发行人股份前一年度、当年及次年发行人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以及占传化股份(不限于合并口径)的比例;(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传化智联的交易内容(不限于交易产品类型、金额及比例),相关采购和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是否构成重大依赖;(3)说明发行人向传化智联采购和销售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并据此说明与之的合作模式属于商品买卖还是属于委托加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定价方式、物流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发行人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的变化程度等补充披露上述购销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核算。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2)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3)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经由于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支出的金额;(2)结合工艺流程说明公司生产过程中具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情况;报告期环保设施使用情况,环保设施是否齐备,是否正常有效运转;(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公司环保相关支出是否能与产能、排污量相匹配;(4)发行人生产产品过程中会产生盐酸,说明盐酸的产量以及报告期内各处理方式消化盐酸的数量、处置相关费用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4)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如果定价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前一次增资或转让价格,补充说明并披露详细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及税收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是否涉及税收缴纳以及历次分红的税收是否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并说明公司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暂时无法转移社保手续的原因;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1)对比募投项目拟购置设备与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相关设备情况,说明是否配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3)结合发行人目前主要客户、客户需求量、未来几年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4)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5)补充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与备案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况(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708.76万元、99,313.84万元、105,923.51万元和63,599.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92.40万元、11,635.35万元、10,948.25万元和5,596.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003.32万元、12,411.33万元、10,633.17万元及5,303.3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染色染料和印花染料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3)结合不同的业务类型,进一步分析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说明单价的变动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一致;(4)说明“其他业务收入”项中包含的产品的具体内容、销售客户、收入明细情况及变动的原因;所销售的其他产品与染料产品之间的业务关系;(5)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6)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7)分季节列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8)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制定的不同销售政策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收入主要集中于国内,内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89.93%、93.29%、93.25%和97.96%,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07%、6.71%、6.75%和2.0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内外销数量、金额、单价、毛利率,说明收入、单价变动原因、内外销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按省列示内销收入的金额、按国家列示外销收入的金额,并对收入变动的原因进行说明,对个别地区收入集中的原因进行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国内、国外销售收入的区域分布情况,说明国内外主要区域的规模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情况,并提供海关报关数据证明文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开发方式、订单主要获取途径及执行过程,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2,459.11万元、73,129.32万元、81,448.45万元和51,174.23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能源动力成本、制造费用及包装物构成,直接材料成本占80%以上。请发行人:(1)列示报告期内与产品收入相对应的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单价;并对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说明;(2)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4)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结合所生成产品的化学反应方程式说明消耗原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6)说明主要产品的产能及计算方式;结合主要产品的产量说明H酸、对位酯等染料中间体和产品产量之间的关联性;(7)详细说明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图、各生产阶段需要的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指标、参数、限制产能的关键节点、生产周期、在产品及半成品的划分依据等;详细说明料工费如何进行分配,如何进行成本核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49%、26.37%、23.11%和19.54%。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变动,说明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 补充披露“其他”项中包含的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对毛利率变动进行分析;(3)结合内外销产品结构的变化、销售单价的变化,对比同期市场价格说明差异情况,分析内外销毛利率变动的原因;(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及相关证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495.41万元、3,199.02万元、3,688.10万元和2,042.19万元,主要包括运输费、销售人员薪酬、交通差旅费。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人工费、交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重量、销售区域,说明运输费用、广告宣传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说明运输费的计费标准、第三方物流的名称、发生金额、账期、期末欠款余额;(4)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5)说明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6)补充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办公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1,462.71万元、3,884.28万元、2,947.12万元和1,334.18万元,主要由技术开发费、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等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并说明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并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补充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4)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交通差旅费用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5)详细说明相关税费的金额、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计算的过程、缴费时间等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6)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股权激励的相关对象、和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服务对价的确认依据,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7)补充披露办公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8)说明中介机构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9)补充披露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979.97万元、4,807.74万元、4,086.39万元和2,167.0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结合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革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费用分别为-286.03万元、-176.88万元、49.47万元和8.69万元。请发行人:(1)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4)说明其他的主要内容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124.85万元、35,076.88万元、36,287.57万元和37,271.7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5)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6)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7)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8)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4,219.31万元、24,899.67万元、24,688.48万元和23,039.6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有充分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4)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染料生产商亨斯迈于2015年购买发行人活性黑产品在国外进行检验,并于2017年5月起诉发行人该产品侵犯专利权,要求发行人赔偿2亿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涉各案件的最新进展及若败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并结合负债类科目的金额、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3.22%、14.25%、11.70%和13.95%。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金余额分别为13,346.47万元、13,837.00万元和10,887.84万元和8,983.50万元,由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请发行人:(1)结合应付票据金额,补充披露各期汇票保证金比例,报告期内银行是否提升了公司保证金的比例及原因;(2)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3)说明货币资金、受限制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685.12万元、798.64万元、897.20万元和2,047.26万元,包括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电费等。请发行人:(1)说明2018年6月末预付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2)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往来客户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3)说明服务款及中介机构费用对应的具体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53.79万元、578.45万元、453.49万元和463.38万元,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及暂借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对应账龄、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解释其他应收款超过1年尚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2)对个人借款的背景和尚未收回借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结合报告期内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核销的其他应收款的对象、金额、账龄以及核销的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账龄、内容、与发行人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89.81万元、464.07万元、288.18万元和469.92万元,主要是预缴企业所得税、待摊保险费和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请说明发行人预缴税金较多的原因,同时存在应交所得税和预缴所得,并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具体项目的明细和核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9,883.03万元、19,206.21万元、18,808.63万元和21,156.16万元,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83.58万元、4,611.03万元、12,351.29万元和15,140.1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2018年6月30日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2)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3)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重点厂房等建筑物是否获取了相关图纸,比对其工程造价合同,对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是否发现异常;对其重要机器设备除查看购买合同外,是否获取了相关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行对比,价格是否公允,请详细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据;(5)结合在建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文件说明主要厂房、设备及其他主要配件的构成情况;(6)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减值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已经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后续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7)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8)补充说明将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瑕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002.08万元、5,137.46万元、7,236.97万元和7,645.52万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专用软件。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说明其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补充说明所有无形资产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3)补充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将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瑕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0、164.83万元、287.48万元和287.48万元,为排污权初始使用费。请发行人:(1)说明排污权初始使用费形成的依据、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2)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6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438.79万元、496.48万元和408.37万元和434.70万元,主要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过程;说明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情况,内部交易定价的方式;说明递延收益的形成原因及明细;延期抵扣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和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情形及明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614.00万元、1,448.28万元、2,565.40万元和2,657.08万元,主要为预付设备工程款和预付土地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预付土地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2)说明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对象、相关资产的用途、与相关合同协议是否相符、款项支付情况、相关项目的建设装修进展情况和期后结转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分别为12,972.00万元、9,276.80万元、11,418.81万元和11,790.26万元,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列示2018年6月30日应付票据相关详细信息,说明应付票据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如何体现,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票据,是否存在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0,618.83万元、12,127.18万元、12,014.40万元和12,979.31万元,主要是公司采购原材料、工程及设备等的应付款项。请发行人:(1)说明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以及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2)说明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提供报告期末前十名应付账款的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账龄、是否超过账期;(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34.28万元、392.20万元、717.30万元和414.8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期末余额,前五名预收账款方,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分别为1,921.08万元、2,028.69万元1,881.75万元和1,950.63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波动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3)补充说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支付情况,会计处理是否恰当;(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或者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361.15万元、384.87万元、523.14万元和344.86万元,主要为应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2)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3)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4)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对申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9,949.19万元、2,809.64万元、1,116.02万元和1,130.5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手方名称、应付金额及相应的经济事项;(2)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2)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分别为262.00万元、2,034.49万元和1,806.41万元和1,692.36万元,主要为盐酸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补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盐酸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补偿列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3)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130.85万元、95.92万元、158.73万元和130.64万元,主要系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罚款支出和捐赠支出所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罚款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补充披露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1、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及劳务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披露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7)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72、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并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73、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7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7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