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799】【左江科技】【2017-12-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披露近五年的履历)、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潍坊大地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张巍的详细个人履历及入股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张文龙的个人履历,王莱渝和张德沛的个人详细履历。(4)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其主要内容,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6)2008年1月何朝晖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转让给配偶裴蓓,同年7月裴蓓又将上述股权全部转回给何朝晖的真实原因。(7)2008年9月用于增资的非专利技术“高性能IPSEC加密平台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为职务成果,增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上述非专利技术成果归属认定为何朝晖的依据,何朝晖是否完整拥有该非专利技术的权益,本次增资中该非专利技术作为王莱渝、张德沛、何朝晖三人出资的原因,是否存在何朝晖与王莱渝、张德沛关于该技术的分配协议、该技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何朝晖分配该技术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和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确定财产权的转移,该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方法、评估预测收益与后续应用产品的效益实现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评估价值虚高及出资不实的情形,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技术、摊销年限及报告期摊销金额。(8)2009年8月王莱渝以零对价转让部分出资额给张军、何朝晖以及2011年11月将其所持剩余330万元出资额以240万元转让给张军、何朝晖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受让方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者潜在纠纷。(9)2016年2月张军、何朝晖将其所持部分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其女儿张漪楠、何培翛的原因及考虑因素;何培翛受让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何朝晖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其作为监护人与自己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变相规避股东义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10)张军及何朝晖于2016年8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说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有效期及期限并补充披露,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订之前二人是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充分性;2016年2月双方将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张漪楠、何培翛并将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前述问题请说明将何培翛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效,上述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包括张漪楠。(11)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博圆通注销的原因、其主要经营业务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或注销前的经营业绩、相关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注销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2)招股说明书披露,张巍通过北京凤凰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方的名称、主要经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关系。(3)测算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借款按市场利率应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发行人为张军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款项用途及实际去向、利率及利息金额和实际支付情况、张军的偿还过程。(5)报告期发行人向博圆通进行材料采购和向张军采购固定资产的内容、金额及价格公允性、相关材料或固定资产来源,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全面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且不存在重大遗漏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核心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形成,发行人国家单位客户对发行人的技术来源和保护形式是否有明确要求或限制、发行人是否能满足相关要求。(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时间均为2016年3月,请发行人说明此前是否持有专利,如未持有,请说明关键技术的保护方式。(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与委托开发技术的客户共有非专利技术的情形,请说明存在哪些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约定及主要内容、如未签署相关协议请说明原因及相关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接的合法合规性,上述共有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关键技术,共有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受托研发业务对发行人知识产权形成和核心竞争力的影响。(5)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网络安全系统研制项目”中存在知识产权购买费和对外委托开发费,请说明需要购买哪些知识产权及相关供应商的名称、采购价格等信息,对外委托开发费涉及哪些受托方及名称、涉及开发内容、是否须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此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包含国家单位。请发行人说明其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是否齐备,相关资质是否仍在有效期,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1)按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别说明业务承接方式,结合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采购流程及采购方式,说明发行人报告期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承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2)2015年安全同构双主机系列平台销售数量和收入大幅增长而安全异构双主机系列平台收入却下降的原因,产品收入结构与2013年和2014年相比出现背离的原因,发行人2015年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偶然性,2015年安全同构双主机系列平台的主要销售客户;发行人的业务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3)业务合同存在暂定价的原因,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以合同暂定价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相关合同金额及占比、涉及合同数量及占比、产品种类和数量、对应客户名称、后续何时签订补价协议或取得补价通知、与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差距、何时取得合格证、补价金额及占对应业务合同总收入的比例和对应报告期收入的比例,补价的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利用补价调节收入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频繁签订补价协议或取得补价通知的情形。(4)2015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为261.29万元,主要系产品代购。请说明具体为代购哪些产品、发行人自身是否具备生产能力、采购来源、供应商名称、产品数量、相关客户名称、发行人采购和销售的价格,代购业务对2015年度业绩的影响。(5)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2014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北京宜众通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往来款的金额、内容及产生原因。(7)报告期发行人产品销售是否均已取得客户的合格证。(8)报告期受托研发项目的承接方式、来源、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全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如存在未签订合同情形请说明具体项目名称及已发生金额等信息,列表说明报告期受托研发项目的名称、客户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完结时间、合同金额、已投入金额、报告期收入确认金额及占比,报告期是否存在受托研发未成功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发行人已投入金额及处理情况,委托研发合同是否约定研发周期、是否存在超过约定期限未能研发成功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和已投入金额等具体信息,超过1年的研发项目的名称、合同金额、客户名称、研发内容、研发期限等信息,报告期外承接至今仍在研发的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已投入金额、研发内容、客户名称、相关客户是否仍然确认研发委托的有效性及认定依据。(9)受托研发项目的主要投入内容。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证发行人披露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哪些生产环节为自主生产、哪些环节委托外部厂商加工,是否为硬件生产环节均进行委外加工,委外加工环节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关键生产环节,对发行人产品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报告期发行人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保密规定向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的情形。(3)外协加工费的定价依据、是否为计件收费、加工物料是否存在加工商自行采购的情形,2015年外协加工费同比减少的原因、与2015年生产和销售产品数量的增加是否配比。(4)区分是否为外协加工厂商,分别说明报告期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建立业务往来时间、是否为新增供应商。(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用的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商较多,市场竞争充分,同时又披露由于涉及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名称以代号代替。上述表述是否矛盾、请结合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生产环节说明相关供应商名称保密的必要性。(6)报告期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说明其产品、技术、主要客户供应商、应收应付款对象、重大合同等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或脱密处理,如是,发行人应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8号》”)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1)请发行人区分信息安全产品、非信息安全产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供应商情况。如涉及保密事项,请发行人向我会提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和脱密的申请,说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申请豁免和脱密披露事项及原因,同时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有权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文件披露信息涉密情况的确认意见,豁免或脱密处理披露信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影响;(2)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出具确认声明并披露;(3)请发行人提供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上市脱密后的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的确认意见;(4)请发行人提供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内容属实,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确认声明;(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6)请保荐机构对照《格式准则第28号》说明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不构成投资者价值判断实质性障碍的理由,并在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予以说明;(7)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持续督导;(8)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发行人关于国家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9)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10)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取得相应企业服务资质。

7、关于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其生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能,截至2016年6月30日其生产人员数量为9人、与发行人的生产规模是否匹配,报告期技术人员的数量变化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及原因、技术人员的年人均薪酬水平及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不正当压低员工薪酬的情形、是否存在劳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和相互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中披露“部分信息豁免披露或脱密披露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正确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财税【2015】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请发行人提供上述文件,此外请发行人提交重要业务合同。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长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的构成情况及变化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结合负债类科目的金额、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合计2,250万元,购置新办公楼花费5,371.54万元,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4,600万元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科目中2014年末应收北京宜众通达广告有限公司往来款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7、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376.64万元、2,526.68万元、4,585.90万元和3,220.17万元,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国家单位。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时点;(2)说明产品定价的机制及依据;(3)针对产品销售的退换货政策,公司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退换货金额以及针对退换货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4)汇总说明各报告期的合同数据,分析其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财务确认收入数据是否匹配;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月份之间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5)报告期内安全同构双主机平台整机及其部件、安全异构双主机平台整机及其部件、单板卡安全平台等产品产量波动很大,结合不同产品的销量、单价、存货情况等说明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波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它业务收入的构成及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受托研发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各期发行人签订的《研制合同》、对手方、合同金额,各期末已签订合同的完成进度、确认在当期的收入及累计确认的收入;(2)研发收入的成本费用归集、核算方法;(3)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研发合同中,是否明确各阶段评审或审查合格后应确认的收入,如未明确,发行人如何确认相关合同的完成进度及对应的收入;(4)发行人与客户关于研发费用的结算方式,如研发未成功,客户是否仍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5)发行人作为研发机构是否与其他研发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或作为参与机构参与研发项目相应的收入确认方式、会计处理,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与其他合作研发机构的利益分配方式;(6)受托研发相关内容和后续产品销售是否存在相关联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收入的核算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研发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263.72万元、902.72万元、1,422.37万元和972.25万元,发行人营业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原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结转方法,信息安全产品和受托研发成本的分摊方法,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化情况,补充披露营业成本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大幅波动的原因;(4)结合从事生产的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变化,分析直接人工金额变化的原因;(5)补充披露2015年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制造费用的主要构成、减值金额冲减成本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81.27%、64.27%、72.27%和69.81%,毛利率较高且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产品的定价机制,公司产品价格与行业产品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并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信息安全产品毛利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2)结合国家单位客户的定价审批机制、招投标约束机制以及对采购利润率的要求等,说明发行人产品高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合理性;(3)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依据、范围,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全面,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受托研发产品毛利率2015年为负且报告期内存在大幅波动的原因;(5)结合公司产品的行业空间、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等情况,说明信息安全产品较高毛利率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100%、100%、99.15%和100%,销售客户非常集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分别列示前五大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以及是否持续合作;(2)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规律,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尤其是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业务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产品销售收入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说明核查范围的选择、核查比例及其原因;说明通过核查后用以判断全部销售收入真实有效的原因及合理性。

2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62.84%、83.19%、74.28%和76.6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比较集中。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采购方式、付款方式;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前五名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各期外协加工的主要产品、数量、金额,外协加工费的确定方式,并与自产成本作对比分析;(4)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厂商、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90.00万元、62.00万元、79.36万元和2,243.82万元,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4.49次、20.05次、64.88次和2.7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2)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前五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将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实施的核查程序、范围、核查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回款对象与销售合同签署对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销售回款的情形。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不相一致的费用科目并解释原因;(2)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明显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3)管理费用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257.59万元和46万元,请说明股份支付的金额确认是否准确,采用评估价而非同期PE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的合理性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各期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对应关系,披露报告期各期费用化利息支出金额和资本化利息支出金额,说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620.15万元、600.58万元、580.32万元和561.53万元,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00万元、0.00万元、0.00万元和5,371.54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流程、工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并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规模和状况与报告期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的匹配性;(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推迟转固少计提折旧而调节利润的情况,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5)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

2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1,627.03万元、2,194.69万元、2,282.93万元和2,646.77万元,存货余额逐年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产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计提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只有在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3)补充披露委托加工物资的构成和变动原因;(4)补充披露按产品分类的在手订单数量、订单金额,新增、结转的订单数量、订单金额;(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和在产品金额与占比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相匹配;(6)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7)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存货周转率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76.64万元、2,526.68万元、4,585.90万元和3,220.1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5.41万元、708.89万元、1,623.96万元和1,129.86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采购及关联担保等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深圳丰茂、潍坊大地)、上述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2)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交易;(4)请发行人说明股东张巍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张巍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处担任职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发表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2.35万元、5.47万元、-258.31万元、-43.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科目的明细构成及波动原因;(2)公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依据;(3)增值税退税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存在所得税滞纳金215,402.35元,请说明该滞纳金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719.71万元、856.87万元、1,166.39万元和963.47万元。请发行人:(1)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3)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11万元、586.17万元、2,110.36万元和2,796.3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资本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并结合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资本性支出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半年度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与受托研发业务的成本核算如何划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3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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