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00】【力合科技】【2018-11-23】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2017年,发行人股东俱晓峰转让了部分股权,转让后,持股比例低于5%。请发行人说明,俱晓峰转让股份的具体原因,相关资金用途,俱晓峰及其主要关联方目前的对外持股情况,其控制的长沙富众、长沙德仕富等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如发行人已有相关交易替代方,说明相关替代方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的股东。请发行人:(1)说明全部法人股东穿透到个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持股、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2)区分内外部股东说明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说明外部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关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发行人所有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2013年起公司研发生产基地逐步投入使用,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将部分临时闲置的办公场所和厂房对外出租,形成投资性房地产。2015-2017年各年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407.88万元、2,326.39万元和2,244.9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人数变化情形,相关房产的土地用途、地理位置、建设规划、面积、房产具体使用情况等,说明出租房产的原因,是否构成发行人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2)说明发行人建设相关房产的土地来源及资金来源;(3)说明发行人相关房产的租赁人情况,相关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以及相关租金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更换了1名董事。目前的董事持股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持股的相关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是否持股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关业务的公司;说明发行人离任的李海斐目前的任职情况,及更换原因;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左颂明的主要亲属目前持股和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原关联方珠海广珈报告期内的经营、财务、人员、场地设备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需要招投标的客户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资质齐备性。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2)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的主要来源,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来自竞争对手,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 申报的简要情况,发审委否决意见和关注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原因,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产品为环境监测仪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943.20万元、26,130.73万元、36,154.37万元。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发行人于安装调试确认合格后确认收入,对于无需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发行人于设备开箱验收通过后确认收入。

同行业公司聚光科技2017年年报显示,聚光科技收入确认政策为以合同签订及交货(包括交付软件)为前提,基于收款进度、安装调试单、验收报告、结算发票等信息作综合评判;同行业公司雪迪龙2017年年报显示,雪迪龙收入确认政策为对于需要安装调试和环保验收的项目,于环保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安装调试但无需环保验收的项目,于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同行业公司先河环保2017年年报显示,先河环保收入确认政策为对于需安装调试且需要客户验收的项目,于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对于不需要安装的仪器、备件,于发出商品后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以及近五年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可比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的各项收入确认政策与聚光科技、雪迪龙、先河环保等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发行人未选择环保部门验收完成并出具验收报告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但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结合报告期内销售合同中关于发行人安装调试、环保验收环节具体责任的相关条款、销售环节的收款进度安排等分析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实现了销售产品的风险报酬转移。量化说明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的环境监测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到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平均周期,量化分析以环保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出具专项核查意见;(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软件产品销售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环境监测系统销售收入中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环境监测系统销售中仪器设备、软件产品各自销售金额的划分依据、销售合同中是否明确区分了各自销售金额,量化分析发行人的软件产品收入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前次申报材料显示2013-2014年运营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23.80%、26.45%,报告期内运营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5.53%、29.30%、26.68%。请补充披露2015年运营服务收入占比大幅提升的原因,报告期内运营服务收入占比逐年降低、但平均水平高于2013-2014年的原因;(4)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6年水质监测系统销售收入占比较2015年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空气/烟气监测系统销售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5)按照销售的设备是否需要安装、是否需要环保部门验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6)根据营销方式的不同,按照招投标、商务谈判两种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构成及占比,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两种方式下的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事项、金额及占比;(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非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政府部门客户业务订单的情形,如存在补充披露具体原因、非公开招投标方式报告期各期的合计销售金额及占比,并说明报告期各期非公开招标方式下的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事项、金额及占比;(8)在原有按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运营服务、其他五大类产品分类披露营业收入构成基础上,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大类产品下主要明细产品的营业收入具体构成,包括明细产品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平均售价、销售量,并分析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9)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占比,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差异,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10)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市场公开报价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明细产品的平均售价、运营服务的收费标准变动是否合理,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与污染源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并说明原因;(1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各大类产品销售结构变化,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空气/烟气监测系统平均售价波动较大的原因,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2015年、2016年平均售价大幅增长、2017年又大幅下滑的原因,量化分析各大类产品平均售价变动的原因;(1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环境监测系统的产量均高于销量的原因,2017年产量大幅高于销量的原因;(1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购核心设备的销售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外购核心仪器涉及的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及金额、监测系统类别、外购核心仪器数量、采购单价、销售单价、毛利率,量化分析说明外购核心仪器与同类型自产仪器、市场第三方同类型仪器的销售单价、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14)结合发行人主要明细产品,说明外购核心仪器的具体功能和作用,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对外购仪器的依赖,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1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构成,包括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1,474.43万元、13,990.59万元、19,708.84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占比分别为97.55%、98.11%、98.40%。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安装运营费用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结合发行人生产流程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制造费用占比较低、直接人工占比逐年降低、安装运营费用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量化分析2015年运营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占比最高、但安装运营费用占比报告期内最低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标准化部件、非标准化部件、外购核心仪器的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安装运营费用的明细构成;(2)根据零部件的重要程度,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核心、重要零部件的名称、重要程度(核心、重要)、功能、来源(自产、采购、外协)、标准件/非标准件、能否独立自主生产;(3)补充披露并分析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前十大的原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前二十大的原材料名称、规格、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及同比变动,并对采购单价变动进行分析,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7年明渠流量计采购单价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劳务外包合计金额及占该类成本比重,补充披露劳务外包公司的名称、具体内容、金额及占当期劳务外包比重、外包原因、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会计核算方法、劳务外包成本与发行人人工成本的差异。说明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劳务外包占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外协加工金合计额及占该类成本比重,说明分析外协加工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加工环节是否为核心生产环节、数量、金额及占比,并对比分析外协加工成本、自主生产成本及直接采购之间的差异,说明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6)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补充披露生产流程、核心生产环节、自有核心技术;(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生产员工人数,说明报告期内生产员工的日均产量,并进行变动分析;(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的明细构成;(9)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完整性执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结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6.55%、47.47%、46.36%。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大类产品(含运营服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结构、大类产品毛利率差异,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2)结合产品、客户差异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水质监测系统毛利率、与空气/烟气监测系统毛利率差异大的原因;(3)结合发行人销售结构,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2016年水质监测系统毛利率同比增长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空气/烟气监测系统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4)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毛利率波动较大,运营服务毛利率逐年降低,且均大幅低于前次申报材料的原因;(5)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6)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其他业务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结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主要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其他政府补助,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分别为765.77万元、940.03万元、1,645.21万元,计入损益的其他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882.14万元、875.89万元、737.89万元,合计占各期利润总额的36.45%、29.71%、26.30%。

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量化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及占利润总额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自制的水质监测系统可以对包括常规监测因子(COD、氨氮、总磷、总氮等)、重金属监测因子(汞、铬、镉、铅、砷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因子(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因子(SVOCs)、生物毒性等百余项监测指标实施自动监测。同时,发行人直接外购大量传感器件、控制器件、电子元器件等设备。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生产流程,相关产品的检测功能实现方式,是否通过外购产品加以组装实现,核心部件是否存在对外依赖,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公司的生产模式、外购核心部件的内容等,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竞争力情况,说明盈利能力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为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和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请发行人:(1)充分披露三种系统的主要设备构成及设备差异;补充披露主要设备对应的原材料是否存在差异,同时说明原材料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2)说明三种系统对应的主要供应商,说明三种系统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是否与市场一般可比价格存在差异,说明发行人上述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股东、注册资本、主要产品、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材料量披露等;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以及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之间的关系;(3)补充披露各自系统产品的前十名客户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不同系统间盈利能力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发行人目前自建展厅。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展厅的始建时间和完工计划,展厅的面积、规模、用途、主要施工方及设计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员工人数、股东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发行人的水质检测、环境监测系统和运营服务可进一步细分为地表水检测、污染源检测、地下水检测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细分后报告期内各个检测系统的主要项目情况,对应的客户及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采购发行人设备后的使用情况;说明细分后主要项目使用的设备构成、设备投入数量、对应原材料差异及对应的供应商情况,及主要项目的盈利情况差异;说明是否存在盈利能力突出的项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发行人的预付款提供者中,包括环境公司和建设公司,请发行人详细说明相关公司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历史沿革、股东结构、业务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2,954.92万元、3,539.99万元、4,104.9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66%、13.21%、11.11%;管理费用分别为3,496.32万元、3,863.84万元、5,431.1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6%、14.41%、14.70%;财务费用分别为244.59万元、42.45万元、-78.40万元。

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产品宣传费,以及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的具体用途、招待方或推广方名称及简介、营销推广方式、相关成果、时间、地点、费用金额及构成,有无相关推广成果资料、支持材料及发票,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费用是否具有真实用途,支付对象是否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2)结合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变化,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逐年降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017年销售费用率同比下降较多的原因,2017年员工薪酬同比增长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中的员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售后维护费、投标费用、产品宣传费占比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变化,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2016-2017年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016年管理费用率同比下降较多的原因,2017年职工薪酬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占比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4)结合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2017年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的售后维护费、投标费用、汽车费用、运杂费、其他类的明细构成,量化分析运杂费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用、其他类的明细构成;(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手续费支出、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按照同一控制人口径合并的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7.94%、14.93%、21.88%。

请发行人:(1)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低,前五名客户变动较大,请结合行业特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分析;(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签订销售合同时间、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占对该客户当期销售金额比重,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污染源企业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占对该客户当期销售金额比重、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是否与客户收入规模及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前二十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二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请同时列示明细);(3)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4)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染源企业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二十大污染源客户(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合理性;(5)说明前二十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客户、前二十大污染源企业客户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各期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23.48%、17.50%、19.41%。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贸易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及占比、通过贸易供应商采购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前十大贸易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无需按采购内容分项列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的名称、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发行人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各期变动原因;(2)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供应商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二十大供应商(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合理性;(4)补充披露2017年发行人向长沙惠杰科技采购金额同比增长较快的原因,结合市场公开报价、其他供应商报价量化说明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长沙惠杰科技采购价格的公允性;(5)说明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公司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期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6)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775.40万元、14,892.52万元、16,496.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3.67%、55.56%、44.66%;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42.50万元、94.45万元、89.6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客户类型、结算政策及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的各期合计金额、占比、变动原因,以及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销售内容、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未来收回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目前尚未结算原因、后续回款可能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中的环保验收款余额、质保金余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环保验收款、质保金的详细情况,包括各自的账龄表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前十名单位名称、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已出现环保验收不达标或质保问题(如有,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影响金额),说明报告期内质保金和环保验收款的收回情况;(5)结合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的变化和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以增加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6)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二十名单位名称、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比例、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前二十名单位与销售收入前二十大客户的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部分客户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与当期平均水平及报告期内其他年度该客户回款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请解释说明原因;(7)说明分析报告期各期前50名客户名称、客户类型、合同签订时间、金额、主要销售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各销售环节收款时间及比例,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针对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是否与发行人政策一致;(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的性质,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出票人、金额、到期日、期后兑付情况、相关票据是否存在出票人无法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风险,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违约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4,187.50万元、6,549.24万元、9,930.40万元,报告期内均未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4,855.85万元、8,755.83万元、13,038.58万元。

请发行人:(1)2016-2017年,发出商品金额同比分别增长77.26%、81.76%,预收款项金额分别同比增长80.32%、48.91%,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增长,分别为9.04%、12.84%、16.86%。请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2016-2017年期末发出商品金额增速远高于预收款项金额增速的原因,发出商品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发出商品与预收款项的增速匹配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金额、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存货均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存货库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的金额、比例;(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6)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7)按性质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的明细构成,量化分析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8)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前五名对象的名称、余额、预收时间、账龄、具体事项、期后确认收入时间,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082.64万元、10,701.50万元、11,058.84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210.38万元、608.5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大额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明细,包括名称、主要用途、原值、净值、折旧年限、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比重、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中运输工具、其他类的具体构成;(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的具体构成,厂区展厅项目、淄博市环境监测站运营建设项目的用途、投资金额较大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规模、累计投入资金、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与金额、相关会计核算等,并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其他无关成本费用混入在建工程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407.88万元、2,326.39万元、2,244.9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投资性房地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履行了租赁备案程序,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间、取得价格、面积、租赁单价、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承租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以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15.05万元、1,219.52万元、1,196.28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高管向发行人借支的情形,借支金额分别为90.27万元、66.05万元、125.25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管向发行人借支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职务、借支金额、相关事项,借支、报销、返还时间(年/月/日),报销及相关凭证是否充分;(2)说明高管向发行人借支是否涉及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财务是否规范、内控是否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68.04万元、844.77万元、1,423.77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预付账款账龄表,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名称、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对象名称、预付原因、事项内容、长期未结算原因、期后结算时间;(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187.52万元、2,410.18万元、2,420.94万元,主要为合同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备用金、上市费用等。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名称、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账龄1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单位名称、事项内容、长期未结算原因、期后结算时间;(3)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的备用金、保证金的具体内容,说明代收代付款项涉及的相关方名称,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以上关联方,代收代付原因、具体事项、收付时点(年/月/日);(4)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方是否涉及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893.98万元、2,698.45万元、4,763.4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应付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783.60万元、1,054.83万元、1,562.41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情况,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发行人各期净利润的影响;(3)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57.65万元、50.90万元、248.4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按性质分类情况,2017年其他应付款金额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前五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应付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98.18万元、98.18万元、81.82万元,系由长沙市财政局将湖南省财政厅转贷给长沙市的国债资金180万元再转贷给发行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转贷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利率等,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分别为503人、540人、626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专业结构、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情形,如存在请披露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相关科目大额差异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