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03】【指南针】【2017-10-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是由指南针证券、王群、孙德兴、陈浩、杨新宇、张春林、孙鸣等七名发起人发起,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组建成立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04年6月-12月,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股权转让,相关股份在发行人、王之杰等6名自然人、上海指南针之间无偿转让多次,最终实现将指南针证券持有的494.06万股股份转移至其他发起人股东的目的。请发行人说明采用上述方式而非直接转让的原因、合法合规情况、有无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04年6月,指南针证券向陈岗、钟漫求、林茂升、张建宁等4名发行人骨干人员无偿转让发行人股份共计91.00万股;向姜红等34名发行人经销商的业务骨干人员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发行人股份共计25.50万股。请发行人说明陈岗等4名自然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向34名经销商骨干人员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受让方是否均在相关经销商任职,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股份的后续持有或转让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04年6月,指南针证券将169.45万股股份转让给石锋、王东旺、沈昶、冯镜浩、安竹勇、寿小恩等6名股东,受让方以北京环宇天恒公司、杭州及时雨的股权作为对价。请说明上述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转让对价的合法性、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05年至2006年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股份转让,主要为2004年公司部分新增股东的退出,转让价格每股1元、2元、10元不等,并且存在违反当时《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规定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股东退出的原因、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相关转让违反当时《公司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011年4月-12月,广州展新通过代办系统自孙德兴、温商创投等处受让31.49%发行人股份,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历次受让价格为每股2.5元或3.5元。广州展新成立于2010年7月,主要出资人黄少雄、徐兵于2010年11月29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广州展新存续期间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重大决策。请发行人说明:(1)发生上述控股股东变更的原因、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2)广州展新的历史沿革、历史上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广州展新受让发行人股份的金额、资金来源,广州展新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及黄少雄、徐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黄少雄、徐兵的任职履历,持有的广州展新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5)广州展新未来的存续安排、是否可能出现影响黄少雄、徐兵前述《协议书》效力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股东共有401名,控股股东广州展新持股47.58%,前10名股东合计持股70.70%,前100名股东合计持股96.32%。请发行人说明:(1)股东人数突破200名的时间、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变相公开发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2)现有股东当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有无潜在纠纷;(3)现有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请说明该等股东的股份锁定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新增171名股东,其中18人通过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首次取得发行人股份,其他股东均系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内交易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请发行人说明该部分股东的股份锁定情况。

9.公司于2015年11月向33名发行对象定向发行1,302.70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816.20万元。此次发行对象包括广州展新、陈宽余、钟漫求、张黎红、冷晓翔、陈岗、屈在宏、孙鸣、张春林、郑勇、王浩等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关联方合计认购股份258.50万股,认购金额1,551.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该次定向发行的定价依据、募集资金用途、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认购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份锁定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1)请发行人说明2015年开始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业绩大幅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未来能否持续,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PC端金融服务平台各类产品的销售金额、客户数,请保荐机构说明对该类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方法、结论;(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开展业务所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行情等)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侵权等情形、有无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金融分析服务所提供的各类数据的产生过程、是否均为发行人自行研究或整理、是否存在外购情形,如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是否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历史上是否曾因此发生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广告服务、保险经纪产生收入的具体过程、主要客户及对应的销售金额、占比,相关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数据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与发行人自身业务的联系和区别,是否存在核心业务对外采购情形;(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2013年-2015年发行人向广州展新进行关联采购,原因是:各交易所的行情数据信息是发行人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投资咨询服务的基础信息,2014年重组收购天一星辰前,发行人和天一星辰同为广州展新控制下的公司,均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经营相对独立。为合理降低行情数据信息使用费合并采购成本,由广州展新从上证信息公司、深证信息公司及其他交易所信息公司取得行情数据的许可,再分发给发行人和天一星辰使用。发行人和天一星辰以广州展新取得信息授权使用的成本为基础,根据各自的用户规模,按比例向广州展新支付信息使用费。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展新向发行人、天一星辰分发数据的合法合规情况,相关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公允性,2016年不再发生的原因、替代途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子公司天一星辰历史上股权转让较多且大股东数次变更。请发行人说明:(1)天一星辰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有无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2)天一星辰、其他子公司、以及发行人自身历史上从事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被主管机关处罚或存在此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广州展新于2011年9月收购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创之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主要为解决天一星辰当时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业务经营问题,改由君之创作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外销售产品的主体。请发行人说明:(1)采用该种方式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嫌规避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2)创之君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及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展新主营业务为通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广州展新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持续亏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2013年以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历数次变动,请发行人汇总说明变动情况、原因、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离任人员的去向。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指南针因中华卫视股份发生诉讼。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诉讼的背景、目前进展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来源其他单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人员履历,加入发行人的时间、是否曾在其他竞争单位任职、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承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部分软件著作权、商标为继受取得,请说明出让方、转让金额、定价依据、相关无形资产在发行人业务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外购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或未办理租赁备案。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租赁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动迁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列表说明发行人对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主体、被投资方名称、投资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持有股权比例、投资收益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期末余额、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相关投资及其收益的真实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3.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基金名称、基金委托人、持有人、托管人、相关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基金规模、报告期内基金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相关投资资产、收益和现金流量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相关投资及其收益的真实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4.请发行人说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涉及投资具体情况,对于股权投资,说明投资主体、被投资方名称、投资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持有股权比例、计提减值的原因、金额及其合理性、期末余额、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依据、收到股利情况、转让情况(包括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及其合理性、转让收益)、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等;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说明购买标的、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及其风险、购买及转让情况、收益情况、履行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相关理财产品支出及其现金流的列报情况及其理性;对于权益投资工具,说明股票名称、购买价格、数量、转让价格、数量、期末价格、数量、分红情况、转让损益情况,说明“天一精选1期”基金的投资余额的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说明相关投资列报的合规性;说明相关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说明2015年指南针投资收益887.91万元的原因,是否涉及购买自有股票等违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对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等各类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的规模、收益情况,分析并论证发行人是否主要从事一种业务,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结合天一星辰资产、负债构成、报告期内天一星辰的盈利情况,分析并说明天一星辰评估增值较大的合理性;结合2015年6月发行人非公开定向增资发行定价及其估值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向广州展新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天一星辰100%股权股份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逐项说明将上述收购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合并日的认定及其依据,说明上述收购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说明发行人未直接收购北京君之创咨询有限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子公司(包括报告期内转让、注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收入、成本、利润、总资产、负债、净资产);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内部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内部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子公司亏损的原因;注销子公司天津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处置的具体情况,相关的税收是否缴纳,注销公司的亏损情况及分担情况;说明转让新华红马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定价的公允性、相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及处置收益的确认情况;说明参股公司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向广州展新采购的行情数据信息使用费、与万泰戈合作开发一款模拟交易软件、将自有房产租赁给君之创上海分公司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请发行人说明北京创之君咨询有限公司、万泰戈、北京天一若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说明北京创之君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资产、人员是否转移至发行人,如有,说明转移的具体过程;说明处置万泰戈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处置对价及其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股权定价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信息披露问题

31.2017年1月发行人因“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情况;发布的部分投资咨询文稿缺少合规审核”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请发行人说明被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缘由、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了两家子公司,请说明注销原因、是否曾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内发行人参股了两家子公司,均已全额计提减值。请发行人说明参股两家子公司的过程、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两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计提减值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销售客服人员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的流动情况。

35.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或许可、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说明:(1)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入股背景、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请说明其股份锁定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主要的用户获取方式、各类用户获取方式的计费方式、报告期内新增免费用户、付费用户的数量、单位免费用户、付费用户获取成本及其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模式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披露金融信息服务相关产品涉及PC端、移动端的具体情况;披露金融信息服务是否存在实名制的要求,如有,请披露发行人金融信息实名制要求的落实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用户获取、用户身份、付费行为、现金收款、产品登陆、用户在线、产品持续使用、用户产品升级、流量支出、业务系统IT审计等方面,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核查的思路框架、具体方式、抽样方法、分析性复核的目标、核查过程、结论及其充分性。

45.请发行人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免费用户数量及其变化、付费用户数量及其变化、付费用户转化率及其变化、付费用户升级变化情况、各类产品免费用户、付费用户的生命周期、各类产品用户数量、占比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的收款方式、各类收款方式的具体情况;披露报告期内收款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各类收款方式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披露报告期内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各类收款方式特别是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涉及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核查方法、过程、结论及其充分性。

47.请发行人披露金融信息服务量价分析中销量、单价变动原因,披露2014年单价上升较大、2015年单价降幅较大的原因;说明其他产品的具体内容及量价分析,说明2013年未将来自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收入纳入量价分析的原因;说明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说明报告期内销售退款、退货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广告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相关交易的业务模式、交易双方如何核对营业净收入、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及其分成比例、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保险经纪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相关交易业务模式、各类交易的交易量、收费标准、对应收入金额、交易双方如何核对相关交易的交易量、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技术服务收入涉及合同具体内容、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充分性;说明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金额、占比、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计提原因;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请发行人披露预收账款的性质、金额及占比、账龄构成、2014年预收账款下降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收款情况、营业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回款是否来源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实施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回款方式、金额、占比及其核查结论。

54.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IDC费用与带宽、用户数量、用户访问量等业务指标之间匹配关系,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IDC服务供应商名称、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业务量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5.请发行人说明信息使用费的构成、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合同的中主要内容、交易金额、价格、业务量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6.请发行人说明邮电通讯费的具体构成,相关费用支出与用户量、服务次数之间的匹配关系;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邮电通讯服务供应商名称、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业务量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外购技术服务的具体构成;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购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及其公允性、会计处理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外购管理咨询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外购具体内容、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及其公允性、会计处理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外购其他服务的情形,如有,请比照上述要求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9.请发行人说明租赁费的具体构成,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对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及其公允性、会计处理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0.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的合理性;披露广告服务、保险经纪毛利率较高的原因;披露其他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原因;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业务,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各类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1.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2014年下降的合理性;披露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多计少计人工成本在各年度调节利润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对比为劳务派遣员工支付的人均费用与同类员工的人均薪酬,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减少人工支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2.请发行人披露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广告宣传及网络推广金额与用户数量、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披露报告期内广告宣传及网络推广费用构成变化的原因,说明策划宣传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具体方式,占比波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广告宣传及网络推广方式涉及主要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单价及其合理性、考核业务指标及其具体情况、与发行人用户数量及其变化的匹配关系;说明广告宣传及网络推广支出的纳税调整情况;披露管理费用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披露研发费用的构成,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研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目前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费用构成;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销售费用中的办公费、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与摊销、租赁及物业管理费和办公费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63.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摊销率,说明折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测试的情况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4.请发行人说明专利和非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使用权和商标权的具体构成、取得方式、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说明报告期末对相关商标权涉及的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包括测试涉及具体参数、假设及其合理性、减值测试的过程及其结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5.请发行人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具体构成、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说明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的“指南针网络推广分析系统”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落实情况。

3、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67.请发行人结合与用户签署的合同,披露与用户约定的各类产品金融信息服务收费的具体构成,相关收费构成的合理性;补充提交相关合同的范本;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析并说明发行人金融信息服务收入计量和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广告服务采取“开户换积分”等促销活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相关收入、成本计量和确认的具体方法和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相关要求;披露保险经纪服务的费用标准;披露金融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保险经纪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取得主要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其他问题

6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0.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7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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