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08】【久量股份】【2018-11-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设立时和后续增资过程中存在相关出资证明或单据资料缺失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于2014年12月以货币出资2,160万元补足了注册资本。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和后续增资过程中相关出资证明或单据资料缺失的原因,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与其他股东或历史上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说明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补足出资的原因、合理性及其资金来源,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和追认,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和增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涉及生产设备、经营管理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的是否履行评估手续,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相关资产的去向和具体用途,截至目前的使用情况或处置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因出资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的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股份转让和增资,发行人2015年的增资和转让价格差异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2015年增资和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说明外部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4)补充说明机构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稳定;(6)补充说明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7)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8)补充披露2015年7月久量有限的增资是否履行验资手续,增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9)说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信托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郭子龙为实际控制人郭少燕的胞兄,其持有发行人3%的股份,郭子龙持有卓泰投资50%股权,卓泰投资持有公司1%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郭子龙和卓泰投资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2)补充说明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员工持股平台融信量,持有发行人4.18%的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受让股份的来源及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如合伙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请说明入伙的原因、价格及依据,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有3家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实际控制人郭少燕处以0元对价收购了香港南腾100%股权。参股公司白云融泰主营小额贷款业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1)说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在发行人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亏损的原因,补充说明收购香港南腾100%股权的原因、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收购香港南腾100%股权的交易对发行人业务以及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3)香港南腾的主要业务为就发行人进行照明应用产品的国际贸易提供贸易代理和记账服务(相关货物并不出入香港关税区或边境),请补充说明香港南腾为发行人提供贸易代理和记账服务的经济业务实质、权利义务关系、开展背景和持续期间,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4)说明参股白云融泰的背景及其注销的原因,说明白云融泰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提供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产品需符合有关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持有11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补充说明发行人持有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发行人产品是否均符合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说明相关资质或认证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资质规定范围或无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有关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召回以及被停产限售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涉及的产品品类、金额、责任及具体发生原因,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事故、产品质量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发行人租赁集体房产。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租赁房地产,该等租赁房地产,已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实际归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所有以及经营管理。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租金定价是否公允;(2)补充说明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具体用途,说明相关租赁的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账面价值及占比,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至自有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的预计时间;(3)补充披露发行人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作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发行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0、关于发行人的房产瑕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的部分建筑物未申请权属登记,肇庆久量拥有的部分在建工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发行人拥有的简易会议室239.7539㎡、厂房夹层174.2136㎡和综合楼建筑696.9456㎡等建筑物因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而未能申请权属登记,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用途、区位、面积、取得方式、账面价值及占比,说明前述房产权属证明未取得的原因;(2)补充说明相关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原因,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充分提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说明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法律障碍;(3)补充说明相关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补充说明未来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测算相关搬迁费用支出;(5)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同业竞争。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部分企业有涉及电子科技等相关行业,部分曾经的关联方及其近亲属存在控制或持股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相关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说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无形资产。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4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外观设计专利396项),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合计88项,境外注册商标合计20项。“DP久量”品牌曾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美誉度对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与市场竞争至关重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标、专利取得或形成过程,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无形资产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2)说明发行人用于品牌维护、防范假冒伪劣的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品牌是否存在被侵权的情形,对公司品牌声誉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状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与广州嘉明彩印有限公司、广州彩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采购发生额逐年上升的原因,说明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才停止向其采购的原因,说明替代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成立时间、实收资本、经营规模及发行人的交易金额;(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与广州光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销售发生额逐年上升的原因,说明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说明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转让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原因,说明投资成本、受让方的相关信息、说明转让对价及公允性、说明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交易完成的时间,说明上述公司的最近一年收入及净利润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和办公室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详细说明与房屋出租方的关联关系;(4)发行人在2017年、2018年发生多家关联方对外转让或注销的情况,请发行人逐项说明经营范围、对外转让或注销的原因,说明投资成本、持股比例、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转让或注销的时间、最近一年的收入及净利润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6)请保荐人、会计师重点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已离职)、主要关联方(含已注销和转让)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4、关于营业收入:(1)请发行人结合自身产品特点、经营模式,说明以经销商为主、贸易商为辅的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明确说明经销商和贸易商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认定标准、销售政策、定价策略等;说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列示不同类产品(包括子类)报告期各期内销、外销中经销商、贸易商的销售金额及占比;(3)请发行人说明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收入变动与行业规模总体变动不匹配的原因;说明收入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说明外销收入报告期内逐年下滑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规律,结合目前国际贸易形势说明对公司的影响;请发行人说明电商销售变动的原因,结合相关成本、费用情况说明电商销售的持续盈利能力;结合产品特点、用户情况、市场变化等说明2017年内销收入(扣除电商销售后)大幅下滑的原因;(4)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主要子类型列示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数量、单价、毛利率,并对收入、单价历年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5)请发行人结合市场同类可比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销售政策的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中直接外购并销售的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说明变动的原因及未来的趋势;(7)请发行人说明内销和外销的各类子产品的数量、金额、单价、毛利率;说明内外销同类产品单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8)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相关条款,说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或换货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报告期内各年的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并说明销售退回的条件及原因;(9)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季度销售收入情况,说明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波动性;(10)请发行人说明不同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不同电商平台、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金额、毛利率,说明变动的原因;结合线上和线下销售定价政策说明同类产品电商销售与线下销售价格差异情况,是否与毛利率差异相匹配;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涉及各平台的名称、收入金额、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客户数量、人均消费金额;新客户的数量(说明对新客户的定义)、新客户的带来的收入金额及交易次数、平均单次交易金额、平均新增客户人均消费金额;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流程说明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控制环节,对关键控制环节的设置、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计算机系统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的方法及可行性的依据,说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相关行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账务处理的方式;(1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详细情况,包括不限于账号名称、收付款金额、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及运行效果;(1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被召回的情况,若存在请逐项说明发生的时间、原因、召回数量、涉及金额及相关账务处理方式,并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核查方法及比例,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说明对出口收入的核查过程,对海关函证情况及差异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5、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毛利率;报告期内内外销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向国内外前十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其采购金额的比例、占其对外销售金额的比例;(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重点说明15年前五大客户收入在16年、17年持续下降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国内外客户(不含电商客户)的数量,并对国内外客户按适当的销售金额标准进行分层,列示不同层级的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4)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返利的具体情况及核算方式,说明各期内外销前十大客户的当年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说明各年给予的销售返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5)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若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采购情况,说明合作模式及必要性,说明销售、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6、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请发行人列示各期供应商的数量,按适当的采购金额标准进行分层,列示不同层级的供应商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4)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采购主要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及占比,请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外购产成品情况,对比上述产品自制和外购成本,说明对总成本的影响程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关于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前十大产品生产成本相关内容: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数量、成本金额、单位成本、单个产品主要原材料名称、原材料配比、单价;并说明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费的耗用是否合理;(4)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请发行人列示各类产品的料、工、费金额,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若因工艺变化导致单位成本变化的,请详细说明工艺变化相关情况,并对变化前后对成本的影响做对比分析;(6)请说明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及期限,折旧政策是否合理、谨慎,匡算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分配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子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毛利、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2)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别内销(不含电商)、外销、电商销售的收入、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进行说明;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外销毛利率远高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请发行人结合自身各业务的运营模式与可比同行业同类模式的上市公司毛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选取可比上市公司,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与可比公司在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上的比较情况和差异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呈下滑趋势,而发行人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电商费用、广告和市场推广费的明细、收费标准、相关的服务商背景及定价方式、结算方式及交易金额,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匡算,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跨期费用,相关费用是否支付给终端服务商,说明是否存在促销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请发行人说明出口及运输费用的明细,结合各年的发货数量等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各年主要服务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17年收入下降,职工薪酬增长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请说明各期中介服务费的明细及中介的名称、说明变动的原因;(3)请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贷款明细,包括放款方名称、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率,并对借款利息进行匡算;说明是否与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披露的信息一致;说明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若存在请列示计算过程;说明汇兑损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请列示内外销各前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当期收入金额、期末应收余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余额变动的原因,说明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占比提高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5)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6)请列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1、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3)列示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存货报废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在产品、异地存放存货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2、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工作期限等约束性条款,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分红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12月充实历史出资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关于发行人的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国内外市场实行以经销商为主、贸易商为辅的销售模式,并以电商平台销售作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24,612.67万元、36,514.41万元和52,763.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36%、62.82%和68.52%,核心移动照明产品销售规模逐步减少。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和产品特征,补充说明实行以经销商为主、贸易商为辅、电商平台作为补充的销售模式的原因;并结合与主要渠道商在权利义务、定价政策、扣点分成、售卖产品品牌、物流运输、退换货政策、是否买断等方面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包括退换货率、退换货高发时段等),说明销售模式的内涵、划分的依据和合理性,各主要销售模式、主要渠道商的差异及原因;(2)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性质、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金、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销售模式、销售内容、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等;(3)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客户中,尤其是经销商、贸易商客户中持有股权等权益,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因素或潜在安排;(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经销商、贸易商销售产品的单价以及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单价,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贸易商发生的销售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7)补充说明公司部分产品通过出口代理形式向境外经销商销售的原因和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代理中介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及注册地、注册资本,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相关代理中介是否仅代理发行人产品;(8)结合产品结构和客户群体以及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及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说明核心移动照明产品销售规模逐步减少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潜在市场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销售及资金往来,以及关联租赁房产的情形。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说明关联方已转让或注销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说明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企业被转让或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其资产和人员的去向及安置情况;说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3)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4)补充说明关联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关联方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金定价是否公允;说明关联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说明发行人经营场所是否具有独立性;(5)2015年度、2016年度,广东中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代缴了电费,补充说明中凯科技代缴电费的原因,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说明中凯科技与发行人资产是否相互独立;(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相关销售和采购占销售同类产品和采购同类原材料金额的比重,说明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发生原因、交易背景、是否持续,以及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终止关联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说明交易价格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亿凯电子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其在报告期内曾向发行人采购产品3.7万元,请结合亿凯电子的经营情况补充说明亿凯电子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披露是否准确;(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存续期间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公司主要生产自有品牌产品,同时承接部分ODM订单生产。请发行人:(1)按自有品牌、ODM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及其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ODM模式下前十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3)补充披露自有品牌、ODM模式下销售毛利率的情况,并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二者之间毛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说明ODM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约定,是否发生过相关纠纷及处理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关于发行人的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塑胶原料、LED灯、电池、线路板等,报告期内,上述原材料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2.56%、48.80%和52.1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说明采购结构和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产品结构、库存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分原材料类别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注册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发行人同类采购的比重和占其销售同类产品的比重、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3)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供应商中持有股权等权益;(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内部控制流程、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违法经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7、关于发行人外协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委外加工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4%、5.99%、6.1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委外生产的内容、单价、业务量、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对外协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补充说明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外协厂商的毛利率水平,外协厂商的地域分布是否匹配发行人的生产区域;补充说明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发生的环节或技术、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具备可替代性、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完整性构成影响,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外协生产中的技术保密措施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泄密的风险;(4)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在外协厂商中持有股权等权益;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外协厂商的收入比重,说明报告期内外协采购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损害发行人的利益。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8、关于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64%、42.68%和40.70%。请发行人:(1)按国家或地区补充披露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补充列示主要境外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主要财务指标,说明发行人与之的合作背景、是否合理,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对其销售产品金额占其采购同类产品的比重,发行人是否对境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补充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差异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金额下降的原因、是否偏离行业趋势;(3)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相关出口国家或地区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及取得相关认证,是否存在违反出口国家或地区国家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5)说明发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关于电商销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从2015年开始通过线上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报告期内自营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分别960.70万元、1,085.92万元、3,553.6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11%、2.04%和8.24%。发行人为搭建线上渠道、实现线上推广等投入的费用也相应快速增长。报告期内投入的电商费用分别为494.20万元、669.06万元和3,065.1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线上自营模式下,主要网店、平台的运营主体和运营方式,日均浏览量、订单个数、销货数量、销售金额及付款方式等;(2)补充披露线上电商销售模式的开展流程和实施主体,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平台存在重大依赖,并在招股书中作重大风险提示;(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线上线下具体推广方式和投入金额及各自占比,说明线上广告宣传、渠道推广的具体内容,包括主要宣传推广平台、推广形式、计价方式、付费规则、费用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说明主要广告媒体是否使用广告代理商进行推广,是否需支付保证金;说明广告宣传及渠道推广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与发行人的业绩是否匹配;说明电商费用、广告和市场推广费和展会费的划分依据、具体差异,是否存在重叠或重复计算;(4)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刷空邮包、刷好评等手段提高品牌知名度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违反天猫、淘宝、京东等电商规定的情形;(5)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电商运营平台的浏览量、订单量、订单金额、重复购买率等数据的变化趋势,补充说明发行人电商销售是否存在经营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量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及预测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披露口径补充说明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和产能利用率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行业实际,具体说明其他移动家居小电器产销率较高且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发行人的行业情况。申报材料显示,照明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发行人产品以LED移动照明与LED家居照明产品为主,截至目前仅有发明专利2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角色和具体作用,并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行业总体技术水平发展、技术更新换代周期、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生产过程是否主要依赖外部采购的设备和原材料;(2)结合行业集中度,量化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说明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以及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3)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是否曾在其他同行业公司任职,任职期间是否签署过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在发行人处任职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人员变动,该等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技术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32、关于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请发行人说明其他流动资产中预付投资款的构成、产生的原因、长时间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发行人列示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办公、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电子设备(与生产相关)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请发行人说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及账面价值,说明无法办理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产能利用率都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始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总预算、已完工金额及比例、累计付款金额、应付账款金额、利息资本化情况、并注明在建工程用途;请逐项说明单位建筑成本是否高于当地周边同类建筑物成本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若存在将利息资本化相关借款的每笔资金的流向,包括汇出方公司名称、银行信息、汇入方名称、银行信息,是否由发行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每笔付款是否与合同相关约定、实际工程进度相一致,若存在差异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式、分摊方法及各年资本化金额。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说明确认的依据及计算过程,说明对持续亏损的电商业务产生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关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相关信息,列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及占比、账龄,说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列示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预收账款余额及占比;请发行人说明白云融泰长期无法注销的原因,说明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的注销进展情况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请发行人说明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占当年发生额的比较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关于业绩波动: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波动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监事辞职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辞职的具体原因和去向,申报前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符合相关任职条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45、申报材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已达到91.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补缴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合规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5)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47、补充说明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说明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存在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效照明产品”,相关政府补贴政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及其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及整改措施等,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政府补贴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意见。

5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