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300809】【华辰装备】【2019-04-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2008年和2014年,发行人前身华辰有限分别吸收合并昆山加森模具、华辰电气,吸收合并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上述吸收合并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历史中经过多次现金增资后,于2015年12月对注册资本进行了9050万元的减资。请发行人说明减资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减资前是否涉及承揽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017年后,发行人进行了2次增资,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中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自然人股东徐彩英及其主要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徐彩英担任独立董事的恒铭达电子、伟时电子等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发行人在技术、人员、资产、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关系;入股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发行人法人股东的穿透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较多。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在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生产、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说明相关企业的主要财务情况,员工人数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同采购销售渠道、共同生产研发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说明华辰联合出售房屋建筑房屋的原因,相关土地房产的目前用途,说明与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公司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成立公司较多的情形,以及上述两家公司被吸收合并前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史中设立多家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员工人数,说明注销的过程及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情况;对于转让的企业,说明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转让企业转让前后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受让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说明与相关公司报告期内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外,华辰有限向股东曹宇中、刘翔雄、赵泽明购入非专利技术,合计作价6,874.05万元。2017年,曹宇中、刘翔雄、赵泽明以原价6,874.05万元向华辰有限回购前述非专利技术,且购回后将前述非专利技术继续无偿投入至公司使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是否涉及使用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说明技术购入相关技术的时间,以及三名股东回购技术的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上述专利的使用情况及对收入利润的贡献情况,说明现有专利属于三名股东名下,是否涉及侵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无偿使用实际控制人的专利技术事项是否对资产完整性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发行人的资质问题。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0、产品合格率及退换货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产品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退货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列示向贵阳汇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原因、必要性、公允性;请说明发行人在2007年以后是否直接向鞍钢股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说明2017年贵阳汇峰与鞍钢股份签字合同的金额;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收取水电费的定价方式、公允性及未来的安排;(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简阳海重采购铸件、模具的数量、金额、原因及必要性,结合采购同类产品的成本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请发行人说明2008年入股简阳海重并持有其30%股份的原因,说明在2016年11月将股权转让给其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原因,说明转让前和转让后一年简阳海重的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说明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请发行人说明向贵阳汇峰采购材料的原因、必要性及公允性,结合贵阳汇峰的经营情况,说明2015年还从事相关经营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租赁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未来的安排;(3)请发行人说明向华辰联合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账面价值、转让金额的公允性、转让相关的税费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的纳税风险;(4)请发行人说明向实际控制人购入非专利技术的时间、明细、定价依据,说明转让金额支付的时间、账务处理的方式、是否获得了合法的发票、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说明在2015、2016年进行审计调整的原因,说明2017年实际控制人又以原价格6,874.05万元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回购后又无偿投入至公司使用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说明回购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说明对上述非专利技术在2015年、2016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说明整改的措施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请发行人详细说明2015年借款3750万给持股31.5%的萨驰华辰的时间、原因,说明2015年6月、7月分别将11.5%和20%的股权转让给萨驰机械和萨驰发展的原因、对价的支付情况,请结合萨驰华辰2014年、2015年的经营业绩、外部投资者投资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对价的公允性;请发行人说明前任财务总监的简历,说明2016年离任的原因及目前的任职情况;现任财务总监徐彩英曾担任萨驰控股财务总监、萨驰华辰财务总监,说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萨驰华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方关系;(5)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结合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6)请保荐人、会计师重点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2、关于资产重组:(1)请发行人说明自设立以来,历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包括收购少数股权)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时间、收购双方、涉及股权比例、对价及公允性、同一控制的认定依据、合并日的确定、合并日及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差额及入账方式、自年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列式;(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收购后运行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要求;(3)请发行人说明多次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收购同一控制下公司的原因,说明相关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请发行人说明出售行辰智能的原因、说明出售前后一年行辰智能的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说明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3、关于营业收入:(1)请发行人说明不同产品(业务)的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模式、定价政策等等;请结合不同业务合同相关条款说明不同业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从发出商品到确认收入不同验收周期内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实际交货验收的环节等说明其验收周期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新老客户的情况、产品数量、新工艺的变化、行业需求的变化等说明全自动数控轧辊磨床收入及单价变动的原因;说明收入的波动是否和下游行业产能产量变动情况相匹配;(3)请发行人分别列示维修业务、改造业务的金额、数量、单价、毛利率,说明各类收入变动的原因,说明新客户、老客户产生的维修、改造业务收入是否与向其销售全自动数控轧辊磨床收入相匹配;(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备件产品收入、数量、单价,说明收入和单价波动的原因,说明新客户、老客户对应的备件产品的收入,说明标准备件和定制化备件的收入变动情况;(5)请发行人按客户所示行业列示报告期内三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原因;(6)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7)请发行人结合市场同类可比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销售政策的情况,说明销售价格的变动是否符合相关销售政策;(8)请发行人说明内销和外销的各类产品的数量、金额和单价,说明内外销收入变动的原因;(9)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相关条款,说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或换货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报告期内各年的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并说明销售退回的条件及原因;(1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回购担保向设备最终使用方提供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方名称、合同金额及主要条款、收入金额、收款情况、期后是否发生回购情况等,说明收入确认的原则,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出口收入的核查过程,对海关函证情况及差异进行说明;(1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产品销售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4、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各期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毛利率;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金(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向前十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其采购同类产品金额的比例;(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分析同一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国内外客户的数量,并对国内外客户按适当的销售金额标准进行分层,列示不同层级的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4)请中介结构说明对发行人客户核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收入占比、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5、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3)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采购主要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及占比,请结合产量、销售收入的变化,说明采购原材料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2017年原材料采购大幅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6、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列示各类产品的料、工、费金额,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费的耗用是否合理;(4)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请结合固定资产情况说明产能的计算过程,说明约束产能的关键环节或因素,说明固定资产、生产人数是否与现有的产能相匹配;(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安全生产费的计提金额及实际使用情况、账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按各类产品的类别列示报告期内的毛利、毛利率情况,并对毛利率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2)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内销、外销的收入、毛利、毛利率,并对毛利率差异进行说明;(3)请发行人说明不同类产品(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分别列示结构改造、维护保养的毛利率,说明差异和变动的原因;请发行人列示通用备件和定制备件的毛利率,说明差异和变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自身各业务的运营模式与可比同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的上市公司毛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选取可比上市公司,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与可比公司在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上的比较情况和差异原因;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趋势不一致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工资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区域、运输方式,说明运输费、售后服务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未预提质量保证金的原因;请发行人结合客户数量、区域分布、开展业务的方式、开发客户的方式、销售人员的数量,说明销售人员的数量是否匹配业务的发展,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工资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咨询费的内容、提供服务方名称、金额,说明变动的原因;请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政策说明现金折扣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2)请列示各前期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当期收入金额、期末应收余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不同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占比;(4)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及以前年度不存在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严格按照坏账政策进行执行,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应收账款账龄在3年及以上客户的名称、金额、当时无法收回的原因、期后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坏账准备金额调节利润的情形;重点说明应收重庆钢铁1,198万元发生的时间、长期无法收回不单独计提坏账的原因、发生债务重组的原因及相关程序、账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3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减少的原因及采取的方式,是否符合同行业情况;(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说明各期末应收票据的种类及金额,说明期后兑付金额及比例;(6)请列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列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7)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应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8)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式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0、关于存货和预收账款:(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在手订单情况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3)请发行人结合生产周期及生产计划安排,说明期末在产品的合理性,说明变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的明细,包括客户名称及所属行业、产品名称及型号、数量、合同金额、期末预收账款金额、发货时间、对方签收时间、对方验收时间、确认收入金额及毛利率;(5)列示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6)请发行人列示预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金额及账龄、对应合同总金额,说明预收账款的变动与发出商品的变动是否一致、是否匹配;说明在合同签定、产品发货、产品验收、质保期满等不同时点的收款政策,说明已发货产生的预收账款和未发货产生的预收账款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的销售收款政策;(7)请列示预收账款的账龄,说明一年以上预收账款不能确认收入的原因;列示一年以上预收账款对应发出存货的金额,说明暂停项目或延期项目是否存在减值风险;(8)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点说明对于在产品的监盘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1、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变动的对价是否公允;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分红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说明2016年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2016年资本公积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发行人下游为钢铁行业。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已钢铁行业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人员、产量等规模变化,下游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使用情况,结合钢铁行业有关政策对发行人下游客户的影响,说明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变化情况与发行人业绩变化趋势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铸件与其他零部件的数量对应关系变化较大,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显示,产品分为工作锟磨机床、中间锟磨机床,还包括万能磨床等不同产品单价差异较大。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未区分工作锟磨机床、中间锟磨机床区分批量产品的原因,说明不同产品与全自动锟磨机床之间的关系;(2)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补充披露铸件与其他零部件的数量对应关系变化较大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售其他厂商产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发行人的合同中存在产品回收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产品回收的金额,回收的产品于销售产品在产品、客户等方面的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式回收客户产品的情形,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如存在产品被回收的,除发行人外的主要回收厂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中包括如鼎信等投资公司。请发行人区分主要产品说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情况,相关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经消商,如是,是否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产品销售模式为直销存在矛盾。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其产品是否均为全自动产品,主要产品是否为生产线,如是,说明完整生产线包括的各个机械设备,以及关键设备情况,是否存在整体设备外购的情形;说明发行人设备的核心零部件情况,核心零部件是否为外购;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来源,是否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备件、维修改制业务的业务模式,主要客户情况,报告期内提供的主要备件和维修业务涉及的部件内容及来源,是否为发行人自产,如否,补充披露相关业务维持高盈利能力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关于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货币资金变动的原因;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明细、确认为交易性金额资产的依据、初始投资成本、各期末净值、各期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关于递延所得税:请发行人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组成明细、计算过程、确认依据,说明对持续大额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谨慎;列示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变动情况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各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远大于所得税费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请发行人列示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编号、发证日期、位置、面积、具体用途(办公、租赁、生产、仓库)等;生产设备、电子设备(与生产相关)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购入原值、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注明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请发行人结合采购情况、供应商的信用期限说明2017年末应付票据余额突然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十名客户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及占比、账龄,说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税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关于业绩波动: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波动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4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