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1】【铂科新材】【2018-02-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铂科有限设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2010年12月实缴出资为520万元。2012年公司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000万元,后于2013年以货币置换。2013年12月,杜江华将45.65%的出资转让给摩码投资,郭雄志转让部分出资。根据保荐工作报告,阮佳林、罗志敏支付给郭雄志的股权转让款系从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处所借。2015年,发行人共进行3次增资,分别引入新股东陈崇贤、铂科天成、广发乾和、深圳汇博、费腾。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发行人与部分股东之间存在对赌协议以及中止、恢复执行的约定。

请发行人:

(1)说明铂科有限设立时的实缴出资期限是否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股东以货币出资置换前述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少数股东孙金永、赵野的主要工作经历,其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披露2013年杜江华、郭雄志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原因,说明罗志敏、阮佳林的主要工作经历,是否存在其他股东代郭雄志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3)2015年新增股东中,说明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说明铂科天成的出资结构、各出资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任职时间,说明深圳汇博的股东性质、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广发证券与发行人签订有关辅导、保荐业务协议及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具体时间,上述时点是否晚于广发乾和投资发行人的时间,广发乾和对发行人的投资是否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对保荐机构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影响。补充披露2015年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补充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含中止、终止、恢复执行的具体约定),并说明对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终止,发行人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

(5)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6)补充披露相关股东的减持意向。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铂科有限设立时的股东为杜江华、郭雄志,各持股50%,直至2013年12月股权转让后摩码投资成为控股股东。发行人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杜江华。

请发行人:

(1)说明未将郭雄志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招股说明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补充披露郭雄志所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名称、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前述企业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于2015年11月以3600万元收购惠州富乐100%的股权,款项分期支付。

请发行人:

(1)说明惠州富乐的简要历史沿革,其作为外资企业期间的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富乐在本次收购前、后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惠州富乐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2)补充披露收购前惠州富乐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分期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有:摩码光电(从事光电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摩码众达成、摩范标签、摩码化学、摩码赢联;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为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纳宇电子、深圳市环天宇电子经营部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企业。此外,发行人多家关联方于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摩码光电、摩码众达成、摩范标签、摩码化学、摩码赢联、易创实业、纳宇电子、环天宇电子经营部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前述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前述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2)参照前述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具体情况,说明转让价格、款项收付情况,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方或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回购计划,关联方股权转让是否真实。

(3)参照前述要求,说明关联方丰恺工贸、雅力佳印刷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说明招股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联方摩码光电租用发行人子公司铂科实业的厂房及宿舍。发行人子公司铂科实业有两处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另有自建的部分临时钢结构建筑物尚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面积约3000平方米,用于生产和仓储。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产的必要性,房产的具体用途;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租赁价格,说明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补充披露铂科实业两处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具体用途,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部分自建建筑物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先后投资东莞市易创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壹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均曾在富士康科技集团任职。

请发行人:

(1)说明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曾投资的上述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

(2)完整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经历,含曾任职务的起止时间。

(3)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富士康集团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发行人合金软磁粉芯收入占比分别为52.34%、76.20%、91.99%和92.81%,占比逐年上升;电感元件收入占比分别为47.12%、20.65%、5.86%和3.50%,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

请发行人:

(1)结合原材料、用途、下游客户等因素,补充披露合金软磁粉芯与电感元件两种业务之间的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2)补充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演变过程,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意见。

8、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64.72%、41.53%、56.27%和54.97%。ABB为发行人2014年、2015年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5831.96万元和1844.95万元,占比分别为40.07%和13.10%。

请发行人:

(1)说明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合作历史,结合前述客户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并披露对报告期初第一大客户ABB的销售收入大幅减少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3.29%、46.48%、47.03%和51.73%。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田村电子为发行人2016年、2017年1-3月主要客户之一,田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14年、2015年主要供应商之一。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说明并披露田村电子、田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客户、供应商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关于业务资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铂科实业2015年12月、2016年2月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均因故将工期顺延至2017年7月31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建设合同涉及的规划变更及审批进展,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及完工时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中“其他”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履行的审议程序、未来交易持续性;(3)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资金用途及最终流向、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拆出资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按照公允利率计算的各期拆出资金占用费金额;(4)说明报告期各期董监高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各期董监高人均薪酬水平及变动趋势、是否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与发行人各期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5)说明各期末关联应收应付款形成原因;(6)提供惠州富乐被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数据,结合惠州富乐被收购前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说明收购亏损公司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性、交易对方是否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形成商誉、被收购后仍持续亏损的原因、具体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收购款分期付款情况及原因、各期财务费用确认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4,553.48万元、14,079.55万元、22,873.87、6,420.9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经销模式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采取经销模式原因及必要性、主要客户情况、实现最终销售情况、经销模式销售是否均属于境外销售;(2)说明按照应用领域划分的各期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各领域销售收入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说明报告期境内分地区销售情况、境外分国家或地区销售情况,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是否存在地域依赖;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季节性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补充披露各期主要客户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用途及应用领域、是否新增客户、是否关联方;说明各期主要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及报告期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未来交易持续性、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依赖;说明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各期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持续上升的原因,2016年发行人向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2016年发行人向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村电子销售金额较大的原因,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变动情况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ABB销售金额大幅下降的原因、未来交易持续性、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6)说明报告期合金软磁粉销售单价持续大幅下降的原因,说明各期合金软磁粉芯销售单价下降原因、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是否构成不利影响,说明2015年电感元件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原因及合理性分析、2016年销售价格上升原因;说明报告期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电感元件销售价格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7)说明报告期合金软磁粉芯销售数量持续大幅上升原因、电感元件销售数量自2015年以来持续大幅下降原因,两类产品销量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量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存在直接销售合金软磁粉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户是否发行人同行业公司;(8)说明各期外购合金软磁粉芯、电感元件直接对外销售的情况,包括外购成品原因、各期采购和销售金额及占比、供应商及是否发行人关联方、交易金额占供应商销售金额比例、购销价格差异情况、毛利率水平及毛利额,各期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自产产品客户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成品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9)说明各期发行人客户数量,各期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对于各期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较高的,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发行人与交易对方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具体情形,原因及必要性,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10)说明各类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存在差异,各类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EXW模式客户提货指令、VMI模式客户实际提货是否存在对应的收入确认凭证;说明各期各类收入确认时点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通过FAE给用户提供样品及应用解决方案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如是,说明收入确认时点、各期收入确认金额;说明发行人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退换货主要原因;(11)说明销售回款(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境内、境外销售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比例。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铁、铁硅铝退火粉、硅、铜铝导线等,报告期发行人目前不直接加工电感元件、将电感元件产品委托外协单位进行生产加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采购总额,各类主要原材料、外协加工、外购成品金额及占比;(2)说明并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用途、报告期采购数量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能源耗用量与同期各类产品产量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3)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外协加工、外购成品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及判断依据、与各期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开价格是否存在差异;(4)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磁粉的原因及用途、各期磁粉采购金额,铁硅铝退火粉、铁硅铝气雾/水雾化粉两类磁粉采购后的加工程序、与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区别;报告期发行人产品所需核心原材料是否存在外购情形,发行人对磁粉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5)说明报告期电感元件是否均采用外协加工,各期外协加工供应商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加工费确定依据及各期变动情况,定价公允性的判断依据,外协加工是否涉及发行人电感元件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序,发行人电感元件生产是否对外协加工厂商存在重大依赖;说明报告期外协加工模式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6)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采购具体类别、是否关联方、是否当期新增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各期外协加工厂商、成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及报告期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未来交易持续性、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依赖;说明报告期外协加工厂商、成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各期外协加工厂商、成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7,879.64万元、7,587.10万元、12,229.90万元、3,623.0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电感元件等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协加工费、外购商品构成情况,各期构成比例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3)说明各类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低的原因、2016年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4)说明各类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5)说明各类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73%、45.92%、46.04%、43.1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电感元件、其他产品的毛利额;(2)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合金软磁粉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各期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3)结合合金软磁粉芯的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变动原因、主要客户毛利率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合金软磁粉芯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各期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4)说明各期ABB收入、毛利率水平及变动原因,结合各期ABB销售规模及毛利率情况,说明2015年电感元件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量化分析2015年以来电感元件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5)补充说明合金软磁粉、电感元件各期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电感元件单位成本中外协加工成本占比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情形及合理性分析;(6)说明各期外购成品类别及销售金额、外购成本,各期外购成品毛利额及毛利率水平、毛利率变动趋势及原因分析;(7)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择标准、完整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可比性;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差异情况,逐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发行人各期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2,650.46万元、3,579.64万元、3,644.54万元、888.7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21%、25.42%、15.93%、13.84%。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职工薪酬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的完整性,与各期发行人产品出库量及销售区域变动情况、运输政策及运输方式等是否匹配;(3)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金额波动原因、2015年研发费用金额大幅下降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4)说明报告期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2015年股份支付涉及股权变动情况,股权价格确认依据、公允价值确认依据及合理性、与同期转让、增资价格差异情况;说明报告期历次股份支付确认金额及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各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担保、融资费用的形成原因,2016年上述两项费用的计算过程;(6)说明2015年公司重点开拓太阳能光伏、变频空调、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用户的具体过程,同期各项销售费用金额未明显增加的原因;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2015年以来公司期间费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477.28万元、7,394.92万元、10,172.98万元、8,623.48万元,各期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89.69%、98.36%、99.46%、98.90%。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2014年至2016年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2017年3月末应收账款余额下降原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涉及主要客户情况、回款是否存在风险、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3)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最近一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主要客户情况、账龄超过1年的具体原因;(4)结合客户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5)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34.94万元、2,077.34万元、3,529.68万元、4,068.8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原材料供货模式及各期价格变动趋势、主要产品生产周期等,说明各期末原材料金额较小的原因、2016年末原材料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与同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2)说明各期末在产品、库存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相应产品类型,有销售订单对应的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金额及占比;说明2015年末在产品金额大幅下降、2016年末在产品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说明2015年末库存商品金额下降、2016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3)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库龄情况,2014年末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标准及依据,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说明各期末各类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4)说明各期末存在发出商品的原因、主要产品类别、期后是否确认销售;(5)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存货周转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末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所履行的监盘程序、样本选取标准、监盘比例、监盘结果。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公司其他货币资金2,000万元,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购买理财产品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相关资金具体流向,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988.22万元、1,523.91万元、2,733.46万元、2,215.4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应收票据金额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报告期发行人结算方式变化情况及对销售收入的具体影响;(2)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质押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具体情况,背书、贴现及质押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等;(4)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说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报告期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末、2017年3月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1,808.37万元和928.5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在合并报表中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的原因,会计核算方法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间具体转换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345.32万元、1,378.17万元、2,310.21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16.45万元、5,458.11万元、5,117.26万元、6,304.1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2)说明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各期末账面原值波动较大的原因,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016年末大幅增加的原因,报告期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匹配关系;(3)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主要供应商及是否关联方、采购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4)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具体原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6)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及各期具体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01.32万元、3,484.51万元、3,193.67万元、3,189.71万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和非专利技术。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说明非专利技术形成原因、入账原因、入账成本及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各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各期摊销情况及确定依据;(4)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29.39万元、193.20万元、1,047.50万元、1,692.59万元,均为预付设备款。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预付设备款主要供应商情况、设备类型、金额、账龄、是否涉及资金拆借,2016年末以来预付设备款金额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82.50万元、145.31万元、259.16万元、230.9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各期末递延收益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3,739.36万元、1,917.81万元、2,965.12万元、3,084.0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主要供应商情况、采购原材料类型、各期采购金额,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各期采购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4.13万元、141.33万元、314.50万元、95.1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56.91万元、548.22万元、954.58万元、919.42万元,均为政府补助。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2)说明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到时间、涉及资产及使用寿命、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各期损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所需条件,补充披露各期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被主管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财务人员配备情况及任职能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未在规定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因,是否已切实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上述情形重复发生。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3)说明各期净利润与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8、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4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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