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813】 【泰林生物】 【2017-12-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包括为药品、食品等相关行业提供的微生物检测仪器与耗材;为生物制药、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领域提供的消毒设施、隔离及传递设备,并提供设计、检测与验证服务;为制药、环保、科研、电力、电子等行业提供的水中有机物含量高精度测定仪器等,且收入分布较为分散。此外,发行人其他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在收入结构表中补充披露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和占比,对应收入结构表补充披露各类收入的收入占比和利润占比,补充披露包括其他收入在内的各类业务和产品在技术、用途、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客户、行业分类等方面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说明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穿透后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包括资管计划、信托或契约型基金,如有,说明相关股东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适当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15年5月8日,高得投资、潘春晓、沈志林、夏信群、叶星月、方小燕和赵振波以货币方式对发行人增资。2015年12月,李开先、郭锦江两名股东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请发行人区分内部、外部股东说明发行人股东中自然人及高得投资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入股资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入股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2015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过程为增加股本。2015年10月,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涉及补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15年12月,发行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向财通证券、天风证券、中银国际、浙商证券、东莞证券、西部证券等6名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5.00元/股。2016年4月25日,东莞证券、浙商证券、财通证券、西部证券以每股5.3元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高得投资。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后对发行人的股票转让、交易情况,入股过程的公允性和合法合规性,说明东莞证券等4名股东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实际控制人及高得投资受让相关股票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事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按时间顺序完整披露董事、监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和任职履历,说明报告期内董事、监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7、2008年8月、2011年5月、2013年6月,叶大林与泰林有限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合计将35项专利无偿许可给发行人使用。2015年,实际控制人将其中32项专利转让给发行人,3项专利已过时效。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专利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贡献,逐项说明上述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及具体研发投入,在叶大林名下的原因,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研发、技术等不独立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说明是否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共同研发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研发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无偿使用和受让上述专利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相关专利的评估价值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对未受让的3项专利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对实际控制人的技术依赖;(4)专利转让事项是否涉及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15年,发行人无偿受让了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商标和域名。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商标和域名在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原因,转让前,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商标和域名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使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曾控制公司杭州泰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途实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发行人其他关联企业5家。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在技术、人员、资产、设备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相关公司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是否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的技术。发行人与与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正大青春宝药业等开展技术合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上述公司共同研发的内容,发行人投入情况,研发成果情况和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扣除相关合作投入资金外,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现有房产两处,用途为非住宅。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土地、房产的取得过程,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对上述房产的使用情况,说明非住宅的具体含义,相关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工业,发行人对相关房产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的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对直销、经销客户的退货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大量退货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各类产品GMP等资质齐备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资质,取得生产许可、GMP证书的合法合规性;(2)补充披露发行人涉及是否需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说明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结合与客户或经销商的退货货政策,说明报告期内的产品退换货情况;(5)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医疗贿赂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销售过程是否涉及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8、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4,463,285.95元、59,499,814.69元、82,332,546.49元和55,452,594.86元,(1)请发行人提供主要销售合同,结合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其执行情况、历史退换货情况,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品销售中的质保金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的期限、比例等,说明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波动的原因,经销商的选择标准、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经销商是否分级,如分级,请披露发行人的管理和控制模式;(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情况及其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报告期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如有,请披露其影响情况;(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方法;(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经销模式相关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产品销售的最终走向及各期实际对外销售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经销商金额最终销售实现情况;(10)发行人针对标准化产品和定制化产品分别采取“备货生产”和“以销定产”的产销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两种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并分析其变动原因,补充披露隔离设备采取“以销定产”模式的原因;(11)结合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具体产品结构等变动情况,补充披露灭菌技术系列产品营业收入逐年下滑的原因,并说明与招股说明书关于该产品的表述是否矛盾;(1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应收款项和收入是否真实;(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并分析其变动原因;(1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说明对报告期发行人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9、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3,772.18万元、2,293.25万元、3,308.99万元和2,335.93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材料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单位产品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金额,并分析其变动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分析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结构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划分报告期内采购常规类原材料和定制类原材料的金额,针对常规类原材料,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主要常规类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针对定制类原材料,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定制类原材料的内容、定制原因、报告期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6)请发行人结合从事生产的员工人数、平均工资等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人工变动的原因;(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变动原因,补充披露水、电的耗用数量以及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成本的具体明细,并分析其变动原因;(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成本构成、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4.11%、7.31%、11.49%和8.43%,客户较为分散,且前五大客户变化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订单获取方式、直销客户或是经销客户、定价方式、销售金额、购买的主要产品类别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补充披露销售客户分散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针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是,请披露客户名称、发行人销售和采购内容、金额、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法、比例、过程和结论,并说明核查是否充分。

2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30.19%、28.50%、23.69%和26.76%,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前十大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3)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名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录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0.20%、60.80%、60.51%和58.50%,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1)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根据境内外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说明不同客户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4)补充披露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下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分析原因;(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标准化产品和定制化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标准化产品与境内外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定制化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其原因;(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毛利率全面增加的原因,并分析是否与行业趋势保持一致;(7)2015年发行人微生物检测系列产品推出新产品HTY-APL02 ISO,2016年推出新产品HTY-APL03 ISO,产品售价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了微生物检测系列产品的毛利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微生物检测系列产品演变情况、功能改进情况、产品售价提高的原因,补充披露2015年HTY-APL02 ISO产品和2016年HTY-APL03 ISO产品的单位售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毛利率,补充披露培养器主要来自于自制或外购,如主要来自于外购,请补充分析其毛利率的合理性;(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隔离技术系列产品中无菌传递舱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分析其变化原因,无菌隔离器产品演变、价格变动及毛利率变动等情况;(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原因;(1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095.88万元、952.92万元、1,225.98万元和734.2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列入销售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与绩效的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并据此分析职工薪酬金额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运费承担方式、销售数量、运输距离等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装卸运输费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差旅费变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水平,补充披露销售费用金额的合理性;(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发行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及办公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计入营业成本的项目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从事研发人员的学历及学历构成变化、能否满足研发工作的需要,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列入管理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人均薪酬变化,并据此分析职工薪酬金额变化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34.50万元、612.22万元、1,031.98万元和1,220.6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水平、发行人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因素,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针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不同、上述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比例,说明各类客户的平均回款周期、长期未回款客户的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与资产减值损失的勾稽关系;(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7)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收入、应收账款的对账比例,说明各期应收账款的函证比例、选取标准、函证内容、回函比例、未回函的具体项目及替代程序,说明各期末银行流水的核查程序、比例、选取标准,与应收账款台帐、回款的穿行测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形。

2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07.43万元、1,752.15万元、2,579.83万元和3,182.32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营业成本变动、产品结构变化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说明库存商品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5)补充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10、(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流程、工艺、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结构变化与发行人各类产品产能变化的匹配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机器设备的使用工时,分析其与产量的匹配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金额,分析与固定资产规模是否匹配;(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并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分别为465.16万元、510.09万元、458.46万元和428.4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构成,特别是厂房装修费的具体明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分10年摊销的合理性,是否与厂房装修的使用周期相符;(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相关支出内容,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394.75万元、668.71万元、1,571.80万元和1,304.5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名称、金额、产品类别(标准化或定制化)、是否为经销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结合营业收入变动、产品结构变化、订单变化、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发货方式等补充披露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披露预收款政策下相关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498.10万元、292.36万元、411.51万元和221.7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披露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2015年5月,发行人增加股本209万股,由高得投资等7名投资者按每股5.7138元的价格以货币资金认购,其中由公司员工认购及高得投资中员工持股比例折算后的股份共计1,333,135股,形成股份支付,确认管理费用307.2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发行人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股份支付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将35项专利无偿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并在2015年5月将其中32项无偿转让给发行人,此外,叶大林还将2项商标所有权、2个域名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交易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列示的关联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分别为180.13万元、234.45万元、233.55万元和286.39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的合规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并说明其合规性、持续性,发行人将其列入经常性损益的依据;(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软件增值税退税与相关业务收入的匹配程度;(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风险提示;(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3、发行人的合同显示,销售合同明细中,除销售自有产品外,同时销售西门子等众多其他厂家的为如回风过滤器,湿度过滤器、可编程控制器、细菌仪、浓度传感器、气化加热器等等产品,且第三方品牌部分产品与发行人的产品一致。请发行人:(1)区分自主品牌和第三方品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全部销售中,自主品牌销售的品类、金额、毛利率情况,占发行人收入、利润的比例,并区分第三方各个品牌的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情况及占收入及利润的比例;(2)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第三方产品的具体来源,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地、注册资本、货源来源,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离职或在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分析说明发行人销售第三方产品的情况下,仍能维持毛利率高于行业一般毛利率的原因;(4)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第三方设备的情形,是否符合主要从事一种业务的规定;(5)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主要采购合同和各类采购金额,说明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的主要销售内容和金额,说明主要合同约定条款,补充提供报告期内各期主要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微生物检测等产品收入受下游不同应用行业发展影响导致收入波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业务下的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外观、用途、最终下游客户等情况;(2)补充披露各类业务下主要产品的零售单价及相关变化情况;(3)分行业说明收入分布情况,说明不同产品对应的具体下游情况及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发行人直销客户。请发行人:(1)区分各种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主要直销客户情况,说明各产品不同行业的主要客户及收入金额,说明销售价格及其与经销产品价格和毛利率等盈利能力差异,说明直销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从事的业务,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的采购内容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客户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结合发行人直销客户的质量、业务规模、议价能力,补充披露发行人直销盈利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发行人的经销模式。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是否发行人的产品,说明主要经销商是否只销售发行人特定种类的产品,如是分产品补充披露主要经销商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与发行人的业务背景;如经销商销售发行人多种产品的,说明其直接客户之间的关系,结合经销商的规模说明相关经销商是否有能力面对多个不同类型的直销最终客户;(2)说明发行人经销商家数、销售区域分布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一二级经销商;是否存在经销商串货的情形(3)说明上述主要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现任员工,报告期内的离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上述主要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5)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的最终客户及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7、关于发行人的供应商。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采购产品包括注塑原料、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功能部件,采购结构每年发生变化。发行人的部分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功能部件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发行人是否对外购零部件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对应主营产品说明各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情况,对应的主要供应商(供应其他生产厂商的产品供应商单独列示),说明相关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办公场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及简历,相关货源情况,说明与发行人交易的交易内容及采购价格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股东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但销售费用整体占比较低。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推广方式,客户维护情况及每个客户对应的推广费用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推广费用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情形或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发行人披露其行业“行业集中度”较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行业内具体公司家数,说明在行业集中度低,下游客户议价能力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0、发行人业务技术部分披露的竞争对手以国外公司为主,不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部分披露的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集中度低的特点,严格对照主营业务收入列表充分披露各个细分领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充分披露国内从事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公司情况、其主要产品情况及经营发展情况;(2)说明仅将国外公司列为竞争对手的原因,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或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3)说明补充披露业务技术部分与财务信息部分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前后不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1、招股说明书使用了类似的表述“根据全球市场研发二通道、三通道检测合二为一的产品,既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也符合USP等国外药典的要求。公司通过将用户使用进口产品需要两套滤器、两份样品,减少到一套滤器、一份样品即可完成,检测过滤时间也缩短了一半,从而提高了检测效率,较同类进口产品更有竞争力。”“截止2015年7月31日,CFDA系统许可的包装饮用水即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10,905家”。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对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梳理,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使用直白、简单语言进行信息披露,对涉及专业用词的,需使用注释;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业务技术部分所有引用的数据的具体来源,发布主体、发布渠道和发布时间,不得使用不具备权威性、准确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根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医药装备行业收入2015年下降明显出现拐点,同时披露医药行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加明显。请发行人结合GMP更新等情况,分析出现上述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信息披露的重大不一致;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投入增加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随着行业规范化形成后固定资产投入下降的风险,量化相关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4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例如,发行人的收入结构按微生物检测系列、过滤技术系列(其中包括无菌原料药、分装隔离器、无菌注射剂、灌装隔离器、无菌隔离器、无菌取样隔离器、无菌传递舱、手套完整性、测试仪)等、隔离技术系列、灭菌技术系列、有机物分析系列及其他分类;竞争对手按生命科学领域、生物技术领域分类,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趋势部分的信息披露按智能集菌仪与集菌培养器市场、无菌隔离器市场、无菌传递舱市场、过氧化氢灭菌器市场分类。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申报稿业务技术一章的编写过程,说明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重新梳理并披露“业务技术”的一节的内容及相应财务分析的信息。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说明装修展厅的具体位置,内容及用途,展厅对应的土地面积,是否取得相关土地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披露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指标情况及其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性能上的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力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完整披露报告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收入的财务数据、毛利率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4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余额分别为98.15万元、62.52万元、198.56万元和50.65万元,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大客户名称、采购内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生产规模、与主要供应商的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及其变动情况,详细披露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

48、请发行人结合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销售及采购政策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额票据背书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分析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在手订单变动是否匹配。

5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2)年产3,500套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相关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测算依据;(3)销售网络及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中的市场营销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明细、测算依据及金额的合理性;(4)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低、无非流动负债,报告期内曾存在投资于国债逆回购的行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5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薪酬水平变化趋势。

5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原始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5、关于纳税分析及其数据核查:(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各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大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的原因与依据,主要税种的计算与核算、纳税申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书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和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核查各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会计核算、应缴、预缴、应补(退)等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各年度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分析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说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说明公司各产品增值税的征税比率及相应的政策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增值税各明细项目的具体内容,核实增值税各项目的发生、缴纳、欠缴等情况,验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5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5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